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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清案:早熟的正義不見得是正義



作者:止土,法官之家訂閱者

作者賜稿,在此致謝!轉載請註明出處。


舊時候封建社會地主年底收租,農民年關難過,現今司法民工到了年底同樣感嘆年關難過。原因很簡單,就兩字,清案。清案本身沒錯,案件進了法院,總得要清掉,但清案錯就錯在必須在年底前清掉。

為什麼要清案?是司法為民,在年底提高一下司法效率,讓百姓在年底感受一下司法的陽光?全公司的員工都知道原因不在於此。法律明明規定了每類案件的審限。規定審限的意義,不僅是案件超了審限未結就是程序違法,而且還在於法官有權在審限以內的任何時間審結案件,在審限內任何時間審結的案件都不是錯案。可是,然並卵。到了年底,往往一件案件為了趕在年底前結案,這天剛開完庭,第二天就得出判決。甚至是在開庭前就得把判決先寫好,好在開完庭後馬上發出判決。高效的司法對當事人來說是萬利無一害,但是以犧牲公平正義的代價換來的高效絕不應推崇。

按照一般司法規律,案件開完庭後要合議,然後撰寫判決書,審批,修改,簽發,然後還要校對,印刷等等。簡單的案件整個流程走下來也得一天。如果碰上稍複雜一點的案件,如果硬是要馬上結出來,承辦人就必然只能放棄一些細節問題的深究,甚至憑感覺籠統地下判。有些時候,一些看似很簡單的案件,往往多思考幾天,往往會搞清許多細節問題,得到更準確的、到位的裁判理由,有時候甚至是與剛開完庭的判斷相反的裁判結果。這種類似的經歷估計不少法官也深有體會。在此情況下,如果強制要求法官在某個時間節點前把多少比例的案件清掉,是顯然是違反司法規律的。實際上是把表面上看上去光鮮的結案數字建立在許許多多案件裁判結果的不穩定性上。外行看到的是結案數多,結案快,內行看到的是司法的不穩定性,甚至是不公正性。

貌似有總公司領導說過不再搞不合理的考核指標,但還是然並卵。看看各個分公司年底晚上多少司法民工被各層領導、被審管辦揮鞭抽打著強制加班幹活,就知道年度結案數是個有多大魅力的數字。

案件的審限賦予了法官在該期限內審結案件的權利,這期限也是辦理案件的合理期限。可偏偏這法定的權利和合理的制度設計因法院管理層追求各種統計數字所帶來的光環而被一一否定。案件當事人要求法官必須在案件審限之前審結案件,法官會理直所壯地跟他們講,只要法院在審限內審結案件都是合乎程序的,你們要求提前結案無法律依據。但如果領導提出這要求能這樣回答嗎?

法院辦案流程依據的是程序法,討論年底清案有沒有法律依據其實只是個偽命題。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但早熟的正義也不見得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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