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發達國家的政治發展次序問題

早發達國家的政治發展次序問題 ● 楊光斌      【內容提要】今天看來相似性的西方政治體制是經歷不同的政治發展秩序漫漫演變而來的,英國和美國沿著共和-經濟發展-民主政治的秩序,法國則是民主-動蕩-法治的秩序,德國和日本則是人格化權威結構-經濟發展-國家失敗-憲政民主的秩序。因此,在政治發展的道路上,不但發展中國家面臨著「艱難的抉擇」,早發達國家同樣經歷了不易的選擇和演化。   【關 鍵 詞】共和/法治/民主/經濟發展      巴林頓?摩爾把從傳統社會轉向現代社會劃分為以英、美、法為代表的自由民主道路,以德、日為代表的法西斯主義道路,以俄國、中國為代表的共產主義道路,他實在模糊了英、美、法之間的內在差異,或者說他刻意把歷史道路的巨大差異作高度抽象化處理。在我們看來,英-美走的是一條先共和(即法治)後民主的道路,而法國走的是先民主後法治的道路。不同的道路使得它們之間的政治發展、進程和政治穩定狀況完全不一樣。亨廷頓以權威的合理化、結構的專門化和大眾參與為標準,把早發達的英、美和歐洲大陸又區分為現代化的三種類型時,我們又認為亨廷頓又過分誇大了三者之間的不同。如果說有什麼不同,那是法國不同於英、美,以及後來的德國不同於法國。而當亨廷頓明確地指出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精英在經濟發展、社會平等和大眾參與之間面臨「艱難選擇」時,①「難以抉擇」的何止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精英,早發達國家的政治精英面臨同樣的困境,要知道他們的「選擇」要麼曾經給國家帶來富強的榮耀,要麼曾經給國家帶來失敗的災難,只不過他們的「選擇」似乎已經是那麼遙遠的事,似乎只有今天的發展中國家才面臨「艱難選擇」。   為了理解民族國家成長中的共性問題或從傳統社會轉向現代社會的共性問題,對早發達國家做一粗線條的梳理,以讓人明白髮展中國家的很多問題、甚至包括政治發展道路這樣的根本問題不為發展中國家所獨有,早發達國家也同樣存在。這裡選擇民族-國家成長中的幾個根本性指標,即法治、經濟和民主,作為比較研究出發點。在當下,民主與法治是一對老生常談的概念。我認為,「法治」在某種程度上相當於古典主義的「共和」,因此今天的民主與法治在古典主義那裡其實就是民主與共和的關係。無論是過去的共和還是今天的法治,說到底是規制和約束權力的制度問題,關乎的是權力\權威的類型,是法治化權力\權威的還是人治化的權力\權威?而民主則是一個產生權力(即誰當官)的過程和制度問題。有共和\法治而無民主,是一個大眾權利得不到保障的不平等的社會,而有民主無共和\法治,政治的穩定性則可能得不到保障。這樣,我們看到,法治、民主與經濟,雖然就是政治與經濟的關係與次序問題,但是政治中的法治與民主在現代化歷程中又難以作簡約化處理,因為一個是關於權力\權威的合理化問題,一個是關於權力的大眾性問題。據此,法治、民主與經濟,就成為我們的比較政治發展次序的基本變數。   按照法治\共和、民主與經濟的基本標準,可以把早發達國家的政治發展次序分為三種「理想類型」,即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共和——經濟——民主型」,以法國為代表的「民主——經濟——法治型」和以德國、日本為代表的「威權——經濟——憲政民主型」。      共和-經濟發展-民主政治的發展次序      英國1688年的「光榮革命」所實現的,既是如洛克所說的「議會主權」,甚至如盧梭的「人民主權」,也是古希臘、古羅馬所追求的共和國。「共和」乃眾人之事,是民眾之國,而非君主一人之國。因此,洛克-盧梭的「主權」思想在某種意義上只不過是古希臘-古羅馬跨越千年中世紀後的思想再現,只不過「人民」從少數人擴展到多數人,從集體概念逐步演變為具有人的解放旗幟下的個體色彩。   「光榮革命」本身並沒有改變英國的傳統,只不過將「主權」從君主轉移到議會,並經過此後一百多年的王權與議會的較量,直至形成了「王在法下」的幾個世紀來的追求。無論是「議會主權」還是「王在法下」,體現的既有古典意義上的共和,也有當今意義上的法治。無論是國王還是當選官員,其權力和行為都受到法律的規制,而法律是由議會頒發的,議會則由選民選舉的代表構成。因此。