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2009-12-7 9:47 來源:法律教育網 【大 中 小】【我要糾錯】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是國有財產,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構成貪污罪。對貪污罪,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判處不同的刑罰:(1)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2)個人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五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4)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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