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判案前認真法律檢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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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該意見中明確指出:考試以案例題為主,每年更新相當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題的分值。將來的法官不重視案例都不行,而目前司法實務中法官在法律檢索領域存在較大觀念障礙。此為本文前提。

同案不同判,可能連法官都不知道他做的判決會與另外一個地方已經存在的判決截然相反,而案件的事實、證據都非常相似。問題可能出在法官不知道存在另一個截然相反的判決,因為他在裁判時候沒有進行法律檢索;問題也可能出在法官知道,但就是認為此案應該如此處理,因為他認為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外省法院的判例對我沒有約束力。

每當律師將自己辛苦檢索的判例提交給法官時,不少人會遇到這類情形,法官說:你交這個幹啥,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拿走,拿走。或者說法官壓根沒有去看提交的判例。法官的心裡想:我一年辦理幾百個案件,吃的鹽比你多,還用檢索?

說到這個問題,不得不說到我們傳統的法學教育。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里是理論說教式的,死記硬背條紋式的,並沒有法律檢索這門課程。英美國家遵循先例原則,在法學教育中會交給法學生檢索的方法和技巧,美國的高校圖書館直接駐紮著westlaw、lexis等公司(法律與技術結合整理判例的公司)產品經理,這些產品經理就是負責推廣和教學法律檢索工具的使用。法學生以後不論從事什麼法律工作,都仍然貫通始終在學習、更新自己的法律檢索能力,因為遵循先例原則逼迫大家必須找准先例、找准法律焦點的案例。

在喬鋼良先生的《現在開庭:我為美國聯邦法官做助理》一書中記載:「一位大神名為霍華德·戈德堡,在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已經做了二十年左右的司法幕僚。記得我曾經負責的一個案子,判決書在三位法官都認真審閱同意後,遞送到了刊印管理組準備刊印。霍華德給合議庭發郵件說,25頁的判決書中,有一段大約十幾個單片語成的短句說得過於寬泛。這段短句對於案件無關緊要,然而它提到的爭點,正是另一個合議庭即將審理的內容。如果沒有經過深思熟慮,就把包含這個短句的判決書刊印,這段話就會成為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先例,會直接影響到另一個合議庭正在審理的案件「。「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涵蓋案件範圍極廣,霍華德大神竟然可以敏弱地指出這樣一個微妙細節,令法官們敬佩不已,連連感謝他及時提醒」。

在英美國家,雖然司法幕僚不是法官,但在司法實踐中起到的作用不顧低估。正是他們在守衛著「遵循先例」原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涌認為:「判例制要求遵循先例,將在一定程度解決規則的及時供應問題。它的實施將產生倒逼效應,引發巨大的變化。首先是法官的判決的價值倍增,它不僅解決一案之糾紛,而且樹立規則。第二、實行判例制,整個法律共同體的話語權分配將更加平衡合理。第三、判例制增加法官的壓力,提高法官素質」。

雖然中國法律尚不承認判例的效力,但判例對法院具有事實上的說服力(persuasiveness),這些隱藏在判例中的規則經過整理,通過互聯網向法律界提供,這是法律共同體的生命力之所在。

隨著司法改革的進程,員額製法官的推進,新型審判團隊的組建,都需要強化審判組織的「法律檢索」,而現有體制內的法官對待「法律檢索「的觀念改變是最為重要的。法官知識儲備因人而異,裁判之前如果不針對案件的法律焦點進行有意識的「法律檢索」,或許法官自己壓根永遠不知道「最高法院、兄弟法院已經有過類似的判決」。當確實已經出現同案不同判情形時,法官自己的案件怎麼處理,不僅要考慮一案之解決,更要考慮樹立給社會的規則必須是「正能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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