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如何預繳稅款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一、預繳稅款時是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納稅義務已經發生。

二、納稅義務發生是指: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

2.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3.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4.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三、如何計算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小規模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四、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3、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4、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五、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注意事項:

1、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期在勞務發生地按應稅銷售額預繳稅款;

2、已預繳的應稅銷售額在所屬申報期內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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