「光榮革命」後的英國政治既可以說是共和國,也可以說是法治政體,即我們常說的君主立憲政體。只有在這種法治政體下,封建時代那種常見的「君主債務」現象(即君主可以借錢不還,從而壓制經濟發展,是一種無效產權)才一去不復返,產權在法治政體下得到有效保護。   受到有效保護的產權所煥發的能力是驚人的。保護了產權的法治政體不但有效地促進了經濟的增長,也提升了國家的競爭力。在「光榮革命」之前,由於斯圖亞特王朝信貸不足,債務很少有超過200萬英鎊的時候。而在「光榮革命」後的9年里,政府債務劇增到1700萬英鎊,而此時正逢9年戰爭(1689-1697),是政府堅實的財政基礎使英國贏得了這場戰爭。而在「光榮革命」30年以後的1720年,政府債務達到5400萬英鎊,幾乎是該年歲人的9倍。之前發生過西班牙王位繼承戰(1701-1714),又是政府的信貸能力使英國贏得這場戰爭。在18世紀每一場連續性的戰爭期間,收入、支出和債務都有很大增長。到1790年,在英國與法國為爭霸而開戰的前夕,英國的債務是2.44億英鎊,相當於該年歲人的15倍。② 第二屆皮特政府在下院宣布:這個民族的生機乃至獨立建立在國債基礎之上。在法國著名歷史學家布羅代爾看來,布羅代爾英國的財富是一種「人為財富」。③「人為財富」其實就是「制度財富」。   政府所以能大量舉債,不但是政府信譽的提高,還因為民間的富有,否則債從何來?英國堅實的公共財政是打敗當時更為強大的大陸競爭者法國的重要基礎。要知道,與英國相比,法國因其幅員遼闊和人口眾多而居優勢地位。更為重要的是,當時法國實實在在的財富即國民生產總值比英國高一倍多(法國為16000萬英鎊,英國為6800萬英鎊)。④   但是,法國實實在在的物質財富卻敗於英國的「制度財富」。正是這種制度財富所帶來的開支的巨大增長能力,才使英國在一系列的戰爭中脫穎而出,成為難於撼動的霸權國家。   所有這一切,都因為「光榮革命」而產生的主權在議會體制,形成了對本國產權、經濟活動、信仰自由以及個人自由的政治保護。這種新的政治安排產生了一個強國,使英國以一種前所未有的有效方式獲取資源,並且促進了英格蘭在國際關係中的強勢地位、一個世界性大帝國的產生以及最終形成無人匹敵的格局。   但是,法治政體下的市場經濟的主體即資產階級卻依然被傳統的選邑制度所約束,他們沒有選舉權。「光榮革命」所形成的法治政體催生了一個新的階級即自由市場制度下的資產階級,而資產階級的貿易活動和生產活動又必然帶來另一個新階級即工人階級。就這樣,自由市場制度催生了資產階級和工人階級,而他們進而又藉助於市場制度拉開了第一次工業革命的序幕。但是,到工業革命80年後,即「光榮革命」150年後,已成為經濟主導力量的資產階級和工人階級卻依然是政治遊戲中的局外人。就這樣,爭取政治權利的、以工人階級為主體的19世紀30-40年代的「憲章運動」爆發了。有意思的是,工人階級運動換來的不是自己的權利,而是資產階級的權利,即1832年憲政改革所確定資產階級的選舉權。1867年的憲政改革使工人階級中的一小部分獲得選舉權。但是,實現了民主權利的國家並不能從根本上擺脫危機,二戰以後福利國家的建成可以看做危機的應對之道。   從上面的簡單勾畫可以知道,英國的現代化走了一條典型的共和\法治—經濟增長—民主政治的政治發展次序,而這種次序先後形成了公民的財產權、公民的政治權利以及公民的社會權利。   作為英國移民的新大陸美國,在政治發展的次序上選擇了與其母國幾乎完全相似的道路,儘管美國這個新國家是在反抗其母國統治中誕生的,儘管在革命中誕生的新國家被亨廷頓稱為更具傳統政治結構的「都鐸政體」。⑤ 其實,美國的政體何止是都鐸王朝的特徵,簡直就是古羅馬共和國的翻版。   我們知道,「希臘化的羅馬人」所建立的共和國就是亞里士多德所說的最好的政體即混合政體,即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的優勢結合在一起來的政體。在羅馬共和國,執政官相當於君主,推舉執政官的元老院相當於貴族制機關,還有相當於民主制的平民代表大會。這樣一個政體將上、中、下各階層的人納入體制之中,其利益都得到適當表達。因此,羅馬共和國興盛幾百年,與優良的政體密不可分。   美國開國之父們所設計的是羅馬政體,並堅信人類社會能夠「通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一個良好的政府,而不只是靠機遇和強力來決定他們的政治組織」。