姚大志:社會正義論綱

  

   摘要:「正義」是一個非常複雜的觀念,它起碼有四種涵義,即個人正義、共同體的正義、社會正義和全球正義。在這四種正義觀念中,對我們最重要的是社會正義。社會正義是以制度的方式來確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分配由國家支配的資源、機會和利益。因此我們可以把社會正義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政治正義,它們被用來確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一個是分配正義,它們被用來分配資源、機會和利益。政治正義由法治、權利和民主等因素組成,它們構成了國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分配正義的原則是平等、需要和應得,而它們支配了國家的經濟和社會制度。

   關鍵詞:正義;法治;權利;民主;平等

  

   正義是一個非常複雜的觀念,有各種各樣不同的正義。按照所應用的不同對象和不同程度的普遍性,我們可以把正義分為四個層次,即個人正義、共同體的正義、社會正義和全球正義。個人正義是指應用於個人之間的正義,它包括自然義務(如贍養父母)和道德義務(如救助他人)等。共同體的正義是指應用於某些團體的正義,如村莊、學校、企業、學術團體、俱樂部甚至家庭,而這種正義僅僅適用於團體內部成員之間的關係。社會正義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正義,它涉及該國家基本制度的性質以及權利、義務和利益的分配。全球正義應用於國際社會,用來處理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在這四種正義中,最重要的、從而我們也最關心的是社會正義。

   社會正義是以制度的方式來確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分配由國家支配的資源、機會和利益。因此我們可以把社會正義分為兩個部分,一個是政治正義,一個是分配正義。前者主要涉及一個國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它們被用來確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後者主要涉及的是社會經濟制度,它們被用來分配資源、機會和利益。

  

   一、政治正義

   正義觀念不僅是複雜的,而且是程序性的。說正義是程序性的,這是指正義觀念缺乏固有的內容。這不是說正義沒有內容,而是說正義的內容是不確定的。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社會,正義所意指的東西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對於3000年前的古代中國社會,「不平等」能夠是正義的,而對於當代中國,「平等」一般被認為是正義的。這樣,對於不同的時代,正義具有不同的含義。因為正義的內容是不確定的,所以它需要每個時代來加以充填。就形式而言,正義是程序性的;但是就內容而言,正義則是實質性的。我們通常把前者稱為程序正義,把後者稱為實質正義。正義首先是程序性的,然後才是實質的。

   正義是實質的,這是指正義的內容。正義的內容與社會制度的性質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社會正義意味著正義是社會制度的性質。作為社會制度的性質,正義與制度所體現的政治價值相關。如果某種社會制度體現出了該社會最重要的政治價值,那麼我們就可以說這個社會是正義的。在正義、社會制度和政治價值三者的關係中,正義的內容和社會制度的性質是由最重要的政治價值確定的。那麼什麼是一個社會最重要的政治價值?

   對於任何一個現代社會,最重要的政治價值就是自由和平等。現代社會與前現代社會之間存在一個根本的區別,即前現代的社會制度都是等級制的(如奴隸制度、農奴制度、封建制度或種姓制度等)。在這些等級制的社會裡,除了少數享有特權的貴族之外,大多數人既沒有自由,也沒有平等。幾百年來,全世界無數進步人士為了追求自由和平等,前仆後繼,鞠躬盡瘁,推翻舊制度,建立新社會。也就是說,自啟蒙時代以來,全世界各國人民一直奮力追求的政治價值就是自由和平等。

   如果正義同社會制度所體現的政治價值相關,而對於現代社會來說最重要的政治價值是自由和平等,那麼…個國家的制度是正義的,它就應該體現出自由和平等的價值。我們說正義是社會所需要的性質,這意味著,該社會制度的基本性質和主要內容是由自由和平等的價值來規定的。正義與制度的關係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自由和平等的價值必須以制度的方式體現在一個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各種社會經濟制度之中;另一方面,這個國家的憲法、法律和社會經濟制度必須被用來保障自由和平等的價值。

