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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為何被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月28日,山西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一審被判死刑(詳情請戳文末鏈接)。

本案的判決的法理依據是什麼?我國刑事法律政策走向是什麼?……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第一問:黨的十八大以來,一大批腐敗官員落馬,其中不乏貪污受賄以億元計的大貪官,但之前未曾有過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例。一些老百姓提出,是不是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後,就基本不對貪官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了?

高銘暄:死刑立即執行是剝奪生命的刑罰。從罪責相適應原則的角度看,死刑通常只是用於那些嚴重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全、嚴重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

腐敗犯罪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主要侵害的是職務的正當性、廉潔性和公私財產權。這與死刑所要剝奪的被告人生命通常不具有對等性。也正因為如此,對腐敗犯罪的被告人一般不適用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這也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基本沒有對腐敗犯罪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重要原因。

不過,我國正處於新的社會轉型期,腐敗犯罪高發多發,而我國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總體偏低,經濟在國民和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此社會形勢下,我國保留對腐敗犯罪的死刑又具有必要性。

對於那些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腐敗犯罪被告人,如其符合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條件,仍應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此,今後是否對貪官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要根據貪官犯罪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量,但嚴格限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特別是死刑立即執行的取向不會改變。

第二問:本案作為十八大以來唯一因腐敗問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例,僅僅是因為受賄數額達到了10億元之巨么?今後是否貪污只有達到10億元這一量級才可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高銘暄:作為一種經濟犯罪,受賄數額對受賄罪的社會危害性判斷具有重要影響,但數額不是判斷受賄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唯一依據。也正因為如此,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受賄明確規定了「數額+情節」的定罪量刑標準,即不再唯「數額論」。

本案被告人受賄數額達10億元之巨,但這並不是本案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唯一原因。「10億餘元」表明受賄人具備了適用死刑的「數額特別巨大」條件,除此之外本案的判決還綜合考慮了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影響以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

因此,本案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僅僅是因為其受賄數額達到了10億餘元,同時本案判決也不意味著今後的貪污受賄犯罪只有達到了10億餘元這一量級才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對於極個別貪污受賄數額尚未達到10億元,但犯罪情節、社會影響、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等方面超過了本案被告人的,仍不排除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

第三問:本案被告人為廳官,之前,省部級「大老虎」中也有貪污賄賂達億元的,甚至因腐敗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數十億元的,都沒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什麼會對這個廳局級的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高銘暄:根據一審判決公布的事實,一審法院之所以對該案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既不是只考慮了受賄數額,也不是只考慮了其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而是綜合考慮了受賄數額、犯罪情節、社會影響以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

具體而言,這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達到了前所未有的10億餘元,且單起數額在億元以上的有兩起,數額千萬元以上的有八起,數額百萬元以上的有七起,其中最為嚴重的一起數額高達人民幣4.6億餘元;

二是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主動向他人索賄的數額即高達8868萬餘元,其中僅向一人索賄的數額即高達6085萬餘元;

三是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被告人長期瘋狂索取、收受賄賂,在黨的十八大以後高壓反腐的形勢下仍不收斂、不收手,其受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四是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被告人長期插手煤炭資源整合、煤礦收購兼并、煤礦復產驗收、工程承攬等經濟領域,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問:受賄10億元,背後有一批行賄者。以前,老百姓有這樣一種印象,受賄罪東窗事發,行賄罪安然無恙。對於本案行賄者,依法應當如何處置?

高銘暄:過去曾經有一段時間,出於方便收集受賄罪證據、嚴厲懲治受賄犯罪等方面的考慮,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行賄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做了相對較大的從寬處理,相當部分的行賄者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2015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對行賄者的處罰,將過去「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可以免除處罰的情形作了嚴格限制。

本案被告人受賄10億餘元,其背後有一批行賄者。對於這些行賄者,如果其行為構成了行賄犯罪,那麼無疑應依法予以追究。我們也從一審法院的新聞通報看到,涉及本案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涉嫌行賄犯罪已被提起公訴,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問:本案中10億元贓款財物,追繳程序是怎樣的?

高銘暄:按照我國刑法第64條的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均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其追繳程序包括兩種:一是被告人在案的,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追繳贓款贓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適用特別程序專門沒收其違法所得。

本案中的10億餘元屬於受賄的犯罪所得,應當予以追繳。目前辦案機關已查封、扣押了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贓物摺合人民幣8.28億餘元。由於被告人在案,因此對於這些財物,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在本案判決生效以後上繳國庫。

對於因被告人揮霍未能追繳的3.5億餘元其他贓款贓物,應當繼續追繳。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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