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知識選編·婚姻類

民俗知識選編·婚姻類(1)

2007-09-13 18:15:33|分類: 古代民俗 閱讀164 評論14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文化大觀園的日誌 - 網易博客

(特別說明,選編本文的目的,只是為了介紹中國古代風俗方面的知識,有些是陋俗,在科學昌明的今天,這些已經沒有市場了。)

【開八字】 舊時漢族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部分地區。男女初步議婚的一種俗規,即合八字前的一個程序,男女兩家意欲聯姻,先由男女兩家的媒人往來通話,確定意向,即由媒人把男女雙方的名字和生辰八字(出生年、月、日、時等)分別告訴對方。兩家媒人一起到女方家,請女方的父母將女兒的八字寫在紅紙上,交給男方的媒人帶回。俗呼「攜年庚」。兩方媒人再到男方家,男方家長將兒子的八字也寫在紅紙上,交給女方的媒人帶回。

【開臉】 亦稱「絞面」、「絞臉」、「擇臉」、「升眉」、「開面」。舊時漢族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對新娘臉部的修飾。一般為絞汗毛、細眉毛、齊鬢角、塗脂粉。女子一生只開臉一次,表示已婚。《紅樓夢》第十六回載,古時女子在婚娶上頭前3天進行。近代一般在結婚當天的下午,鬧新房之前;陝北、江淮、皖南等地則放在新婚後的第二天上午。延安地區,新婚的第二天清晨,新郎新娘先吃飯,後洗臉,接著新郎拿一個剝去皮的熟雞蛋,在新娘的臉上擦抹幾下,並拔掉她臉上一根或幾根汗毛。合肥地區,新娘的妯娌或全福人先在新娘臉上均勻的撲上香粉,然後用合好的彩色絲線攆花,兩手拉著線的兩端,用牙齒再咬起線的中間,三處協調地用力,一起一落,一松一緊,把新娘額前,鬢角的汗毛揪掉,意為讓新娘別開生面,故名。安徽淮北地區農村,婚娶人家要送紅雞蛋給為新娘開臉者。開臉時,為新娘開臉者要給新娘唱預祝生育的《開臉歌》。

【六禮】 1、古代漢族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禮記·昏義》有明確記載。以後各代大多遵循周禮,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北宋官宦貴族,婚禮沿襲六禮。但士庶人婚禮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成(納徵)。明代官宦貴族仍備「六禮」,庶人減禮,《明史·志第三十一》庶士婚禮:「朱子《家禮》無問名、納吉、止納采、納幣、請期。洪武元年定製用之。」清代官制僅重納采、親迎二禮,中間多了女家「鋪房」一禮。《清史稿·志第六十四》:「凡品官論婚,先使媒妁通書,乃諏吉納采。」婚前一日,女氏使人奉箕帚往婿家,陳衾帷、茵褥、器用具。屆日,「婿承父命親迎。」在民間,「六禮」名稱均有演變,各地風俗不盡相同,然大抵取「六禮」之意。 2、古代漢族社會生活風俗。流行於中原地區。系對冠禮、婚禮、喪禮、祭禮、鄉飲酒禮、士相見禮的總稱。《禮記·王制》:「司徒修六禮以節民性。」孔穎達疏:「修六禮以節民性者,六禮,謂冠一昏二喪三祭四鄉五相見六性,稟性自然剛柔輕重遲速之屬,恐其失中,故以六禮而節其性也。」

【議婚】 亦稱「議親」。舊時漢族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商議婚娶的最初階段,包括「過帖」、「相親」等幾道程序,止於訂婚。由媒人於男女兩家往來聯絡,雙方父母根據對方家資地位,新人容貌等因素商定婚事成否,男女青年一般沒有自主權。

【議聘】 舊時漢族婚姻風俗。流行於浙江南部地區。男女雙方經過合婚,由媒人往來於雙方,議論聘金與妝奩,故稱。

【對婚】 舊時黎族婚姻風俗。流行於海南島保亭等地區。兒女因家庭貧窮無法籌措結婚聘禮,經成婚雙方父母共同商定兩家對換婚事,即將男方家的女子嫁給女方家的兄弟,換取對方的女子做男方家的媳婦,使雙方婚事的聘禮互相對等,雙方都不再送交身價,只須舉行婚禮儀式,故稱。