   在這種意義上,社會正義的實質是自由和平等的制度化。所謂制度化,就是以制度的方式把自由和平等的價值體現出來。這樣,我們可以從自由和平等兩個方面來考察制度化。就政治法律制度而言,自由的制度化體現為權利,平等的制度化體現為民主。為了保障權利和民主,為了在自由和平等價值的實現中保持一種程序正義,社會正義還需要一個前提,即法冶。這樣,作為社會正義的政治正義包括三個組成部分:法治、權利和民主。讓我們依次來討論政治正義的這三個部分。

   首先是法治。法治既是實行統治的一種方式,也是社會制度的一種性質。沒有法治,就沒有程序正義,從而也無法實現實質正義。法治作為程序正義要求法律制度是公開的和透明的。正如每一個參與某種遊戲的人都應該知道該遊戲規則一樣,每一位公民也都應該知道該社會的基本法律制度。公民有權利知道各種法律,國家也有義務讓公民了解各種法律。只有法律是公開的和透明的,人們才能在行動中遵守法律,才能應用法律保護自己。

   程序正義強調,法律和制度的執行應該前後一致,始終如一。這樣,法治作為程序正義就要求法律的執行應該是公正的和一致的。社會需要一種普遍的公共規範體系來調節人們之間的關係,而法律是社會最重要的公共規範體系。法律作為程序正義要求所有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和制度所規定的相關程序,要求按照程序始終如一地執行法律和制度,要求將法律和制度的程序平等地應用於所有的人。一方面,這些要求對執法和司法的官員形成了嚴格的約束,違反程序意味著違法;另一方面,這些要求也維護了公民的權利,使公民知道依靠法律程序來保護自己。

   法治作為程序正義主張按照法律和制度的程序行事,這是最基本的正義。涉及法律和制度方面的事務,小到個人訴訟,大到國家立法,都有其相應的程序。人們必須尊重這些程序並按照相應的程序行事,這樣他們的立法、司法和執法才能夠是正義的。相反,不按照程序行事,就違反了基本的正義原則。特別是在某些缺少正義標準的場合,程序是達到正義結果的唯一保證。

   現代的法治觀念不僅意味著法律是立法者、司法者、執法者以及所有公民的行為規則,而且還意味著國家應該依照法律來統治或治理。一個健全的法冶社會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擁有健全的法律體系,二是所有公民擁有對法律的充分尊重。對法律的尊重是法治必需的條件,它是法冶的道德。沒有對法律的尊重,即使有再好的法律,也不會得到切實的執行。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比較系統的法律制度,但法律的執行還需要加強。執行法律不好可能存在很多原因,但歸根結底是因為缺少對法律的尊重。不僅普通民眾缺少對法律的尊重,而且執法者(法官、警官、檢察官、律師、政府官員等)也缺少對法律的尊重。對法律的尊重是當前中國法治社會建設中薄弱的一環。

   其次是自由與權利。從政治哲學角度看自由,存在著兩種自由,即通常所說的「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所謂消極自由,就是「免於什麼」的自由。在這種意義上,自由就是一個人能夠不受別人阻礙而行動。如果別人阻止我做我本來能夠做的事情,那麼我就是不自由的。所謂積極自由,就是「去做什麼」的自由。在這種意義上,我是我自己的主人,我能夠做任何我願意去做的事情。消極自由強調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人身自由,積極自由強調政治自由和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與積極自由相比,消極自由更為基本,更為重要,更具有優先的地位,因此需要得到特別的保護。無論是消極自由還是積極自由,落實到制度層面,就是權利。因此,在當代政治哲學中,自由與權利通常具有相同的含義,在許多情況下,兩者是可以互換的。

   個人擁有各種各樣的權利。在各種各樣的權利中,有一些對於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這些最重要的權利被稱為人權。從內容上看,人權一般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公民和政治權利,另外一部分是社會和經濟權利。因為這些權利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幾乎所有國家的憲法都對個人享有的權利做出了規定,儘管在權利的具體規定方面不同國家的憲法之間存在差異。由於這些人權是以憲法形式規定的,所以它們也是憲法權利。而且,如果人權要想得到切實的保護,就必須被列入憲法,成為憲法權利。人權作為憲法權利是不可侵犯的,這一點應該得到政府、團體和每一個人的尊重。

