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北京市檢察機關服務科技創新刑事保護典型案例

北京市檢察機關一直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積極應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形態的多樣化、智能化、網路化趨勢,不斷加強專業化建設,持續提升辦案質效,辦理了多起全國首例案件。為進一步加強產權保護,現發布2017年度北京市檢察機關服務科技創新刑事保護典型案例。此次選取的案件不僅在法律適用上有典型意義,也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體現了北京市檢察機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服務保障首都科技創新發展的態度和決心。

1.趙某廣等七人全國最大兒童繪本盜版侵犯著作權案

本案系全國最大盜版兒童繪本案,涉及國內外50餘家出版社、上百萬名著作權人;涉案書籍360餘萬冊、碼洋上億元,系建國以來,北京市涉案書籍數量最多、碼洋最高、範圍最廣、著作權人最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涉案的書籍全部為兒童繪本,繪本的印刷質量和安全性方面都存在問題。

為保證案件正確辦理,北京市檢察院全程指導,通州區檢察院指派知識產權專業辦案精幹力量組成專案組,提前介入案件,與公安機關組織四次座談,著力解決取證難度大、取證程序複雜等問題。

??一是認可抽樣取證適用於侵權物品眾多的情況。鑒於涉案圖書眾多,按照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採取抽樣鑒定。根據2011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抽樣取證,或者商請同級行政執法部門、有關檢驗機構協助抽樣取證。法律、法規對抽樣機構或者抽樣方法有規定的,應當委託規定的機構並按照規定方法抽取樣品。本案涉案書籍共計360餘萬冊,且均是批量包裝、同類存放,經過抽樣檢驗,共有320餘萬冊圖書被認定為非法出版物,這一結論獲得了法院認可,成為了本案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

??二是準確適用司法解釋規定認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一條二款的規定,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複製品系非法出版、複製發行的,且出版者、複製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本案涉及國內外50餘家出版社、上百萬名著作權人,其中包括大量國外的著作權人,屬於窮盡手段仍無法逐一查找著作權人的情形,在全部侵權圖書均已認定為非法出版物的基礎上,基於複製發行者未能提供著作權人許可的證明材料,最終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三是積極推進行政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補充完善並依法予以認可。本案屬於行政執法機關查辦移送公安機關刑事處理案件,由於不同環節取證標準存在一定差異,需要重新調取或者補強完善相關證據。針對起獲物品等客觀證據,及時調取相關證人證言、補充被告人犯罪地點辨認等證據,使得證據更加規範有效。

??四是充分運用專家智庫解決疑難複雜問題。針對行政執法證據的刑事認定、抽樣取證的證據效力等關鍵問題,辦案組依託於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搭建的專家智庫平台,諮詢法學專家及相關專業人員,查閱北京、上海兩地500多件案例,通過理論與實踐的緊密結合,妥善解決上述疑難問題。

??五是依託信息技術保障庭審指控有力。針對本案中涉案侵權物數量多、種類多,權利人多的「三多」特點,專案組成員充分利用統計軟體,將涉案侵權物的數量、種類、權利人等信息進行整理,由專案組中有技術背景的成員,建立數據比對模型,對涉案的八個倉庫的侵權出版物進行充分比對,明確反駁被告人辯解,並將上述成果在出庭時以可視化的方式向合議庭展示,促使主犯當庭概括認罪,有效地指控犯罪,最終取得良好的庭審效果。

2.被告單位上海**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侯某某、宋某等四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爬蟲技術又被稱為網頁蜘蛛,網路機器人,是一種按照一定的規則,自動地抓取互聯網信息的程序或者腳本。本案系全國首例互聯網公司非法入侵權利公司伺服器,利用「爬蟲技術」手段抓取數據,進而實施複製被害單位視頻資源的案例。本案也屬於典型的有競爭關係互聯網公司聘用對方公司人員非法獲取對方核心數據的案件,其行為同時符合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侵犯商業秘密、侵犯著作權的特徵。檢察機關綜合考慮犯罪情節、主觀動機等因素,最終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成功起訴。

本案中,被告單位首先模仿被害單位開發出一套具有類似短視頻服務功能的APP產品,隨後為豐富視頻資源吸引客戶,被告人侯某某等人又使用黑客技術規避權利公司安全防禦機制非法侵入被害單位伺服器,使用爬蟲技術下載大量短視頻及評論並在侵權平台中使用。不僅擠占被害單位市場份額,還造成權利公司帶寬被佔用、用戶體驗下降等不良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和2011年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責。本案造成被害單位損失技術服務費人民幣2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構成犯罪。

