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自立:「潛規則」一說忽略了什麼?
「潛規則」一詞風行一時(見吳思作),似乎就是中國現實與歷史的大總結,大概括;但是粗睹其文本之實,只能得出結論,中國歷史也好,外國歷史也罷,事情並非如此之敘,之論。這裡苟簡一清之。 一 潛規則是一個制度、一個政權裡面的補充規則和默認條規,不假;但是它的操作,完全來源於明規則,顯法條;潛之,則是其操作下的一種小演繹,小變更,不傷大雅,不黜正歷,更不會變更人們對主要歷史、政權和制度的判定——換言之,如果消除對於這類正式制度的平判,僅僅紹述潛規則為唯一,不但無助於事,更可能消除和忽略對於主要制度的功過是非之評,且形成對於一切制度的否定和批判,更放過古今對比於現今制度和古代制度之判——這樣,選擇史料和攫取實症,就會犯下不分黑白,歷史「吃人」(老魯語),古人代過之五四式語彙與思維,且會放過(主要是放過「制度區隔」之)政治學分梳和社會學明判,變異成為對於古代無極權政治和現今有極權政治的歪曲之敘——且將歷史上事件、人物,脈絡、因果之主要是制度因素輕輕放下而台上一切懷疑,一切否定之潛規則說,從而形成對於制度之判的否定或者肯定之主潮要論,並使這類判斷不分青紅皂白地、對於所謂歷史和制度進行以往文革式否定,卻又並不批判帶來危害的制度(明規則,顯法條)。於是,這類投機取巧之術法,不會得罪「制度」(主要是極權主義)和權力,又帶來批判制度中潛規則之理,可謂一舉兩得。(且最近作者還提出對於「制度」中的貪墨不予追究說,更暴露他對於此制之仲愛或袒護)。我們說,潛規則,根本不是現今中國社會主要應該否定的東西——主要應該否定的東西,根本不是潛國則而是不民主;那些所謂潛者並不羞羞答答,而是堂而皇之,明火執仗——其要人們被自殺者,被劫掠,被和諧,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何談之潛?這是一種根本無規則的規則,無法制的法制,他們為何要偷偷摸摸「潛規則」呢?在此深層次面向,人們不是不該批判潛規則,而該是對明制度進行探索,反思和悉判;是該對於極權主義政治、社會層面進行定位,發掘,得出分析和結論——從而對比中國歷史上專制主義之下的制度特徵,文化迥異和人物不同。是的,萬惡不公卻又道德至上之所謂封建社會,其行葬興亡是不是潛規則鬧的,還是其專制(不是極權)制度結果,大家不說自明——這是第一點。 二 古代社會潛規則固然可以找出千百,但是,這不能說明任何問題。因為,一個關鍵之處是,這種古代社會之要義,不是極權而是專制;專制社會之制度是導向他生存三千年,誕生其大文明之主因——而現今區區近百年,無論是潛規則還是明規則,都無法、也不能與之並談。其主要區隔,我們說過多次。古代社會之所以可以發生比較潛規則更加重要和核心之所在,就是這種制度的有限致衡性質;這類制度的好處雖然有潛規則剝損,但是其存在千年,生生不滅,當然有其主因;這個主因就是他的致衡制度。這當然比起西方古代共和和近代民主所差甚多,但是,他卻絕對不是因為完全徹底因其潛規則作用與之,並史而行——甚而言之,這種致衡導致的最終行事/形式就是造反,招安和皇朝更迭;錢穆先生謂之解放運動;是大致衡的一種;或言孟德斯鳩之暴民致衡。這類制度在很多史家眼中筆下拾之皆是,不一而足(唯獨不見作者有何紹述之)。 