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所謂「掏鳥窩」看網路民意的心理特徵 袁博

      一則「河南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半」的新聞前不久在網路上引發了大眾的關注和激烈的爭論,有網友甚至稱「人不如鳥」, 輿論逐漸發酵為「為大學生小閆覺得不值」的傾向。大家憑著定勢思維認為「不就是幾隻鳥而已」,這樣斷送了一名大學生的前程是不是有些誇張?然而,隨著案件事實的逐步呈現,人們不難發現,這又是一個因為媒體用詞不當和引導欠妥所導致的一次網路民眾的「民意審判」。所謂的「掏鳥窩」,傳遞給公眾的印象是雞毛蒜皮般的小事,然而事實的真相究竟如何呢?根據目前公開的事實不難知道,某些新聞媒體在報道新聞時避重就輕,為了製造「熱點」而進行選擇性報道,加上很多人並不知道相關法律條文的量刑標準,一場輿論風波由此發生。例如,把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簡單稱之為「鳥」,把「涉嫌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故意輕描淡寫說成「掏鳥」,等等。

    事實上,近年來,網民討論一些熱點案件逐漸成為常態,在這些討論中,民意的傾向和期待常常與最終的司法裁判南轅北轍,並被傳媒不斷放大,由此引發了輿論的不滿和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危機。在法院進行審判的前後過程中,民眾和媒體也紛紛展開審判:在個案裁判中,民眾和媒體往往聯手佔據道德制高點,激揚文字,甚至以公眾狂歡的形式來抨擊法院,臧否案件。這種衝突也讓人不禁感嘆:在民主法治社會,人人都是「法官」,因為人人都有話語權;同時人人也都不是法官,因為人人都無法具備法官那樣作出縝密判斷的技術條件和制度支持。

    熱點案件中網路民意與司法的衝突

    事實上,從本質屬性而言,司法審判本來並不需要迎合民意,司法審判是一項需要知識積累和專業訓練的技術,一般網民僅有普通水平的法律知識和自然樸素的善惡二元價值觀,習慣於未經深入思考就提出道德的主張或宣洩樸素的義憤。司法機關與秉持外部立場的民眾意見相左本是職業主義進程中的必然結果,那麼,網民為什麼會在上述的熱點案件中堅信自己手握真理並對職業裁判產生信任危機呢?

    考察此類案件我們不難發現,與錯綜複雜的疑難案件不同,此類案件往往事實清楚卻沒有明確的法律可以適用,或者雖有法律可以適用但適用的結果卻不合情理甚至有悖「常理」,法官因此面臨艱難抉擇。但站在網民的立場上,則很難作出相同的理解,在案情清楚的前提下,網民認為即使憑藉樸素的善惡是非觀念,也可以對案件作出符合正義的裁判結果,對於司法機關的遲疑和謹慎難以認同,甚至懷疑存在黑幕。例如在「李昌奎案」中,面對裁判結果的反覆,一個網民在網上留言表達了一種失望的困惑:「該殺就殺,不該殺就不殺,有這麼難嗎?」這種質問帶有典型的民意思維特徵,即以簡單的價值判斷取代複雜的法律分析。問題的關鍵也正在於此——擺在刑事法官面前的首要問題正是輿論認為不證自明的前提:何謂「該殺」?何謂「不該殺」?在此類案件中,問題的實質權衡往往超越了單純的法律判斷,而悄然上升至「誰擁有底線價值和規則的判斷權」的法治命題,民眾也因而認為他們掌握了真理,因為對於價值權衡和道德判斷而言,他們才是「多數人」和權威。

    網路民意的心理特徵之「情緒化」:民意如流水

    與司法的獨立性恰恰相反,民意具有典型的非獨立性特徵,容易受外界諸多因素的誘導而不斷發生變化。由於民眾對個案的了解,往往只能通過新聞媒體或者道聽途說獲得某個環節或者某個側面的了解,難以如同法官一樣具有「兼聽」的信息渠道以及甄別證據的專業技巧,因而無法對案件全貌有清晰的認知。另一方面,民眾出於對公權力的警惕、對貧富差距的憤恨、對公德問題的抱怨,往往僅立足於未經甄別的坊間傳聞就將案件予以類型化,並且認為自己掌握了「真相」。例如,在哈爾濱「六警殺一人」的案件在網路上傳播開後,出現了三個不同的輿論階段:第一階段,網民聽說涉案雙方一方是代表國家強權的警察,一方是代表弱勢群體的大學生,馬上在真相不明的情形下斷言這起案件是凶暴警察恃強凌弱的惡性案件;第二階段,網路上盛傳死者是哈爾濱市某高官子弟,網民迅速轉換立場,在真相同樣並不明朗的情況下又將該案定義為平民警察不堪權貴子弟欺凌奮起自衛的英雄故事,標籤也由「六警察毆死大學生」變幻成「六提轄拳打惡衙內」;第三階段,事實再次澄清,網路民意又再次一致發生逆轉。

    大量的事實告訴我們,民意具有隨波逐流的特點,是可變、波動和缺乏理性的,因此也容易被利用。民意的波動遵循「沉默的螺旋」原理:如果看到自己贊同的觀點屬於多數、廣受歡迎,就會越發大膽地發表和擴散;發現某一觀點屬於少數、不受歡迎,就會保持沉默。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見的增勢,形成螺旋發展的過程。正因為如此,即使為了迎合網路民意而直接將民意作為裁判結果予以考慮,事實上也蘊藏著極大的風險,因為民意是流變的,彼時的民意與此時的民意可能完全相反。

