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怎麼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法》第32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需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調解無效後,才會判決離婚。而婚姻法對於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的情形只明確列舉了五種情況,然而上述五種情形僅僅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情形的冰山一角,那麼除了上述婚姻法規定的應准予離婚情形,現實生活中我們如何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呢?在此,筆者結合辦案經驗、婚姻法相關知識及借鑒法官學者意見,總結以下幾個能綜合說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幾個方面,希望能對遇到此問題的人們有所助益:

筆者以離婚當事人的感情發展史為線索分別從結婚前、結婚後及離婚糾紛發生後三個方面來說。

一、結婚前

把結婚前的感情摸索清楚是為了說明夫妻婚姻基礎是否牢固,我們可以從當事人非自願結婚、系父母所迫等非彼此相愛的原因結合、相處時間短暫、了解不深等方面來說明婚姻基礎、婚前感情的薄弱,以此說明婚後感情破裂相對於婚姻基礎牢固的夫妻更加容易。

二、結婚後

有的婚前雖然感情基礎薄弱,但是結婚之後感情迅速好轉並得到良好發展,夫妻雙方和諧美滿幸福生活一輩子的情況也很多。

但是若結婚之後夫妻之間就經常吵架、時常或經常分居、沒有交流互動等加強夫妻情感的活動,甚至出現家庭暴力、婚外情等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違法行為時,這將直接影響夫妻感情,夫妻婚後感情發展越來越差,最終就很可能因為某一件事引發離婚前的大吵。

三、離婚糾紛發生後

到了離婚糾紛案件發生後這一步,我們都知道肯定是夫妻感情出現了問題,但是夫妻感情是否可修復還是會繼續惡化下去,我們還得從夫妻雙方離婚的原因、離婚時對立情緒大小、有無子女、有過錯方有無悔改表現或者挽回婚姻的行動等方面來看待。一般因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原因導致夫妻雙方對簿公堂的,基本上夫妻感情可以說是確已破裂,而在法庭上夫妻雙方的對立情緒越大就說明夫妻矛盾越大,夫妻感情也就越來調和。

而夫妻雙方若有子女則可起到一定的紐帶或者調節作用,但對於無子女的夫妻來說離婚也就無所顧忌了。

另外有過錯方有悔改挽救的行動當然也可能修復夫妻感情。婚姻中磕磕碰碰在所難免,但是夫妻感情還是需要夫妻雙方去維繫和修補,若夫妻雙方的感情出現了問題,雙方都沒有挽救的行動,那說明雙方的心裡都早已放棄這段感情。就像東野圭吾的《解憂雜貨店》所說:「人與人之間情斷義絕,並不需要什麼具體的理由。就算表面上有,也很可能只是心已經離開的結果,事後才編造出的借口而已。因為倘若心沒有離開,當將會導致關係破裂的事態發生時,理應有人努力去挽救。如果沒有,說明其實關係早已破裂。」。

在司法實踐中,若無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情形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那麼法官一般也會通過綜合以上三方面來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其實,若能從頭到尾徹徹底底了解一對夫妻感情發展史,不管是對調解夫妻雙方和好,還是對判決離婚,都將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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