三 潛規則說,其實就是植入道德層面的合法性統治和道統指向的文化規則。潛規則或分正面之,負面之。正面之,就是道德之中人們自覺遵循的那些準則。那些準則或許並不能含括於法制甚至法治之中,而是要人們德行而為,自己選擇的。這就是歷來中外幾千年歷史上人物和事件稟承的那些尺度和底線。比如國人所謂忠孝禮儀,四維綱常……。仁政核心不是制度而是內聖,就是說的這類規則之潛——這是所謂集體無意識或者個人有自覺的傳統道德之深入,之根植。如果沒有這樣一種文化精神道統,一切制度之謂,法制之謂,都要就此泡湯。所以,無論是帝師對於皇帝的教育;體制對於人民的要求;革命和造反乃至戰爭對於國家和士兵-統帥的約束,都是不乏於戰場與停戰的。人們看見的文明戰爭(如,俄日旅順之戰,停戰期間雙方士兵喝酒停歇等……)就是這樣付諸此正面潛規則的。負面之,當然更加明顯。制度空隙帶來的個中合法貪墨,世襲,權制等,就是這種權錢交易的例證。但是,這種負面交易始終在正統宣誓和輿情左右下不得登上檯面——直至20世紀以來之人們對於馬基雅維力的歪曲和糾其一點,不及其餘,才導致後來俄羅斯涅恰耶夫和列寧的無原則機會主義產生——這個無道之道直接導致革命、造反和戰爭的殘暴和暴殄天物,草菅人命——看看四十年代的「可恥的長春之戰」,困死三十萬眾,戰爭底線完全逾越。這不是潛規則導致的小打小鬧的機會主義,而是明目張胆地施行革命手段-目的論之殘暴。故此,在此層面,革命(極權主義之)和革命(歷史上傳統革命之定位)完全不同。以前的潛規則,暗操作,在革命期間完全改變,登上檯面,且日益囂張無已。潛規則,一切不登檯面的准道德,亞文明和相對主義,現在一掃而空,成為不達目的決不文明,決不人道,決不潛規則的革命原則和造反紅旗——你說,文革期間那些光天化日之下致死人命者,他們要什麼潛規則呢? 四 潛規則既然是一種道德發軔和道德框架,那麼,這個說法就該改造謂道德規則。因為道德規則就是看不見、摸不著、甚至不好交流於隱私的那種非公共場域的獨慎和自修。之所以歷來上至帝王,下至臣民,更不要說公民了,他們會一直以來稟承道德公約與私責,施行高貴和無私的那種正面潛規則呢?因為道統未滅,人倫猶在。帝王,有帝師之教育與約束(雖然尼祿等少數帝王並不領教塞內嘉等人的約束);人民,有服從帝王和老師的教導(一日為師百日恩);而造反派和革命者有毀國不毀滅天下的正統——他們之間並無意識形態的對立和迥異——替天行道就是「替天信道」;他們不會施行孔子執政而換一種天地人之結構。這是中外歷史上之所以潛規則符合明建制之理據,也是個中政權(其性質)不會走樣到列寧主義和涅恰耶夫主義之所在。這種道德至上的政權輪替,雖然同樣形成不公,壓迫和殘暴,但是他們是留有餘地的革命之前提,造反之背景——人們所謂自治也好,遊民(山寨)也罷——人們的進退有地,窮富可塑,並不是私有絕對反對公有抑或相反的那種階級優勢論,政府絕對論和領袖獨裁論可以改變——這就是帝政,君政,王政,民政等民主、僭政甚至帝制之所以沒有毀滅文化之所在。國破家亡,但是天下未亡;此為至理。我們知道的這種歷史,這種文明,絕對沒有因為某種潛規則和暗操作而失去光明和正當。文化例證,比比皆是。因為詩歌采史之說,寅恪將歷史變成了詩歌抑或相反;比如,寅恪大師就引用貞觀之制之詩,說,怨女三千放出宮,死囚四百來歸獄(白居易《七德歌》;相對於他的白髮宮女,黑手炭翁之責,之嘆……)——就其制度建設與道德帝治做出證明。