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興縣構建「大調解」格局工作情況彙報

永興縣構建「大調解」格局工作情況彙報

編稿時間: 2013年05月23日來源:縣司法局作者:【字體:大中小】

近年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內部矛盾日益凸顯,土地糾紛、城市建設、就業安置等社會矛盾逐步升級。如何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矛盾化解新模式、新機制,確保社會穩定和諧,成為各級黨委、政府需要破解的難題。去年以來,我縣積極探索矛盾糾紛調處新機制,構建了「大調解」格局,並初見成效。

3月10日,縣委常委會專題研究,明確要求迅速構建全縣「大調解」工作格局,旨在全面構建「以黨委、政府為統領,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以縣鄉村三級調解組織為平台,以綜治、維穩、司法行政為骨幹,各部門和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互相配合、齊抓共管,集預防、調處、穩控、追責為一體」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全縣「大調解」格局運行後,妥善化解了各類矛盾糾紛,做到了「小糾紛不出村組、大糾紛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力促不發生糾紛激化、民轉刑、群體性事件、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等事件;三項創新(即:在全省試點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模式,推行人民調解與縣法院巡迴法庭、基層法庭聯合辦案,推行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 得到了上級領導的肯定。今年一季度,縣、鄉、村三級調解組織共開展矛盾糾紛排查154次,排查調解各類矛盾糾紛1288件,調解成功1279件,調解成功率99.3%;防止矛盾激化11件;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9件;制止群體性械鬥12件;防止群體性上訪10件。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達1850餘萬元,尤其是成功調處了一批由縣委領導交辦的案件。如:香梅鄉某煤礦事故7人死亡賠償糾紛、朝陽小學家長自焚事件等。成功調處了一批突發性矛盾糾紛。如:「4.15」縣人民醫院患者死亡引發的醫鬧糾紛、「2.18」油市衛生院一患兒死亡賠償糾紛等。成功調處了一批糾紛積案。如:涉及57人的範圍較廣的「高麗滿屋」美容院群體性服務合同糾紛積案等。這些矛盾糾紛的成功調處,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定紛止爭、息訪息訴的作用,為全縣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大手筆謀劃大調解

黨委的重視和支持是「大調解」體系得以構建的根本所在。2012年底,袁衛祥書記在縣委十一屆二次全會上,明確提出要在全縣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要求把人民調解工作打造成為全省的「亮點」工作。與此同時,縣委聘請省內專家進行廣泛深入的調研後,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縣委工作制度的主要內容,將「大調解」工作體系構建納入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和綜治工作考核範疇。4月26日,召開了由全縣各鄉鎮政法委書記、縣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各專業調委會負責人、各派出所和司法所負責人參加的大調解工作動員大會,對全縣大調解工作進行全面部署;縣委辦、縣政府辦制訂並下發了《永興縣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方案》(永辦[2013]53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各單位的工作任務和職責,突破了「大調解」工作向縱深發展的瓶頸,深入推進了人民調解工作不斷發展。

(一)加大了網路建設。明確縣調處中心是縣委、縣政府負責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領導、管理、組織、協調機構。縣調處中心由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任主任,縣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縣長任副主任,縣開發區和各鄉鎮黨委書記及縣綜治成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縣調處中心下轄辦公室、九個矛盾糾紛專業調委會、21個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縣重大矛盾糾紛流動調解庭、駐縣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駐縣檢察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駐縣公安局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和365個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縣調處中心辦公室主任由縣司法局局長兼任,縣司法局分管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縣維穩辦副主任、縣信訪局分管接訪工作的副局長任副主任。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對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對矛盾糾紛的分流和指派、對基層調解組織工作情況的檢查和考核等。明確規定九個專業調委會分別由分管的縣級領導牽頭,包干負責涉及到本行業的矛盾糾紛的調處。

(二)加大了經費保障。今年3月11日,在全縣包括四大家在內的所有單位預算調減的情況下,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由縣財政新增200萬元為創建全縣「大調解」工作預算經費(其中,70萬元是人民調解辦公經費,130萬元用於鄉鎮、村(居)人民調解員的生活補貼經費、調解工作獎補經費和工作經費等)。

