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

一、「民告官」新規賦予行政複議機構「處分建議權」

(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 )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崔靜、田雨)將於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賦予了行政複議機構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權」。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複議法和實施條例規定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

    條例同時要求,「接受轉送的人事、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轉送的行政複議機構」。

    與此同時,條例也對行政複議機構本身作出限制性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或者行政複議機構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複議職責,經有權監督的行政機關督促仍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公民申請行政複議需增強證據意識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田雨、崔靜)針對不少群眾不知道如何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書應注意哪些事項的狀況,將於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提醒: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時一定要增強證據意識。

    條例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條例還詳細規定了書面申請的注意事項。條例明確,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書中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同時,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等。

群眾可通過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張景勇、艾福梅)除書面申請、口頭申請等傳統方式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對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即將於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作出以上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人民群眾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是對行政機關的信任,表明願意通過合法、正常的渠道解決行政爭議。針對當前行政複議渠道不夠暢通的問題,按照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行政複議權的要求,條例就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複議問題作了相應的規定,群眾可以用更為方便的渠道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切實解決行政複議「告狀難」的問題。

    條例規定,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條例同時規定,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應噹噹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張景勇、艾福梅)為暢通複議渠道,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將於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

    條例具體規定了「法定條件」的具體內容:一是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二是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三是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四是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五是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六是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七是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針對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條例規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對於同時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條例還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

    對於認為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須「有錯快改」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張景勇、艾福梅)對決定撤銷的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可以責令此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將於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作出上述規定。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行政機關在最短時間內改正不當或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違法不當行為對行政相對人造成的損害。

    條例進一步明確,行政複議機關依照行政複議法規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為60日。

    對於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行政複議決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違反規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例規定依照行政複議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根據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避免推諉、敷衍 新規進一步明確「民告官」的責任主體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張景勇、艾福梅)由於有的地方和部門相互推諉、敷衍塞責,70%的行政訴訟案件在起訴前未經過行政複議。將於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民告官」的責任主體,將有力改變這一現象。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門不積極受理、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案件,致使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的處理遊離於法定渠道之外,不少行政機關陷於應付信訪、忙於應對行政訴訟的被動局面。

    有權必有責。條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複議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按照條例規定,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新規解決「民不敢告官」問題 行政複議決定不得「對申請人更為不利」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張景勇、艾福梅)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

    將於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作出了上述明確規定。

    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加強層級監督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幾年來,全國平均每年通過行政複議這個制度平台解決行政爭議8萬多起,糾正了一大批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然而,「民告官」會不會越告處理得越重、越對「民」不利?這是廣大群眾所擔心的,一些人也由此產生「不敢告」的思想負擔。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為了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依法解決行政爭議、解除申請人「不敢告」的思想負擔,條例規定了行政複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

國務院法規提醒:行政複議有期限 維權切莫超時效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田雨、崔靜)在日常生活中,許多普通群眾不知道自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間是否已經超過了維權「時效」。對此,將於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方式。

    現行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據此,條例規定,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條例同時明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條例明確規定「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民告官」新規杜絕「官官相護」:複議機關

駁回申請理由不成立上級機關將責令恢複審理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 田雨、崔靜)對於行政複議案件,人民群眾最為擔憂的一點恐怕就是複議機關和「被告」機關「官官相護」。對此,將於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複議機關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複審理。」

    根據條例,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複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條例同時明確了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具體情形: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  

  2007年5月29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為什麼要制定條例?請您介紹一下制定條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加強層級監督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平台。黨和國家高度重視行政複議制度建設和實施工作。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行政複議條例》,在我國建立了統一的行政複議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1999年5月6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通知》;200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結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完善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新形勢,專門下發通知對加強和改進行政複議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2006年12月,國務院召開全國行政複議工作座談會,對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行政複議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近幾年來,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積極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全國平均每年通過行政複議這個制度平台解決行政爭議8萬多起,糾正了一大批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眾的關係,維護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複議實踐中,各地積累了一些經驗,也發現了一些具體制度上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問題。為了在新形勢下進一步發揮行政複議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根據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完善行政複議制度」的要求,有必要總結行政複議實踐經驗,把行政複議法規定的各項制度具體化,進一步增強行政複議制度的可操作性。為此,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問:制定條例遵循的指導原則是什麼?