制度之說與致衡之道,雙向互呈;民間傳說對此也有發揮和補充——這類民間文本里唐朝之名人程咬金和尉遲公各持砍王斧和打王鞭之傳說……更不要說李淵和秦王與民間力量說不清、道不明的官民互動之關係……都是這種潛規則和明建制互動於斯的例子;更不要說那些制定文化原則的道統宣誓了。這或許止於文學文本。而在政治學和社會學文本中,這類明制度,顯規則,更是後來區隔於毛主義社會政治之無法相比之比——毛可以讓劉、彭等人有打王鞭,砍王斧嗎?是的,那時,程,尉二人也根本不是參與潛規則,而是赤膊上陣,明火執仗……——這是一種「明火執仗」之正;卻根本不同於上面所謂州官放火之類……。 五 於是,在此民間傳說和百姓翼望之間,有沒有明確無誤的顯規則和明建制呢?當然有;這是建立制度的由來即正統濫觴之處——「堯有欲諫之鼓,舜有誹謗之木,湯有司過之士,武王有戒慎之鞀,猶恐不能自知。」《呂氏春秋》——「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史記》這是文化道統之批判正當性源頭。這個源頭導致政制產生而且發展(雖然,相對於西方持久民主致衡,這個中國致衡來得脆弱;但是他畢竟存在千年);這個淵法於民的批判正統主義導致的文化正當性,令人感慨,發人深省,也就是我們所謂光明正大,光明磊落之傳統。這個傳統讓文化人的道德論和正面規則論(含潛規則論)大興其道,千年不懈。我們閱覽錢穆,呂思勉,吳晗等人的政治學論證,可以明治制(制度)。我們閱讀古往今來的詩詞歌賦,小說曲藝,可以明道德。這裡制度和道德兩相遞補,形成結構而非解構之那麼輕率妄為——所謂枉勢從道還是枉道從勢,就是一直以來人們判斷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之始終如一之標準。 六 關於國政之制度建設包涵以下幾種致衡。一是政治致衡;二是政教致衡;三是官民致衡;四是道統正統和法制致衡;諸如此類——這一類致衡,不是潛規則,而是明建制——這類致衡,導致中國文化和(准)中國宗教之發展和延續——這類致衡,使得歷史人物不單是統治體制的工具,也是文化傳播的載制;這樣的一來一往,雖然個中取次花叢,修道緣君,卻還是正道滄桑,道德廉恥,三綱五常,並不只是蠅營狗苟之潛規則之執行者可蔽之。我們看,這類致衡之法是:有著「吳晗所謂中國封建王朝里五種限制皇權的說法。 吳晗認為,這個限制論,大約在清明以前600年來,一直實行,行之有效。只是後六百年,就敗壞了這個限制論,逐步走向無限制以後的君主制度的覆滅。「這難道不值得大家深思嗎?「或者說,我們可以追究為何這個限制論失效於明、清,而有效於唐、宋以來之治,之制? 「這些限制論大概是—— 1,『議』的制度。舉例。春秋戰國時期,有人勸鄭國執政子產,不再立鄉校,以避免議論政治,莫談國是,子產否。形成准輿論自由和准議會精神於本來就有百家爭鳴傳統之中國。 2,封駁制度——『唐代以封還皇帝詔命為對象的封駁制度淵源於兩漢,醞釀於初唐,形成於唐代中後期,主要由門下省官員給事中職掌。封駁的目的在於追救缺失,防患於未然,而封還詔敕並加以駁正則是其最主要的方式。在權力高度集中的封建皇權社會,封駁制度在加強權力監督、抑制皇權膨脹等方面無疑有著積極的意義』。——吳說,漢武帝時期丞相職權之內事情,君主不可干涉。這種制度規定,君主發出命令,得經過審查。吳晗還舉了例子。3,『守法』制度。