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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哲:傳統的制約——線性思維

傳統的制約——線性思維

劉哲(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台灣地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轉變一文是對我國台灣地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轉變的制度描述,但是新舊制度背後的思想才是問題的根本。作為傳統思維方式典範的線性思維不但是台灣地區舊體制的根源,而且也正在制約著大陸地區未成年人司法體制的運行。

線形思維的概念

線形思維的概念最初來源數學,是指成固定比例的變化關係。被社會科學借用以後,用於描述人的思維方式,從本質上來說是指一種由單一作用機制引起的變化,這種作用機制被稱為因果關係。一定結果由一定的原因產生,一定的原因必然產生一定的結果。原因和結果一起排列開來可以形成一條長長的因果鏈條。無論原因還是結果都是一種事物,是一種客觀實在,因為世界本原就是客觀實在。以這種關係模式去思考就被稱為線性思維。它的特點在於結構簡單,可以對事物的發展進行長期的預測。

最外邊的方框代表整個世界,虛線方框中的「其他事物」在因果鏈條中被忽略。

具體表現

1.確定性,由於作用機制的單一性及作用機制的特點決定,原因和結果之間只有一種聯繫而且是必然性的聯繫。線性思維排斥任何或然性和可選擇性,事物前進的道路上沒有岔路口。

2.簡單性,簡單性在於前事物與後事物的聯繫,只有原因關係一種,沒有其他的關係。對於事物的發展變化,所需考慮的因素很少,只需考慮前事物對後事物的作用,排除其他因素影響的可能性。

3.長期預測性,由於前事物和後事物的關係確定而又簡單,因而形成了長長的因果鏈條。從初始原因向遠期結果進行展望,由於忽略掉其他因素的影響,因而自認為可以進行非常可靠的預測。

對於制度的影響

1.犯罪概念單一化。

少年司法程序起源於英美法系,而英美法系中少年犯罪是與成人犯罪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成年犯罪為crime,而少年犯罪為juvenile delinquency。這是因為成年人犯罪,通常指有責任能力人在具備責任條件下,懷有邪惡動機或不良意圖,而悍然違反刑罰法令,顧無任何障礙存在。所以犯罪乃寓有「懲戒」的意味。反之,少年則是身心未發育成熟之人,基於心理特徵與易受外界支配等缺陷,其違反刑罰法令之行為,不乏是由於懈怠守法之過失或無可自制之意外事故。因此,與成年人犯罪不盡相同。鮮有「懲戒」之意味存在,故處遇上用保護處分大量取代刑罰,寓懲戒於感化。

但是我國現行《刑法》並沒有區分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而是通過對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而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減免刑罰,以示我國自古以來的「恤幼」傳統。沒有獨立的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犯罪概念,也就無法開展有效的刑罰個別化的矯治活動和廣泛的刑罰替代措施。事實上,除了少年犯管教所稍微有別於成年人的監獄以外,對於被執行短期自由刑的少年犯,其所在的執行場所與成年人幾乎是完全一樣的,大都是看守所。而少年犯管教所的職能也是懲戒甚於矯治和保護。這些制度上的問題最終還是根源於理念:相同的犯罪概念必然導致相同的懲罰模式。

事實上,單一犯罪概念的這種現象,正是根源於線性思維模式。認為單一的犯罪概念可以形成法律的統一標準,有助於正義普遍性的實現。犯罪概念與刑事司法程序和刑罰制度之間是一種單一的因果聯繫,刑事司法程序和刑罰制度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之間也是一種單一的因果聯繫。雖然這種單一的聯繫正在發生動搖,比如少年法庭及「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出現,保安處分的實際適用,但是作為根基的犯罪概念仍然不可撼動。(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程序還遠遠沒有最終形成,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進行了系統的規定。但是在一些法律的邊角處和一些司法解釋中,這一訴訟程序正在生長,而且已經形成了自己的承載實體——少年法庭。雖然合法性還在受到質疑,但它已經不可否認的存在了。)犯罪概念的不可分性,像一種絕對理性,先驗而不可證偽。但是真理是可以證偽的。以往的犯罪概念實際上是一種空間線性思維,是在根據局部信息推斷整體情況時,將整體視為局部的成比例放大。 實際上是把從局部現象得出的結論,在整體上普遍的適用。這種局部現象在一定時期內覆蓋了整體的絕大部分,其餘部分過於微小以致可以忽略不計。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情況發生了變化,其餘部分影響日益強大,但是昔日的標準卻沒有改變,因而由於不適應性所導致的問題必然嚴重起來。

