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評媒:吳英案是集資詐騙罪取消死刑序曲?

  長期以來,中國人就有「殺人償命」的傳統思想。如果有一天「殺人」不一定「償命」時,會不會天下大亂呢?  據中新網報道,2014年 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待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獲得通過,中國的死刑罪名將降至46個。  國內修正案對死刑的「減法」在1997年之後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  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後,當時保留的死刑罪名是68項。  在此次草案之前,中國第一次在修正案中取消死刑罪名是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確定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評論認為,這13個罪名總體上可以歸納為兩類,一是長期不用的,典型的當屬傳授犯罪方法罪。類似死刑虛置的罪名還包括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以及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等。二是經濟、金融領域內的非暴力性犯罪行為,例如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票據詐騙罪、走私文物罪等。該類犯罪反社會倫理性較弱,對民眾的自然感情不會造成什麼傷害。  關於此次進一步減少死刑,媒體分析是因為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後,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草案又對9個罪的死刑做了減法。  此前,十八屆三中全會後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任務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規定,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  減少死刑無疑是中國未來刑法修改的大趨勢。有法律專家解讀,在97年刑法全面修訂之前,中國的刑法對於死刑罪名一直在做加法。  近年連續兩次減少死刑,既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立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更是對我國尊重人權、尊重生命理念的充分彰顯。  為什麼中國現在不能完全廢除死刑

中國現階段不能完全廢除死刑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  據媒體統計報道,2014年尚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中東、北非和亞洲地區。目前世界上有影響的大國中,除中國外,還有美國、日本和印度還保留死刑,但美國、日本和印度執行死刑數量很少。  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還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的國情所決定的。廢除死刑比較早且發展較快的國家,大多是經濟發展比較早或者快的國家,由於他們的經濟、文化已經發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社會不公平的現象相對比不發達國家要少一些,因此,廢除死刑不會影響他們的社會穩定和進步,因而,他們往往成為廢除死刑的急先鋒。  而相比之下,非發達國家,無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廢除死刑,勢必會給社會穩定和進步帶來不良的影響。廢除容易恢復難,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廢除死刑必須慎重。  北京西城區法院法官王振中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到:現階段我國絕不能廢除死刑,並且在今後較長時間內也不能廢除。中國現今仍是一個經濟、社會發展極不平衡的國家,不同階層、不同地域的人員群體差異極大,因此有必要保持刑罰的威懾水平,規制民眾行為,規範社會生活。  文化學者朱大可也表示:中國人支持死刑,是因為「死亡是對人的最高懲罰」的觀念。中國在司法體系尚不完善的情況下,若貿然廢除死刑,勢必刺激犯罪率的大幅上升,進而成為中國社會的巨大災難。終止死刑,只能是一個終極目標。  在國內明顯的是,一方面,呼籲廢除死刑的輿論不斷,一方面,每一次對於死刑的修正和刪除都會引來爭議,廢除死刑不可一蹴而就,在穩定的發展中逐漸減少死刑的罪名才是穩妥之舉。  爭議集資詐騙免死

曾成傑因集資詐騙案判死刑引發輿論爭議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自古以來中國人普遍接受的觀念,死刑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有不可低估的撫慰作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引發媒體和公眾的極大關注,每一條死刑罪名的免除都牽扯著公眾的神經。  在此次草案中,關於集資詐騙罪死刑的免除,中國社科院教授劉仁文介紹,在制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時,集資詐騙罪就曾研討過要否廢除死刑,但並未通過。  集資詐騙罪的死刑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規定死刑一是考慮到受害人眾多,可能影響社會穩定,二是保護國有金融機構的壟斷地位,不允許個人搞民間集資。  但隨著市場監管的到位,市場主導地位的進一步發揮,這一類犯罪本身不會再像過去那麼頻發、高發。事實上,普通詐騙罪本來就沒有死刑,因為受害人有貪便宜等過錯,其他詐騙類的犯罪也廢除了死刑,再單獨保留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從邏輯上也說不通。  如劉仁文所說,廢除集資詐騙罪的死刑在此次草案之前一直呼聲很高,但並非所有人都如劉教授的觀點,支持此項死罪的廢除。新華網2013年11月發表郭輝的評論文章《不應該廢除集資詐騙罪的死刑》,認為執法部門真正做到了只有對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才考慮適用死刑。  文章梳理了此前因為集資詐騙罪而判死刑:2008年核准的汪振東集資詐騙案,非法集資29億餘元,造成經濟損失7.98億餘元,並導致一名被害人自殺;2009年核准的杜益敏集資詐騙案,非法集資7.09億餘元,造成經濟損失1.28億元;2011年核准的庄勛華集資詐騙案,非法集資8.6億餘元,集資涉及2.2萬餘人,造成經濟損失4.3億餘元;2013年核准的曾成傑集資詐騙案,非法集資34.52億餘元,集資涉及5.7萬餘人次,案發後仍有17.71億餘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造成經濟損失6.2億元。  2013年7月12日,因為執法部門對曾成傑執行死刑未通知家屬,引發了國人對一個死刑犯的同情。也再次引發對其是否應當判處死刑的爭議。  而前億萬富翁吳英詐騙案也是公眾關注焦點,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認為,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2014年7月,罪犯吳英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將吳英的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吳英不再需要為她的詐騙行為付出生命的代價。  吳英一案可看做刑法廢除集資詐騙死刑的序曲。但因集資詐騙案往往所涉詐騙群體人數巨大,反對廢除集資詐騙死刑的聲音亦不絕。  中國還剩哪46個死刑?   如若刑法修正案(九)獲得通過,中國的死刑罪名將降至46個。中國的死刑罪名還剩哪些?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  2.決水罪  3.爆炸罪  4.投放危險物質罪  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破壞電力設備罪  7.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8.破壞交通工具罪  9.破壞交通設施罪  10.劫持航空器罪  11.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12.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13.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14.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15.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16.生產、銷售假藥罪  17.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8.走私武器、彈藥(取消)  19.走私核材料罪(取消)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3項全部取消)  1.走私假幣罪  2.偽造貨幣罪  3.集資詐騙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  1.故意殺人罪  2.故意傷害罪  3.強姦罪  4.綁架罪  5.拐賣婦女、兒童罪  五、侵犯財產罪  1.搶劫罪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暴動越獄罪  2.聚眾持械劫獄罪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4.組織賣淫罪(取消)  5.強迫賣淫罪(取消)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  1.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2.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八、貪污賄賂罪  1.貪污罪  2.受賄罪  九、軍人違反職責罪  1.戰時違抗命令罪  2.隱瞞、謊報軍情罪  3.拒傳、假傳軍令罪  4.投降罪  5.戰時臨陣脫逃罪  6.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取消)  7.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8.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9.戰時造謠惑眾罪(取消)  10.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11.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12.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人權問題專家人權問題專家班文戰曾說: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主張適用死刑的理由很多,主張廢除死刑的理由也有很多。無論是主張保留的,還是主張廢除的,都是從不同的角度考慮的,孤立地來看,都有自身的道理,但是都說服不了對方。一個理想的社會,應該是沒有死刑的,也應該是沒有嚴重罪行的。從現實的情況來看,也應該是儘可能地少用死刑,慎用死刑。  中國刑法對死刑的逐漸減免和廢除體現了一個國家向法治文明的邁進與對人權人性的尊重。爭議肯定有,質疑也不會消除,但也不會因此停下進步的腳步。(雲清)  (新浪網獨家原創稿件,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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