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方民:金融監管與市場經濟仍不合拍
阮方民:金融監管與市場經濟仍不合拍
《法人》雜誌2010年第8期 記者 呂斌
阮方民教授認為,高風險、高收益的民間集資行為之所以長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凸顯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還遠未完善。
長期以來,民營企業融資環境不完善與部分地區民間遊資豐厚的現狀,造就了「地下錢莊」、「民間集資」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這些現象與民營企業尋求自身發展的願望不無關係,同時也是金融政策的不規範所導致。
以浙江省為代表的長三角地區,向來是國內私營企業發達之處,大量活躍私企的融資需求促成了民間集資的盛行,也造就了「吳英案」、「小姑娘杜益敏案」等眾多非法集資大案。
那麼,長三角地區「地下錢莊」及「民間集資」現象需要哪些監管?民營企業為何青睞這些有風險的融資方式?民企融資環境該如何改善?
就上述問題,《法人》記者專訪了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刑法學教授阮方民。阮方民教授認為,民間集資行為的存在的確可能隱含諸多法律風險與監管難題,但我國目前的金融政策也有其自身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監管政策與市場經濟體制並未合拍。
「地下錢莊始終存在」
「地下錢莊在民間經濟發達的溫州、台州、寧波、紹興等等地方始終是存在的。」阮方民教授表示。
早在1986年,剛從人民大學研究生畢業到杭州工作的阮方民教授,就接觸過一起發生在溫州的「台會案」。一位從事民間集資的老闆,把從老百姓手裡收來的錢再放貸出去,但後來出現了風險,資金鏈斷裂。此事引發了很大風波,涉及群體事件、非法拘禁、綁架等一系列案件,最終當時的組織者以「投機倒把罪」被處於死刑。
「但是死刑能解決問題嗎?民間仍然有龐大的金融需求,在豐厚民間遊資的背景下,還是會有人出頭來組織這些行為。」阮方民教授說,缺錢的私營企業有這個需求,一些有錢人也有這個需求,所以就有人出來組織「民間集資」,在溫州等地區,此行為由來已久。
「台會」是溫州等地區比較原始和比較著名的民間借貸模式。在私營經濟剛剛起步不久的上世紀80年代,個人很難獲得銀行貸款,所以「台會」在當地較為盛行。
在阮方民教授看來,目前我國針對金融體制的風險監控不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模式和現狀。由於民營企業目前的發展並不規範,一直以來打擦邊球的行為很多,一些民營企業違規、違法行為較普遍,例如之前輿論曾經熱議的民營企業「原罪問題」即為典型代表。
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加強金融風險控制,使得大銀行在對民營企業發放貸款的時候審批、控制的比較嚴,迫使民營企業轉向其他渠道尋求資金上的支持。
「大量的中小企業需要貸款,但正規的金融機構有一系列風險管理的措施,比如要對資產進行評估,要求有擔保等等。」阮方民教授表示,而民間借貸則完全是憑個人信用,非常便捷,通常不需要風險評估和提供擔保。
同時,民間資金的異常充裕,也成為民間金融行為能夠應運而生並一直發展壯大的背景。溫州等地區是中國私營經濟最早萌芽的地方,數十年的積累,使得當地民間資本較為雄厚。
「所以儘管這樣的金融行為從監管角度來說是非法的,但其確實有市場需求,也確實能解決問題。」阮方民教授表示。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一方面肯定這種行為對嚴格的金融監管體制有一個補充的作用,但也存在巨大的隱患。」阮方民教授告訴《法人》記者,民間集資行為並不能保證每一筆都賺錢,一旦資金鏈斷裂,往往會引發巨大的社會動蕩。
政府應「無為而治」
由於國有的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存貸款利率,所以一些民間遊資不願意存錢到銀行,而更願意選擇利率較高的民間借貸。
「在這種情況下,浙江人的這種『敢為人先』就起作用了。」阮方民教授說,在他看來,在政府方面,尤其是地方政府,對這種民間借貸行為往往採取「無為而治」的做法,不積極干預。
「因為市場經濟本來就要求金融也是開放的。」阮方民教授表示,政府不應當採取計劃經濟式的全面監控,比如規定貸款的規模等一些指標式的監控。
但在嚴格的金融監管體制下,要求所有的存款必須存到國有或國家參股的金融機構當中,所有的放貸都必須通過有「金融許可證」的金融機構才能進行,企業之間也不允許相互借貸,這實際就是原來計劃經濟的模式。
阮方民教授對《法人》記者表示,較為嚴格的金融監管,對於避免金融風險的程度肯定比原來要好。但反過來說,過於強調風險規避,銀行就會裹足不前。這將導致民營企業需要的資金無法及時獲得,反而把大量的空間留給了地下錢莊。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為解決民營企業融資等問題,紛紛成立地方銀行,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在操作上,這些地方性中小銀行,貸款程序上並不比大銀行簡便多少。
只要是正規的金融機構,自發起成立時、銀監會頒發「金融許可證」之後,就必須按照銀監會制定的《貸款通則》等相關規定來操作,否則即是違規。
「所以即使一些地方性中小銀行開了很多,非法集資仍然是有空間的。人家打一個電話可能幾百萬就匯過去了!在便利性上肯定是沒辦法比的。」阮方民教授說。
政策與現狀的矛盾
阮方民教授認為,小規模的、在特定範圍內的民間集資,實際上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是不存在問題的,沒有必要去干預。如果資金鏈不斷裂,而且確實能夠彌補合法金融機構的空白,也促進了中小企業等民間經濟發展,地方政府實際上是樂觀其成的,不會主動出擊。
阮方民教授說,從某種程度上看,此類行為也牽扯到「利益地方化」,如果嚴格的打擊,勢必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地方經濟的發展。
但按照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民間集資的行為涉嫌違反《銀行法》等相關的金融法律,尤其是規模較大的集資行為,如果不作為犯罪來處理,從整個執法的層面來看,又違反了法制統一的原則。
「所以這裡就涉及到一個矛盾。」阮方民教授說。
高風險、高收益的民間「非法集資」行為之所以長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凸顯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還遠未完善。在阮方民教授看來,目前的金融現狀和30年前相比沒有太大的本質變化。目前的體制仍是對金融嚴格監管的體制,是把風險的防範放在首位,而不是把對經濟的促進放在首位。
在國際金融危機之前,情況顯得還不那麼嚴重,但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後,許多大企業產品滯銷、資金鏈斷裂,諸如「非法集資」、「地下錢莊」等問題開始暴露出來。
「在這樣的背景下,我認為總的指導思想還是應該根據民間經濟發展的現實,傾向於不要一棍子打死。對某些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犯罪案件,即使造成巨額資金無法歸還,也不要處理得過重。」阮方民教授表示,一些地方的「理念」還算是市場經濟的理念,而國家層面卻還做得不夠。從這個角度講,如果某些地方出台一些類似於司法解釋的內部規定,或許和中央層面的金融法規存在某種不和諧,但需要改變的不是地方,而是國家層面。
「當然,在法治框架之下,地方層面如果和國家層面有背離的話,肯定是違法的。這又是一對矛盾。」阮方民教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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