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 「家庭出身」,應填寫本人取得獨立經濟地位或參加革命工作前的家庭階級成分。 階級成分應以土改或土改複查和民主改革時劃定的為準。不論出身勞動人民家庭還是出身剝削階級家庭的軍人、幹部、職工的子女,凡是隨父母生活長大的,他們的家庭出身應按其父母職業來定,如幹部、軍人、工人等;凡是靠祖輩或親戚朋友的經濟收入撫養長大的,他們的家庭出身則應按祖輩或親戚朋友的階級成份來定。經組織審查,家庭出身作了改變結論的,即按改變後的填寫。未經組織確定改變結論的,個人不得自行改變。未劃成分的,可按習慣填寫,但應加以說明 。 地主、富農出身的農民子女,他們的家庭出身為農民。原工商業者子女,在1979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包括插隊落戶),其家庭出身填資本家或資本家代理人;1979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其家庭出身填幹部或工人。從現在起,家庭出身可採取寫實的辦法。 (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新編基層黨的組織工作實務指南》) 家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範圍內的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家庭成員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包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都是我們的家庭,包括自己的母親的兄弟姊妹和父親的兄弟姊妹也是家庭成員。 有些愛寵物的人把自己的寵物當作自己的家庭成員。家庭是人們的避風港,也是最溫暖的地方。 在一個家庭內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緣關係、姻親關係或法律上的繼、養關係的人都是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與本人關係 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叔叔,伯伯,姨媽,姑姑,舅舅,丈夫,妻子,妯娌,連襟,婆婆,公公,岳父岳母,媳婦女婿,外甥,外孫,孫女,表兄表姐,堂兄堂姐,表弟表妹,堂弟堂妹,姨外婆,這些是稱呼不是關係,比如說,你和父親的關係是父子或父女。。。。你和伯伯的關係:伯侄你和叔叔的關係:叔侄你和舅舅的關係:舅甥你和姨的關係:姨甥你和外公外婆的關係:外祖孫你和爺爺奶奶的關係:祖孫你和哥哥、姐姐、弟弟、妹妹的關係:兄弟、姐弟、兄弟、兄妹家庭成員及主要社會關係 家庭成員指你家裡的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社會關係指你的直系血親,包括叔伯舅舅姑父。填寫格式為:稱呼——名字——政治面貌——工作例如:家庭成員:父親 某某某 群眾 在家務農母親 某某某 群眾 在家務農哥哥 某某某 黨員 工商局幹部姐姐 某某某 團員 鎮一中教師妹妹 某某某 團員 鎮一中學習兒子 某某某 群眾 一小學習女兒 某某某 群眾 幼兒園學習主要社會關係:伯伯 某某某 黨員 鎮府辦主任姑父 某某某 黨員 鎮一中教導主任舅舅 某某某 團員 鎮一中教師 有關你哥哥剛畢業沒工作,你可以寫:哥哥 某某某 團員(具體看你哥哥是黨還是團或群眾) 在家待業(或者也可以寫自由經商或者在家務農)
家庭成員的結構和關係因素等 香港電影《父子》是一個寫實的家庭主題的悲劇電影,深刻地反映了家庭關係的內在張力,以及個體在家庭變故中作為誘因或者無奈的受動者的角色。下面就對此電影的還比較模糊的思考做一些簡單的總結。 一、家庭成員關係的幾個模式 家庭關係是一個三角形的超穩定結構,父母起到支撐作用,鞏固和發展家庭的經濟地位;子女則起到穩定作用,維繫整個家庭的三者關係。任何一個角色的缺失甚至弱化,都會導致家庭的畸變甚至解體。

完全均衡的模式是比較罕見的,父權主導或者母權主導是較為常見的模式。父權或者母權主導必須以父或母的支配權力為前提。支配權力以經濟能力為主,下面討論。 二、決定夫妻既作為獨立個體和又互動個體的幾個因素 1、需要完全獨立的因素: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 2、需要完全依賴的因素:性的滿足 3、既獨立又依賴的因素:情感補償 其中,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是三者之中最具有支配地位的因素,決定了家庭成員關係的模式,下面討論該影響該因素獲得的方式。 三、影響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取得的幾個因素 1、強大的理性,對自己的思維和行為有一個完全的控制,包括意志、情緒、行動能力等。人性的諸多組成方面中,引起自我衝突的更多的是弱點和弱點的衝突,而不是弱點和強點的衝突(如嗜賭和情感依賴)。在此,更需要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在弱點和弱點的衝突中做出協調,從而完成個體的目標。這個衝突如果得不到理性的控制和協調,便會導致人性的繼續墮落,以及生存環境的繼續惡化。 2、實用的生存技能。 3、適宜的發展環境。 世界是上帝的充滿善的世界,但也是撒旦無孔不入的世界。如果我們不用上帝給予的理性去控制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家庭,那麼,就等於我們把這個地盤留給了撒旦。撒旦便從一個「點」開始,很快爛掉整個家庭,同時也就摧毀了所有成員。
概述
| 結婚的概念
又稱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為。它是夫妻關係藉以發生的法律事實。分為廣義和狹義。
婚姻成立的要件
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
必備要件與禁止要件
公益要件與私益要件
歷史沿革
掠奪婚
有償婚(買賣婚、互易婚、勞役婚、聘娶婚)
贈與婚
宗教婚
自由婚
|
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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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的概念
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又稱定婚或訂婚。 婚約的歷史發展
早期型婚約
晚期型婚約
我國婚約的特點
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
當事人訂婚應當有訂婚行為能力
須當事人之自願、自主之合意
婚約無強制執行力
婚約的解除及後果
解除(我國無具體規定)
原因
基於法定原因而解除
悔約
後果(財產上、非財產損害賠償)
後果
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 賠償(但我國沒有規定)
贈與物的返還
應視為附條件贈
|
結婚的條件
|
必備要件
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雙方當事人有婚約行為能力
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符合符合法定形式
須達到法定婚齡
男 22 周歲,女 20 周歲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要件
有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禁婚親)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問題:直系姻親、旁系姻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986 年衛生部《異常情況分類指導標準》區分: 不許結婚、暫緩結婚、可以結婚但不得生育和可 以結婚,但限制生育的性別
問題:艾滋病人?
