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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外延及其種類

關敏(mshkkhhgy8)提要:人權是民主的基石。英國的現代化歷程,比如約翰·洛克,他先建立了人權觀念,所以才有英國文化影響下的華盛頓這種人,打了八年的戰爭,並沒說打江山坐江山。美國獨立了,但並沒有聯邦政府,因為最重要的是人權,而不是政權。所以他回家種花生。這樣一個民主素質那才是最根本的,就是人權高於一切。

人權概念遠溯至羅馬時期的亞多斯學派(Stoa),亞多斯派認為,人人都是平等的,因為每個人都分享神的理性。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宣告人權的有:英國1679年頒布的《人身保護法》和1689年頒布的《權利法案》,美國1776年通過的《獨立宣言》以及法國1789年頒布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它們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或第一批人權宣言」。這些《宣言》賦予人們以平等、自由、財產和追求幸福等權利,使人們從長期的不平等、沒自由和無權利狀態下解放出來,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

人權發展過程中的關鍵一步是1948年聯合國通過是的《世界人權宣言》,包括個人的權利和社會的權利;從而使人權普世化。

一,人權所指的人是什麼樣的人呢?

首先不是經濟人,經濟人以逐利為目的,見利不見人。在經濟人看來,無利可圖的人不是人;不能實現利益極大化的人是不合格的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可以犧牲他們的人權。恰如黑磚窯的老闆,人權遂蛻變為特權。而且,這種經濟人也是損人利己之人,不會為了保障他人的人權而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人權的保障需要人們的奉獻,如果人人都是經濟人的話,那麼人權的保障就缺乏保障。

其次不是道德人。如果人權所指的人僅是道德人,那麼那些不道德的人、壞人就不能享有人權。道德是一個主觀性很強的概念,每個人都可能被他人臆定為不道德的人。如果不道德的人不享有人權,最後可能無人能享有人權。其實,不道德的人也是人,也應享有人權,用人道的方式對待不道德的人,而不是冤冤相報,正是人權的要求。人權的享有超越道德評價,不問道德之有無和高低。

再次不是政治人。亞里士多德說,人是一種政治動物。其實,並非人的本性如此。人們具有國籍,是被政治決定的。但人權所指的人不是政治人,否則,那些遊離於政治之外的人,比如無國籍人、外國人就無法在某些國家中享有人權。人權儘管富有政治性,並且首先就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但真正的人權是去除政治、越超政治的。人權不是政治;把人權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就必然會限制人權。

其實,人權所指的人是生物學特徵的人,是抽象掉了一切附加的因素的具有人的基本形狀的人。這樣的自然人,才能包容全人類所有的人。只要具有生物學特徵的人,就享有人權。人權就是人之為人按其本性應享有的權利,只要是人,就有資格享有,別無附加條件。它超越了意識形態、敵我意識的狹隘偏見。正如《世界人權宣言》強調的:「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見解、國籍或出身、財產、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條件」。以「人」的名義而享有某項權利,並不排斥他人也可享有這項權利,人權是不同國家、不同文化間的所有人的唯一相同標誌,是所有人之間的公約數。

二,人權源於何處?

人權源於人的求生本能。剛出生的嬰兒就會吃奶,足以說明求生是人的本能,人生人生,人就是要追求生存權。同時,人權源於人追求幸福。而且人權源於人所固有的人格尊嚴,人權的根本宗旨在於捍衛人的人格尊嚴。《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就是這樣寫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富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上述人的本能和本性足以構成人權的來源。正如如《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共同指出:「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重申上一段話的基礎上,進一步「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美洲人權公約議定書》也認識到「人的基本權利並非源於某人是某國的國民,而是源於人類本性」。綜上所述:人權根源於人本身,是人所固有的權利,是人自己賦予自己的。

三,人權的內容是分等級的。

人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聯合國人權公約規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這叫「天賦人權」。第二類權利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里規定的「人賦人權」。這兩類人權有很大的區別:第一類「你不要,它也存在」,是天賦的,如「人身自由與安全」、「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自由發表意見」、「私生活、住宅、通信不得任意或非法干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權利」、「私人財產占有權」等,是人生而具備的;第二類人權如「工作權」、「受教育權」、「得到社會保障權」「免於飢餓的權利」等是人造的,是「人賦人權」,「你想要,也不一定有」。第一類權利是「可以立即實施的」,而第二類權利是「有條件才能實施的」。而且,第一類權利具有「可審判性」,第二類權利則不具有「可審判性」,無法根據公約審判。所以第一類人權全世界有同一標準,第二類權利依國情不同而不同。

最基本人權就是首要人權。首要人權除了生存權之外,理應包括與生存權同樣基本、同樣必要、同樣起碼的其他人權,以最低限度地保障人格尊嚴、展開人的本質力量。它們是: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禮貌對待權、思想言論自由權和生存權。

基本人權對於人是不可缺乏、不可替代、不可轉讓和不可分割的,所以,基本人權具有絕對性。生命尊嚴權是絕對的,在任何情況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換來更多生命的時候,社會也不能強制他放棄生命。生命尊嚴權為目的性人權或絕對人權,任何個人、組織、國家機構都不得侵犯。體現個人尊嚴的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也屬於絕對人權,這些人權絕不能被侵犯的。

為生命尊嚴權服務的人權稱手段性人權,主要指參政權;這些人權不具有絕對性,是可以轉讓的,但這種轉讓必須以自我同意為前提。

人權本質上是一種最低限度的權利。大致說來,像人格權、尊嚴權、生命權、平等權、自由權、安全權和受法律保障權及社會保障權等,都是「人之為人所必不可少」的權利,都被認為屬於人權。其實,人權的根本宗旨僅僅是要為人提供一個有人格尊嚴、平等自由安全,可以滿足人的基本需要,能夠體面生活的必要條件。

儘管人人享有人權,但並非人人都存在人權問題。真正存在人權問題的是那些由於種種原因僅憑自己的能力和努力無法過上有人格尊嚴和有基本保障生活的人。對他們來說,要享有人權必須依靠其他人的援助,而這種援助對其他人來說就是負擔,如果人權標準過高,勢必加重其他人的負擔。此外,要實現過高標準的人權,必然要增加政府的義務,政府為了履行這種強制性義務,必然要掌控更多的資源,進行更廣泛的干預,這樣就對公民權利和自由構成了威脅,還很可能侵犯人權。所以,人權應該是最低限度的,只能為人們提供有人格尊嚴和基本保障的生活。

有些國家在經濟發展的口號下,運用國家權力強拆民房、強賣土地等,必定帶來對人權的侵害。有些國家對待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一個態度,對待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又是一個態度,不能一視同仁……面對這種情況,1968年《德黑蘭宣言》就曾有力地提出了一切權利不可分割的命題,1977年12月16號聯合大會通過的《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案》也莊嚴宣告「深切相信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相互關聯和不可分割的。」1993年《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再次重申:「一切人權均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繫。國際社會必須站在同樣地位上,用同樣重視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態度全面看待人權。」因此,不可能有孤立存在的生存權。例如,強調生存權、發展權而剝奪言論、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不是實現了部份人權,而是沒有人權;人就失去了尊嚴地活下去的條件。因為人權是完整的,缺少了部份就沒有整體。以某一項取代其它,等於取消了在其它領域做人的資格。在任何一個單獨的領域喪失做人的資格,就全面喪失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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