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中央對港具有全面管治權"符合基本法的原則

人民網6月16日電國務院新聞辦上周發表《「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引起廣泛關注。對於白皮書中提出「中央對香港具有全面管治權」,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齊鵬飛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莫紀宏均認為,白皮書中所提的「全面管治權」與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政治權力是完全一致的,只不過白皮書從更宏觀、全面的角度來對基本法規定的中央權力進行系統的表述。

白皮書首次全面系統地闡述了中央對基本法在香港實施的認識,同時也進一步全面闡述了中央對基本法自身的一些精神和重要內涵的認識,包括提出中央對香港具有全面管治權,原文是這樣的:「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莫紀宏指出,這個概念是第一次提出,但是它是有依據的,是對基本法關於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關係的一個法律上的認識,因為基本法第2條講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自治,這個授權到底是什麼概念,通過全面管治權的方式把這個內涵落實到法言法語了。

莫紀宏表示,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並不是脫離中央授權的,不是一個獨立的自治權,而是在中央授權下的自治權,所以這樣它就必須接受授權者的監管,中央就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監督權。

齊鵬飛說,這次明確提出了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四個權力主體,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四個權力主體都有哪些權力也提出來了,比如全國人大的三項權力,特區設立的權力、基本法制定的權力、基本法修改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五個權力,基本法解釋的權力,行政長官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兩會通過法案的審查備案權,全部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中央對香港新的授權的決定權,都作了一個明確的界定。但是一定要注意,我們在首次全面、系統、深入地論述中央全面管治權的同時並沒有否定或者說並沒有衝擊、並沒有挑戰、並沒有放棄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只不過強調它的這個高度管制權的法源唯一的權力來源來自於中央授權,這點是要強調的,這是有個前提和基礎的。對於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我們一直是支持的,而且是確實保障的。

莫紀宏指出,全面管治權的意思是對基本法所確立的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方面權力的一個概括或總結。首先,所謂全面管治權包括主權意義上的,主權是不可動搖的,包括國防、外交,是全面管治權的基礎,也是一項重要內容。第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制度是通過全國人大的立法來規定的,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權和修改權都是掌握在中央手上的,管治應該有更廣義的內涵,不僅限於國防、外交,它是國家治理的一個綜合體現,是國家統治權的完整表述,這裡既包括立法權、行政權,也包括司法權,只要是國家權力,它都包含在全面管治權裡面。從立法這塊,基本法的制定、修改都是由全國人大來行使。從行政這塊,行政長官的任命是由中央政府來任命。從司法這塊,香港終審法院如果對基本法想要進行解釋的話,如果認為涉及到中央問題,就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彙報,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最終的有效解釋,這對司法也是一種控制,體現在中央對香港的管治的最高性,對基本法解釋的最高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手上,不在終審法院手上。這幾個角度都表明全面管治權是非常全面的,既有主權意義上的國防、外交,同時又有日常立法、行政、司法意義上的中央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這樣一種管治。現在白皮書規定的全面管治權與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央政治權力是完全一致的,只不過白皮書從更宏觀、全面的角度來對基本法規定的中央權力進行系統的表述,沒有任何不一致,不是一個新創造的,只不過是用法律的語言對基本法所確認的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的一種綜合和概括。這次等於說是把基本法規定的中央到底有什麼權力系統、全面地闡述了,相當於法律解釋似的,只不過不是一個正規的法律程序,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是中央通過這種特殊的方式表明了政府的一種態度、立場、認識、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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