  答:為了充分體現「以人為本、複議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複議質量和效率,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個指導原則:

  一是,依法完善。行政複議法對行政複議的範圍、申請、受理以及行政複議決定作了規定。各級行政複議機構在工作實踐中普遍反映,這些規定比較原則,建議進一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為此,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結合各地、各部門的實踐經驗,條例對行政複議的有關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二是,方便申請。人民群眾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是對行政機關的信任,表明願意通過合法、正常的渠道解決行政爭議。針對當前行政複議渠道不夠暢通的問題,按照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行政複議權的要求,條例就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複議問題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是,積極受理。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是各級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履行的職責。條例對依法積極主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作了相應規定。

  四是,改進方式。行政複議的審理方式事關行政複議的辦案質量。為了充分發揮行政複議便捷高效解決問題的優勢,增強行政複議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提高辦案質量,有必要改進行政複議審理方式。為此,條例在改進行政複議審理方式方面作了相應的規定。

  五是,強化監督。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指導監督,是行政機關全面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也是保證行政複議工作整體推進、協調發展的迫切要求。條例對此作了相應規定,並強化了行政複議機關及行政複議機構的責任。   

  問:條例在暢通複議渠道,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行政複議渠道是否暢通,是行政複議制度能否發揮作用的前提。加強行政複議工作,要把暢通行政複議渠道作為工作的著力點和突破口。條例在暢通複議渠道,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為保障行政複議機關積極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複議權,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複議機關必須受理。

  二是,進一步完善了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受理的程序,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認為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三是,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複議知情權,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四是,為確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條例明確了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方法以及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問:條例在改進審理方式、提高辦案質量上有哪些新的規定呢?

  答:一是,健全了行政複議審查方式。條例規定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為了有效化解行政糾紛,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結事了,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可以自願達成和解。

  三是,增加了調解結案的方式。雖然行政複議法中沒有規定調解制度,但行政複議實踐中調解被大量地運用於處理行政爭議的過程中,並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此,條例規定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或者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四是,明確規定了行政複議中止和終止的適用情形,完善了行政複議審理程序。   

  問:與行政複議法相比,條例中對行政複議決定有新的規定嗎?

  答:一是,行政複議實踐中,有時會出現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也會出現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情況,此時適用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維持、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等行政複議決定都不合適,因此,條例針對上述兩種情況規定了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類型。

  二是,為了避免被申請人拖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明確了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

  三是,為了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依法解決行政爭議、解除申請人「不敢告」的思想負擔,條例規定了行政複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即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   

  問:條例中設專章規定了「行政複議指導和監督」,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為了加大對行政複議工作的指導監督力度,保證行政複議工作的順利開展,條例專門規定了「行政複議指導和監督」一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複議指導和監督職責。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領導。行政複議機構在本級行政複議機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許可權對行政複議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二是,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監督。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加強對其行政複議機構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監督

  三是,規定了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後工作的意見書制度,建立了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書制度。

  四是,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行政複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的制度。

  五是,規定了下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將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報上級行政複議機關備案的制度。   

  問:條例在強化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機構的責任方面有什麼規定嗎?

  答:為了保障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構切實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條例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定各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支持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依法辦理行政複議事項,並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複議人員,保證行政複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二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複議工作責任制,將行政複議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

  三是,細化了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

  四是,強化了行政複議的責任追究制度。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或者行政複議機構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和條例規定的行政複議職責,經有權監督的行政機關督促仍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還規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行政複議機構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接受轉送的人事、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轉送的行政複議機構。   

  問:下一步貫徹實施好條例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貫徹實施好條例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學習、宣傳好條例。條例公布後,各地區、各部門政府法制機構要將條例的學習、宣傳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來抓。要注意整合各種宣傳資源,採取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向全社會宣傳行政複議制度,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曉並熟練運用行政複議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

  第二,要抓好對條例的培訓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有組織、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條例培訓工作,介紹條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具體制度適用問題,切實提高行政複議人員的工作能力和辦案水平。

  第三,積極受理、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提高行政複議案件辦理質量,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加強能力建設,著力解決突出問題,為行政複議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建設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高素質的行政複議人員隊伍,著力解決基層行政複議人員嚴重短缺、整體素質不高等突出問題,為做好行政複議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文件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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