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宗:中國法律哲學的立場和使命 ——評鄧正來教授《中國法學向何處去》 | 書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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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愛思想」網站,原文引自《河北法學》2007年第1期 作者:姚建宗

編輯:李欣南

圖片:師文、李欣南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包括法學在內的中國學術界就一直在做世紀的回顧與新世紀的展望工作。這種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講,也就是相關學科對自身的學術發展與理論進步的一種自我反省與意識,因而也並非沒有意義。但實事求是地說,十多年過去了,這種學科意義上的反省與自我意識,並沒有帶來相關學科真正的理論自覺和學術進步,那麼多的「回顧」與「前瞻」多年來也幾乎千篇一律,學者們所說的還是那些大同小異的話、所寫的還是那些大同小異的文字。這表明了我們的這種學科意義上的學術回顧與展望,在學術方面基本上沒有什麼進展,大體上還是在原有的水平和層次上躑躅徘徊。正因為如此,鄧正來教授先發表於《政法論壇》2005年第1至4期的長文、後於2006年在商務印書館以同名出版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一經問世,就引起中國法學界的極大震動,並引發了包括法學學者在內的整個中國人文社會科學許多學者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總體而言,學者們對正來教授的這部作品是贊彈互現、褒貶兼具。我個人認為,正來教授的這部作品在事實上的的確確把中國法學學者那種出於「世紀情節」而引發的對法學的世紀回顧與前瞻真正從「學術」層面做了極大的推進,從而也為中國法學界就「究竟什麼才是真正的法學學術史研究」做了典型的學術示範,而這無疑是非常重要和有意義的。但在我看來,正來教授通過這部作品實際上所闡釋的乃是「中國法律哲學的立場和使命」,而這對於中國法學來說可能更為重要。

1中國法律哲學的立場

鄧正來教授的論著通篇都是圍繞著對他所謂的自1978年以來到2004年26年間整個中國法學的批判性反思,尤其是集中對他所認為的中國法學中最有影響的幾種理論主張即「權利本位論」、「法條主義」、「法律文化論」和「本土資源論」的深入分析和批判,批判似乎也就成了正來教授的主要著力點和主要關注。因此,人們也就很容易把對鄧著的解讀放在他的這種批判本身是否準確和恰當上。我倒覺得其實不然,正來教授的論著雖然的確是以批判中國法學中的四種主要理論主張為重點而展開對中國法學的整體的批判的,但其要旨並不在於「批判」本身,而恰恰在於透過這種批判而進行的「建構」:建構中國自己的法律哲學。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我把《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看作為是鄧正來自己對中國法律哲學的基本立場和使命的一種宣言。

任何一種法律哲學都必然、也必須具有自己的思想立場或者學術立場,這也是其作為思想進行自我建構並作為思想而發生社會效用或者實踐影響的前提和基礎。鄧正來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中非常鮮明地顯現和表明了其所主張的中國法律哲學的立場。這種立場由彼此結合或者同構著的三個方面組成:

第一,中國法律哲學的實踐立場。這種實踐立場所顯示的是,中國法律哲學必須密切關注和把握中國的社會現實實踐,但這種關注和把握並不是、也不能是直接地對中國社會現實的客觀描述,也不是和不能是對中國社會現實的主觀「剪裁」,而是對中國社會現實的切實把握與關注,也就是對中國社會現實的「思想」性的把握和關注,對中國社會現實的「理論」(或「學術」)性的把握和關注。正如鄧正來教授所說,26年的中國法學在整體上「不是根本不關注中國的現實問題,就是對中國現實問題做任意『切割』或『裁減』的處理——在高喊關注中國現實的『口號』聲中繼續不關注和不研究中國的現實問題。」[1]他主張,一定要在思想和理論上對中國的現實生活做「問題化」的理論處理,而「對中國的現實生活做『問題化』的理論處理,既不是對現實現象所做的毫無問題意識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對各種現象的簡單羅列,而是在社會學和經濟學既有研究的基礎上對中國社會轉型階段做切實的研究。在這裡,由於中國現實是『問題化』理論處理的對象,所以中國現實從屬於的當下世界結構以及中國結構便是我們思考和探究的基礎性要素;與此同時,對這種中國現實所做的理論處理又是我們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根據——或者說我們定義『中國』的根據,因為它是我們根據自己的話語去思考和想像中國及世界之未來的出發點。」[2]