⑥ 漢密爾頓等人以「普布利烏斯」(Publius)為筆名而形成的《聯邦黨人文集》,其實就是要復興羅馬政體。事實上他們做到了這一點,即設計和建立了一個和羅馬共和國一樣的混合政體:總統相當於君主,參議院相當於貴族制機關,而按人口比例組成的眾議院則是一種典型的民主制體現。但是,美國的開國之父們反對單純的民主制,設計和建立的實際上是一種貴族共和國,也可以認為是一種典型的法治政體。「普布利烏斯」明確將民主政體與黨爭、動蕩等同起來。「一種純粹的民主政體——這裡我指的是由少數公民親自組織和管理政府的社會不能制止派別的危害。幾乎在每一種情況下,整體中的大多數人會感到有共同的情感或利益。聯絡和結合是政府形式本身的產物;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止犧牲小黨派或可憎的個人的動機。因此,這種民主政體就成了動亂和爭論的圖景,同個人安全或財產權是不相容的,往往因為暴亡而夭折。」⑦   「普布利烏斯」尋求的是一種代議制性質的共和國。民主政體與共和政體的兩大區別是:第一,共和國下的政府委託給其餘公民選舉出來的少數公民,「由人民代表發出的公眾呼聲,要比人民自己為此集會,和親自提出意見更能符合公眾利益。」第二,共和政體所能管轄的公民人數較多,國土範圍較大,從而能包容更多的黨派和利益集團,全體中的少數有侵犯其他公民權利的共同動機的可能性減少。⑧ 總之,「在民主政體下,人民會合在一起,親自管理政府;在共和政體下,他們通過代表和代理人組織和管理政府。所以,民主政體將限於一個小小的地區,共和政體能擴展到一個大的地區。」⑨   但是,代表和代理人也有可能背叛公共利益。「一百七十三個專制君主一定會像一個君主一樣暴虐無道。」也就是說,選舉也會產生專制政體,「政府的一切權力——立法、行政和司法,均歸於立法機關。把這些權力集中在同一些人的手中,正是專制政體的定義。」⑩ 為此,必須實行分權和制衡,這是新政治學的發現,即「把權利均勻地分配到不同部門;採用立法上的平衡的約束;設立由法官組成的法院,法官在忠實履行職責的條件下才能勝任;人民自己選舉代表參加議會。」(11)   在「普布利烏斯」看來,代議制、三權分立還只是停留在「單一的共和國」層面,他們面對的是一個比歐洲各國還大、空前廣袤的國家,怎麼辦呢?可以說,「普布利烏斯」最偉大的貢獻是設計一個聯邦制,即讓地方政府與聯邦政府一道分享權力和共治,而且在地方政府中也實行三權分立。這就是聯邦共和國或「複合共和國」。「在美國的複合共和國里,人民交出的權力首先分給兩種不同的政府(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作者注),然後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權力再分給幾個分立的部門。因此,人民的權利就有了雙重的保障。兩種政府互相控制,同時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12)「對共和主義來說可喜的是,通過對聯邦原則的合宜修正和混合,可以把實踐範圍擴充到極大的範圍。」而在「普布利烏斯」的導師孟德斯鳩那裡,共和國只適宜於小範圍的國家。因此,聯邦制的設計是美國人在政治上的獨特貢獻。   有關政體的基本原則一旦確立,修改起來難上加難。按照憲法第五條,國會有義務「因各州三分之二(目前為九州)之州議會之請求,召集會議提議修正案,經四分之三的議會或經四分之三的各州國民大會之批准,即作為本憲法之實際部分而發生效力。」(13)   有了限制民眾直接管理政府的代議制、權力制衡、聯邦制以及修憲的極為苛刻的規定,美國政體事實上就是一個限制簡單多數的政體,直接地說,就是一種保護精英而排斥大眾的政府,可以稱之為貴族制共和國或精英主導式法治政體。   在限制多數人權利的同時,「生而自由」的美國人也不願意看到其母國「議會主權」之類的「主權」在民。他們這樣說,「最高立法權所在之處,可以設想也存在著改變政體的充分權力。甚至在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原則討論得最多,和我們所說憲法權利也最多的大不列顛,仍堅持議會的權力就立法條款的一般對象和憲法來說,都是至高無上和不受管束的。因此他們在某些情況下,通過立法令確實更改了關於政府的某些最基本的條款。」(14) 以今天的眼光看,美國政體存在兩個結構性問題,即公民權利和主權,這兩個問題一個是通過政治抗爭方式解決的,一個是通過戰爭解決的。   