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徒離婚聖經基礎

信徒離婚聖經基礎

  1. 婚姻是神聖的, 是神親自設立的, 目的是夫妻「二人成為一體」。「神配合的, 人不可分開」 (太十九5,6)。婚姻是一生的, 任何一方也不可與對方分開。
  2. 丈夫要愛護「幼年所娶的妻」(瑪二15)。休妻的事是神所恨惡的 (瑪二16)。
  3. 「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林前七:10,110)。縱然一方是未信主的, 也要「情願和他同住,…不要離棄」(林前七12,13)。
  4. 摩西容許以色列人休妻是因為人的心剛硬, 不能依從神起初所定的旨意行, 因此作出此安排, 目的是避免更大的錯誤出現 (太十九3-9) 。離婚只是一種消極的準許, 不是絕對性的要求。
  5. 在下列情況下, 離婚可以被接納:
  6. 配偶犯淫亂的罪 (太十九9)
  7. 未信主的一方要求離婚 (林前七15)

處理離婚者的方法

  1. 若因配偶犯淫亂, 而導致離婚者, 或配偶堅持離婚者, 屬無辜的一方, 無須接受教會紀律處分。
  2. 若在教會勸導下仍不肯悔改而離婚的, 須被革除會籍。
  3. 若曾離婚其後悔改, 與偶配復合的, 仍須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一年或以上。
  4. 若曾離婚其後悔改, 而未能與偶配復合的, 須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一年或以上, 亦要停止其參與擘餅紀念主聚會半年或以上。在接受紀律期間, 要定期見傳道人或同工會, 接受輔導。
  5. 在特殊情況下, 如虐打, 經常嚴重衝突等, 若任何一方要求暫時分居, 教會可以考慮接納, 及加以輔導。在此期間內, 導致事件發生者, 須停止具帶領性的事奉。其中無辜者, 則不須接受紀律處分。

c. 再婚聖經基礎

  1.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聖經容許信徒再婚:
    1. 配偶去世,在生者可以與「在主裡面的人」再婚(林前七40)
    2. 配偶因犯淫亂的罪而導致離婚,無辜的一方可以再婚(申廿四1-4)。然而與犯淫亂者再婚卻是犯姦淫(太五32)。
    3. 未信主的配偶堅持要求離婚,其後亦不肯復合。由於聖經無否定再婚的可能性,教會不反對該信徒再婚。(林前七15)
  2. 已離婚者不因為離婚而有權再婚(可十11,12)。除了因為對方已再婚或犯淫亂的罪, 或未信主的配偶堅持要離婚, 離婚不是再婚的根據。
  3. 已再婚者在信主後不應離棄新的配偶, 重修第一段婚姻。他/她應忠於新的配偶。
  4. 聖經未有吩咐離婚者再婚, 只是在某些情況下容許再婚。而且, 在論到因配偶去世而再婚時, 聖經指出「守節更有福氣」(林前七40)。
  5. 再婚者要謹慎自守, 為自己在過去婚姻失敗中所犯的錯誤後悔, 也要尋求教會的輔導, 避免再次犯錯。

處理方法

  1. 按聖經原則與信徒再婚者, 在教會內受到與其他信徒一般的對待。
  2. 不按聖經原則再婚後願意悔改認罪者, 須停止其參與具帶領性質的事奉崗位一年或以上, 亦要停止其參與擘餅紀念主聚會半年或以上。在接受紀律期間, 要定期見傳道人或同工會, 接受輔導。
  3. 不按聖經原則再婚又不願意悔改認罪者, 須被革除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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