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取消9個死刑罪名 貪污罪量刑不再糾結於「具體數額」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繼續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草案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擬訂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作了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相關條款作法律解釋,明確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何適用法律。

刑法修正擬將多種擾亂社會秩序行為入罪

增加危險駕駛追究刑責情形 修改搶奪罪

擬取消集資詐騙等9個適用死刑罪名 現有死刑罪多為非暴力犯罪 吳英案是取消集資詐騙死刑序曲?

猥褻罪對象不限為女性

擬刪除貪賄罪五千、五萬、十萬等量刑數額

收買婦孺入罪

網上編造傳播虛假險情、疫情、警情、災情擬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關鍵詞 減少死刑

擬取消9個適用死刑罪名

(下簡稱「草案」)擬對集資詐騙罪等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罪名見右表)。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這使中國的死刑罪名減至55個。下一步,若刑法修正案(九)獲得通過,中國的死刑罪名將降至46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來,中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成負面影響。這次準備取消死刑9個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後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後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之後,全國人大將刑法修改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研究逐步減少死刑問題。法律規定,只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才適用死刑。

死緩期間故意犯罪 情節惡劣可執行死刑

另外,草案還進一步提高對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上述規定修改為:對於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法院備案。

擬取消9個死刑罪名

走私武器、彈藥罪

現有規定 走私武器、彈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走私核材料罪

現有規定 走私核材料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走私假幣罪

現有規定 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偽造貨幣罪

現有規定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集資詐騙罪

現有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組織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現有規定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現有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戰時造謠惑眾罪

現有規定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將保留的46個死刑罪名

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 9.決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 12.投放危險物質罪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壞電力設備罪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19.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 21.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2.生產、銷售假藥罪 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

24.故意殺人罪 25.故意傷害罪 26.強姦罪 27.綁架罪 28.拐賣婦女、兒童罪

侵犯財產罪(1個):

29.搶劫罪

妨害司法罪(2個):

30.暴動越獄罪 31.聚眾持械劫獄罪

販賣、製造毒品罪(1個):

3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3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貪污賄賂罪(2個):

35.貪污罪 36.受賄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10個):

37.戰時違抗命令罪 38.隱瞞、謊報軍情罪 39.拒傳、假傳軍令罪 40.投降罪 41.戰時臨陣脫逃罪 42.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43.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4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45.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46、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馬上就訪

南師大法學院教授李建明:

死刑罪名減少 不會造成社會治安惡化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取消9個死刑罪名。為什麼要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減少後會不會造成治安惡化,像強迫賣淫罪的死刑是否非取消不可?針對這些問題,記者採訪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李建明教授。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於英傑

值得期許 死刑罪名減少彰顯社會進步

「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也符合國際大趨勢。」李建明教授說,生命權是最基本的人權,保障人權是刑法的重要價值所在。「我國進一步減少死刑,但不取消死刑,符合當前中國社會的實際,是保障人權的需要。」

「人死不能復生,生命權至上。對於犯罪的懲罰,除了適用死刑,還可以採用其他手段,比如無限期地剝奪其自由權利,把死刑適用範圍壓縮在最低範圍之內,保障罪犯的生命權利,這也是對生命價值的尊重。」李建明認為,當前,中國社會治安保持穩定,具備了適度削減死刑罪名的社會基礎,國家立法部門順應形勢,是值得期許的。

取消死刑罪名,有人擔心會帶來社會治安惡化,一些犯罪可能反彈,刑法對犯罪的威懾力會削弱。李建明教授認為,這種擔心有一定道理,但通常不會出現。

李建明表示,對直接剝奪、威脅人的生命,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適用死刑,比如殺人、防火、投毒、爆炸等;對貪污、受賄等嚴重的職務犯罪,也有必要保留死刑。「但要看到,中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一些嚴重的犯罪穩中有降。這次準備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與上次取消的13個罪名死刑相似,基本上是經濟性非暴力犯罪,不會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在實踐中適用死刑的幾率極少,取消後不會造成治安惡化。」

一大疑問 強迫賣淫罪取消死刑合適嗎?