先簡單地說一下主權問題,在美國建國近100年後,發生了南北戰爭,這不能不說美國憲政和政體面臨的最大危機和最大的一次衝擊。由於不主張聯邦主權或國家主權而保護各州「主權、自由與獨立」,也就為南方各州的叛亂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南北戰爭以後,重建國會在諸多重建法案中不再強調中央政府是各州民主生活的保障者,憲法第13、尤其是第14修正案。(15)   憲法中所排斥的公民權利在美國建國後半個世紀得到初步解決、美國建國後近200年才得到根本性解決。1830年代,美國爆發了全國性的民粹主義運動,這一運動使得80%的成年白人獲得了全國性或地方性選舉權。選舉的有限普及才使美國稱得上一個「民主的社會」,之前充其量是一個「自由的社會」。自此,才有托克維爾在19世紀30年代遍訪美國後寫下的《美國的民主》。應該說,美國作為一個民主社會的稱呼由此而來。   「美國的民主」的真正到來是民主運動所推動的1963年出台的《民權法案》,從此,美國黑人才有和白人一樣的選舉權。從美國開國之父如麥迪遜,到貴族出身的托克維爾,當他們大談特談人民的權利,黑人是不在「人民」之列的,因此才有所謂的「麥迪遜式民主」或「美國的民主」之說。如前所述,「人民」是一個不斷變化著的概念,從最初的集合概念演變為後來才具有個體權利屬性的概念,再從只包括少數人即貴族的範疇擴展到被統治者階層,「人民」因此變成了一個反對舊秩序的革命性概念。也就是說,隨著現代化所推動的大眾政治時代的到來,過去作為奴隸的黑人自然進入「人民」的序列。可以肯定地說,當黑人獲得了和白人一樣選舉權的時候,美國才稱得上一個民主的社會。   在美國從貴族式政體演變為民主政治的半個世紀或兩個世紀內,美國迅速地從一個西半球的荒蠻之地演變成為經濟第一強國,進而成為超級大國。和英國一樣,革命後所建立的政體主要出於建國秩序考慮有序地繼承了舊秩序下的制度框架,而這樣的框架必然保護的是貴族的或精英階層的利益。但是,這樣的制度框架似乎特別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成長,而資本主義的成長又必然催生一個具有自主意識的資產階級(有產階級)和工人階級,他們又必然有自己的政治權利訴求。但是,保護貴族利益的舊政體不會自動賦予新階層以選舉權和其他公民權利,新興階層以政治抗爭的方式最終實現了自己的正當權利,這就是所謂的大眾民主。   有意思的是,或最為值得研究的是,本著限制大眾權利的政體,為何在大眾權利實現之時沒有受到衝擊,或者至少可以說基本完整地保存了舊政體?表面上看,是舊政體做到了適時、漸進地開放制度大門,讓大眾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從深層上看,雖然英國政體具有羅馬共和國特徵,但說到底是一種法治政體,或者如韋伯所說的法理型統治。這種政體不但規制和培養著被統治者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也規制著統治者自身。也就是說,法治政體是所有人的行為準則。當行為規則被確立並深入人心以後,剩下的只不過是參與者(player)進場先後問題。因此,英國-美國走了一條典型的法治\共和——經濟增長——民主政治的道路,這樣的道路曾經為柏克這樣的保守主義鼻祖所大加讚揚,並仍然為今天很多人都推崇。雖如此,不具有模仿性和複製性,但卻具有研究和參考的價值。      民主—動蕩—法治的發展次序      受美國革命的影響,法國爆發了1789年大革命。但是,二者的革命性質有天壤之別,美國的革命其實是一場獨立戰爭,因而革命後的政體並沒有改變最初13個州的政治形態。法國大革命是一場全方位的革命,包括意識形態、政治體制、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如果說美國革命後建立的是一種貴族式共和國,法國則是一個典型的大眾權利式共和國,即民主共和國。   集權政治失敗後的國家往往呈現無序的大眾權力形態或混亂的多黨政治。法國是這種「規律」的典型反映。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前,專制君主統治下的法國早已成乾柴烈火之勢。