   在今天的公共生活中,權利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以致權利已經成為一種「強勢話語」。那麼權利為什麼會在當代社會具有如此重要的意義?這可以由權利的一些特徵得到說明。首先,權利為每一個普通公民提供了保護。自由和平等是最重要的價值,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它們。但是,如果不能落實到制度的層面,自由和平等就是形式的和空洞的。相反,如果各種基本自由變成了每個公民都享有的憲法權利,那麼這些自由就得到了更好的保護。自由只有制度化為具體的各種權利,才能夠真正為個人所享有。其次,權利對政府行為構成了約束和限制。無論是作為人權還是憲法權利,權利都對政府的權力形成了限制。我們可以把公民享有的權利分為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

   對於公民的消極權利,政府賦有不得干預的義務。對於公民的積極權利,政府則賦有滿足其權利要求的義務。最後,權利對其他價值具有優先的地位。權利體現了最重要的政治價值,是最高層面的規範。一方面,如果權利與其他價值、目標或利益發生了衝突,那麼權利的要求通常可以壓倒其他的要求。另一方面,權利構成了對行為的限制,政府、團體和任何個人都不得以侵犯權利的方式來追求目標和利益。

   最後是平等與民主。如果自由意味著每個人都擁有同樣的自由權利,那麼平等意味著每個人都應該得到平等的對待。每個人都具有平等的社會地位和成員資格,在國家的政治事務中具有平等的發言權和參與權。一方面,民主以平等為前提,只有人是平等的,他們才擁有相應的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另一方面,從平等可以推演出民主,如果每個人擁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那麼實行民主制度就是平等權利的應有之義。

   民主制度具有以下一些特徵。第一,由選舉產生出官員和代表。在實行現代民主制度的政府中,國家的立法權是由代表(議員)行使的,國家的行政權和司法權是由高層官員行使的,而代表和官員都是按照憲法的規定,遵照某種法定程序,通過競爭陛選舉而被選擇出來的。第二,舉行自由、公正和定期的選舉。選舉應該是自由的,這意味著人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滿意的候選人。選舉也應該是公正的,每一位公民的選票應該具有同等的分量。選舉還應該是定期的,是經常性的,而不是一勞永逸的。第三,公民要有效地參與民主政治,就需要有充分的知情權。公民有權利從各種各樣的來源獲得所需要的信息,其中包括報紙、雜誌、圖書、電子媒體和互聯網等。所以應該做出憲法安排,來保證新聞和出版自由,避免由任何單一機構壟斷全部重要的信息來源。第四,在現代民主制度中,黨派是一個有機的組成部分。人民對國家的重大政治事務往往意見不一,這種不同的意見主要是通過政治黨派表達出來的。因此,公民有權利結成獨立自主的社團、組織和利益團體,以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要求自己的正當權利,爭取自己的正當利益。當然,關於民主的具體含義,在政治哲學的不同派別中是存在爭議的。也就是說,對於不同的政治哲學流派,存在著不同的民主,比如說自由主義的民主、社會主義的民主、共和主義的民主、社群主義的民主等。

   無論是哪一種民主,與其他政治制度相比,民主制度都具有以下優點:民主制度的理論基礎是人民主權論,一切權力歸根結底都屬於人民,有助於避免各種專制統治;民主制度內在地就是一種權利制度,能夠更好地保障其公民享有基本的自由和權利;民主制度為每個人參與政治決定提供了必要的條件,有助於人們使用自己的政治權利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民主制度要求公民積极參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能夠幫助他們實現道德自律和履行道德責任;民主制度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合法性,有助於社會的長治久安。

   法治、權利和民主是政治正義的三個構成因素,它們體現了當代政治法律制度的實質。在法治、權利和民主這三個因素之間,存在一種內在的有機聯繫和優先次序。法治代表了現代社會最重要的特徵,是成為現代國家必須首先滿足的一個條件。法治是一種程序正義,為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提供了保證。如果說法治賦予國家以治理的權力,那麼權利賦予個人以保護自己的權力。權利與法治是對應的,個人應該服從法律,同時也需要法定權利來保護自己。在一個秩序良好的法治社會中,公民應該擁有各種個人權利,其中一種是政治權利,而民主的實質就是公民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參與各級政治審議和決策的過程。如果上述觀點是正確的,這意味著在中國的政治制度建設中,法治是第一位的,保護個人權利處於第二位,然後是各級政府的民主。

