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基督教就沒有美國憲政

導讀:美國憲政的建立,少了基督教,是萬萬不可能的。華盛頓有一句話,體現了當時國父們認為基督教對於國家的重要性:「理智和經驗都告訴我們,沒有宗教的原則,國家的道德就不可能建立。」 1787年憲法的最後一句:「上帝鑒察,我們簽上自己的名字。」

1787年,參加制憲會議的代表們在組建新國家並制訂憲法時,並不打算採用從未被實踐過的新理念。美國憲法的制定者們將其政治觀念建立在人類已經嘗試過、經受過歷史檢驗的理念上。這群人非常聰明,受過良好教育,並且博覽群書。他們把他們接觸過的最佳理念集合起來,用來建設美國政府。

他們的思想來源多樣,但有一個來源遠超其他。史密斯博士對此有很精闢的闡述:如果問一位普通美國人,究竟誰才是美國國父、我們偉大共和國的真正創始人,他可能一下子回答不出來。而如果他聽到德國著名歷史學家蘭克(Ranke)的回答,他肯定要大吃一驚——這位當代思想最深奧的學者說:「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是美國真正的創始人。」

史密斯博士繼續指出:加爾文體系所教導和包含的關於共和制的自由和自治的革新原則被帶到了美國,這些原則在這片新土地上生根發芽、枝榮葉茂,是誰的功勞?——是加爾文主義者。加爾文本人及其主義與美國自由制度的創建有著重大關聯,儘管蘭克的評論讓某些人覺得怪異,卻為來自不同地方、持不同信條的史學家們所普遍認同。

羅馬天主教學者埃米利奧·卡斯特拉曾是馬德里大學哲學教授,後來於1873年擔任西班牙共和國總統,他承認:共和制運動需要一個比路德宗更嚴謹的道德體系,那就是加爾文體系;還需要一個比德國教會更為民主的教會形式,那就是日內瓦教會。盎格魯—撒克遜式的民主與《聖經》中描述的原始社會一脈相承。這是少數基督徒所帶來的嚴謹的神學產物,無論荷蘭還是瑞士,在他們逃亡所到的灰靡城市裡,加爾文一直「陰魂不散」……其精華沉澱下來,形成了人類歷史上最尊貴、最高尚也最富於啟發性的文化遺產。

許多(如果還不能說大多數的話)來到美國的殖民者具有加爾文背景。正如洛蘭·伯特納所言:據估計,在美國革命時期的300萬美國人當中,90萬人有蘇格蘭或蘇格蘭—愛爾蘭血統,60萬是英國清教徒,40萬屬於德國或荷蘭改革宗。此外,聖公會教徒在他們的「三十九信條」(Thirty‐nine Articles)中也承認加爾文主義;許多法國胡格諾教徒也來到了這個西方世界。因此,我們不難發現,大約三分之二的殖民人口受過加爾文學派的教育。

加爾文主義作為一種神學體系,與憲法和政府的組建究竟有什麼關係呢?答案是:密切相關。因為加爾文主義和其他神學體系一樣,都包含有對世界和人性的看法。而一個人的世界觀和人性觀決定了現實中其對政府的選擇。正如亞當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51篇中所說的:「政府本身不就是人性的集中體現嗎?」

舉個例子說,假設有一個人,他同18世紀許多法國哲人一樣,相信人性基本是善的,或者說人性正在不斷改善,以至成聖。因為這個人認為人類是沒有私心的,會時時把他人利益放在心上,他就會覺得沒必要設置嚴厲的刑罰。工作上「各盡所能」、財富上「按需分配」的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就很可能深受他青睞。除此以外,他會信任國家統治者的良好動機,不認為有必要在憲政方面對他們的權力加以限制。同時,他也信任其他國家的善良動機,認為沒必要設置國防。

另外,我們再假設有這樣一個人,他相信人類基本上是惡的,並且自私自利。他也相信人性基本上是持續的、不變且難以改變的(除非靠耶穌基督的救恩)。在這樣的人性觀影響下,他便傾向於選擇法律嚴謹、刑罰嚴明的政體。對於改革或廢除刑罰的主張,他會抱著懷疑的態度來審視。他相信阿克頓勛爵(Lord Acton)所說的「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不信任政府官員的動機,按傑弗遜的話說,他希望「用憲法之鏈將他們捆綁起來」。他對國外勢力也持懷疑態度,傾向於建設一支強大的國防隊伍來阻止侵略,保衛國家的自由和安全。

一個人的人性觀確實會對他的政府觀產生深刻影響。加爾文主義者(其實路德宗等也是這麼認為)強調人性的完全墮落——人類天生有罪,無法取悅於上帝。加爾文主義者相信(其他基督教宗派也都或多或少地相信)上帝所創造的人一開始是完美的——但人類卻自己墮落犯罪了。人類的罪性使其完全無法靠自己的努力來讓上帝悅納。正如保羅所說,「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羅馬書》7:18)。人類沒有能力救自己脫離永遠的刑罰,也無法以任何方式賺取或購買救贖。他唯一的得救盼望就是三位一體真神的第二位格——死在十字架上為人類罪惡代贖的耶穌基督。預定被揀選的人正是藉著相信耶穌基督而得到救贖。

但人類存在罪性這一事實並不意味著他就無法行善。上帝將祂的普遍恩典賜予了人類,並通過人類的理性和良心彰顯出來。上帝將律法刻在人類心上(《羅馬書》2:14—15),使外邦人也有基本的是非之心,可以成為一個好公民、好員工、好丈夫、好父親。但產生這種內在正義的動機複雜,因此是有瑕疵的,不能取悅於上帝。正如《以賽亞書》所說,「我們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以賽亞書》64:6)。