【排八字】 舊時漢族民間婚姻風俗。流行於今上海市浦東等地。議婚的一種地方形式。男家接受媒人拿來的女孩八字,請風水先生或算命先生根據男孩的命書和女孩的八字來排對,故稱。從前孩子一出世,都要算命,並請村宅上的識字人將結果寫在紙上,長期保存,婚娶時作為憑據與對方八字核對。女孩雖也有命書,但在議婚時,只出八字,命書只作為男家正式提親後衡量男方的一種內部參考。民間認為,「一張八字排到五分半」,基本上就算可以了,男家可正式去提親。

【婚約】 婚姻的事先約定。結婚前預定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為舊時漢族婚姻的一種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其主要樣式是「定帖」,帖中一般需列出兩家三代官品、姓名、議親人的排行、官職、生庚八字及所屬錢財土地房屋等項內容。兩家交換定帖,亦即立下了婚約,然後再相親。結婚時按定帖兌現,若一方有假,則解除婚約。南宋吳自牧《夢梁錄·嫁娶》載稱:「婚娶之禮,……然後過細帖,又謂『定帖』。帖中序男家三代官品職位名諱,議親第幾位男,及官職年甲月日吉時生,父母或在堂,或不在堂,或書主婚何位尊長,或入贅,明開,將帶金錢、田土、財產、宅舍、房廊、山園,俱列帖子內。女家回定帖,亦如前開寫……其伐柯人兩家通報,擇日過帖,各以色彩襯盤,安定帖送過,方為定論。」訂立婚約之權往往居於男女雙方的家長,而不屬於本人;無正當理由而取消婚約的,要賠償對方物質上與精神上的損失。現婚姻法沒有婚約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訂立婚約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租妻】 亦稱「典妻」。舊時婚姻風俗。流行於浙江、福建、山西、甘肅、遼寧等地。一種暫時中斷夫妻關係的婚姻形式。宋元時期已有此俗。話本《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寧》:當時在臨安(今杭州),典妻由丈夫作主,須由雙方寫立文書;典價由雙方商量決定;贖回時須要歸還典價,並加上利息,如無力贖回,出典的妻子將永遠跟隨受典人。元時,南方典雇妻女風俗甚盛。並頒過禁令,予以禁止。明清仍流行。馮夢龍《壽寧待志》載,或有急需,典賣其妻,不以為諱。或賃與他人生子。歲僅一金,三周而滿,滿則迎歸。典夫之寬限更券酬直如初。亦有久假不歸遂書賣券者。《明律·戶律·婚姻》規定,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杖八十。《全國風俗大觀》:「貧苦之家蓄妻不得溫飽,可以租之於人,共訂合同,半載或一年,三年,以本夫之需索,以定時期之長短。期滿則退回而已。」《清律輯注》:「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雖歷代對此陋俗都設有禁律,但直到近代,在一些地區仍未絕跡。其原因有:典者多數生活貧困,不得已將自己的妻子出典給人家;也有妻子或寡婦出典自己來養活自己和家人的。受典者多數因其妻久未生育或獨身窮漢求子嗣而無力結婚者。出典時,有媒證,有契約,一式兩份,一份交給受典者,一份交給出典者。通常1—2年為期,3—5年為典。契約上通常要寫明出典的價格、年限以及受典期限內不得與原夫同居,所生子女應歸受典者等條款。典妻進門,以薄酒謝媒,不舉行儀式。如所生子女歸受典者並有繼承權者,須宴請親友長者獲得認可方為有效。典後仍保持原配夫妻的婚姻關係,期滿仍可恢復正常關係。各地異稱有穙妻(福建)、搭夥(遼寧)、憱妻(甘肅)、掛帳(山西)等。民俗知識選編·婚姻類(2)

2007-10-08 21:09:29|分類: 古代民俗 閱讀153 評論4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結髮】 (1)漢族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結為夫妻。《禮記·曲禮》載:「女子許嫁,纓」;示有從人之端也。女子許配人家後以纓束髮,至成婚,由夫婿解下,亦即《儀禮·士昏禮》所謂之「主人入,親說婦之纓」。又指成婚之夕男左女右共髻束髮禮俗。後以元配夫妻稱「結髮夫妻」。(2)亦稱「束髮」。古代漢族禮儀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古代男子自童年即始束髮,為人生禮俗之一,故稱童年或青年時代為「束髮」或「結髮」。《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臣結髮遊學,四十餘年。」