第二,中國法律哲學的人的立場。法律哲學本身就是對現實的人們的真實法律生活的哲學觀照——對現實的人們的現實法律生活的哲學理解以及對現實的人們的未來的或者理想的法律生活的哲學想像——或者說思想建構。但是,法律哲學對人的法律生活進而是人的全部生活的哲學觀照,不是、也不能是只對社會中的部分人的生活的觀照,而是對社會的全體或者整體的人的生活的觀照。鄧正來教授通過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都市化」的分析與批判性反思,實際上所表明的乃是對中國法律哲學缺乏真正的人的立場的嚴重不滿,也是對中國法律哲學的人的立場的呼喚。對此,我深以為然。在幾年前的一篇談論「法治」的文章中,我也表達了對我國法學存在的那種人為割裂整體的人而以「城市人」來取代整個中國社會的人的傾向的批評,我說:「我總覺得,現時的中國法學者和法律人思考法治問題的立場和態度比較偏心,他們是有意無意地站在城市位置,以『城裡人』的口氣在講話,法治的中心似乎天經地義地在城市;農村作為城市的邊緣化地域,似乎也理所當然地被認定為是法治的邊緣或邊疆。這樣一來,法治建設在中國農村的推行便有如城市向農村的『拓殖』或者對農村這塊『邊疆』的開發,自然而然地體現出時間維度上的滯後。我個人認為,在法治問題上,我們既有必要承認其歷史形成的『西方中心主義』又有必要承認其人類文明發展的普適性與共同性的成分,因此,中國的法治實踐必定是在對西方法治的借鑒與批判之中展開的;但同時,中國的法治實踐也必須克服其『城市中心主義』的態度和立場。」[3]沒有這種對真正的作為整體的中國人的立場的確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中國法律哲學。

第三,中國法律哲學的中國立場。法律哲學本身就是對人的理想法律生活的思想建構,而這裡的人又是在確定的時空維度中的人,因為只有這樣的人才是真實的人,也只有這樣的人才是有真正的生活的人。中國法律哲學之於真實的人及其生活的意義,是必須體現在真實的時空維度中的,抽象而一般的法律哲學或者說失去了時空維度的法律哲學對於思想實踐而言是沒有什麼真正的意義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鄧正來教授特彆強調了中國法律哲學的中國立場的意義,也可以說,鄧正來教授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中所力圖揭示出來的所有主題或者問題,都是從真正的「中國」立場而生髮出來的主題或者問題。他說:「我對作為整體的中國法學的反思和批判,事實上還隱含著一個最為根本的問題,即什麼是『中國』以及如何認識和解釋『中國』的問題?因為在我看來,中國法學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所存在的種種問題,比如說自覺不自覺地受著我所謂的『現代化範式』的支配、不加質疑地把西方社會的制度性安排轉化成『法律理想圖景』予以引進和信奉、進而遮蔽甚或扭曲中國現實社會結構或中國現實問題等等,除了本書所做的各種分析和討論以外,都在根本上涉及到了我們重新定義『中國』、如何重新定義『中國』和根據什麼定義『中國』的問題。這裡需要強調指出的是:首先,在根本的意義上講,『中國』必須由中國人民自己來定義,而不能只由某些人——比如說中國的『都市人』——來定義,也絕不能由西方人來定義;其次,我們需要根據中國本身——亦即世界結構中的中國——來定義『中國』。在這裡,『中國』既是我們思想的出發點,又是我們研究的對象。換言之,我對中國法學的反思和批判以及對『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之建構的主張,在根本上乃是以一種自主的方式重新定義『中國』之努力的一部分,至少是開始要求根據中國本身定義『中國』並建構『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的開始。」[4]鄧正來教授特彆強調,中國法律哲學的「中國」立場,所顯示的是「中國」在世界結構中的通過「思想」而顯現的獨立性,即「在當下的世界結構中,我們的思想要開始『說話』,但絕不是以一種簡單的方式說『不』,而是要在思想的『說話』中顯示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亦即我們據以形成我們共同記憶的『理想圖景』,我們據以生成出對中國之認同的『理想圖景』,以及我們據以想像中國未來的『理想圖景』。」[5]這種「中國」立場同時所顯示的也是,在世界結構之中,作為「主體性」的「中國」之「思想」表達的自主性。鄧正來教授說:「長期以來中國是一個主權國家,但是自與西方遭遇以降還沒有成為一個『主體性的中國』。因此,世界結構中的中國的實質不在於個性或與西方國家的不同,而在於主體性,在於中國本身於思想的主體性,其核心在於形成一種根據中國的中國觀和世界觀(亦即一種二者不分的世界結構下的中國觀),並根據這種中國觀以一種主動的姿態參與世界結構的重構進程。在當下的世界結構中,從強調『主權的中國』到強調『主體性的中國』的轉換,根本的要旨便在於突破主權的限度,走向世界結構層面的『主體間性』、『文化間性』或『文明間性』,而這在更深的層面上則意味著不再是某些主權國家決定世界結構的規則或合法性,而是主體間性與世界結構的規則或合法性在交往和商談中一起生成演化。」[6]中國法律哲學對於「中國」立場的追求和堅守,或者說中國法律哲學對於「主體性中國」的自我認同,所力圖表達的乃是中國法律哲學在思想上對於世界結構以及世界結構中的中國的思想造型的自主性與參與性,是對面向實踐的思想言說的平等主體資格的一種追求。

