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拘,你該知道的都在這裡(司考必備) |讀律觀瀾

讀律觀瀾第13期檢事微言總第99期寫此文源於前不久在網上看到的一段大罵公安人員的視頻,視頻內容幾乎涵蓋了刑事拘留程序中的全部問題。由此想到,刑拘中的很多問題或許大家還比較陌生,甚至實務工作者也可能有認識誤區。為此,我整理了相關問題供大家交流。準備司法考試的同學們也建議來看看,以應對一些比較「偏」的考題。

為突出我想討論的問題,我把有爭議或者大家比較陌生的問題提前,規定得比較具體也沒什麼爭議的問題放在後面。

關於刑拘條件

知識點拘留條件的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註:檢察機關只能針對上述4、5項的情況決定拘留。

在拘留條件問題上,可能存在爭議或者比較陌生的情況有兩個:

1刑拘必須要在立案之後嗎?理論上,不應當。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實發生,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據此,立案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標誌,刑拘是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在立案之前,根本沒有所謂的「犯罪嫌疑人」,怎麼可能採取刑拘措施。

但是在實踐中,如果出現刑拘先於立案的情況,也不能說一定是違法。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現行犯」(比如正在實施犯罪的人)可以先行拘留,此時很可能沒有立案手續,但出於阻止犯罪或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必須採取措施,法律規定的「先行拘留」,即意味著可以採取刑拘措施。因此,如果公安機關據此對正在實施犯罪之人採取了刑拘措施,則不屬於違法,但該刑拘措施必然早於刑事立案。

個人認為,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是法律規定的粗疏。前述法條規定的「先行拘留」,應當是針對逮捕而言,而非針對立案。但由於法律的上述規定,可能導致實踐中出現先刑拘再立案的情況。個人認為,對現行犯,在沒有立案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人民警察法》的留置盤問措施更為適宜。

275歲以上老人能被刑拘嗎?

當然能。在刑法上,犯罪人年齡在75歲以上屬於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但在訴訟程序上,這一年齡並不影響拘留決定的作出。

但在實踐中,為何鮮有75周歲以上的人被拘留。其原因除了老人犯罪率本來就不高的原因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即75周歲以上的人很可能因為身體患病(如比較嚴重的心臟病等)而不適宜羈押。

儘管在實踐中,能否被拘留和是否適宜羈押經常被放在一起考慮,但這畢竟是兩個問題,不能被混淆。

關於刑拘後果

被刑拘的人將會面臨的後果,總的來說有三個:一是被繼續偵查,二是被移送起訴,三是被釋放。具體來說又有六種情況,我們分別來說:

1逮捕後繼續偵查最常見的情況是在拘留後37天內,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隨後偵查機關繼續偵查。

2變更強制措施後繼續偵查如果在拘留期間內,檢察機關未批准逮捕,或者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報請批捕,但案件還需要繼續偵查,被拘留人將會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隨後偵查機關繼續對案件進行偵查。

3直接移送起訴對於拘留期間即可偵查終結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不經報請逮捕直接移送審查起訴。實踐中比如危險駕駛類案件,由於刑期很短,都會在拘留期間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4變更強制措施後移送起訴對於檢察機關未批准逮捕,或者偵查機關認為沒有必要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也可能在拘留期屆滿後,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隨後移送審查起訴。

5釋放對於沒有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已經超過追訴時效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以及其它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對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

6轉行政拘留對於雖然不宜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就是刑事拘留轉行政拘留。

程序與期限

關於刑拘程序和期限,不存在爭議較大的問題,只需記憶相關知識點即可。

知識點刑拘程序

  1. 拘留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 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3. 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送看守所羈押,並對被拘留人訊問,同時通知家屬(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除外);
  4. 無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被拘留人無家屬的,與其家屬無法取得聯繫的,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阻礙的。

知識點拘留期限

  1. 公安機關的期限:一般三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 檢察機關的期限:十四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3.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

關於刑拘救濟

關於拘留的救濟,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

1刑拘後終止刑事訴訟程序能被賠償嗎?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這一問題要區分兩種情況:合法拘留還是違法拘留。

合法拘留後被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時,受害人要取得賠償的權利,還必須滿足拘留超過羈押期限的限制規定。即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採取拘留措施,之後又在法律規定的拘留期限內釋放犯罪嫌疑人的,即使之後該人被終止刑事訴訟程序,被拘留人也不會獲得賠償的權利,這是立法賦予偵查機關在合理羈押期限內的國家賠償豁免權。 

違法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雖然合法採取拘留措施,但存在超期羈押情況,之後又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被拘留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2刑拘折抵刑期嗎?折抵。被拘留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先行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拘留後被法院判處管制的,先行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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