為維護科技創新健康發展秩序,海淀區檢察院科技犯罪檢察部提前介入該案辦理,與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網安、刑警偵查人員共同前往被告單位和權利公司,勘查相關伺服器數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追加單位犯罪,同時開展釋法說理,協調雙方緊張關係。

最終被告單位和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本案通過認罪認罰程序起訴至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意見及建議均被法院採納,被告人均未上訴,權利公司向承辦檢察官贈送錦旗。

3.被告人宗某、陳某某、王某利用電商、社交、雲存儲多平台侵犯著作權案

本案系國內首例利用電商、社交、雲存儲多平台侵犯著作權的刑事案件。

三名被告人藉助互聯網技術,通過雲存儲平台存儲侵權資源,利用通訊協議埠搭建社交平台與侵權資源的聯繫,後在電子商務平台向互聯網用戶銷售獲得侵權作品的「通行證」激活碼,實施的是一種利用多平台領域相互關聯作用的侵權行為,作案手段隱蔽、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給著作權權利人造成嚴重損失。本案在法律適用方面為類似案件辦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一是對權利人自行調取證據的證據效力和證明力的認定。權利公司在前期調查階段自行委託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並全程錄像,載明網路侵權的操作過程。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該公證書符合關聯性要求,可以作為書證使用,同時引導公安機關對侵權全鏈條進行遠程勘驗,勘驗筆錄與該公證書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公證書的客觀性和合法性,其證明力無疑。

??二是對「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對三名被告人的轉賬記錄、網路店鋪商品展示界面、銷售記錄、公眾號歷史信息等做了全方位的取證,印證了宗某、王某向陳某某收取推送服務費,陳某某在網上銷售激活碼的行為,被告人均有獲利,符合本罪的主觀要件。

??三是對連載作品的認定。基於獲取方式、獲取成本、原作品客觀情況等原因,很多侵權作品並不是完全按照原作品的形式發行,比如有的分為上中下多部,有的持續更新,能否認定及如何認定侵權作品數量成為難題。經審查鑒定意見,對侵權連載作品與權利作品中完全相同或者實質性相同的,均認定為同一部侵權作品;對於將原作品拆分複製發行的,考慮到在相關版權管理規定中視為同一部作品,從罪刑相適應的角度出發,亦認定為同一部作品。

??四是對新型犯罪形態下發行行為的認定。根據2011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發行行為包含「通過信息網路傳播」。宗某和王某通過租用雲伺服器、編寫程序,通過網路推送電子書。陳某某支付使用費用,再通過電商平台銷售激活碼,使購買邀請碼的用戶可以在公眾號有償使用電子書推送功能。該三人的行為都是將雲伺服器上的侵權圖書傳播給用戶,是一種新型的通過信息網路傳播圖書的行為,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上述認定均得到法院判決認可,部分被告人自願賠償權利人損失,本案的辦理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4.被告人歐某某私設伺服器侵犯遊戲著作權案

本案對辦理「私服」的定罪量刑及被告人辯解合理性審查具有借鑒意義。「私服」是私設伺服器的簡稱。本案被告人歐某未經網路遊戲軟體著作權人的授權或許可,擅自複製正版遊戲軟體源程序,私自架設伺服器,通過銷售遊戲點卡等方式非法經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該行為同時侵犯了權利人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綜合考慮該案犯罪情節、主觀動機、行為手段及兩個罪名的法定刑等因素,檢察機關以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

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中,犯罪數額的認定對量刑起到關鍵作用,往往成為控辯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計算機軟體等作品,非法經營數額25萬元以上的,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庭審環節,歐某辯稱檢察機關指控犯罪數額與其收費平台數額相同,但其收費平台中還有其它收入,基於自身原因,該收費平台電子數據已經滅失,也無法提供其它有效線索。公訴人通過出示銀行賬戶、第三方匯款憑證、雙方協議及被告人供述等相關證據,均相互印證,認定犯罪數額。公訴意見認為,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承擔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職責,在檢察機關已經充分舉證,被告人不能提出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其主張不應當採信,獲得判決支持。

5.被告單位**(北京)數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複製發行某運營管理系統軟體案

本案的認定精準打擊了利用他人計算機軟體「迭代開發」的行為,對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認定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部分」複製他人計算機軟體,是否影響複製發行及犯罪數額的認定。區別於傳統的侵犯文字、影視作品著作權案件,以程序代碼為主要內容的計算機軟體在認定相同或相似上,難度更大。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辯稱只有部分複製,且部分數據已經公開。