  

   二、分配正義

   如果說政治正義確保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並規定了與之對應的公民義務,它主要同政治法律制度相關,那麼分配正義則保障了公民的基本利益,它主要同社會經濟制度相關。雖然分配正義體現為社會經濟制度,但是它以一些背景制度為前提。沒有這些背景制度,分配正義也無法實現。主要的背景制度有兩種,一種是政治的,一種是經濟的。

   政治的背景制度是按照正義的憲法建立起來的,而正義的憲法被用來實行法治,保證公民的各種權利。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一切法律和制度必須服從憲法。憲法的基本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規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使其免於日常政治的侵犯;另一方面,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政治體制,規定了選擇政府、制定法律和實施法律的正義程序,例如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共掌權力以及這些部門之間恰當的關係。

   經濟的背景制度是市場體系。在市場體系中。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由供求關係來決定,而它們的價格決定了資源的配置。從生產到消費的經濟過程是非常複雜的,而市場的存在使這種複雜過程簡單化了。市場鼓勵競爭,生產者和服務者要在競爭中獲勝,就需要以更先進的方式從事生產,或者提供更好的服務。簡言之,市場能夠提供效率。市場體系的重要優勢是效率,它優化了各種資源的配置。幾乎所有的現代社會制度都使用市場來配置資本、資源和勞動力,因為任伺其他方法從經濟上講都是低效率的。

   分配同生產和消費是密切相關的。一個社會能夠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越多,可供分配的商品和服務也就越多,從而人們的消費也越多。一個社會能夠提供多少商品和服務,取決於這個社會的生產效率。在理想的條件下,市場制度通過競爭完全能夠保證社會生產的效率。但是市場制度也有缺點,它會導致收入和財富的不平等,有時甚至是極端的不平等。更為嚴重的是,由於財富的持續積累,這種嚴重的不平等不僅會導致其他方面(如政治)的不平等,而且還可以通過財產的繼承變成制度陛的不平等。在這種情況下,市場體系雖然是有效率的,但它可能是不公平的。市場體系的不公平應該由社會通過正義的制度加以糾正。

   在政治的和市場的背景制度下,分配正義是由社會經濟制度決定的。這種社會經濟制度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國家的社會經濟制度要保證每一個公民在就學、就業和升職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機會。為此,政府應該通過各種手段來確保公民擁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平等的經濟活動機會以及平等的自由選擇職業的機會,例如提供教育補貼,提供培訓費用,用法律制度來規範政府機關、公司和私人團體等。另一個方面是,國家的社會經濟制度要保證每個公民享有一定水平的福利。政府應該建立社會福利體系,提供某種程度的「社會最低保障」,這些社會福利制度體現為每個公民都可享有的教育津貼、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救濟以及收入補助等。

   把上面的論證總結一下就是:市場體系提供效率,社會制度保證正義。現在我們的問題是:什麼樣的分配是正義的?如果一個國家通過社會經濟制度來保證分配正義,那麼衡量這種分配正義的標準是什麼?我們如何能夠判斷這種社會經濟制度本身也是正義的?這些問題涉及了分配正義的原則。分配正義需要某種原則來規範資源、機會和利益的分配。只有按照這種分配正義的原則來衡量,我們才能夠說某種分配是正義的或者不正義的。在當代社會中,資源、機會和利益是以非常複雜和多樣的方式被分配的,有些需要通過國家來進行,有些則不需要。對於這些各種各樣的分配,我們認為存在三個原則,即平等、需要和應得。