而中國法律哲學的這些基本的思想立場,實際上又始終都是與中國法律哲學的根本使命密切而直接地聯繫在一起的。

2中國法律哲學的使命

我始終堅持認為,在理論和思想的意義上,任何學術研究都不能不以某種理想性的使命為其價值或意義負載。在十多年前以在讀碩士研究生身份所發表的一篇現在看來非常膚淺的論文中,我開篇就強調:「理論法學研究,不能僅僅滿足於對現實法的注釋,更為重要的應該是對現實法的評價和對理想法的建構,並以此指導法的實踐活動。」[7]在某種意義上,法律哲學就是對於人們的法律生活理想或者理想法律生活的思想與觀念造型,所以,為現實的人們提供符合生活本意的理想法律圖景也就成為法律哲學的當然使命。自然,中國法律哲學的使命也就是在上述思想立場上為中國人民提供符合中國人民自己的生活本意的理想法律圖景。

《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近20萬字的篇幅,形式上都是對近26年來的中國法學及其主要理論主張的深刻批判,但其思想的主線和主要的(也可以說幾乎全部的)學術關注始終是中國法律哲學的根本使命的闡明,即中國法律哲學的使命在於為中國人民提供符合中國人民的生活本意的理想法律圖景。恰如鄧正來教授所言:「在我看來,一方面,任何一種現行的法律制度和與之相關的法律秩序都不可能僅僅根據其自身而得到正當性解釋;另一方面,法律哲學因為人們不斷要求法律哲學能夠保證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而絕不能逃避對法律/法律制度的最終基礎或未來走向的關懷,因此法律哲學還必須在很大程度上依憑某些高於現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的原則——法律理想圖景,更必須根據現行法律制度/法律秩序與某一國家在特定時空下整個社會秩序的性質或走向之間的關係加以考量。

再者,法律哲學的根本問題,同一切文化性質的『身份』問題和政治性質的『認同』問題一樣,都來自活生生的具體的世界空間的體驗:來自中國法律制度於當下的具體有限的時間性,同時也來自中國法律制度所負載的歷史經驗和文化記憶。這在根本上意味著,中國的法律哲學必須對下述基本問題進行追問:中國當下的法律制度處於何種結構之中?中國當下的法律制度是正當的嗎?中國這個文明體於當下的世界結構中究竟需要一種何種性質的社會秩序?中國法律哲學評價法律制度正當與否或者評價社會秩序可欲與否的判准:究竟是根據西方達致的理想圖景,還是根據中國達致的理想圖景?究竟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義、自由、民主、人權、平等的概念,還是它們與中國發展緊密相關的特定的具體組合?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提供什麼樣的理想圖景?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根據什麼來建構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西方的經驗抑或中國的現實?中國的法律哲學究竟應當如何建構這些理想圖景?」 [8] 毫無疑問,這些問題意識始終是與「法律哲學的使命緊密勾連在一起的。」[9]

