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為本,因死得生—淺談基督教教育與中國家庭教會的「合法化」問題

以信為本,因死得生—淺談基督教教育與中國家庭教會的「合法化」問題

來自專欄歸正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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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且所有適齡兒童、少年都必須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因此,任何人或任何單位試圖以宗教教育、在家教育的名義取代義務教育、使得適齡兒童、少年不能接受或不接受義務教育的,都叫做妨礙國家義務教育制度。

應該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責任人是所有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監護人也應依法保證其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存在其他任何代替手段。因此,設立基督教初等學堂,或設立任何形式的少年經學班,以及監護人將適齡兒童、少年送入該種教育而不接受義務教育,均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行為,不僅剝奪了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也對少年兒童履行其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造成了妨害。

在現行法律法規下,宗教教育僅被限定於義務教育階段之上且須按規接受政府部門及全國性宗教組織的批准報備。因此,在當前體制之下,教育部門對基督教教育採取的任何行政處罰手段,都是完全合法且自洽的。

另外,當我們談及各類國際公約時,都要留意一點,即國際公約的生效及其履行並不自簽字之日起自動開始,而是需要各簽約國在本國法域內經由立法機關以國內法形式加以確認,通過具體的國內法施行條約內容。各簽約國在國內法的設立和施行上通常有權以己方之理解進行,而不受他國干涉。

特別地,中國是典型的成文法國家,並且司法機關不具有法律審查權,在司法實務上往往只能依照已有法條及法條本身賦予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審判,文書中若援引未經國內法確認的國際公約內容,或對公約內容做出與已有法條不一致的解讀,都是極為危險的,與現行體制直接衝突。

在基督教教育問題上,我們常以其合憲性作為立論根基,但根據和上述內容相似的原則,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在我國是以各種具體的下位法形式施行,本身通常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通常,我們使用「根據憲法與法律」一類的表達,把憲法放於一般具體法律之上。

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一系列下位法以及各類行政法規在教育問題上已形成了一個相對嚴密、環環相扣的系統,是立法機關對憲法中教育相關陳述的解釋,在這系統之內,並未給基督教教育留下任何合法空間。想破除這一現狀,僅僅在下位法中搗鼓是沒辦法的,除非全國人大(而非其常委會)主動對此啟動合憲性審查或者主動作出法律修改(公民可以審請合憲性審查的對象僅限於法規,不包括法律),否則不要想實現基督教教育合法化,在當前體制下,基本已經堵死了這條路。

這裡,我還想順便談談家庭教會作為獨立社會團體進行登記備案的可能性。

首先,我國並未對宗教事務立專門法律,而是將宗教事務納入行政手段的規範對象,宗教團體作為一般社會團體由民政部負責登記的同時,也需要在國家宗教事務管理局備案並受其管理。這兩個部門在1991年聯合發布了《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其中第七條明確規定: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複成立相同或相類似的宗教社會團體。

這一條要從兩方面來看:

第一,在中國基督教兩會這一假教會機構(即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和中國基督教協會)及其各級組織成立之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地區就不再承認在這「兩會」之外的各類各級基督教社會團體的合法性,也不再予以登記備案,因為宗教部門認為這屬於「相同或相類似的」宗教社會團體。

第二,即使現有的三自兩會組織不存在或「突然消失」,由於這一規定的存在,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仍然只可能有一間教會或一個教會聯合體能夠註冊,那麼結果不過是催生出了另一個變相的「三自會」。

同時,國務院1998年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理》第九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而在當前的政府結構中,宗教事務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各級宗教事務局。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同區域只能有一個同類團體的規定,教會如果要登記註冊,仍然必須以宗教事務局為「上級」為「主管部門」,這同樣與三自無異,是把政府當作了教會的元首和頭領,稍有忠心和見識的真教會都斷不會選擇這條路。

當然,教會作為世上存在的社團,仍然願意接受政府在一般民事和刑事上的管理,如消防、交通的管理、檢查,和教會領袖、成員犯罪時的秉公執法等等,我們也仍會積極爭取獨立的社團登記,呼籲政府正視問題並修改相關規定,但正如前文所言,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由全國人大啟動相關程序,不會一蹴而就。

綜上,我們只能得出一個結論,在國內進行家庭教會建造及宗教教育,不要去妄想獲得地上之法的認可,也不在於搞什麼政治運動和政治對抗,這是兩條徹底的死路。我們走十字架道路,只能憑著信心和信心的內容,就是羔羊的血和我們所見證的道。

就像詩歌所言:

信靠順服,此外別法全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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