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
外國法中關於婚約禁止的其他規定
禁止相奸者結婚
禁止女子在待婚期中結婚
禁止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結婚
其他結婚之障礙
|
結婚的程序
| 結婚程序的主要類型
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儀式制、登記制、結合制、雙軌制
我國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
結婚登記的機關
根據民政部 1994 年《婚約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 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 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確定登記機關的管轄, 應以當事人的戶籍為依據。
結婚登記的具體程序
事實婚姻
| 事實婚姻的涵義
國外關於事實婚姻的立法例
我國新婚姻法之前對事實婚姻的態度
我國現行法對事實婚姻的處理
對於同居關係的處理
|
申請、審查、登記
|
夫妻關係收養
| 內涵 :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 而創設擬制血親的親子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分為養父母;養子女;送養人。
特徵 :
收養的主體為公民。
收養是在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關係,被收養人與生父母的法律關係皆消除。
收養法的基本原則
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原則
保障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平等自願原則
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原則
不得違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原則
收養的實質要件
被收養人適格(收養法第 4 條)
送養人適格(收養法第 5 條)
收養人適格(收養法第 6 條)
當事人的收養合意(收養法第 10 — 14 條)
特殊情況(收養法第 7 、 8 、 9 、 14 條)
|
其他家庭成員關係
| 扶養的涵義:特定親屬間一方對他方承擔生活供養義務的法律關係。
廣義:一定範圍內親屬
狹義:平輩的親屬間
扶養的特徵:
具有身份屬性
具有條件性
具有人身專屬性
具有相互性
無時效性
具有可變更性
具有保障性
扶養的分類
依扶養主體間輩份的不同
撫養
扶養
贍養
依扶養的方法不同
同居生活的扶養
不同居生活的扶養
依扶養的條件及程度不同
生活保持義務
親權
| 涵義: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依法進行監督、教養與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
特徵:
親是一種身份權,以特定的身份關係為基礎
親權對象的特定性
親權是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目的
具有權利、義務複合性
親權作為民事權利,是一種利他的民事權利
是專屬權和絕對權、支配權。
與監護的區別
權利主體範圍不同
權利範圍不同
權利內容不同
親權的主體
親權人
婚生子女的親權人
非婚生子女的親權人
養子女的親權人
與繼父(母)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的親權人
受親權保護的子女
|
生活扶助義務
|
離婚制度概述
| 離婚的概念
又稱離異,婚姻的解除。指配偶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係。
離婚與婚姻終止:
婚姻終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於消滅。法律事實有二:一方死亡與離婚。
離婚與婚姻無效:
性質上;原因;提出人;時間;效力。
|
協議離婚
| 協議離婚:
廣義:夫妻雙方最終以協議的形式解除婚姻關係
狹義:指自提出之時起就表現為雙方在離婚和相關問題上的意願一致。
採用原因:
是婚姻自由原則的一個重要方面
程序簡易、快捷
便於當事人只覺遵守和履行
緩解了當事人之間的仇視與敵對
|
訴訟離婚我國的裁判離婚制度
| 現行法關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
離婚的效力
| 又稱離婚的效力,指離婚所引起的各種法律後果,包括在身份關係、財產關係和親子關係等方面的效力。
離婚在身份法上的效力
離婚在夫妻財產關係上的效力
離婚對父母子女的法律後果
|
救助措施的種類
救助措施的種類
勸阻 —— 居民、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
調解 —— 居民、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
制止 —— 公安機關
給予行政處罰 —— 受害人提出請求,公安機關
偵查、起訴和審判
強制執行 —— 《婚姻法》第 48 條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
何為家庭暴力
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婚姻法中的做法及應有的做法
我國《婚姻法》在總則中,第 2 條、第 3 條明確規定, 「 男女平等、保護婦 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
在家庭關係中,第 20 、 21 、 25 、 27 、 30 條,從側面規定了對家庭暴力的禁止。
在離婚關係中,
A 、規定離婚的標準之一就是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B 、第 39 條,離婚時分割財產對婦女、子女權益的照顧。
具體到直接關於家庭暴力的條款:為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 43 條、 45 條有明確的否定性評價和具體的救助措施。第 46 條為離婚過錯損 害賠償制度。是對婚姻關係中過錯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缺點:不具有可操作性。
改進意見:預防 —— 零忍耐運動;救治 —— 多機構的團結、合作;社會救濟 —— 如設立避難所等。 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
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 46 條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要件
一方必須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另一方無過錯
無上述四種情形的
有損害
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 —— 解釋(一) 28 條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必須由無過錯一方提出請求 —— 《婚姻法》第 46 條
必須向有過錯方提出 —— 解釋(一)第 29 條第 1 款
不得單獨行使 —— 解釋(一)第 29 條第 2 、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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