那麼,現在的中國法律哲學意識到了自己的這個使命並有所行動了嗎?鄧正來教授認為沒有。他說:「從1978年至2004年,中國法學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時也暴露出了它所存在的一些問題,而它的根本問題就是未能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制/法律發展提供作為理論判准和方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這是一個沒有中國自己理想圖景的法學時代。然而,中國為什麼會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呢?顯而易見,這個問式之中已然隱含了一個針對中國法學更為直接同時也更為根本的問題,即作為應當提供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的中國法學,為什麼沒有完成這項使命?或者如內在批判路徑(即以中國法學承諾的目標來批判中國法學的角度)所示: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所以,鄧正來教授寫作的目的就是要對「中國為什麼會缺失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這個理論論題嘗試給出他個人的回答,也就是要「透過對這個論題的理論討論而闡明界分中國法學這個時代的判准,進而揭示出中國法學超越這個時代的可能方向。」[10]

經過分析,正來教授得出結論說:「中國法學之所以無力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制/法律發展提供一幅作為理論判准和方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進而無力引領中國法制/法律朝向一種可欲的方向發展,實是因為中國法學深受著一種我所謂的西方『現代化範式』的支配,而這種『範式』不僅間接地為中國法制/法律發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還致使中國法學論者意識不到他們所提供的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與此同時,這種占支配地位的『現代化範式』因無力解釋和解決由其自身的作用而產生的各種問題,最終導致了中國法學總體性的『范失』危機。」 [11]他認為,「『現代化範式』對中國法學的支配,不僅致使中國法學論者為中國法律/法制發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還致使他們看不到中國法學所提供的並不是一幅『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而是一幅未經審查或批判的以西方現代性和現代化理論為依憑的『西方法律理想圖景』,是一種將整個當下中國『都市化』的普遍主義謀劃。」[12]據此,鄧正來教授指出:「我們必須結束這個受『現代化範式』支配的法學舊時代,並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13]換一句話說,中國法律哲學必須自覺意識並真正開始思考其思想和理論的使命,必須自覺擔當為中國人民提供符合中國人民自己的生活旨趣與本意的理想法律圖景。

3中國法律哲學使命的踐履

鄧正來教授已經闡明了為中國人民的生活提供「中國法律理想圖景」這一中國法律哲學的根本使命,那麼,中國法律哲學又是或者又應該是如何來擔當或者踐履這一使命的呢?鄧正來教授又是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的呢?

讀完鄧正來教授的近20萬言的文字,可能許多讀者在興奮之餘也都不同程度地有一些失落或者不滿足:因為他們沒有看到滿以為鄧正來教授肯定會為大家提供的那不管完美不完美的具體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因此,當讀到鄧正來教授這樣的文字的時候,可能很多讀者頗為失望:「這類有關『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是什麼』的問題或者以『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是什麼』為前提而提出的問題頗為重要,值得認真對待。但是,從學術研究的角度上講,我必須指出,這類問題在根本上透露出了一種我本人極其反對的『本質主義』傾向,是以一種我們以為存在著某種本質性的、唯一正確的、超越時空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實體性理念為前設的。」[14]同時,鄧正來教授早就指出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乃是由論者根據其對中國現實情勢所做的『問題化』理論處理而建構起來的一種有關中國社會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國自然法』。」[15] 所以,很可能相當一部分讀者還會堅持認為,儘管鄧正來教授做出了反本質主義的明確表態但他實際上一刻也離不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是什麼這個本體論的問題,因此很可能一部分讀者還會認為鄧正來教授非常狡猾地以其高超的學術論證技巧掩蓋了這個問題。