除大批為期不足一個月的城市起義以及發生在海外領土上的許多分裂活動之外,在整個18世紀(1700-1799),共發生16次革命事件,(16) 1789年的大革命只不過是一次全方位的革命,根本地動搖了法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封建制。因此,法國大革命的豐功偉績永載史冊。   民族統一國家成長是一個充滿坎坷和血腥的過程。動搖了封建制的大革命把法國的民族國家建設向前推了一大步,其中一個標誌是國家集權程度更高了。如托克維爾所說,革命的第一部是摧毀舊的中央集權制,但秩序的混亂使得革命者開始了革命的第二步,即恢復中央集權制。不僅如此,革命者還建立起了第一個在大國中進行直接統治的體系。誠如蒂利的描述:   我們看一下警察系統的情況。在巴黎大區之外,法國舊政體的政府幾乎沒有自己專門的警察……革命改變了這一切。至於普通老百姓,他們從反對治安到維護治安並收集信心,而不是簡單地坐等叛亂與集體違抗法律的情況的發生,然後殘忍而又有選擇地進行報復;他們開始配置機關,後者的職責在於預見和避免那些有威脅性的人民的集體行動。在富歇時代(1899年成為公安部長),法國成為世界上最嚴密的警察國家。(17)法國在大革命後的一個半世紀的時間裡,一直陷於革命和反革命的較量中,法國的歷史一直在革命與復辟、共和與帝制、民主與威權之間徘徊。用今天的話說,法國大革命以後的民主政治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鞏固,呈現民主失敗的特徵。共識性的原因是,資產階級力量不夠強大,社會階層呈現分裂和對抗態勢。對此,馬克思曾做過深刻分析。   階級狀況直接影響了法國大革命以後的民主進程。此外,根深蒂固的民族性格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國政治發展的走向。其實,從17世紀到19世紀,歐洲各國,尤其是英國和法國都處於階級矛盾上升和尖銳時期,為什麼英國能以漸進方式實現民主政治,而法國以激進方式最終實現和鞏固民主?如蒂利所說,「無論我們如何評價英國人的自我形象,巴黎公社期間英法政治的比較,在抗爭的形式、動力和後果上,都顯示出深刻的民族性差異。這種比較提出了一個關於民主政體根基的問題。」(18)   民族性是一個很含糊的概念,英法的民族性差異到底體現在何處?其中一個主要方面是民族國家成長的不同道路,英國走的是社會力量主導下的自治、漸進與寬容,而法國則是戰爭製造的國家,推崇的是「朕即國家」式的強人政治,而英國一直處於「神法」、進而「王在法下」的約束。這種差異必然體現在革命方式上。也就是說,法國不像英國那樣存在一套約束革命者的法制觀念。為此,在雅各賓專政時期,作為中派的羅伯斯庇爾先後處死右派的代表人物埃貝爾和右派代表人物丹東,並以「最高主宰」身份強迫國民公會通過了令人毛骨悚然的牧月法會,即簡化審判程序,取消了預審和辯護人,將懲罰一律定為死刑;而且可以推理判決,不需要證據。於是,被處死的人數急劇增加。在從牧月法會通過到霧月政變的45天里,僅巴黎城就處死1376人,平均每周達196人,最多時每天達50人。被處死者多為商人、下層百姓、軍人和官員,少有貴族特權等級。在這樣的恐怖之中,羅伯斯庇爾等22人也被送上斷頭台。   處於恐怖和混亂之中的人們盼望秩序,進而期盼拿破崙式的強人。但是,無論是多麼強勢人物,都無法抹平社會階級之間的分裂和鴻溝。因此,在大革命以後的150年里,法國政治處於動蕩不安之中。按照蒂利的標準,在1800-1949年期間,發生過8次革命。   從民主鞏固的視角看,法國大革命以後的民主化進程可以做如下總結:   1.1789-1793,激進的民主化;   2.1793-1814,迅速地(充滿鬥爭地)復闢為非民主政體;   3.拿破崙戰敗時局部的、暫時的民主化;   4.19世紀70年代到1939年,漸進且爭鬥不休的民主化;   5.1940-1943年,德國控制下的威權政體;   6.1944-1958年,低能力民主政體的建立;   7.1958年至今,高能力民主政體。   可以說,比較而言,法國的民主鞏固周期之長,在民主化進程中的各國是少見的。一方面,可以認為歷史具有必然性,即開啟了民主之門的法國政治終究會實現一種不那麼可怕且有點可愛的民主;另一方面,也可以認為歷史的無效性,即人們以理想主義激情而進行的革命,革命之後的復辟與反覆又是革命者和很多參與者所不敢想像的,盧梭的浪漫遭遇無情的現實。