此次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中,強迫賣淫罪是不是到了非要取消的地步,坊間有不少異議。有網友提出,強迫賣淫往往帶有暴力,青年婦女甚至幼女身受其害,現實當中還會出現過因被強迫賣淫而重傷、死亡的極端情形,面對這些嚴重後果,一旦取消死刑,豈不是寬縱犯罪分子嗎?

李建明教授承認,強迫賣淫罪取消死刑後,存在縱容作惡者的可能。不過應當看到,強迫賣淫主要通過一定程度的暴力手段,限制人身自由,這種暴力手段及其後果會傷害身體,但通常不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取消死刑說得通。如果在強迫賣淫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甚至死亡,就屬於情節特別惡劣的情形,完全可以通過採用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或數罪併罰,對犯罪分子判處更重的刑罰。

小資料 執行死刑的國家僅剩21個

相關資料表明,2012年,只有21個國家真正利用死刑作為刑罰的手段。2002年之前,執行死刑的國家有28個。仍然存在死刑的國家具有區域性的特點,如中東地區。而在美國,執行死刑的州主要位於南部。

關鍵詞 拐賣婦女、兒童

擬規定收買婦孺一律屬犯罪

草案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做出修改,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屬於犯罪。增加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

現行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拐賣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對被拐賣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此前,輿論普遍認為,因為收買婦女、兒童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才導致收買市場的龐大,進而導致拐賣行為的猖獗。據此建議修改《刑法》相關規定,對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堵住了「買」的口子,「賣」自然會銷聲匿跡。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指出,從源頭上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必須要剷除「買方市場」。

關鍵詞 猥褻罪

猥褻對象不再限定為女性

本次刑法修改秉持進一步強化人權保障、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保護的原則,對猥褻兒童、虐待兒童、老人等犯罪的規定作出了完善。

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條對上述規定作出修改,將婦女改為「他人」,意味著男性也將被認可為猥褻罪的對象,可以適用此條款進行保護。此外,條文還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擴大了受案範圍。

關鍵詞 網上造謠入刑

網上編造傳播虛假險情、疫情、警情、災情擬入刑

為維護信息網路安全,完善懲處網路犯罪的法律規定,草案新增多項措施嚴厲懲處各類網路犯罪。

草案擬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詞 反腐

貪污罪量刑「數額和情節並重」

草案對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做出修改,擬刪去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的五千、五萬、十萬等具體數額標準,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規定三檔刑罰,並對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則表示,從國際慣例來看,刑法對腐敗的打擊是高級形態,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對腐敗情節的認定,包括量刑的考量,包括對官員巨額不明財產的處置,總的原則是讓貪腐的成本越來越高。

關鍵詞 身邊人行賄

向「身邊人」行賄擬入罪

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但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等「身邊人」會受到何種刑事處罰,法律並未涉及。

昨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補足了上述「缺口」,提出了「向『身邊人』行賄罪」: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此外,對於行賄罪,現行刑法主要是人身處罰,草案則加重「財產刑」即處罰金。「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

其他修改

修改危險駕駛罪 修改搶奪罪

修改危險駕駛罪,增加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具體規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修改搶奪罪,將多次搶奪行為規定為犯罪。

將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將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和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修改完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鏈接

刑法17年 9易其稿

1997年新《刑法》生效後,短短17年時間,我國已對其進行了九次修正。分別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以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和目前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一條文入法,被認為是我國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和人道主義的重要體現。另外,把「醉酒駕駛」定為犯罪引起各方關注。

民法和婚姻法解釋

公民隨父母姓外可選其他姓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向會議作民法、婚姻法有關條款解釋(草案)的說明。

民法中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實踐中存在對上述規定理解和執行不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和標準也不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一些實際困難。針對現實問題,對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釋明法律含義,是必要的。」信春鷹說。信春鷹表示,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通過法律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

實踐中,也有一些公民因回復祖姓、由他人撫養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信春鷹表示,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

信春鷹說,此次解釋(草案)內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姓氏:

—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

—有其他正當理由。

作者:於英傑

本文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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