其實不然。從哲學的角度來看,我絕對認可鄧正來教授的意見和問題處理方式:提供一個確定的或者說在「是什麼」意義上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在這裡並不重要,甚至根本就沒有必要。這裡的真正理論問題或者真正的哲學問題,不是「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是什麼」而是「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該如何建構」。從哲學上看,「理想圖景」的「有與無」和「是什麼」只是一個事實層面的或者現實層面的問題,只有「理想圖景」本身「如何建構」才是一個思想與理論層面或者學術層面的問題。而這後一個問題,實質上就是一個有關思想或者觀念的操作問題,也就是一個思想或者觀念的造型的問題,當然也就是一個思想或者觀念的思想實踐的問題。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這部著作中,鄧正來教授從來就沒有否認過中國法學存在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恰恰相反,他正是在認可中國法學的確存在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的前提下展開對中國法學的反思和批判的。只不過他所認為的是,中國法學所提供的「法律理想圖景」不是(它本來應該是)「中國」自己的「法律理想圖景」而恰恰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圖景」,這裡就出現了不匹配或者錯位的問題。而究其原因,鄧正來教授認為是因為中國法學在整體上受到了他所謂的西方「現代化範式」的深刻影響,從而使中國法學和中國法學論者由於深處其中而基本上對這一深刻的重要問題不意識。

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在思想上和觀念上製造或者建構或者處置真正的理論問題。具體說來,中國法律哲學使命的踐履,不在於構劃或者得到一個成型的具體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而在於「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各種可能性的思想與理論籌劃的思想方法。於是,鄧正來教授從思想操作的角度對中國法律哲學使命的踐履也即「如何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做了理論化的問題處理:面向世界結構中的「主體性的中國」、面向世界結構中的「主體性的中國」的「中國人」、面向世界結構中的「主體性的中國」的「中國人」的生活「現實」或者「實踐」來思考和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而承擔這樣的思想建構任務的中國法律哲學,也就必然地在其具體而實際的思想與理論工作呈顯其思想個性。恰如鄧正來教授本人所宣稱的:「首先,我所講的法律哲學或中國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並不只是發現或解讀那些對中國的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起了或起著作用的有序的『語法規則』,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對那些『語法規則』之於當下中國的可欲性或正當性進行追究。第二,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並不只是重新展現、感受和理解中國社會轉型背景下法治的複雜性、艱巨性、特殊性以及與此相伴的長期性,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反思既有的法治道路和探尋一條從當下的中國角度來看更為可欲和正當的道路或者一種更可欲和正當的社會秩序。第三,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並不只是把法律視作一種中立的技術或實踐,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努力把法律從中立技術的觀念之中解放出來,並且努力闡明法律是一種政治工具,進而要求法律人就如何使用這種政治工具的問題進行選擇、做出決斷,使法律為中國人共享一種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服務,為中國法制發展服務。第四,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並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所承諾的價值目標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不只是用法律制度/法律之實施的具體的社會效果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也不是用先在於或超然於法律制度/法律的終極性圖景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而更重要的,毋寧是根據我們對法律制度/法律的實施與中國在特定時空下整個社會秩序的性質或走向間關係的認知來評價這些法律制度/法律。第五,這樣的法律哲學,所關注的並不只是捍衛或保障『發展主義』意識形態下的各種物質性狀態,而更為重要的,毋寧是探尋那些能夠使中國人能夠共享一種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滿意的生活的理想圖景。」[16]

從中國法律哲學的立場和使命來如此理解《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也許更符合鄧正來教授的本意。但也許更是對鄧正來教授的重大誤解。因為,這種理解也內在地顯現出了鄧正來教授論著的名稱本該是「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建構」而不是、也不應該是「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也就是說,鄧正來教授的論著的副標題更適合做論著的標題,而其論著的標題「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嚴格說來本就不構成為一個真正的理論問題,或者說「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在理論上實際是個「假問題」或者「偽問題」。

4中國法律哲學的「問題」製造

我是從法律哲學的「問題」製造的角度判斷鄧正來教授提出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是一個「假問題」或者「偽問題」的。我可以大膽地說,鄧正來教授絕對是一個「思想解構」的大師,但他確實不是一個「思想建構」的大師,或者說,他根本上就無意成為一個「思想建構」大師。上文已經談到過,鄧正來教授做過明確聲明:他是特別反對諸如「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是什麼」這樣的本質主義的提問的,因此他絕不會在自己的論著中給出一個本質主義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來。因為他清楚,他的這個提問本身就存在著一個理論陷阱:按照鄧正來教授的思路,若問「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必然的答案就是「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但只要他開始著手對於「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思想建構」,就必然會有一個「法律理想圖景」(可能是「中國的」,也可能是「西方的」,還可能是「別的什麼地方的」)的本質主義的結局在前面邏輯地等待著他,這樣,他就不能不自我否定了。所以,嚴格說來,鄧正來教授所設定的問題「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本身就是無解的,其所謂要「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的宣言實際上也就不具有「思想建構」或者「思想創造」意義上的「思想操作」可能性——只是看起來很美。如此,我便不能不認為鄧正來教授提出的這個「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問題乃是在思想或者理論意義上的「假問題」或者「偽問題」。