   平等、需要和應得是分配正義的原則,但是它們在分配正義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在分配正義的不同層面發揮不同的功能。具體說,三者的不同在於:平等是最高層面的原則,它作為基本政冶價值規範整個社會分配製度的性質;需要是中間層面的原則,它規範一個社會的基本福利體系和最低保障;應得是最低層面的原則,它規範社會的工資制度,決定人們在競爭性市場中所能夠得到的收入。應該指出,平等、需要和應得三者在分配正義中具有不同的作用,但它們又是相輔相成的。

   我們首先探討應得。在競爭性市場的條件下,工資是由勞動力市場的供求關係決定的。從需求方(公司)來看,一個公司對員工的需求是由勞動力的邊際生產力決定的,也就是由每一勞動單位的貢獻之凈價值決定的,而這種貢獻的凈價值則按照它所生產出來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價格來衡量。這樣,公司願意按照貢獻付給那些具有更高生產力的員工以更高的報酬,因為他們做出了更大的實際貢獻。從供應方(勞動者)來看。那些需要特殊訓練才能勝任的工作、那些特別危險或者非常艱苦的工作,需要付給更高的報酬,否則就不會有人願意去做。按照實際貢獻或者特殊才能給予報酬,就是應得。

   當代西方的主流正義理論(如羅爾斯式的自由主義和功利主義)反對把應得當作分配正義的原則。例如,在羅爾斯看來,一個人在競爭性市場中做出了更大的貢獻從而得到了更高的報酬,通常是由於這個人擁有更好的自然天賦或者出身於更好的家庭,而一個人擁有什麼樣的自然天賦和家庭出身則是偶然的,從道德上,這不是應得的。因此,應得不能成為分配正義的標準。羅爾斯的錯誤在於,除了自然天賦和家庭出身以外,一個人還可以通過抱負和努力來獲得成功。如果一個人通過更遠大的抱負和更勤奮的努力來得到更高的社會地位和更多的收入,那麼我們會說這是應得的。分配正義把應得包括在內,其主要障礙是如何確定應得,而如何在應得中區分自然天賦、家庭出身與努力、抱負,這確實也是一件困難的事情。我們認為,在理想的市場環境中,應得是由市場來評價的。一個人通過勤奮工作來實現自己的遠大抱負,市場會給予公平的回報。從另一方面說,市場也只能以應得為評價的尺度來回報每個人的社會貢獻。當然,這裡所說的市場必須是理想的。因此,如果分配正義的背景經濟制度是市場,那麼應得必然是一種原則。

   應得作為一種分配正義的原則,顯然存在缺點。從原因看,一個人的更大貢獻可能產生於內在的原因(抱負和努力),也可能產生於外在的原因(自然天賦和家庭出身),市場沒有辦法把這兩種原因分開,而後者在道德上不是應得的。從結果看,按照應得的標準進行分配,由於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的貢獻是不同的,必然導致收入和財富的不平等。如果這種不平等產生於自然天賦特別是家庭出身,那麼這種不平等就是不公平的,從而需要加以矯正。

   要矯正這種微觀分配中的不平等,就需要進行再分配,而宏觀再分配的原則是平等。我們說過,平等是現代社會最重要的政治價值之一,它被用來規範整個社會制度,其中既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也包括社會經濟制度。在政治法律制度中,平等表現為每個公民都擁有平等的自由和權利,在公共生活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但是,這種平等是形式的。在民主制度中,每個公民都擁有參與政治選舉的平等權利,但是人們能夠當選的機會則是不同的,一些擁有巨大財富的人比窮人擁有更大的機會。平等不僅是形式的,而且也應該是實質的,體現為公民的平等機會和所享有的平等資源。這樣,就需要用平等來規範社會經濟制度,如義務教育制度、職業培訓制度、財產繼承法、稅法和最低工資制度等,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機會,並努力防止收入和財富的兩極分化。

   把平等當作一種規範性的價值,對此人們爭議不大。爭議最大的問題在於平等意味著什麼。當代政治哲學對此有兩種基本的觀點,一種主張「權利平等」,另外一種主張「實質平等」。「權利平等」是一種基於自由市場制度的平等。這種平等取消了封建等級制度的階級差別和固定地位,將人看作完全自由的個體。這種自由個體作為勞動力資源在市場中盡其所能地從事競爭,並獲取回報。就此而言,「權利平等」完全是形式的:所有人都擁有同樣的權利進入所有有利的社會地位。但是,在這種平等中,個人的前途(收入、財富和機會等)總是受到自然偶然性和社會任意性的影響,如天賦能力的高低、社會環境的好壞等。這些社會環境和自然天賦往往造成人們在機會、收入和財富方面的極大不平等。也就是說,平等的權利會導致不平等的結果。

