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輔導期是專門對新批准為一般納稅人的商貿企業規定了最少6個月的輔導期,在輔導期內其進項稅實行先比對,待比對相符後才能抵扣,而一般比對結果要第二個月才能看到,所以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的進項都是隔月抵扣而正式一般納稅人是當期認證當期抵扣過後如比對不符再做進項轉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一般納稅人)》及其附表填表說明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一般納稅人)》填表說明本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的貨物,也使用本表。(一) 本表「稅款所屬時間」是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三) 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稅務機關為納稅人確定的識別號,即:稅務登記證號碼。(四) 本表「所屬行業」欄,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中的最細項(小類)進行填寫(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附後)。(五) 本表「納稅人名稱」欄,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不得填寫簡稱。(六) 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欄,填寫納稅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七) 本表「註冊地址」欄,填寫納稅人稅務登記證所註明的詳細地址。(八) 本表「營業地址」欄,填寫納稅人營業地的詳細地址。(九) 本表「開戶銀行及帳號」欄,填寫納稅人開戶銀行的名稱和納稅人在該銀行的結算帳戶號碼。(十) 本表「企業登記註冊類型」欄,按稅務登記證填寫。(十一) 本表「電話號碼」欄,填寫納稅人註冊地和經營地的電話號碼。(十二) 表中「一般貨物及勞務」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貨物及勞務以外的其他貨物及勞務。(十三) 表中「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 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的貨物及勞務。(十四) 本表第1項「(一)按適用稅率徵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銷貨退回的銷售額用負數表示)。包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但按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貨物和價外費用銷售額,外貿企業作價銷售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按適用稅率計算調整的銷售額。 「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一》第7欄的「小計」中的「銷售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十五) 本表第2項「應稅貨物銷售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的應稅貨物的銷售額(銷貨退回的銷售額用負數表示)。包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但按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貨物和價外費用銷售額,以及外貿企業作價銷售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一》第5欄的「應稅貨物」中17%稅率「銷售額」與13%稅率「銷售額」的合計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十六) 本表第3項「應稅勞務銷售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的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一》第5欄的「應稅勞務」中的「銷售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十七) 本表第4項「納稅檢查調整的銷售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並按適用稅率計算調整的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但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的貨物及勞務經稅務稽查發現偷稅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部分,而應將本部分銷售額在「一般貨物及勞務」欄中反映。「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一》第6欄的「小計」中的「銷售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十八) 本表第5項「按簡易徵收辦法徵稅貨物的銷售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簡易徵收辦法徵收增值稅貨物的銷售額(銷貨退回的銷售額用負數表示)。包括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並按按簡易徵收辦法計算調整的銷售額。「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一》第14欄的「小計」中的「銷售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十九) 本表第6項「其中:納稅檢查調整的銷售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並按簡易徵收辦法計算調整的銷售額,但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的貨物及勞務經稅務稽查發現偷稅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部分,而應將本部分銷售額在「一般貨物及勞務」欄中反映。「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一》第13欄的「小計」中的「銷售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二十) 本表第7項「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銷售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執行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的銷售額(銷貨退回的銷售額用負數表示)。「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二十一) 本表第8項「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 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直接免徵增值稅的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及適用零稅率的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銷貨退回的銷售額用負數表示),但不包括適用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的銷售額。「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應等於《附表一》第18欄的「小計」中的「銷售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二十二) 本表第9項「免稅貨物銷售額」 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直接免徵增值稅貨物的銷售額及適用零稅率貨物的銷售額(銷貨退回的銷售額用負數表示),但不包括適用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的銷售額。「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應等於《附表一》第18欄的「免稅貨物」中的「銷售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二十三) 本表第10項「免稅勞務銷售額」 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直接免徵增值稅勞務的銷售額及適用零稅率勞務的銷售額(銷貨退回的銷售額用負數表示)。「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應等於《附表一》第18欄的「免稅勞務」中的「銷售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二十四) 本表第11項「銷項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適用稅率計征的銷項稅額。該數據應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貸方「銷項稅額」專欄本期發生數一致。「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一》第7欄的「小計」中的「銷項稅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二十五) 本表第12項「進項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該數據應與「應交稅金 — 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方「進項稅額」專欄本期發生數一致。