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法律賦予警察「使用武力的權力」!

來源:警眼看天下 太極冬

老百姓常認為「警察權力大的很」。不錯,警察是有很多權力,這些權力都是由國家法律賦予的,是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的公權力。對警察來說,需要明確如何用好法律賦予的權力開展高效的警務活動;對群眾來講,需要客觀認識警察所具有的權力,配合執法。特別是「使用武力的權力」我們真的了解嗎?

武力,現代漢語大詞典解釋為:1.軍事力量,2.強暴的力量。國際警長協會將「武力」定義為「警察用以迫使不服從的嫌疑人服從所必要的手段的總稱」。就中國人民警察而言,「武力」的行為主要出現在執法活動受到阻礙、無法完成情況下所採用的必要強制手段。這種強制手段主要是依法採取的以限制人體活動為目的的方法。所以,警察「武力」的實質是一種「強制力」,一般是被動情況下採取的必要方式。

  詳解「警察的武力」:

  一、法律如何賦予警察「使用武力的權力」!

  《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8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她明確的規定了國家的暴力權利,作為國家暴力機關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義不容辭的擔當起國內治安防範、打擊犯罪分子的重任。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94 條規定: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公安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規定警察現場執法處置措施的方式:口頭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四種。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14 條規定:徒手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身體強制力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制手段。第19 條規定:對正在以輕微暴力方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尚未嚴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經警告無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況緊急,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2 條規定: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採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後果,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第5 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第7條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六)襲擊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第8 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第9 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法律既是警察使用「武力」的規範,同時也是保護警察合法使用「武力」的依據。認知這些行為規範,在執法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既維護了法律尊嚴,又保障了自己的權利。

二、警察如何規範「使用武力」!

在我國,警察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與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武力」的使用有一項重要的原則,就是與形勢相匹配原則。一則不能過度的使用「武力」,比方處理民間打架糾紛,當雙方都不聽勸阻,繼續撕扯,你若使用武器對準雙方當事人,便有明顯的過度使用「武力」嫌疑。二則不能不當的採用明顯「劣勢」的武力手段制止違法犯罪。想必大家還記得安徽一超市內一女子被男朋友用刀挾持併當著兩名民警的面殺害的事件,無法否認,視頻中兩位民警所採取的「武力」措施的確有失水準,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無法被及時制止,作為在場的「國家強制力量」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怎能不讓輿論詬病,怎能不被處分。「武力」要有危險加一理念。現在的警務之戰培訓中,格外強調此原則。警察所面對的所有需要使用「武力「的情形,均是用語言口頭控制失效的情況下採取的,不管是手頭的警械、武器、人員數量,還是自己的身體條件,你必須有比嫌疑人高一籌才能發揮作用。所以,準備好自己的裝備、熟練裝備使用方法、協同作戰非常必要,加強身體鍛煉,學習擒拿控制技巧必不可少。

三、警察「使用武力」過程記錄必不可少。

  

  現在基層執法民警正逐步配齊「執法記錄儀」,對警察的執法監督規範及執法保護髮揮重要作用。「摔倒老人沒人敢扶」情況的發生,重要的原因是害怕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而被誣陷。民警執法過程中同樣存在類似的問題。由於個別違法亂紀分子素質低下,當然要想盡辦法逃脫處罰,信口雌黃的情況屢見不鮮。所以,當警察手上有第一手情景再現的視頻資料,既能證實違法犯罪者的違法行為,記錄符合使用「武力」的條件要素,又能全程記錄警察所施加的「強制力」,排除一些「被認為」是警察造成但與警察行為無關的結果。胸式「執法記錄儀」一般佩戴在左胸前心臟上方的位置,即是最佳視角,關鍵時刻還有可能保護身體,千萬不要嫌麻煩而拒絕佩戴哦!

四、警察「使用武力」後要有輿論敏感性。

  

  社會輿論無處不在,特別是網路發達的現代社會,一個事件的發生當時就能在微博、微信上出現,而後續媒體圖文結合的報道更會接踵而至。許多抱有抓新鮮心態的網民,會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斷章取義」的上傳警察使用「武力」的圖片、視頻。所以,在採用強制力處置事件,特別是人民內部矛盾,比如限制醉酒人員、勸解輕微打架事件中,在非「強制力」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一旦採取了「武力」手段,就要敏感的與到場的記者及時的簡單溝通事件的緣由,以免一些人在猜測中隨意假設,造成不好的輿論影響。如果媒體輿論已經出現,不予澄清可能造成廣泛的負面輿論影響,就要及時的官方發布對事件回應,以消除猜疑。比如前些天「網友舉報民警開公車吃飯」一事,經過鶴慶縣公安局的查實並及時通報,把一個可能被網民炒作的負面新聞,轉變成了「一片稱讚」的正能量報道。可見輿論敏感性對公安工作、對民警形象的維護有意義重大。

  另外,就像本文一樣,做好「警察使用武力」的輿論宣傳引導也頗具意義。多數群眾所具有的法律意識只停留在「泛泛的」層面,不太清楚警察何時用「武力」是合理合法的,也不明白為什麼會受到「強制力」的約束。所以,普法活動要不斷開展,在普及配合執法思想的同時,也要明白不予配合,警察是有權利使用「武力」的。而不是時常出現在警察腦海中的鏡頭——指著腦門說「有本事朝這打」。

  法律賦予警察權力是維護社會正義的,這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職責,基層人民警察有太多的辛酸與無奈,但只要用好個法律武器,用好了各種裝備,用好了媒體,我相信,沒有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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