其實,這就是真實的歷史,一個在歷史無效性與歷史必然性之間徘徊的歷史。   必須指出的是,法國的民主鞏固有賴於一個法治型權威政體。趕走法西斯之後的法蘭西第四共和國崇尚「政黨萬能」,陷入「無窮的政治狂熱」。因而,巴黎成為了法蘭西的自由的煉獄。第四共和國的黨派鬥士們往往將自由使用至極點,超過了應遵守的法律限制,實際上競選自由、議會辯論自由與抨擊政府的自由經常被濫用。自由的濫用可以導致自由的專橫,第四共和國在自由中搖搖欲墜。(19) 其實,何止第四共和國,從大革命一開始,以追求自由而聞名的法蘭西人,從此就深受自由之累。雖然1789年頒布的《人權宣言》宣稱「自由就是指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動」,同年10月的《戒嚴法》又告誡人們,「自由遠不是為所欲為,它只因服從法律而存在」,但是法蘭西依然在自由中走向混亂。1792年,4000名要求增加工資的里昂織工憤怒地打壞了盧梭的胸像並焚燒了自由村。1793年憲法宣布,人的不可動搖的權利是「平等、自由、安全與財產」。但憲法通過不久,羅蘭夫人無辜地遭到處決,她臨死前指著刑場附近的自由女神像感慨道:「啊,自由女神,以你的名義,犯下了多少罪行!」濫用自由權而濫殺無辜的羅伯斯庇爾本人最終也被送上斷頭台。一個半世紀後,一個民主政體的第四共和國又葬送於享受自由的政黨惡鬥之中。   1958年誕生的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將自由予以管束,將政黨得以規制,給政黨施展拳腳的議會鑲上框架。簡單地說,1958年憲法所確定的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原則是「主權在民」,即人民選舉總統,由總統任命以總理為首的內閣並有權解散議會。一句話,這樣一個混合總統制和議會制雙重特徵的政體,加強了行政權,削減了立法權,在三權分立中突出了行政權。可見,法國的混合制政體一方面繼承了法國歷史上的強行政的特點,另一方面又學習和吸收了英-美體制中的議會制和三權分立,使總統有行動能力但又受到法律和其他機構的監督與制約。      人格化權威結構—經濟增長—憲政民主的發展次序      如果說法國大革命受美國獨立戰爭的刺激,而德國的民族國家興起則直接受到法國大革命的影響。我們知道,作為一個後來的民族國家,其國家意識的形成歸功於歌德、席勒為代表的知識分子的「狂飆突進」運動,而李斯特的國民政治經濟思想把德國的統一向前推進了一大步。受法國大革命的影響,德國知識分子曾熱衷於宣揚法國啟蒙運動中的光輝思想,但是,大革命導致的混亂、失序很快讓德國知識分子保守起來,回歸普魯士傳統,尋找自己的民族國家成長之路。   德國作為一個民族國家而成長的重要轉折點,是在憲政危機中出現的俾斯麥及其確立的名為君主立憲政體實為君主專制政體。在1862年5月選舉使資產階級政黨即進步黨在普魯士邦議會的議席從109席增加到135席,這個自由派多數否決了威廉一世的軍事改軍方案,形成了政府於新議會的對峙局面。   俾斯麥挽救了君主政體。「鼓吹強權就是公理」的俾斯麥,在發動三次王朝戰爭,即1864年的德丹戰爭、1866年的普奧戰爭和1870-1871年的德法戰爭後,一個新的國家正式誕生,完成了普魯士帝國到普奧帝國再到德意志帝國的轉變,而德意志帝國成立的標誌即1871年4月由德意志帝國議會通過的、由俾斯麥親自製定的帝國憲法,生效直至1918年。   帝國憲法規定,新帝國由22個邦和3個自由市組成。形式上參加帝國的各邦並未失去各自的原有地位,但是統治權已經轉移到以普魯士為核心的帝國政府。德意志帝國的首腦為「德意志皇帝」,由普魯士國王擔任並家族世襲。皇帝代表帝國,為軍隊最高統帥,並任免宰相和其他行政官員。皇帝以下設帝國宰相,只對皇帝負責。在皇帝-宰相體制下設由聯邦議會和帝國議會組成的兩院制議會。其中聯邦議會為各邦代表組成,議員是各邦政府派出的代表貴族、容克利益的高級官員,而宰相兼任聯邦議會主席。任何法律未經聯邦同意均不得生效。帝國議會由選舉產生,是人民代議機構。但是它不能單獨制定法律,帝國議會通過的議案,只有經聯邦議會同意才得生效。帝國議會的最大權力是拒絕預算。   這樣,德意志帝國的政體實際上是普魯士的現代版,帝國議會為資產階級和其他階級提供了表達意見的場所,聯邦議會則充分實現著貴族和容克階級的利益,皇帝和宰相在階級利益上更多地代表了貴族和容克階級。