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嚴以用權」 劉振厚
法官的「嚴以用權」,當用權為民,公正行使審判執行權;用權於公,積极參与司法體制改革;用權在廉,主動接受外部監督。
「嚴以用權」是「三嚴三實」專題教育的關鍵環節。凡可稱之為領導幹部的,無論何崗位、何級別,都會因其職責所在行使一定的權力。法官雖不一定是領導幹部,但同樣因其職業的職責所在行使一定權力。而權力往往是「任性」的,所以有必要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嚴以用權」。對於法官,主要是嚴格行使司法裁判權。
用權為民,公正行使審判執行權。審判執行權是法律和人民賦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獨有的權力,事關千千萬萬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公正是法治的靈魂和生命線,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所仰賴的就是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審判執行權。沒有公正,為民便成了空談,且不但讓為民成了空談,反倒成了「害民」的手段。因為,不公正,自然意味著一方當事人合法、正當的權益受到侵害。如何保證司法的力量達到「為民」而不是「害民」的效果,依然是兩個字:公正。有了這道屏障,法官為民用權、用權為民便不再是什麼難事。
用權於公,積极參与司法體制改革。公正的實現不是憑空而來的,實現公正,離不開一套健全的司法體制和機制。當前而言,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課題。長期以來,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當今社會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法院機制體制改革勢在必行。改革就有陣痛,改革就會觸及利益,且首當其衝的是法官們的利益。擔任領導的法官不再審批案件,權力小了、少了;一部分法官成為員額制內的法官,案件辦多了,權力大了,但司法責任制來了;一部分法官被「員額」掉了,成了法官助手,失去了審判權力。每位法官都面臨著這其中的抉擇,都會捫心自問:我將是哪一類?面臨抉擇,法官們一定會有很多話想說,會有很多不同的意願想表達,會有很多的建言獻策想發出。但是,無論如何,一旦改革不可避免,法官們當有為推進中國司法改革進程奉獻自己的高尚情操,不以一己之私阻擋歷史潮流。
用權在廉,主動接受外部監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雖然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機關享有最終的裁判權,但無論法院還是法官自身,自覺接受法律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等,則是其本身應有之義,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或超越於法律之上,法官同樣不得例外。在對法官各方面提出較高要求時,或許有些人會說,法官也是人,言下之意,不該對法官提出過高的職業道德等要求。然而筆者這裡想借用的是,既然法官也是人,就會和其他人一樣,面對關係、人情、金錢的壓力和誘惑,失去抵禦能力。正因此,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離不開多元、嚴密、有效的外部監督。當然,監督須是建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之上,不可因為一個「嚴」字,隨意給予法規之外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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