【換親】 亦稱「掉親」、「姑換嫂」、「寶換寶」、「對門親」。舊時漢族民間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男女兩方父母各以其女互給對方為媳婦,或各以其姊妹給對方兄弟交換為妻,故名。有出於兩姓聯姻以後,兩親家戚誼歡洽,門當戶對,以親上加親而互締佳偶的;也有因兩家各有經濟困難,無力為兒女婚娶置備聘禮嫁妝而互結婚姻;也有好幾戶人家輾轉掉換,則稱「三掉親」、「四掉親」。婚禮與一般結婚大致相同,惟嫁妝可從簡。在浙江平湖地區,陪嫁只要1隻馬桶即可。因攀親的兩戶人家除了掉換一個女兒外又掉換一隻馬桶,故趣稱「換親」為「兌馬桶」。又因舊時農村灶頭上都有一隻湯罐,含「豎煙囪,立門頭」之意,故民間又稱換親為「兌湯罐」,意思是雙方都可傳宗接代。

【保媒】 舊時漢族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由男方媒人首先向女家提親,並同女方媒人議婚。雙方媒人往返介紹情況,從中撮合。此俗由來已久。《詩經·衛風·氓》:「匪我愆期,子無良媒。」《孟子·滕文公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踰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踐之。」歷代或設專職保媒官,或稱「媒氏」、「媒官」、或稱「媒互人」不一。

【指腹為婚】 亦稱「指腹聯姻」、「指腹裁襟」。古代漢族及滿足等少數民族婚姻風俗。兩女同時懷孕,指腹約定,產後若為一男一女,則結為婚姻,故稱。最早記載見於《後漢書·賈復傳》:「復(破敵)傷創甚。光武大驚曰:『……聞其婦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憂妻子也。』」南北朝時,此風特盛。《南史·韋放傳》:「放與吳郡張率皆有側室懷孕,因指為昏姻。其後各產男女,未及成長而率亡」,「(放)乃以子娶率女,又以女適率子」。元以後曾明令禁止。《元史·刑法二·戶婚》:「諸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禁之。」明《戶令》、《清律》、《現行律》等均為禁文。但歷代習俗相沿,民間仍為流行。訂婚時互割衣襟或互贈金釵等信物為憑。

【相親】 亦稱「相門戶」。舊時漢族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議婚階段,換過定帖後,男女兩家由媒人聯繫時間地點見面、議定婚事成否。因時代和地域的不同,相親的形式和內容也略有差別。古時由家長或長輩出面相看、斷定,南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娶婦》載:「若相媳婦,即男家親人或婆往女家看中,即以釵子插冠中,謂之『插釵子』;或不入意,即留一兩端彩段,與之壓驚,則此親不諧矣。」南宋吳自牧《夢梁錄·嫁娶》載:「然後男家擇日備酒禮詣女家,或借園圃,或湖舫內,兩親相見,謂之『相親』。男以酒四杯,女則添備雙杯,此禮取男強女弱之意。如新人中意,即以金釵插於冠髻中,名曰『插釵』。若不如意,則送彩段二匹,謂之『壓驚』,則婚事不諧矣。」明清兩朝,婚姻仿古「六禮」遺意,簡略了「相親」這一程序。今上海、湖北等地農村仍存此俗,其意義已不在於讓男女青年兩方父母相識,認親家,而在於由青年自主確定婚姻關係,通常是經媒人介紹,商約日期、地點男女見面,以定是否滿意。男女初次相見時,北方民間一般須面對面坐,以便互相觀窺外貌舉止,俗稱「打對光」。

【合婚】 (1)亦稱「合八字」,古稱「卜吉」。舊時漢族民間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許多地區。近人徐珂《清稗類鈔·婚姻類》載,「男女訂婚,先請女家庚帖,庚帖所書,為年月日時之八字」。問名曰卜吉,近代統稱「合婚」。雙方議婚之初,開八字後,即審合男女雙方的名號及生辰八字。古代是各自行卜,問鬼神,告家廟,近世則歸請算命先生或星士推算卜占,審男女雙方命相陰陽是否相合,故名。俗謂命相合者,可以成婚;命相剋者,則婚不成。南京等地,男家在拿到女方的八字後,由媒人將它壓在男家灶前的香爐下,若三日內合家平安,即持女方八字去請陰陽家,一般請算命瞎子合婚。倘三日內出現碎碗破甑之事,謂之不祥,即託言婚姻命中不合,將女方的八字退還。早在宋代即有此俗記載。南宋吳自牧《夢梁錄·嫁娶》:「婚娶之禮,先憑媒氏,以草帖子通於男家。男家以草帖問卜,或禱懺,得吉無克,方回草帖。亦卜吉媒氏通音,然後過細帖,又謂『定帖』。」 (2)舊時民間黎族婚姻風俗。流行於海南島保亭等地。丈夫去世後,妻子就在夫家直接招贅男人,不要男方送身價,只要舉行「入室」婚禮儀式即可。故稱。

