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關稅」:一直在上漲,從未太優惠

導語:近日「中國政府正醞釀調高對跨境電商進口環節試征的行郵稅」的消息被公眾關注,其中不乏聲稱「行郵稅太低,跨境電商網購還不繳增值稅,這是稅負不公平」的聲音。其實這些理由完全站不住腳。

「跨境電商不繳增值稅」的說法罔顧事實。行郵稅按官方定義屬於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的集合,被課徵行郵稅的「跨境網購」商品不可能免繳進口環節增值稅

支持提高行郵稅者,聲稱「跨境網購的商品不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國內企業不公平」。不過按照中國官方的《財政稅收法》教材和中國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編撰的最新版《中國海關通關標準化手冊》,行郵稅是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的簡稱,是海關對入境旅客行李和郵遞物品徵收的進口稅,其中包括關稅以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行郵稅實際上為個人非貿易性入境物品徵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工商稅收的總稱。行郵稅既然是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集合,被課徵行郵稅的「跨境網購」商品就根本不可能「不繳增值稅」。

「行郵稅遠低於關稅加增值稅」的說法不實。作為「跨境網購」入境商品的大宗,化妝品類的行郵稅率是50%,是普通護膚品關稅稅率近十倍、眼用/唇用化妝品關稅稅率五倍,絕非遠低於關稅稅率

為提高行郵稅率背書的理由之一,是行郵稅率遠低於關稅加增值稅率,導致國內貿易不公、政府稅入流失。其實現在的「跨境網購」模式中跨境電商進口商品適用的雖說是行郵稅率,卻絕不能是遠低於關稅稅率、「大部分都在10%這一檔」。按2014年底《錢江晚報》的報道,「跨境網購」最高峰期時服飾、母嬰用品和化妝品類最火爆,這三類商品的佔比達到總額的80%以上。而「「跨境網購」中的化妝品類適用的是行郵稅里最高檔的50%稅率,按2014年海關稅率稅則算,是普通護膚品(含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藥品除外)貨物的最惠國關稅稅率6.5%的近十倍、眼用/唇用化妝品的最惠國貨物關稅稅率10%的五倍。考慮到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後,兩百多個貿易對象國家中只有不到二十個沒有互加的最惠國待遇,最惠國關稅稅率實際就是普通關稅率。這樣一來,就算再加上17%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率,化妝品的行郵稅率也遠高於關稅率加增值稅率之和。所謂「行郵稅導致稅入流失」,至少在化妝品這一項上是完全顛倒黑白。

政府從未忽視對逐漸興起的「海淘」行業征斂,2010年海關就通過新規,將行郵稅起征門檻降低十倍,免稅額從500元降到50元

其實行郵稅在中國一直在隨著「跨境網購」、「海淘」、「代購」的普及逐漸上漲,2010年海關總署發布的第43號公告稱,從9月1日起,取消了過去對個人郵遞物品500元的免稅額,並且對郵遞進境物品應繳進口稅超過50元的一律按商品價值全額徵稅。行郵稅起征點被大幅降低。根據海關總署《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每千克奶粉的稅額是20元;香水、乳液、粉底單件物品稅額為50元。若按過去500元標準來看,每寄25千克的奶粉才達到徵稅標準,按900克一罐算,相當於27罐左右,化妝品則可以購買數十件之多。隨著2010年43號公告的生效,2010年9月1日起,奶粉一次也只能寄兩罐才可以免於徵稅,而郵寄化妝品1瓶就會達到應徵稅額限制。

中國海關還對本應零關稅進口的商品征行郵稅:2010年海關罔顧商務部質疑,堅持對本應零關稅的「海淘」IPad征20%行郵稅;2012年海關堅持對本應零關稅的「海淘」紐西蘭嬰兒配方奶粉征10%行郵稅

2010年、2012年中國海關兩次明確對本是零關稅進口的商品徵收行郵稅。2010年中國海關罔顧商務部發函質疑,堅持「海淘一部IPad按五千元完稅價格征一千元行郵稅」。當時商務部就向官方媒體透露,按中國加入的WTO《信息技術協定》,包括通訊設備、計算機、晶元在內的二百多項信息技術產品將已在2005年實施零關稅並且取消消費稅。而行郵稅按海關自己的定義,就是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合併徵收。

2012年3月,海關總署出台《海關總署2012 年第15號公告》和《對於海關第15號公告等政策的說明》,強調了進境奶粉不免除行郵稅,仍按10%稅率徵稅。而按《中國和紐西蘭自由貿易協定》,2012年元旦起,紐西蘭向中國出口的原產乳製品關稅中,嬰兒配方奶粉和酸奶關稅就該降為0,即使超過額度限制的貨量也只能征5%關稅。如果說行郵稅的稅率稍低於國內商品稅負就是「貿易不公平」,那中國加入WTO體系承諾的、簽訂的各項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的種種零關稅條款豈非更不公平?按國內專家支持提高行郵稅率的理由邏輯,退出世貿體系、撕毀所有已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才是對國內企業稅負至為公平的選項。

整治「海淘」,還可利用文字遊戲。海關將WTO協定中的「所有進出境產品」強行分為「物品」和「貨物」,只對「貨物」執行關稅優惠,「物品」的行郵稅率有增無減

中國海關對「無視貿易協定征行郵稅」一直自有一套解釋:跨境電商的入境商品是按「自用」的「物品」徵稅,而WTO規則等針對的是「一般貿易」的「貨物」。但按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1條,規定不得對進出境產品實行除關稅、國內稅等之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WTO的這一規則適用於所有「進出境產品」,並沒有按入境後用途做非盈利的物品和盈利的貨物的區分。不過中國的《海關法》規定,中國將進境商品區別為貨物、物品等不同對象,適用不同的規則。按《海關法》有關規定,所謂「貨物」,就是通過貿易渠道進出境,用於加工、生產、銷售等的商品,「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徵,進境後不得出售或出租。按中國官方的定義,行郵稅,即「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其徵稅對象為進境「物品」。這樣一來,按中國加入WTO時的承諾、或與單個國家簽訂的貿易協定中,規定的免關稅「貨物」,就可以認定「物品」繼續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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