在一個由張曙光主持,鄭永流、舒國瀅、朱景文、莫紀宏做評論人的對其長文《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進行研討的小型會議上,鄧正來教授說:「我在我文章的最後寫了這樣一句話:『當我把你從狼口裡拯救出來的時候,請別逼我把你重新送回到虎口中去』。這是因為我知道,肯定會有很多人會讓我去提供一個中國法律的理想圖景。我認為,這不是誰提供理想圖景的問題,而是每個中國人,每個法律人,每個自以為他是關心中國的人應該思考的大問題。至於最後形成什麼樣的理想圖景,則是反覆博弈達成的重疊共識;對於當下的中國和中國人來說,這不是關鍵的問題,關鍵的問題則是我們必須現在開始思考這個問題。」[17]這裡卻又非常明確地顯現出鄧正來教授並不是真正反對給他的這個「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問題一個「本質主義」的結論,只是他本人不願意這樣做而已,而且,他也認為對這個問題的思考是必然會在最後形成一個具體的「理想圖景」的,只是這個時候的「理想圖景」不是任何個人單獨的「思想建構」而是眾多的人在單獨的「思想建構」過程中「反覆博弈達成的重疊共識」,

也就是說這是一個眾人共建的「理想圖景」。但從結局的意義上來說,難道這個「理想圖景」就不是「本質主義」的嗎?我認為,在這裡,鄧正來教授在事實上還是認為他的這個「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問題在長時段中依然有一個或者說依然無法避免「本質主義」的結局。

也許是自覺到了這個問題存在著的邏輯上的這個毛病,所以,鄧正來教授強調「這不是誰提供理想圖景的問題,而是每個中國人,每個法律人,每個自以為他是關心中國的人應該思考的大問題」,進一步說,提供不提供具體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對於當下的中國和中國人來說,這不是關鍵的問題,關鍵的問題則是我們必須現在開始思考這個問題。」那麼,就中國法學而言,中國法學學者「思沒思考」、又「提沒提供」他們自己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呢?鄧正來教授說沒有,他認為中國法學學者對這個問題是沒有意識的、是「不思」的。[18]但鄧正來教授自己在事實上卻又始終是認為中國的法學學者確實是在「思考」這個問題的而不是「不思」這個問題,只不過鄧正來教授指責中國法學學者所提供的不是「中國」的「理想法律圖景」而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圖景」。也就是說,在鄧正來教授看來,中國法學學者所提供的這個「法律理想圖景」是「不可欲」的。很明顯,在這裡,鄧正來教授對待中國法學學者思考不思考或者如何思考類似於他的這個「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問題的態度地地道道地是「結果主義的」!因為判定中國法學學者所提供的這個「法律理想圖景」是「西方」的,因而他認為是「不可欲」的。

為什麼說中國法學學者所提供的這個「法律理想圖景」是「西方的」呢?鄧正來教授說,因為中國法學學者深受「西方的」「現代化範式」的支配而不自知,在這種「西方現代化範式」支配之下進行中國法律哲學的思想建構,無論是誰都不可避免地只能提供出「西方法律理想圖景」來,張文顯代表的「權利本位論」也好,部門法學論者的「法條主義」也罷,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論」也好,朱蘇力的「本土資源論」也罷,統統擺脫不了這種理論的歷史命運。但問題是,假如我們換一個角度,如果中國法學學者統統放棄鄧正來教授所說的「西方現代化理論」及其「西方現代化範式」,而選擇「別的」、也屬於「西方的」一些社會理論,又當如何?其結果是不是依然還是只能結出「西方」文化基因的、還是屬於「西方法律理想圖景」的果呢?如果是這樣,那麼,我只能說鄧正來教授主張凡信奉並運用「西方的」任何社會理論思考並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結果都只能是產生出地地道道的「西方法律理想圖景」來。如此,那麼,我們知道,鄧正來教授本人就深受西方社會理論的影響,不論是他所倡導的中國「市民社會理論」研究,還是他致力於的對中國社會科學自主性的思考,甚至《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這部論著對中國法學的批判性反思和由此提出的開啟一個自覺研究「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法學新時代的宣言,都不折不扣地大量運用了「西方」社會理論的各種資源。如此,鄧正來教授自己還能夠否認自己的學術理論成果也是典型的「西方」式理論成果嗎?!