【早婚】 舊時婚姻風俗。未成年而結婚。古代注重傳宗接代,盛行早婚。《詩經·召南·摽有梅》序疏:「文王十五生武王,武王有兄伯邑考。故知人君早婚,所以重繼嗣。」《漢書·王吉傳》:「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唐李白《長干行》:「十四為君婦」。早婚當時為官方所認可。《明史·志第三十一》庶人婚禮:「凡庶人娶婦,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婚娶。」近人徐珂《清稗類鈔·婚姻類》:「燕趙之間,居民家道之小康者,生子三五齡,輒為娶及笄之女。」近代還有遺留,《陽新縣誌》卷四(1943)載,男女婚嫁多於齠齔議定。

【哭嫁】 亦稱「哭出嫁」、「哭嫁囡」、「哭轎」、「開嘆情」、「啼慘切」。漢、土家、藏、彝、壯等族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大部分地區。新娘出嫁時履行的哭唱儀式活動。此俗的起源,清末以來較多的學者認為,與父系制家庭掠奪婚的出現有密切關係。《周易·爻辭》:「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白馬班如,泣血漣如」的記載,可能是這種婚俗最早記錄。從被掠奪時的呼喊到婚儀上的哭嫁之俗的形成,有一個漫長的過程,直至比較發展的封建社會才出現。在近代,民間俗謂,新娘出嫁,一定要哭,並有「不哭不發,越哭越發」之稱。在哭嫁風俗流行地,不哭反受人非議。哭嫁所哭的主要內容有:(1)泣訴少女時代歡快生活逝離的悲傷和新生活來臨的迷茫不安;(2)對家長制家庭的控訴及對男性為中心社會的不滿;(3)父母長輩的養育之恩,哥嫂弟妹的關懷和睦之情,媒人亂斷終身之恨;(4)嫁女對婚事不盡人意,感到委屈,藉機傾泄自己的不滿和要求。對婚嫁頗合心意的,就啼吟哭唱惜別之戀,懷念之情。新娘的母親及家族中的女眷、生活中的女伴要陪哭,並隨著婚儀的程式,按部就班進行。上海浦東的哭出嫁,在出嫁前一天,填箱時正式開場。從母親哭吟後,接著是女兒哭唱,謝父母多年辛勤的養育。行嫁日,坐床壓帳時又開始,先又母親哭嘆女兒出嫁後的艱難處境,哭教女兒在新家庭中盡婦道、守規矩等。新娘跟著哭唱,謝父母、哥嫂、親友、媒人,另外,還有「宮裝頭面」、「轎子」、「房子」等散唱。當地習慣,新娘要哭到「三時請」,哥嫂上前招呼請新娘「回門」日早點來,母親代新娘答應一聲,才停止。上海浦東哭嫁中,對哥嫂一般要講許多感謝的話,對哥哥抱著仰賴和依靠的心理,萬一在婆家受苦,要哥哥替自己出來說話。廣東一些地區,嫁女如同出喪,哭嫁如同哭喪,歌辭類同喪歌。東莞的哭嫁中,把夫家迎親視為敵國入侵。哭嫁在流傳中往往帶上了鮮明的地區和民族的特色。湖南西部土家族姑娘出嫁哭唱,過去多則一個月,一般要7—20天,在村寨女伴們陪同下,從輕歌微吟,直哭到口乾舌燥,嗓子嘶啞,兩眼紅腫。土家、壯、彝等族民間過去把女子哭嫁的水平作為衡量女子才賢的標準,唱得好的新娘,出口成章,詞藻華麗,如泣如訴,動人心弦,受眾人誇賞。唱不好的,也易被人譏笑。故女孩子11—12歲開始便要跟人學習哭嫁歌,行嫁前,有的還須專門請人調教。一些地方,哭嫁要收眼淚錢,來賀的賓客親友中,哭到誰,誰就得掏錢,以示關懷。當今哭嫁日趨減少,有的新娘按慣例哭唱幾句,很快就被同伴逗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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