含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這裡很像西方關於遵守自然法和約法的那種規定。道德和刑律起到雙重作用。也就是說,如果道統和正統盡廢,道德本源盡被驅趕,那麼,遵守法度的根據,就可以不復存在——相反,道德成為守法遵紀的前提——對於道德以外的犯罪,就會懲治而得道,得法。這個東西,在極權和後極權道德淪喪,法紀廢弛的今天,雙向形成悖逆。 4,『抬諫』制度——即為言官制度的堅守。言官可以批龍鱗,捋虎鬚;君受言改過,贊為美德。這個制度中,往往有死諫者的殉難,諍臣里的堅守;也有某種王接受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正面範例——只是這個抬諫制度,多對所謂聖君起作用,對昏君,不起作用。何以明、清以後聖君死,昏君生——又,何以一本《文字獄》(確有其書)和清朝文化建設並舉——值得一察。但是,批龍捋虎,確為美談,不可不記。 5,『敬天法祖』。就是政治、宗教分立的雛形。所謂『傳聖道者不北面,有盛德者無臣禮』,就是典型範例。(神秀見武則天情形,即是。)」(參見吳晗《《歷史的鏡子》等) 七 而余英時先生則對皇上服從祖訓提出某種正面論說法。 「……其次是自秦、漢大一統帝國建立以後,君權本身逐漸凝成一個獨特的傳統,因而對後世的君主多少有些拘束力。前代帝王之失固當引以為戒,但以往在治道方面有建樹的君主則亦須奉以為師。故唐太宗撰『帝范』十二篇以賜太子,並說:『汝當要求古之哲王以為師。』至於在一代之內,由於開國之君始能立法垂統,因此所謂『祖法』對本朝的君權自然有更大的示範意義。」 二,就是君相致衡。「最後我們更應該指出,君權的行使在事實上所遭到最大的阻力則來自傳統的官僚制度(bureaucracy),我這裡用『官僚制度』一詞絕無貶義,也與傳統所謂相權有別。相權如僅指宰相(無論為獨相或並相)所擁有的權力而言,則它既直接出於君授,自不足以成為君權之限制。 「但宰相為『百官之長』、『群僚之首』,在這個意義上,他是整個官僚系統的領袖,因此當官僚制度對任意揮灑的君權發生一定程度的抗拒力時,相權往往首當其衝。在唐代三省制之下,皇帝的詔令、制敕必須經過中書門下副署。後來劉禕之得罪了武則天,則天借故下敕懲治他。禕之見敕文未經中書門下副署,遂說:『不經鳳閣(中書)鸞台(門下),何名為敕?」』這個有名的故事從表面上看似是君權侵犯了相權,但深一層看則是君權的行使干擾了官僚制度的正常運作,因而受到這個制度的反彈之力。」 三,於是,官僚制度這一說辭,在此意義上獲得正面積極意義;並不是潛規則可以搖動之。「在中國的政治傳統中,君權和官僚制度的關係更是一部不斷摩擦、不斷調整的歷史。當官僚制度的機器發展不得不符合『君尊臣卑』的要求時,君主便要對這部機器作一次基本的調整。由於相權是處在這部機器運轉的樞紐地位,因此每一次重大的調整便導致宰相制度的變更。自秦漢以下,中國宰相制度一共經歷了三個基本的發展階段,即秦漢的三公九卿制,隋唐的三省制和明清的內閣制(清代又加上軍機處)。『君尊臣』的原則正是每一階段發展的最後動力。」(余英時《君權與相權》) 這些論述都是潛規則作者忽略的國政要素和道德要義,不能不贅之,復之。 八 那麼,究竟什麼制度和「文化」導致潛規則負面特徵盛行?是一個十分簡單明確的問題。這就是極權主義體制。這個體制在諸多負面廢黜了千年中外老體制那種天賦人權和以人為本雙向結構和株連的結構。