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身份識別標識法律新問題【劉春泉專欄

【摘要】我國最早出現用戶身份識別標識的法律問題,是在電信業務普及之後,部分電話號碼被用戶挑選、電信企業出售而引發。但目前仍然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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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春泉,作者繫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新浪微博為:@劉春泉律師

我國最早出現用戶身份識別標識的法律問題,是在電信業務普及之後,部分電話號碼被用戶挑選、電信企業出售而引發。雖然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法定的國有財產,國家也出台了《電信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但電信碼號究竟是不是國家所有的財產權利?法律依據是什麼……這些都是有爭議的。

隨著我國互聯網產業的發展,互聯網企業的產品應用廣泛,由此帶來用戶身份識別標識,例如QQ號、微信公眾號、網遊賬戶(因有虛擬財產),也具有顯著的商業價值,現實中也經常出現盜號、侵犯知識產權或者人身權利的法律爭議。

目前,我國除電信號碼有部門規章作為規範性文件依據外,其他用戶身份識別標識的法律性質尚無法律規定,主要由企業在自發管理。騰訊公司目前有一部專門規範用戶身份識別標識的企業規範,即《QQ號碼規則》,是以用戶協議一部分的方式對用戶產生約束力。

用戶身份標識可分為兩類

用戶身份識別標識是指在電信以及信息網路條件下,用戶因使用電信或者信息網路服務而產生的用以識別用戶身份的特徵性符號。用戶身份識別標識一般又稱為賬戶或者賬號(即英文的ID),包括身份識別標識(如郵箱地址和QQ號碼)、身份驗證手段(常見的如密碼)兩大部分組成。

用戶身份識別標識一般不能脫離其所屬的信息網路或者電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系統而獨立存在,其本身的財產性價值或者商業價值隨著服務商的產品周期和市場運營情況而改變。比如,QQ號碼早期的五位短號碼現在價值較高,而曾經輝煌的盛大遊戲《傳奇》等賬號則因為遊戲運營商業生命周期趨於衰敗而逐步喪失商業價值。

金融機構目前都已經普遍實現電子交易,因此其賬戶的法律性質問題直接關係到重大的財產利益。目前金融機構的用戶身份識別標識包括卡號、賬號,其組成包括「ID+密碼+硬體驗證工具(CA)」,對金融機構的用戶身份識別標識的攻擊盜竊等行為因直接侵犯財產利益,已經受到刑事法律的規範。但是,第三方支付等新興互聯網金融服務的身份識別標識,需要逐步納入受保護的法律範疇。

研究用戶身份標識的分類目的和意義在於需要總結其內在的規律和法律關係,以探究法律如何規範更為科學。目前用戶身份標識可以大致分為兩大類,一是以電信運營商的電信碼號為代表的用戶身份識別標識系統,主要包括國際國內電信代碼、固定電話號碼、行動電話號碼、已經淘汰的尋呼機號碼、小靈通號碼……由於國家已經介入電信碼號的資源分配,因而這類號碼的公信力較高。

另外一大類是以互聯網企業為代表的企業信息網路產品的用戶身份識別標識,例如即時通訊號碼、電子郵箱(Email)、網名以及其他ID等。這類用戶身份識別標識是否具有權屬爭議和商業價值,受服務提供商用戶量和活躍度等服務產品生命周期影響較大,若服務提供商或者其產品衰敗,則可能喪失商業價值,因而其公信力不如電信碼號強。

目前國家二代身份證已經實現了電子化管理,雖然這屬於公權力領域,但從技術角度來看,實際上也是一種身份證介質的用戶身份識別標識。有關身份證號碼和身份證硬體管理,本文的探討同樣有參考價值。

服務商不能任意消滅用戶身份標識使用權

用戶身份識別標識既然產生了糾紛,那麼就必須要以法律眼光對其進行分析。首先,用戶身份識別標識具有人身權性質。用戶身份標識代表的是用戶與電信或者信息網路服務提供商之間的關係,代表的是用戶的身份,因而其具有人身權性質。明確這一點的法律意義在於:服務提供商不能以其為所有權人有處分權為由任意消滅用戶的身份標識使用權。

其次,用戶身份標識具有財產權屬性。由於部分電信碼號或者信息網路服務產品的稀缺性,因而其用戶身份識別標識具有商業價值,例如微信公眾號代表了其訂閱群體,承載了知識產權或者商業信譽,具備商業識別標識的特徵,因而其財產性質已經確鑿無疑。明確這一點的法律意義在於:QQ盜號、犧牲美國大兵的家屬起訴雅虎郵箱案等相關問題均在法律上可以解釋和解決。

按照羅馬法原則,一物不能二主,一個所有權不能有兩個完整的所有權主體。那麼,用戶與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間就用戶身份標識本身是什麼關係?

目前,包括騰訊在內的企業有規則出售QQ靚號,並且有規則可以收回,電信運營商也有停機及重新投入使用的規則,還收取停機保號的號碼佔用費用,這些做法目前並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但除了市場調節外,是否應接受法律規範,尚有待於進一步研究。

用其他賬戶共享登錄是否屬變相買賣個人信息

雖然筆者基本認同用戶身份識別標識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用戶按照服務商的規則享有使用權,但這並不能解決現實中用戶身份識別標識引發的法律爭議問題。目前,常見的法律爭議問題有:

同一用戶的不同身份識別標識法律關係問題。比如QQ目前具有大約8億註冊用戶,其中包括重複註冊,甚至是被盜號、休眠賬戶,提供服務的企業能不能予以註銷,規則應該如何確定?有些國外服務商如領英(linkedin),允許用戶直接自行消滅或者合併賬戶,但我國的互聯網企業目前幾乎無消除賬戶的舉措,這方面法律是否要予以規範?特別是一些婚戀網、就業網站,一旦實現用戶註冊的合同目的之後,網站繼續保留用戶往往有悖於社會倫理,因而需要相應規則以實現用戶與企業的利益平衡。

通過其他賬戶共享登錄的法律問題。由於網路產品太多,用戶無法記住過多的用戶名和密碼,因而部分企業產品可以使用其他企業的用戶名密碼共享登錄應運而生。雖然目前大部分企業都表示這種共享登錄屬於只驗證身份,不披露泄露信息,但由此引發的法律問題需要深入研究。比如,此類共享登錄是否屬於買賣或者變相買賣用戶個人信息?如果用戶協議無約定,是否屬於超出原用戶協議的合同目的的使用用戶的個人信息?

還有,電信號碼的收費依據是否充分問題。電信號碼資源的規則和收費問題在物權法上找不到依據,由此如何理解號碼佔用收費問題、電信靚號收費問題、停機後再次投入使用問題以及停機保號收費問題?例如,專用短號碼問題,「110」「112」等公益性質短號尚可理解,但對於「95」「96」字頭短號,400、800等短號收取較高費用提供商業服務,而且往往詐騙較多為400號碼,社會公眾十分不滿。有些專家提出,界定運營商與其他互聯網服務商的基本特徵不再於是電信網路還是互聯網網路,而在於是否基於電信號碼的服務,如觀點成立,則電信碼號無疑成為國家授予電信運營商的一種信譽保障和門檻,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關制度規則都有待於進一步研究。

綜上,用戶身份識別標識的法律性質是由於電信和信息網路技術發展帶來的全新法律問題,有觀點認為其是通信人身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仍只看到部分特徵,因為其比通信範圍更廣泛,如今金融服務等幾乎所有其他電子商務應用也都涉及此問題。因而,用戶身份標識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研究對象,需要在傳統民法理論基礎上深入予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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