    網路民意的心理特徵之「臉譜化」:百分之百的善與惡

    在通俗的法律文化作品中(如「包青天」系列影視劇),因為戲劇衝突和感染力的需要,良善之輩無不慘遭權貴欺凌迫害,潔白無辜如待宰的羔羊;而反面角色多是欺男霸女無惡不作,十惡不赦如洪水猛獸。作品結尾,也通常以壞人惡有惡報身首異處、好人冤屈得伸揚眉吐氣的方式徹底實現正義。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善惡二元模式是如此令人印象深刻,以至於人們在觀察一個社會熱點案件時,習慣於首先給訴訟雙方貼上「好人」「壞人」 的不同標籤據以道德化、類型化,在定義角色後再根據自己獲知的有限信息,以公序良俗為依據,以善惡評價為中心進行道德評判,帶有隻論本心的春秋決獄色彩。仔細分析那些不斷引起公眾熱議的案件,不難發現這些案件雖然類型不同,但都包含或影射類似「權貴」、「官員」、「官二代」、「富二代」等各種敏感元素,當事人之間地位、實力的強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公眾的好惡和情緒。一件本來是非清楚的案件,只要當事人被發現具有了某種特殊身份,就會讓民眾開始產生諸如「貧富相爭,錯在富人」、「官民相訟,理在百姓」之類的種種猜想和臆斷,從而產生臉譜化的認知模式並最終通向不假思索的一邊倒判斷。

    而且,民眾的認知傾向有時與真相或正義無關,而是被「一種與利益無關的憎惡」所左右。前述「六警殺一人」的案件,公眾對受害者的同情到痛恨再到同情,極大部分原因是以其身份為轉移。而在「掏鳥窩」事件中,部分媒體的選擇性報道(被告人是個在校大學生)也讓公眾產生諸如「弱勢群體」、「年少不懂事」、「不識珍貴鳥類很無辜」等認知,而忽略了他還具有另一個身份「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成員。在臉譜化的認知模式下,實質的法律問題常常被屏蔽,真正的案件事實也顯得不再重要,人們傾向於以道德、倫理、價值的分析來取代法律裁判,集中體現了實體優於程序、道德勝於法律、合理先於合法的社會生活邏輯。

    網路民意的心理特徵之「全能全知」:「真相」掌握在弱者手中

    受影視作品的影響,人們習慣於將優秀的法官想像成神探亨特或者包青天之類明察秋毫、見微知著的形象;在訴訟類影視作品中,由於觀眾是以全知的上帝視角在觀看情節,人們會對相關案件的是非曲直瞭然於胸,當現實中發生的案件呈現於人們面前時,人們仍然習慣性地運用全能全知的上帝視角來分析判斷案情,卻無法理解處在涉訴輿論漩渦中的法官作為一個沒有參與事件全過程的人無法能夠確切地掌握要求裁判的案件真相,更何況在此基礎上還要艱難地做出符合正義的裁判。人們獲得的對司法的觀感和想像是,客觀事實是可以充分查明的,矛盾可以澄清,疑點可以解釋,如果未能做到,則必然歸咎於裁判者的腐敗或糊塗。然而訴訟是一個以證明為核心的過程,而證明的過程又是一個充滿了形式理性和程序正義的過程,由於訴訟本身的屬性和法律的規定,很多案件的客觀真實實際上永遠無法再現,法官既不能像神探亨特那樣勇闖虎穴獲取罪證,也不能像包拯那樣為了破案使用各種為現代法治社會所不容的調查手段,判決只能「在十分有限的時間、空間和訴訟程序框架內可用的技術等限制下獲得的信息作為前提」。在程序正義和證據理論的限制下,很多案件事實上就是真相永難還原的「羅生門」,法官在黑暗的迷宮之中艱難摸索卻難以讓民眾感同身受,反而將法官的審慎和猶疑理解為重重黑幕。出於對權勢的厭惡和排斥,民眾在掌握了足以將案件當事人標籤化的信息後,往往能夠憑藉社會閱歷、道聽途說、片面的新聞報道加上自己的想當然重構案件的「事實真相」。

    司法應對網路民意的必由之路

    以上的論述說明了司法對待網路民意不能走入片面迎合的誤區。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包含滿足當事人的合理需要和合理的法律論證兩個構成要件,如果僅僅在結果上符合輿論的期望,卻沒有進行合理的法律論證,就會引起新的法律理解上的混亂並最終損害司法的權威。那麼,司法機關對待網路民意應該秉持什麼樣的立場呢?一言以蔽之,司法不能盲從、迎合民意,但必須努力獲得民意的認同,即兼聽而不偏聽,吸納而不盲從,保持冷靜、理性,維護權威但能體察民情,執行法律但不偏離天理。換言之,司法不能被動地被民意所左右,而是要積極主動的發揮功能影響民意、爭取民意並最終獲得民意認同。所謂「認同」,從心理學上而言即指個體對某一事物在內心深處基於一種感性和理性的了解分析而形成的一種潛在的認可、接受以至尊重、服從。那麼,司法如何獲得民意認同呢?要使民眾形式上服從裁判結果,首先要樹立司法權威;要使民眾心理上相信司法公正,就要在裁判過程中做到程序透明,信息對稱;要使民眾實質上接受裁判結論,就要在裁判文書中恰當解釋、充分說理。換言之,樹立權威、程序透明、恰當解釋,是司法應對網路民意的必由之路。

    (作者單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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