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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騙集資房假離婚弄得人財兩空

案例

楊某和李某夫妻倆在同一個單位工作,今年5月份,為爭取單位的集資建房份額,楊某和妻子商量以「假離婚」的方式參與單位集資分房,等房子分到手後再復婚。6月份,楊某和妻子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後,兩人仍正常生活在一起。9月份,李某遭遇車禍離世。其後,楊某稱雙方假離婚,仍同居在一起,屬於事實婚姻,要求繼承李某遺產,李某父母堅稱雙方已離婚不同意楊某要求。

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雖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進行結婚登記的,應按同居關係處理。也就是說我國婚姻法並不承認事實婚姻,楊某和妻子離婚後仍共同生活期間,屬於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楊某也無權基於夫妻關係要求繼承李某的遺產。

「假離婚」對婚姻當事人和社會都具有嚴重的危害性,應予摒棄。對「假離婚」當事人而言,其離婚的意思表示是現實存在的,夫妻雙方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就已解除。法律是程序的理性,某種法律行為,只要程序合法,符合規定的形式要件,即為合法有效,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楊某和妻子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是雙方真實意願的表示,且程序合法,離婚登記具有法律效力。經民政部門登記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准予離婚,離婚的事實就成立,同時也等於宣告了原來的婚姻關係歸於消滅,離婚沒有「真假」可言。如果在「假離婚」期間一方變心,另一方不可能以當時意思表示虛假提出抗辯來證明婚姻有效,極易造成弄假成真、人財兩空的惡果。該案中,楊某在妻子死亡後,因已離婚無權繼承妻子名下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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