因此,雖然是一個君主立憲政體,實際上還是一個普魯士模式的君主專制政體,俾斯麥塑造的依然是一個人格化的權威結構。   在這樣一個權威結構中,如果政府視政治民族主義為導向,致力於經濟發展,成就是顯然的。但是在一個人格化的權威結構,倘若有俾斯麥這樣一個理性且能把握大局平衡的強權人物,其固有的結構性緊張關係尚能被掩飾而不至於被推向不可收拾的地步,但是,在人格化的權威結構中,不同的人會給這種結構帶來完全不同的結局。1890年3月,俾斯麥在「年高德劭」的嘉獎中下台,威廉二世(1888-1918年在位)完全替代了俾斯麥,威廉二世是個什麼人呢?用今天的話說,是一個典型的「病夫治國」。當時,許多醫學權威人士警告說,「威廉不是一個正常的人,以後也不會好起來」,「他沒有能力作出合理的、不極端的判斷」。當時英國的外交大臣和法國外交部長都根據柏林發來的報告得出結論:「德國皇帝患精神病」,且「思維不正常」,總有一天要「闖下大禍」。(20) 德意志帝國為此確實付出代價,那就是第一次世界大戰。1918年冬,當德國已經走向失敗時,一位德國將軍這樣描述威廉二世:「我預言的一切都成為現實,我不是在最後幾個星期預見到,而是很早很早以前就預見到了。德國現在要為近30年犯下的罪孽付出代價。由於德國盲從一個自命不凡、自吹自擂、趾高氣揚的傻子,在政治上德國癱瘓了。」(21)   在一戰後走向失敗的德意志民族,實踐了魏瑪共和國。1919年8月頒布的《魏瑪憲法》規定國會議員按比例選舉制由公民選舉產生。這種制度在存在穩定多數或基本政治共識的環境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戰敗後的德國又經歷了一場革命,社會呈現分裂狀況,因為選舉出來的代表既有財產上的資產階級,又有文化上的自由主義者,還有主張工人參與的社會主義者,以及保護舊官僚體系的威廉主義者。同時,憲法又沒有規定禁止濫用反對權的條款,而關於行政權,憲法規定的總統由選舉產生,任期7年,是行政首腦和軍事統帥,有權任免總理、解散議會、下令舉行新的選舉要求舉行全民公決和宣布《緊急狀態法》的權力。擁有「主權」的總統既可能是立憲主義者而維護政治穩定,又可能是獨裁者而濫用「主權」從而葬送共和國。1930-1933的政治實踐說明了一切,第二任總統興登堡因國會反對《緊急條令》而解散國會。這樣,在政治動蕩,民生無保障的條件下(1929—1933年大危機),民眾就盼望一個能給他們帶來安全感的克里斯瑪型領袖。也正是在這樣的政治-經濟環境下,在這樣充滿漏洞的憲法安排下,希特勒登上歷史舞台,建立了德意志第三帝國,德意志民族因而也遭受更大的災難。   《魏瑪憲法》是戰敗後德國進行的西方文明史上一場史無前例的試驗和冒險,它的成功取決於穩定多數原則、法治原則和福利國家的實現,但是,這些條件都不具備。(22) 除此之外,德國歷史上形成的國家主義傳統和強人政治傳統,都不利於憲政主義的政治實踐。但是飽受第二次世界大戰災難的德國人民在經歷被肢解的痛苦後,終於被迫服從命運的安排,接受由美英等戰勝國強加給自己的政治制度,即英美式的議會民主制度。   綜上,在德意志民族國家的成長曆程中,是人格化權威結構迅速推動了經濟增長和富國強兵,又是人格化權威結構把這個好強、自尊的民族推向災難的深淵,在失敗中最終實現了政治結構的徹底轉型,即議會民主制度。   德國道路充滿了血腥和慘烈,結果是悲劇性的。但是,很多後來者自覺不自覺地走上德國道路,而最為自覺地學習和實踐德國道路者自然是日本。這是常識,無需贅述。   結語。作為後來的評論者,我們似乎能不費力氣的指點三種發展次序的優與劣、得與失。但是,客觀而言,對於民族國家建設的先行者而言,儘管美國的政體是設計的,但每一種發展次序似乎又都不是可選擇的,是其民族性和歷史文化的一種自然延續和反映。在現代化中,英-美似乎不可能產生專制主義的發展次序,法國既不可能產生一個純的專制政體,也不可能產生一個純民主的政體,只能在專制與民主之間徘徊。而後來的德國和日本,國家主義傳統又必然催生一個人格化的權威結構。並非武斷地說,早發達國家的政治發展次序演化的成分多於選擇,其中並不排斥自然演化中的偶然性。但是,在起點上不可選擇的國家並不意味著不可學習和模仿。尤其是,那些經歷一次又一次災難的民族更應該善於學習。畢竟,儘管民族性不同,歷史文化不同,但國家行為的主體都是人和組織,人和組織的存續說到底涉及管理問題,即人和組織運用什麼樣的方式去管理國家和管理自己,按照什麼樣的次序去發展國家。既然是管理問題,就是可以學習和借鑒的。