故此,他們不是以潛規則背道歷史,悖逆文明和摧殘個性,而是以極為不潛在和極為囂張的意識形態,製造和杜撰了他們自己的歷史和現實。於是,在很多極權主義研討者筆下,這類無法無天的明規則制定於光天化日之下,發展出來納粹和文革。這當然是因為(一),他們並不認可道統中西,法統中外的那種正統和政統。他們製造了一種新的意識形態,以斷定宗教為人類鴉片的方式,在宣布上帝業死,以後再製造和宣布人類之死——先是所謂有產階級之死——後是無產階級之死(含農民之死)——人類之死(滅絕人類罪!) 這樣,(二),這些灌輸意識形態者類即「資產階級知識分子」(列寧語),成為這種覆滅道統的開端祖師——雖然這個歷史極為短暫;且今後也絕對不會持久——但是,這個極權主義規則居然可以盛行於世而被所謂自由世界的一些蠢貨所認可。 (三),那就是無產階級領袖沆瀣資本家製造共產黨資本論。加之他們的左派和後現代主義分子給了這種廢黜道統和人文的理論以一種上帝已死(加之德勒茲所謂耶穌該死和歐幾里德也該死(《千高原》)之據。 (四),這類德勒茲式的批判,懷疑,動搖了西方的傳統文本——與此同時,更有中國的儒學膺品假冒孔子和王政,試圖次第廢除東西方千年以來的政教分梳,試致聖俗兩界墮入歧途而不返。 (五)於是,在這種背景下,人們誤認為中西古今文化道德皆被潛規則引領而不得有救之。這是極權主義誤判和迷導眾人的幾種法寶。換言之,潛規則之所以可行,就是因為他的致衡狀態陷於死局。 一如前述。如果皇帝對於鳳閣(中書)鸞台(門下)無可如何;如果皇帝不可釋釋道為臣;如果遊民有汪洋大海一樣寬闊和長遠的存在可能;如果道德文化常在,天地不容侵犯……試問,潛規則有多少餘地可以實施之?可是,相對於毛之帝師合一,內毛外黨,人們如何可以有打王鞭,砍王斧?人們何以能致衡皇帝於老師和聖、俗?這是非常明顯的故事——更不要說對比於將總統放進籠子的歐美體制了——雖然,這類體制在百年以前,就被約翰.穆勒質疑為對於代議制的負面規則(見其《代議制政府》)——主要是民主缺陷的批判(含金錢選舉,黨派利益等)。但是,西方民主,正是因為有其現代和傳統的接軌,致使原有的道德優勢,宗教依賴和文化沿襲並未中斷而且有所發展;多數民主,讓位給對於少數的保護;權貴選舉,讓位於平民平等;宗教覆蓋,產生了政治空間;諸如此類。故此,西方潛規則運行頗難(雖有醜聞,卻也不避報紙和媒體)。所以,只有專制主義即其極端極權主義才有可能完全規避這種自由輿情和政治致衡——而這樣的政治、階級(階級消滅)、經濟特徵,並不依賴潛規則運行,而是倚靠槍杆子和無法治。這是世人皆知之理,無須贅述。只是我們最後要說,對於潛規則的批判,一定要在判定了明建制或者非建制以後才可補充施行——換言之,不批判規則和制度之非,之廢,來一個似乎要證明其制度之明明白白之處之好,黑暗和骯髒之由只是潛在和暗箱——那是一種是非顛倒的說法——那個明確無誤的極權主義制度絕對是明明白白擺在那裡操作和執行的——那不是潛規則,而是明火執仗、無法無天的無規則。 |
| 來源: 共識網 | 責任編輯:邵梓捷 |
推薦閱讀:
※職場「潛規則」,你知道幾條?
※駕校教練圈的潛規則(07.4.18)
※「裁判文書說理的技巧與規則」研討會發言摘登
※可怕的「潛規則」和「血酬定律」
※失德受罰 樹立規則的威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