「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二》第12欄中的「稅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二十六) 本表第13項「上期留抵稅額」欄數據,為納稅人前一申報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數,該數據應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方月初餘額一致。(二十七) 本表第14項「進項稅額轉出」欄數據,填寫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稅法規定應作進項稅轉出的進項稅額總數,但不包括銷售折扣、折讓,銷貨退回等應負數沖減當期進項稅額的數額。該數據應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貸方「進項稅額轉出」專欄本期發生數一致。「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二》第13欄中的「稅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二十八) 本表第15項「免、抵、退貨物應退稅額」欄數據,填寫退稅機關按照出口貨物免、抵、退辦法審批的應退稅額。「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二十九) 本表第16項「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欄數據,填寫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三十) 本表第17項「應抵扣稅額合計」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應抵扣進項稅額的合計數。(三十一) 本表第18項「實際抵扣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實際抵扣的進項稅額。「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三十二) 本表第19項「按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適用稅率計算並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三十三) 本表第20項「期末留抵稅額」欄數據,為納稅人在本期銷項稅額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該數據應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方月末餘額一致。(三十四) 本表第21項「按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簡易徵收辦法計算並應繳納的增值稅額,但不包括按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一》第12欄的「小計」中的「應納稅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三十五) 本表第22項「按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並按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一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與「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之和,應等於《附表一》第13欄的「小計」中的「應納稅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三十六) 本表第23項「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三十七) 本表第24項「應納稅額合計」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應繳增值稅的合計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三十八) 本表第25項「期初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欄數據,為納稅人前一申報期的「期末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三十九) 本表第26項「實收出口開具專用繳款書退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實際收到稅務機關退回的,因開具《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而多繳的增值稅款。該數據應根據「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貸方本期發生額中「收到稅務機關退回的多繳增值稅款」數據填列。「本年累計」欄數據,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四十) 本表第27項「本期已繳稅額」欄數據,是指納稅人本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但不包括本期入庫的查補稅款。「本年累計」欄數據,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四十一) 本表第28項「①分次預繳稅額」 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分次預繳的增值稅額。(四十二) 本表第29項「②出口開具專用繳款書預繳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銷售出口貨物而開具專用繳款書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額。(四十三) 本表第30項「③本期繳納上期應納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上繳上期應繳未繳的增值稅款,包括繳納上期按簡易徵收辦法計提的應繳未繳的增值稅額。「本年累計」欄數據,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四十四) 本表第31項「④本期繳納欠繳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欠稅額,但不包括繳納入庫的查補增值稅額。「本年累計」欄數據,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四十五) 本表第32項「期末未交稅額(多繳為負數)」欄數據,為納稅人本期期末應繳未繳的增值稅額,但不包括納稅檢查應繳未繳的稅額。「本年累計」欄與「本月數」欄數據相同。(四十六) 本表第33項「其中:欠繳稅額(≥0)」欄數據,為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已形成欠稅的數額。(四十七) 本表第34項「本期應補(退)稅額」欄數據,為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中應補繳或應退回的數額。(四十八) 本表第35項「即征即退實際退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規定,而實際收到的稅務機關返還的增值稅額。「本年累計」欄數據,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四十九) 本表第36項「期初未繳查補稅額」欄數據,為納稅人前一申報期的「期末未繳查補稅額」。該數據與本表第25項「期初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欄數據之和,應與「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期初餘額一致。「本年累計」欄數據應填寫納稅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繳查補稅額」數。(五十) 本表第37項「本期入庫查補稅額」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而實際入庫的增值稅款,包括:1、按適用稅率計算並實際繳納的查補增值稅款;2、按簡易徵收辦法計算並實際繳納的查補增值稅款。「本年累計」欄數據,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五十一) 本表第38項「期末未繳查補稅額」欄數據,為納稅人納稅檢查本期期末應繳未繳的增值稅額。該數據與本表第32項「期末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欄數據之和,應與「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期初餘額一致。「本年累計」欄與「本月數」欄數據相同。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填表說明(一) 本表「稅款所屬時間」是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三) 本表「納稅人名稱」欄,應加蓋納稅人單位公章。