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3)黃刑初字第00081號

公訴機關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桂某某,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於黃山市黃山區,漢族,小學文化,泥瓦工。住黃山市黃山區。2013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9月25日經檢察機關批准,當日由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黃山區看守所。 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黃山檢刑訴(2013)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桂某某犯故意傷害罪,於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項秋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桂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5月5日13時許,被告人桂某某來到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譚家橋鎮中墩村吳某甲家欲打麻將,看到陳某乙(在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譚家橋鎮翡翠明珠工地務工)也在吳某甲家打麻將,便上前叫陳某乙「美女」,又拿椅子坐在陳某乙身邊,將手搭在陳某乙肩上,同時探身將臉湊到陳某乙的臉前,陳某乙用手將被告人桂某某推開,被告人桂某某便抓起桌上的麻將砸陳某乙,並用手打陳某乙。在場的吳某乙等人拉住被告人桂某某,並將其推出門外,陳某乙也從後門離開吳某甲家返回工地宿舍。被害人朱某某(陳某乙的丈夫)在翡翠明珠工地攪拌機旁遇到陳某乙,看到陳某乙的傷痕便問其原委。此時,被告人桂某某騎電瓶車經過,並對被害人朱某某說陳某乙打他,被害人朱某某就上前拉被告人桂某某下車,雙方便扭打起來,兩人倒地後相互用拳頭毆打對方,打架過程中被告人桂某某掏出水果刀欲捅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朱某某發現後便用左手去抵擋,導致左手掌被刺中,水果刀被折斷。經安徽省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被害人朱某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事實當庭出示並宣讀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法醫學鑒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物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證明、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桂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輕傷)罪追究被告人桂某某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桂某某在庭審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了否認,提出被害人朱某某左手掌的傷不是被其用水果刀刺中受傷的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5日13時許,被告人桂某某來到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譚家橋鎮中墩村吳某甲家欲打麻將,看到陳某乙(在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譚家橋鎮翡翠明珠工地務工)也在吳某甲家打麻將,便上前叫陳某乙「美女」,又拿椅子坐在陳某乙身邊,將手搭在陳某乙肩上,同時探身將臉湊到陳某乙的臉前,陳某乙用手將被告人桂某某推開,被告人桂某某便抓起桌上的麻將砸陳某乙,並用手打陳某乙。在場的吳某乙等人拉住被告人桂某某,並將其推出門外,陳某乙也從後門離開吳某甲家返回工地宿舍。被害人朱某某(陳某乙的丈夫)在翡翠明珠工地攪拌機旁遇到陳某乙,看到陳某乙的傷痕便問其原委。此時,被告人桂某某騎電瓶車經過,並對被害人朱某某說陳某乙打他,被害人朱某某就上前拉被告人桂某某下車,雙方便扭打起來,兩人倒地後相互用拳頭毆打對方,打架過程中被告人桂某某掏出水果刀欲捅被害人朱某某,被害人朱某某發現後便用左手去抵擋,導致左手指受傷,水果刀被折斷。經安徽省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被害人朱某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證實:2012年5月5日下午,其在黃山區譚家橋鎮翡翠明珠的工地做事聽老婆陳某乙說被人打了並看見老婆臉上、脖子上有被抓的痕迹。這時騎著電瓶車趕到的桂某某在翡翠明珠的工地攪拌機旁對其說陳某乙打了他。其當時上去用手拉桂某某肩膀把他拉下了車,車子倒了,其就和桂某某扭打起來,在互扭過程中,其聽見王士和老婆喊了聲:「小心,刀來了」。其轉頭髮現桂某某手上拿了一把水果刀朝其肚子捅來,其用左手上去一擋,刀刺到其左手掌,手當時就流血了,在爭搶刀的過程中其用勁把刀身和刀柄之間撇斷了的事實。 2、證人吳某乙的證言證實:2012年5月5日中午,其在吳某甲家和方某某、陳某乙等人一起打麻將,下午1點左右,桂某某進了打麻將的房間後就坐在陳某乙旁邊,一隻手搭在陳某乙的肩膀喊「美女」,臉往陳某乙臉上湊,陳某乙推開桂某某的臉時用手一揮,大概手揮到了桂某某的眼睛,他眼睛當時好像有點紅了。桂某某馬上就拿起麻將砸陳某乙沒有砸著,接著用手抓陳某乙的脖子和衣服並罵一些難聽的話,其把他們拉開了以後小陳就走了,吳某甲之後也把桂某某推出了家。隨後桂某某就騎車走了的事實。 