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事實婚姻作為一種特殊的婚姻形式,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法制的不斷健全及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必將走向滅亡,但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一定時期內他還將長期存在。國外許多國家在立法或司法上都承認和保護事實婚姻,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事實婚姻是一種違法婚姻,但也沒有採取完全承認制度。

  因為一旦這種生活方式完全合法化,就可能會有更多的人群來選擇這樣的生活,從而逃避《婚姻法》的規制,導致對整個社會婚姻家庭制度的衝擊,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只有充分掌握並理解事實婚姻問題,才能更有效的解決新時期出現的婚姻家庭矛盾,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障社會主義國家的長治久安。

  事實婚姻的特徵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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