(三)加大了調處力量。縣調處中心辦公室從有關單位抽調了6名工作人員常駐辦公,即縣司法局2人、縣國土資源局、縣林業局、縣教育局、縣農經局各1人。抽調人員原則上與原單位脫鉤,工資、福利由原單位負責。採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形式,從全縣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和退休法官、檢察官中聘請10名專職調解員,分別充實到縣流動調解庭及縣醫療糾紛、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專業調委會和駐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調解工作室。根據各村人口數等不同情況,每個行政村分別聘請專職人民調解員1-2人,全縣共聘請村(居)專職人民調解員500人,實行由縣政府代發省司法廳統一印製的人民調解員證執證上崗。

二、大創新凸顯大成效

(一)成功合建了縣流動調解庭。2012年,縣司法局與縣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合建了縣流動調解庭。主要職責:一是負責全縣跨行業、跨區域、跨部門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二是負責突發性、群體性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三是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重大、複雜、涉法涉訴糾紛的調解工作;四是負責縣委、縣政府領導交辦的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其它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其工作職責進一步加強,工作範圍進一步擴大。今年以來,流動調解庭調處了重大疑難複雜糾紛36起,在「平安永興」創建中發揮著重大作用。例如:2013年1月5日,成功調處了2012年9月12日發生的湘陰渡鎮松柏村因民事糾紛引發的鄧木青意外死亡賠償糾紛,責任方一次性賠償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26萬元,達到了案結事了。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處機制全省試點成功。2011年底,省公安廳決定在郴州市試點組建全省首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業調解委員會,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決定在我縣試點。縣司法局和縣交警大隊牽頭,迅速組建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聘請3名法院退休法官和抽調3名司法行政幹警、交警為專職調解員,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無縫對接。2012年,該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處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26件,今年一季度,成功調處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39件,為道路交通事故領域定紛止爭作出了突出貢獻,得到了省公安廳、省司法廳領導的高度肯定。

(三)在全市率先創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2011年,縣調處中心指派2名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醫療糾紛的調處。今年,縣醫療糾紛專業調委會不斷創新管理模式,新增了一名醫學專家、一名資深律師擔任人民調解員,逐步實現了醫療糾紛調解工作管理制度化、業務規範化、調解專業化,有效提高了醫療糾紛專業調委會化解醫患糾紛的整體水平。今年以來,縣醫療糾紛專業調委會成功調處患者死亡引發的醫患糾紛6起,涉案金額100餘萬元。如2013年4月16日,2歲的小男孩李某因出現發熱、嘔吐癥狀在永興縣城關衛生院住院,在入院14小時後,患兒死亡。家屬認為醫院未及時對病者的病情做出準確判斷,存在工作上的失誤。而醫院方則認為自己已經盡了工作職責,不應該對患兒的死亡結果負責。雙方當事人對醫院是否存在過失爭議很大。縣醫療糾紛專業調委會接到調解申請後,立即介入調解,穩控當事人家屬,組織醫學專家認真分析了患者死亡原因,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了調處協議,由縣城關衛生院一次性補償患者家屬11.7萬元結案。

(四)推行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為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縣司法局與縣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就如何開展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召開專門會議統一了意見,並將會議紀要印發到各司法所、法庭,要求各庭所加強業務銜接和密切協作。目前,全縣範圍內推行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已成常態化,今年已辦理調解協議書司法確認46件。

(五)實行了縣級領導包案限時辦結制。縣維穩辦和縣司法局每月組織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將排查出來的較大矛盾糾紛匯總,由縣委書記分派給相關縣級領導,限時化解,每月末聽取包案化解情況彙報。今年來,縣級領導共包案26件,現已成功化解22件。如,今年4月成功化解了永興高速互通口征地拆遷戶李辛順、林淑麗纏訪鬧訪事件。