   如果說「權利平等」是一種形式的平等,那麼「實質平等」則認為,人們僅僅擁有權利的平等是不夠的,也必須在機會、收入和財富方面擁有大體的平等。因此,「實質平等」力圖解決由自然和社會因素給人造成的不利影響,通過增加教育機會、實行再分配政策和社會福利制度,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出發點或者平等的生活前景,甚至平等的結果。

   除了應得和平等之外,分配正義還需要考慮一個因素——需要,而社會保障制度就是基於需要的原則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實質就是拿出社會總產品的一部分,來保證任何一個社會成員的福利水平不會落到某種基準線之下。對於所有社會成員來說,這種最低限度的福利是每一個人都有資格得到的。但對於不同的理論,所應該滿足的需要卻不相同。關鍵的問題在於:什麼樣的需要是社會應該滿足的?目前存在三種主要的觀點。

   一種觀點主張,社會應該滿足的是基本需要,而基本需要是生物學上的,如衣食住行的需要。應加以滿足的需要確實應該是基本需要,但是把基本需要等同於生物學需要,這是成問題的。這種觀點過於簡單狹隘,用靜態的方式來理解人類以及人類生活,從而把超出生物學的需要都排除出去了。另外,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這種觀點所體現的正義要求也顯得過低。僅僅把社會保障制度定位於滿足人們的生物學需要,沒有表現出美好的社會理想。

   由於生物學的解釋過於狹隘,促使人們主張用「體面的生活」來定義基本需要。這種觀點認為,對於什麼可以算作最低限度的體面生活,人們擁有「共享的社會規範」,通過援引這些規範,我們就能把那些防止人們滑落到這種最低限度之下的東西定義為需要。按照這種定義,社會保障制度就是能滿足人們過上體面生活所必需的那些條件。這種關於基本需要的定義依賴於「共享的社會規範」。但是,人們之間是否存在著關於體面生活的共同社會規範,還是一個問題,起碼這是不清楚的。社會保障制度要想建立在這種需要觀念上,是非常困難的。

   另外一種觀點比上述兩種觀點更為合理,這種觀點把需要同公民資格聯繫在一起。人作為公民具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各種不同的場合發揮社會成員的作用。從分配正義的觀點看,需要同公民所發揮的成員作用相關,它是一個公民發揮社會成員作用所必需的那些條件。這些條件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第一,人的生物學需要,如衣食住行等;第二,維持或恢復人的能力的需要,例如,有些人失去了正常人的某些能力(因先天或後天的疾病),從而產生出比正常人更多的額外需要;第三,教育的需要,使人們知道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並且使他們掌握能夠發揮其成員作用的知識、技能和意願。

   這種觀點意味著需要發揮作用的主要領域是基本福利、醫療和教育。每個人都需要一些物質手段來維持自己的生存,來滿足自己的衣食住行,這是所有人都需要的基本福利。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狀況,從而具有不同的醫療需要。而為了承擔公民的責任和履行公民的義務,所有人都需要平等的教育機會。一方面,基本福利、醫療和教育事關重大,涉及人的生存、生理健康和精神境界,是人們追求美好生活所必需的,而無論其追求是什麼。另一方面,基本福利、醫療和教育能夠保證人們承擔公民責任和履行公民義務所必需的能力、知識和意願,為社會提供合格的公民。因此,正義的社會必須滿足公民在基本福利、醫療和教育方面的需要。這樣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需要在分配正義中發揮了作用,但不是在所有的領域,而主要是福利、醫療和教育的領域。

  

  

   本文得到了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分配正義研究」(12JJD710011)的支持

   作者單位: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哲學基礎理論研究中心

   原載於《學術月刊》2013年11月第59-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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