經審查,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相關軟體數據等證據證明兩家公司的軟體的目錄結構實質相似、核心源文件中有大部分比例的文件相同或實質相同,二個軟體之間存在複製關係。被告單位對他人著作權軟體進行修改的基礎上,更名新軟體,並沒有進行實質性改變,該「新軟體」不具有某一方面的獨創性和原創性,不屬於新的作品,「新軟體」所包含的智力創造仍屬於權利公司獨立的勞動成果。

對於被告人主張有部分源代碼公開,會影響其商業秘密的認定,但是並不影響權利人的著作權權屬。著作權人享有公開發表、使用、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等權利。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計算機軟體等作品,非法經營數額高達400餘萬元,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應當判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通過庭審充分出示證據,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認罪服法,全部公訴意見均得到判決支持。

6.被告人余某某、余某網路侵犯著作權案

在網路侵權作品眾多的情況下如何認定侵權作品數量、計算非法經營數額,是此類案件的辦理重點。

在一審環節,檢察機關起訴並得到判決支持,認定兩名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在侵權網站向互聯網用戶傳播非法採集的小說,並刊登收費廣告,通過用戶閱讀該網站侵權小說時產生的廣告點擊量牟取廣告收入,將全部廣告收入均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余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主要上訴理由是:檢察機關指控的42萬餘元廣告收入是根據整個網路的總體廣告點擊量計算出來的廣告收入,但是查獲的作品包含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的小說,也就是說有一部分收入應該是合法的,且網站亦有根據國家規定繳稅,全部認定為犯罪所得有誤。

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根據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遠程勘驗筆錄、部分著作權未授權許可證明等眾多在案證據,能夠證明侵權網站上傳播的作品均系被告人非法採集,無用戶自行上傳作品通道,可以認定其系非法出版、複製發行,由於傳播的盜版小說種類、數量眾多,權利人分散,目前已經調取了其中8部作品的著作權未經授權使用的證明材料,本案被告人無法提供獲得相關著作權人許可的證據,亦無法提供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有效線索,根據2011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全部複製發行行為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根據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在認定時並不需要區分違法所得與犯罪成本,故一審起訴書及判決書認定事實均正確,上訴人辯解不足以採信,二審環節上訴人當庭表示認罪,二審判決亦肯定檢察機關意見。

7.被告人後某懷、後某健等四人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案

假冒白酒類犯罪造假者之間多為熟人、親戚或者同鄉,團伙作案性質明顯,從原料、包裝、物流、結算等常為「一條龍」作業,為嚴厲懲治犯罪,檢察機關追捕本案兩名作用較大被僱人員萬某、萬某冬,引導公安機關調取賬簿、電子證據、銀行賬戶等重要客觀證據,準確認定事實。後某懷等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假冒三種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934434元,根據2004年12月8日兩高《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過依法指控,四名被告人均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

8.被告人沈某某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案

本案涉及商標侵權類案件「房東」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的問題。根據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被告人沈某某雖然沒有直接參与假冒註冊商標的製作,但是其作為房東明知租戶從事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行為,仍將房屋租賃給犯罪行為人。雖然沈某某否認明知租戶用院子製作假酒,但是該出租院里有多人非法灌裝假酒,這些人均能證實房東見過制假過程,還有房客稱最初並不會做假酒,搬進來以後跟著其他租戶就學會了,足以認定沈某某明知他人從事侵權假冒行為仍提供犯罪場所,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有力,沈某某被判處犯假冒註冊商標罪,體現了依法嚴厲懲治危害民生類犯罪的刑事政策。

9.被告人張某某侵犯銷售假冒品牌叉車案

檢察機關準確把握定罪量刑標準,精準打擊知識產權犯罪。根據2011年兩高、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銷售金額和未銷售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已經銷售假冒品牌叉車11輛,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88500元,尚未銷售假冒品牌叉車1輛,檢察機關認定應當在數額巨大的幅度內對其酌定從重處罰,得到判決支持。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是十五萬。

10.被告人蘇某某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本案主要涉及銷售兩種以上非法製造的商標標識的犯罪情節認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5條及2004年兩高《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5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蘇某在出租屋內,銷售非法製造的兩種商標標識,銷售數量共計61115件,其行為構成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檢察機關建議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得到了法院判決支持。

來源:京檢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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