當然,以什麼樣的方式去管理,以什麼樣的次序去發展,經歷了多次失敗的一些早發達國家可以學習和選擇,而後發展國家則更應該學習和選擇。   然而,儘管有早發達國家的經驗和教訓,一些國家刻意學習和模仿他國道路卻失敗了,而一些國家在自己民族文化傳統上的學習和選擇卻成功了。所以存在巨大的不同,既存在選擇是否合適的問題,也存在政治精英在自己利益、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因為已經存在諸多的現代化道路,後發展國家在現代化中似乎更多面臨的是選擇問題,而不是自然演化問題,這的確是一個「艱難的選擇」,儘管後發展國家在選擇中所經歷的曲折和災難並不一定比早發達國家多。   最後想指出的是,本文的目的不但是考察早發達國家的政治發展次序,還將為重新認識流行中的社會科學話語尋求新的經驗基礎。這將是另一篇文章的任務。      注釋:   ① 亨廷頓、納爾遜:《難以抉擇》,汪曉壽等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   ② 上述有關君主債務理論和數據,參見[美]溫格斯特《有限政府的政治基礎:17-18世紀英格蘭的議會和君主債務》,見[美]德勒巴克、奈主編《新制度經濟學前沿》,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253-293頁。   ③④ 布羅代爾:《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第3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2年,第433、440頁。   ⑤ 亨廷頓:《變遷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等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第98-110頁。   ⑥⑦⑧⑨⑩(11)(12)(13)(14) 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第3、48-49、49-50、65-66、254、40-41、265-266、439、273頁。   (15) 第14修正案規定: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入籍,並受制於其管轄權的人,都是合眾國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實施任何法律,來剝奪合眾國公民的優惠與豁免權。各州亦不得不經由法律的正當程序,即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或在其管轄區內對任何人拒絕(提供)法律的平等保護的通過,聯邦政府可以正當地插手各州的事物,以保證人民在各州能夠平等地行使權利。從此,主權問題終於得到解決。參見歐陽景根《憲政挫敗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5頁。   (16)(17)(18) 蒂利:《歐洲的抗爭與民主(1650-2000)》,陳周旺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93、101、6頁。   (19) 郭華榕:《法國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28頁。   (20)(21) [英]洛爾:《皇帝和他的宮廷:威廉二世與德意志帝國》,楊傑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2-23、27-28頁。   (22) 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現代化進程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36-2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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