(四) 本表「一、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明細」 和「二、簡易徵收辦法徵收增值稅貨物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明細」部分中「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普通發票」、 「未開具發票」各欄數據均應包括銷貨退回或折讓、視同銷售貨物、價外費用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但不包括免稅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適用零稅率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和出口執行免、抵、退辦法的銷售額以及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並調整的銷售額、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五) 本表「一、按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明細」和「二、簡易徵收辦法徵收增值稅貨物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明細」部分中「納稅檢查調整」欄數據應填寫納稅人本期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計算調整的應稅貨物、應稅勞務的銷售額、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六) 本表「三、免徵增值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明細」 部分中「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欄數據,填寫本期因銷售免稅貨物而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份數、銷售額和稅額,包括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銷售的免稅糧食,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等。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填表說明(一) 本表「稅款所屬時間」是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三) 本表「納稅人名稱」欄,應加蓋納稅人單位公章。(四) 本表「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各欄數據,分別填寫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符合抵扣條件,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1、第1欄「(一)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本期申報抵扣的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包括認證相符的紅字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等於第2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與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數據之和。2、第2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填寫本期認證相符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應與第35欄「本期認證相符的全部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減第24欄「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後的數據相等。3、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填寫以前期認證相符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應與第23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加第24欄「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減第25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後數據相等。4、第4欄「非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填寫本期申報抵扣的非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情況,應等於第5欄至第10欄之和。5、第11欄「期初已徵稅款」,填寫按照規定比例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初期存貨掛帳稅額。6、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應等於第1欄、第4欄、第11欄之和。(五) 本表「二、進項稅額轉出額」部分填寫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稅法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明細情況,但不包括銷售折扣、折讓,銷貨退回等應負數沖減當期進項稅額的情況。第13欄「本期進項稅轉出額」應等於第14欄至第21欄之和。(六) 本表「三、待抵扣進項稅額」部分各欄數據,分別填寫納稅人已經取得,但按稅法規定不符合抵扣條件,暫不予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1、第23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填寫以前期認證相符,但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結存至本期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與上期「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欄數據相等。2、第24欄「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但因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未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商業企業購進貨物未付款;工業企業購進貨物未入庫;購進固定資產;外貿企業購進供出口的貨物;因退貨將抵扣聯退還銷貨方等。3、第25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填寫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稅法規定仍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且已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4、第26欄「其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填寫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只能作為出口退稅憑證或應列入成本、資產等項目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外貿出口企業用於出口而採購貨物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購買固定資產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因退貨將抵扣聯退還銷貨方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七) 本表「四、其他」欄中「本期認證相符的全部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項指標,應與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中的本期全部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相同。「代扣代繳稅額」項指標,填寫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扣繳的增值稅額。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三)》填表說明(一)本表填寫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明細情況,包括認證相符的紅字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本表「認證日期」填寫該份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具體年、月、日。(三)本表「金額」「合計」欄數據應與《附列資料(表二)》第1欄中「金額」項數據相等;本表「稅額」「合計」欄數據應與《附列資料(表二)》第1欄中「稅額」項數據相等。五、《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四)》填表說明(一)本表填寫本期開具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情況,包括作廢和紅字(負數)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本表「作廢標誌」欄填寫納稅人當期作廢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以「*」作標記,納稅人正常開具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以空欄予以區別。(三)本表「金額」「合計」欄數據(不含作廢發票金額)應等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1、8、15欄「小計」「銷售額」項數據之和;本表「稅額」「合計」欄數據(不含作廢發票稅額)應等於《附列資料(表一)》第1欄「小計」「銷項稅額」、第8欄「小計」「應納稅額」、第15欄「小計」「稅額」項數據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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