3、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實:2012年5月5日中午,其在吳某甲家與吳某乙等人打麻將,大約下午1點,桂某某進了打麻將的房間後喊了其一聲「美女」並從旁邊拿了一張椅子坐其身體右側,用左手搭其右肩上將臉向其臉靠過來,其用手推了他臉一下,之後,桂某某說其打了他並拿起桌上的麻將砸,用拳頭打其左肩,用手抓其臉和脖子。後來,吳某乙等人拉著就沒有打起來,其就回工地了,在工地其告訴老公朱某某說被桂某某打了,這時桂某某騎電瓶車來到其身邊對其老公說:「你老婆打我,我打過她了」,其老公就把桂某某拉下車並和他打了起來,打架的過程中其發現桂某某原來別在褲腰上的一把水果刀不見了,然後其就看見老公的左手流血了的事實。 4、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5月5日下午在翡翠明珠工地攪拌機旁邊其遇到了陳某乙,陳某乙告訴其在吳某甲家打麻將被桂某某毆打的經過,這時,陳某乙的老公過來聽說陳某乙被打了並看見桂某某騎車來到了身邊停下後,其看見陳某乙的老公和桂某某倒在地上相互抱著用拳頭打對方,突然,其又看見桂某某拿出一把刀出來,其於是就喊了聲「拿刀出來了」,之後,其就看見陳某乙老公的左手流血了的事實。 5、證人鄒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5月5日下午,在翡翠明珠工地其沒有看見桂某某和朱某某打架的具體過程,但打架結束後其看見朱某某手流血了的事實。 6、物證:水果刀一把(刀身與刀柄之間已斷裂)當庭出示給被告人桂某某辨認,其確認系在吳某甲家拿來並在翡翠明珠工地與被害人朱某某打架過程中被朱某某撇斷的那把水果刀。 7、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譚家橋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及隨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單證實:案發後,被告人桂某某作案用的水果刀一把(黃色塑料刀柄,刀片上刻有「聖海」標字)已被扣押並隨案移送的事實。 8、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黃)公(傷)鑒(法醫)字(2012)061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朱某某因外傷致左食指屈指深肌腱部分斷裂,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的事實。 9、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譚家橋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桂某某系被動歸案的事實。 10、黃山市公安局黃山分局譚家橋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證實:案發時,被告人桂某某已到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事實。 11、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2012年5月5日中午,我去翡翠明珠工地結完工資後喝了酒又去江龍標家買了部電瓶車,之後,去了吳某甲家準備打麻將,到了吳某甲家我看見在工地做事的一個四川女的也在打麻將,我拿了板凳坐她身後喊了一聲「美女,讓我打一下」,她卻一拳頭打在我左邊眼睛上,於是,我就用手抓了她的脖子,但被許多人拉開了。我跑進廚房準備拿菜刀又被吳某甲的老婆拉著了。等我回到打麻將的地方,那個女的已走了。之後,我就推著電瓶車回到工地的攪拌機旁邊時,那個女的老公(朱某某)把我堵住了並上來就打我,他把我按倒在地上用拳頭打,我就從口袋裡掏出一把水果刀準備捅他,剛把刀拿出來他就奪我的刀,在搶刀的過程中,刀就被弄斷了。這把刀是我從吳某甲家廚房進去的時候在他家筷子籠里拿的準備吃水果削皮用的。 關於被告人桂某某提出被害人朱某某左手掌的傷不是被其用水果刀刺中受傷的辯解意見,經查:雖然被告人桂某某在偵查機關及庭審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了否認,但被告人桂某某對從吳某甲家廚房筷子籠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及在翡翠明珠工地掏出了該水果刀準備捅被害人朱某某,雙方爭搶該水果刀的過程中,該水果刀被撇斷了的事實予以了承認,同時,本案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及證人王某、陳某乙的證言均證實了被告人桂某某與朱某某扭打的過程中掏出了該水果刀,之後,被害人左手即流血的事實。因此,被告人桂某某提出的該辯解意見不能成立,不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桂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輕傷)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桂某某於2013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至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審,共羈押15日,羈押期間依法應執抵刑期。據此,根據被告人桂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桂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 二、起訴移送的物證:水果刀一把(刀身與刀柄之間已斷裂)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建民 人民陪審員 方 康 人民陪審員 李團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書 記 員 汪 贇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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