這就是美國國父們所持的人性觀,他們對當時法國自由思想家們的烏托邦構想絲毫不感興趣。他們知道,人類常常無法基於社會公益等無私的動機來行事。相反的,對於大多數人,我們經常所能期待的最多不過是他們所追求的利益是既利己又利人的——如從事有建設性的工作是為了賺錢養活自己和家人,遵守法律是為了避免坐牢,等等。

他們所設計的政體就是以這樣的人性觀為基礎。他們意識到政府必須有足夠的權力來遏制民眾的邪惡衝動。太軟弱的政體無法約束民眾,最終將陷入無政府和混沌狀態。《邦聯條例》的這些前車之鑒,制憲先賢們是耳聞目睹了的。但他們同時也意識到,統治者也有罪性,因此不能賦予其絕對的權力,否則統治者就會運用這些權力來加強自身勢力、壓迫民眾,最終變成獨裁者。因此,在1787年制憲會議上,美國制憲先賢們要面對的絕對大部分問題,都是關於如何對罪和權力建立相應的制約和平衡機制。鑒於人類的罪性存在,應當如何恰如其分地分配政府的權力,才能使政府既有足夠權力有效地服務和制約民眾,其權力卻又不致膨脹到變成獨裁和壓迫民眾的力量呢?

加爾文主義者一般都信奉聖約神學。聖約神學的中心思想是上帝與人的約定有兩個層面:律法之約和恩典之約。律法之約包含上帝對舊約律法——十誡的啟示,以及人類遵行的承諾;恩典之約是上帝救贖的應許藉著人類相信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大功而完成的。許多加爾文主義者將聖約的觀念運用到政府中。

聖約理論的實際意義在撒母耳·盧瑟福牧師(1600—1661)的經典著作《法律為王》中得到發展。盧瑟福強調,《羅馬書》13章1—4節和聖經其他經文均已指出,統治者的權力是上帝賦予的;但上帝是通過人民賦予統治者權力,人民建立某種政體並選擇特定人選擔任他們的統治者,統治者按照上帝指示行事。盧瑟福引用了許多聖經章節來證明他的觀點:《撒母耳記(下)》16:18,「戶篩對押沙龍說,不然,耶和華和這民,並以色列眾人所揀選的,我必歸順他,與他同住」;《士師記》8:22,「以色列人對基甸說,你既救我們脫離米甸人的手,願你管理我們」;《士師記》9:6,「示劍人和米羅人都一同聚集,立亞比米勒為王」;《列王記(下)》14:21,「猶大眾民立亞瑪謝的兒子亞撒利雅(接續他父)作王」;《撒母耳記(上)》12:1;《歷代志(下)》23:3。

洛克的社會契約論是這一政府聖約論的世俗化表述——相信人會自然而然地通過相互協議建立政府,並賦予該政府有限的行為權力以保護他們的基本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洛克也具有清教徒背景,他的政治理論正是以盧瑟福的《法律為王》為基礎。

加爾文主義者不但相信政府是由上帝委任和建立的,還相信上帝僅賦予了政府有限權力。上帝在授予政府權力的同時,也對這一權力進行限制。有限政府的觀念是美國憲政理論的基本原則——我們的政府權力有限,且權力是被授予的。制憲先賢們預設的聯邦政府所擁有的權力,僅限於人民通過憲法託付其的權力。

盧瑟福特彆強調有限政府。人民根據上帝的旨意,僅給予了政府有限的權力,並且是有條件地給予——如果統治者違反了契約條款,人民保留與其解除契約的權利。因此,如果統治者違背上帝的律法和自然規律,破壞人民的基本自由,他的權力就失去合法來源。在這種情形下,就沒必要繼續遵從他。事實上,他應當受到抵制。抵制這樣的統治者是基督徒的責任——必要時可以使用武力。有限政府理論也構成了抵制獨立戰爭中英國的壓迫的基礎。殖民者的口號「反抗專制統治者就是服從上帝」,就是從加爾文主義的土壤中滋生出來的,並且根深蒂固。

基於人有罪性的觀點,基督徒拒絕給予個人過多的權力。權力有腐敗趨勢,並且可以用來打壓別人,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因此,統治者的權力必須予以妥善地監督並分權制衡。

加爾文主義者一般在治理教會方面採用長老制或公理制。與之相反,天主教徒和聖公會(Anglican/Episcopalian)在教會治理方面採取主教制——也就是說,由主教及擁有核心權力的高級職員來治理。長老制教會治理由地方長老治理的各個教會組成,其教會與教會之間組成不同的地方宗教會議。公理制教會治理形式則更民主,每個地方教會都是自治的,擁有自己的財產,有權自行任命牧師、自行選擇職員。長老制或公理制教會治理使美國殖民者具備了地方自治的實際經驗,有助於構成代表制或分權政府的基礎,而後二者都是美國憲政體系的基石。最典型的是在新英格蘭地區,公理制教會的會議發展成鎮民大會,至今對新英格蘭的政治影響深遠。

此文節選《美國憲法的基督教背景》,作者約翰·艾茲摩爾,美國憲法法官、憲法律師兼歷史學家及知名作家,曾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前檢察官和少年法庭的判決法官,並在托馬斯·古岱瓊斯法學院、福克納大學,阿拉巴馬州的蒙哥馬利大學等多所大學教授憲法學、教會歷史和其他學科內容,曾獲得美國優秀的教授獎。是美國最有影響力的憲政與宗教、歷史研究的專家。此書出版於90年代末,在大部分人專註這美國憲法的實際運用與權利分配時,這本書重新喚醒美國人對自己歷史源頭的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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