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誰是中華蘇維埃第一位檢察長
1931年11月7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蘇維埃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其下設中央人民委員會。中央人民委員會下又設九部一局,其中便有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何叔衡任工農檢察人民委員(即部長),而真正以中央審判機關檢察長的身份行使檢察權的卻是最高特別法庭臨時檢察長梁柏台。
梁柏台,浙江省新昌縣人,1899年9月14日出生於一個普通農民家庭。他參與了「一蘇大會」文件起草工作,起草了我國第一部紅色憲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他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擔任中央司法委員會委員,中央司法人民委員部副部長、部長,最高法庭(院)委員、臨時檢察長等職,是我黨歷史上第一位司法部長、第一位檢察長,被毛澤東稱為「紅色法律專家」。
為規範蘇維埃的庭審工作,梁柏台親自參與審理案件。1932年2月9日至11日,梁柏台以中央政府司法委員會代表的身份,出席閩西蘇維埃政府裁判部刑事法庭公開審判並擔任主審。這是臨時中央政府成立以後,在閩西第一次公開審判。
1932年5月9日,臨時最高法庭對瑞金縣裁判謝步升死刑上訴案開庭複審。謝步升,32歲,瑞金縣九區葉坪村人。他貪污公款,私吞打土豪財產,濫用村蘇維埃主席職務殺害村民,盜用中央政府管理科印章私開牛條進山賣牛,還賣掉自己的老婆,在1927年南昌起義部隊南下廣東途經瑞金時,圖財害命,殺死葉挺、賀龍的醫官,被瑞金裁判部數罪併罰,判處死刑。謝不服上訴到臨時最高法庭。臨時最高法庭組織了刑事法庭,開庭複審,梁柏台主審。梁柏台審問了謝,聽取他的辯解,經法庭辯論,最後經合議庭評審,作出駁回謝步升的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這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後懲辦的第一個貪污案件,在蘇區引起強烈震動。

梁柏台像
1933年11月的一天,中央工農檢察部工農控告局的工作人員打開掛在沙洲壩路口處的控告箱,取回了箱子里的幾封控告信。拆開一看,其中一封揭發「二蘇大會」基建工程處處長左祥雲等,經常到瑞金城裡下館子,每天都醉醺醺的,懷疑他們在經濟上手腳不幹凈。工作人員向何叔衡彙報後,何叔衡當天召開中央工農檢察部工作人員,要求工農檢察部要儘快組織人對「二蘇大會」基建工程處的賬目進行審查清理,查清問題,決不能讓一個貪污分子漏網。
梁柏台當時還是內務部代部長、「二蘇大會」準備委員會主任、「六大工程」建設總指揮。他說:「我在檢查基建工程施工情況時,有些工人師傅也向我反映了他們的問題,我也覺得他們確實有問題,一定要迅速查清楚。」同時,梁柏台又從法律角度考慮,說:「自中央機關開展檢舉貪污活動以來,成績顯著,但是缺一個完整的懲治貪污法,臨時最高法庭在判案時,量刑不準。」
梁柏台提出的思考正合何叔衡的想法。何叔衡說,我們向毛主席和項副主席彙報一下,建議中央執行委員會儘快制定和頒布一個這方面的法律文件。毛主席聽了他們二人的彙報,完全贊同。並指出,對左祥雲等人的問題,要抓緊查清,請何老和梁柏台一起抓起來。
很快,項英、何叔衡、梁柏台反覆研究,起草了《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中央執行委員會於1933年12月15日以訓令下發。訓令規定,「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處以死刑」。可見蘇維埃中央政府懲治貪污腐敗之嚴厲。
1934年2月13日,依據訓令,左祥雲被判處死刑,執行槍決。其他人也被分別處以不同的刑罰。
自1933年冬開始,于都縣的各項工作都處於落後狀態,引起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的關注。經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中央財政部和中央土地部分別派出工作組前往調查,發現該縣數起黨政軍領導幹部貪污腐敗案件。1934年3月,中央政府派出中央政府副主席兼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主席項英,親自帶領工作團前往核實,查明于都縣黨政領導幹部集體腐敗的事實。經公開審判,縣蘇維埃政府軍事部長劉仕祥等5人被判處死刑,予以槍斃。撤銷熊仙壁的中央執行委員和于都縣蘇維埃政府主席職務,交最高法院審判。最高法院組織最高特別法庭公開審判。最高法庭主席董必武主審,何叔衡、羅梓銘陪審。司法部長梁柏台擔任最高特別法庭臨時檢察長。
此案被稱為紅色中華的反貪第一大案,一時震動中央蘇區。
1934年10月,中央工農紅軍主力長征,梁柏台擔任中共中央分局成員、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辦事處副主任(主任為陳毅),留守贛南,堅持游擊戰爭。1935年3月,犧牲於江西大余縣。
推薦閱讀:
※托洛茨基《1905》上下卷 附錄 大事記(下)
※(代發)接下來會怎麼樣?
※托洛茨基《1905》上下卷 附錄 大事記(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