(六)實行首席調解員制度。為明確工作責任和確保較大以上矛盾糾紛快速有效化解,確保局面及時穩控,明確縣司法局局長為全縣首席人民調解員、鄉鎮政法委書記為所在鄉鎮首席調解員,負責本轄區重大、疑難糾紛的調處。今年以來,縣首席人民調解員李興師同志共調處重大疑難複雜糾紛5件,鄉鎮首席人民調解員共調處重大疑難複雜糾紛128件。如今年2月25日,塘門口鎮洞洪村村民胡某良在柏林鎮工業園某公司上班時暈倒在工作車間,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情發生後,柏林鎮政府與塘門口鎮政府聯合組建了協調處理工作班子。但是,胡某的家庭情況十分特殊,其妻子早在20年前已經病逝,女兒現已出嫁,其子胡某某於2004年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目前正在湘南監獄服刑。胡某某得知此事後情緒十分激動,其他家屬又不能作主,經過幾天的調處毫無進展。縣調處中心接報後,及時受理了此案,由縣首席人民調解員李興師及時與湘南監獄取得聯繫,帶領調解人員親赴湘南監獄與胡某某進行溝通,通過講事實,講法律,耐心細緻地做思想工作,經過6天6夜的調解,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公司一次性賠償家屬65.7萬元,維護了正在監獄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也為胡某某刑滿釋放後順利回歸社會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三、大舉措促進大發展

為確保大調解工作體系良性運行,我縣制定了精細化管理制度。

(一)推行調解工作規範化管理。按照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的要求,全面實行標牌、印章、標識(徽章)、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文書格式六統一,規範調解工作流程、協議製作、統計報表等。

(二)實行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制度。原則上村(居)每半月開展一次排查,縣、鄉鎮每月開展一次排查,節假日和重要時期不定時開展排查,及時掌握糾紛動態,預防糾紛發生。

(三)實行矛盾糾紛登記受理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規範接待工作,做到一案一受理、一案一登記。

(四)實行矛盾糾紛限時辦結制度。對已受理的矛盾糾紛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結,一般矛盾糾紛應當在一周內辦結;複雜性重大矛盾糾紛應當在半個月內辦結;突發性群體性社會矛盾糾紛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結。

(五)實行矛盾糾紛報告和回訪制度。對調處成功後的協議履行情況進行回訪,並及時總結經驗和做法。

(六)實行交辦督辦制度。對一般性矛盾糾紛實行交辦制度,對重大矛盾糾紛實行督辦制度,真正做到矛盾糾紛件件有人管、事事有迴音,確保我縣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高效運轉。

(七)健全了調處工作考核機制。制定了全縣「大調解」考核辦法,由縣司法局和縣調處中心按照日常考核、半年抽查、年度考核相結合,對全縣鄉鎮調處中心、村居人民調委會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化解矛盾糾紛能力、人民調解工作質量、人民調解經費保障及信息報送等五個方面進行考核,確定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八)健全調處工作獎懲機制。一是建立鄉鎮、村居調解組織工作補助經費制度。根據年度考核確定的等次核發鄉鎮調處中心、村居調委會的補助經費,鄉村兩級調解組織工作補助經費每年核發44.9萬元。其具體標準是鄉鎮調處中心工作經費補助標準分別按優秀6000元/年、合格4000元/年、基本合格2000元/年核發,不合格不予補助;村居人調委會工作經費補助標準分別按優秀1200元/年、合格1000元/年、基本合格800元/年,不合格不予補助。二是建立村居專職人民調解員生活補貼制度。全縣500名村居專職調解員每年核發生活補貼60萬元。根據所在村居調委會考核結果,按每人每年優秀1500元、合格1200元、基本合格900元核發,不合格不予補助。三是建立個案獎勵制度。全縣各級調解組織調處並按要求製作人民調解案卷或調解協議,且協議履行到位的案件,按照每件150元的標準獎勵給調處該案件的人民調解員,全縣共預計發放個案獎勵30萬元。四是推行特別獎。對調處重大糾紛和涉穩事件或調處糾紛案件數突出的各級調解組織,採取一事一議方式按500-1000元的標準予以特別獎勵,全縣預計核發15萬元。五是推行個案獎勵申報制度。縣調處中心和縣司法局負責對全縣各級調解組織上報的調解案件進行審查,對弄虛作假的調解案件按照每件150元進行處罰。

我縣「大調解」工作剛剛起步,雖然取得了一點成績,但成績只代表過去;我們將在以後的工作中進一步改進和提高,更好地發揮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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