現有犯罪概念是在工業社會的早期形成的,少年犯罪並不明顯,因而根據成年人犯罪特點所得出的犯罪概念,以及由此形成的刑事司法程序和刑罰制度,都還可以暢行無阻。但當工業社會的後期少年犯罪問題日益嚴重,對於犯罪少年仍然採用成年人的方式進行對待,自然無法得到預期效果。而事實上犯罪概念的分裂,並不意味著正義的分裂。單獨劃分出少年犯罪的概念,並不是單純的從年齡進行考慮,也不是僅僅是「恤幼」,而是從少年犯罪的自身形成原因和特點出發來具體的考慮問題。而且正義也不是抽象的概念,它的實現要與具體的變化著的現實相結合。

2.「有罪」教育

在法庭教育過程中,把少年被告人當作犯罪人進行教育也是一種線性思維的表現。這是因為一些法官作為成年人的一部分,已經形成了一種價值體系,這種價值體系被內化為「理性」。凡是被送法庭上來的,都視為違背「理性」:凡是違背「理性」,又都是有罪的;凡是有罪的,就必須進行教育。雖然有其他可能性存在,但被忽略掉了。因而來到法庭的,就可以合理地推測為有罪,因為因果鏈條的唯一性和決定性,讓法官毫不遲疑。而且這樣做被認為是對未成年被告人有益的事情,被認為是成年人社會的共同責任,因此法定代理人,教師甚至辯護人都被要求履行教育的義務。

3.過多適用強制措施和刑罰

雖然存在著暫緩起訴、暫緩判決的嘗試,以及現有的緩刑制度。但是大部分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以及其他違法少年,仍然被通過各種方式、在各種場所被採取了強制措施和適用刑罰或准刑罰。這些措施有刑事羈押、有期徒刑、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勞改、強制醫療、強制戒毒、送往工讀學校等等,場所有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勞教所、戒毒所、工讀學校等等。有些地方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了未成年人的特點,但是大部分都缺少必要的和適當的措施。而另一方面羈押的替代措施和刑罰的社會化卻遠遠滯後。

其中的原因很多,但筆者從思維方式的角度觀察分析發現,有這樣一個假設一直被當作真理,那就是:羈押等強制措施和刑罰有利於重塑少年的人格,使其「改惡從善」,立法者們和執法者們對此深信不疑。但是事實上這只是線性思維的誤導。如前所述,線性思維具有長期的可預測性,這是由因果鏈條的唯一性和確定性決定的。而因果決定關係又是在忽略其他因素的作用下才成為可能。此外還得在另一個假設成立下才具有必然性,那就是對作用對象的實在化推定。也就是說因果作用的對象,必須是可支配的、不能自我產生變化的確定的實在。但是現在的對象是一個活生生的少年。少年是人,人有意識,其行為由意識決定。立法者們和執法者們認為強制措施和刑罰可以使少年的行為納入他們期望的「正軌」。但是由於意識作為心理系統的特殊性,它不能直接與外界接觸更不能直接被外界控制,而只服從於自我的決定。而且外界的影響也並不會因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刑罰就被排除。因此,把一個自我決定、自我控制、不斷變化的系統作為對象,與其他因素一起進行作用,而卻認為對象必然會發生單一因素作用下的結果,實在是一種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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