我知道,鄧正來教授會說:「這絕對是無理取鬧!誰說過在思想上接受了『西方』的社會理論、在理論論證中使用了『西方』的學術理論資源所產生的就一定是『西方』的理論成果或者理論主張呢?!」的確如此!我同意。鄧正來教授的辯解絕對有理,他也的確沒有這樣說過。但問題是,從鄧正來教授的思維邏輯來看,這種推理是兩種相對比較合理的理論推理路徑之一。除此之外,唯一的另一種理論推理路徑只能是:中國法學學者沒有從「中國」的立場來思考「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或者「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問題,所以,迄今為止的中國法學沒有能夠為中國的法制與法治提供「中國」的「法律理想圖景」。但是說實話,無論是你自覺地意識到了還是沒有意識到,或者無論是你承認還是不承認,任何人都是絕對無法從根子上擺脫自己的民族文化傳統對自己的思想與行為的深刻影響的,因為這民族的文化傳統已經成為該民族的人們的血液的內在成分了,所以,無論中國(其實是任何國度)的法學學者如何去採用或者運用「西方的」或者「別的」什麼國度的思想與理論資源來建構其法律哲學中的「法律理想圖景」,這種「理想圖景」都絕對而實實在在地是「中國」的「法律理想圖景」而根本就不可能是 「別的國家」的「法律理想圖景」,這正如我一直堅持批判的我國的理論與實踐界一直毫無理論邏輯地倡導所謂的「中國特色的」「什麼什麼」一樣,這本來就是毫無意義的多此一舉的「說明」。所以,鄧正來教授對於中國法學學者依據「西方」的「現代化理論」及其所演化的「現代化範式」對「中國」的「法律理想圖景」所做的「西方法律理想圖景」的判斷和指責,真的是沒有什麼真正的理論合理性可言的,當然也就是沒有什麼真正的理論邏輯可以支撐的獨斷。

綜上所述,鄧正來教授就中國法律哲學所提出的問題「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大體上可以說確實是一個「假問題」或者「偽問題」。那麼,究竟該如何看待鄧正來教授所提出的問題呢?事實上,鄧正來教授自己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中也承認,中國的法學學者(可能每一位學者)在事實上都是「有」自己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而且,基於民族文化傳統的潛移默化的深刻影響,無論中國的法學學者所使用的學術理論資源是「西方的」還是「非」「西方的」,其所建構的「法律理想圖景」都始終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中國的」,而絕對不是或者不可能是任何「西方的」或者「別的哪一方的」。同時,既然中國的法學學者無論依據何種學術理論資源,其所提供的有關中國法律的理想圖景都不能不是「中國的」,而且,這種多樣化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不是一個確定的「事實狀態」或者「自然狀態」,這些「事實狀態」或者「自然狀態」在總體上「自然而然」地也就顯現出了「中國法學」的邏輯走向——即「向何處去」,那麼,把「中國法學向何處去」 作為一個法律哲學的「理論」問題提出來似乎就沒有什麼真正的理論意義了,更何況,「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這個設問十分明顯地彰顯出了一種強烈的「理性」設計色彩或者說「本質主義」的內在預設,而這恰恰與鄧正來教授所表示的強烈的「反本質主義」相抵觸!

於是,我們可以看出,在中國法律哲學的意義上,關鍵的問題並不在於「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而是「中國法學從何處來」以及「中國法學現在怎麼樣」;不在於「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而關鍵在於「如何建構」「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我認為,這恰恰是鄧正來教授《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真正的思想與理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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