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分析法——民事檢察官分析案件基本功之二
在刑事檢察部門工作過的民事檢察官,在審查民事申訴案件時因受犯罪構成分析法影響,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審查證據和調查取證查清事實上。因此,民事檢察官審查民事申訴案件應擺脫審查刑事案件的習慣思維方法,著重審查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分析法,是指通過理順不同的法律關係,確定其要素及變動情況,從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並在此基礎上通過邏輯三段論的運用來準確適用法律,做出正確判決的一種案件分析方法。通過法律關係分析,既可以判斷案件的法律性質(是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或是刑事案件),又可以確定案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法律關係分析法,是法官解決法律問題的一種重要方法,也是法官解決法律問題的一種基本功,當然,民事檢察官也應熟練掌握。
法律關係分析法的具體運用,主要在於通過法律關係分析來查明案件事實與尋找法律適用,並在兩者之間建立起一種邏輯關係。這一過程具體包括如下幾個步驟:
(1)審查訴訟請求與明確爭議焦點。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是法官審理案件的起點,也是法官審理案件的落腳點,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往往是案件的審理難點和重點。因此,審查訴訟請求與明確爭議焦點,是法官運用法律關係分析法的前提和基礎。通過審查訴訟請求與明確爭議焦點,可以從中尋找出。反映案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亦即法律關係。
(2)判斷法律關係存在與否。
(3)分析法律關係的性質。分析法律關係的性質,也就是案件定性問題,或者說是定案由問題。是民事問題,還是刑事問題,或是行政問題。在確定案件大致是什麼性質的案件之後,需要進一步分析和判斷案件法律關係的具體性質,如分析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究竟是合同關係、侵權關係,還是無因管理關係或是不當得利關係。確定不同的法律關係的性質,對於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很大。
(4)分析法律關係諸要素。一是確定法律關係的主體。確定法律關係的主體,就要分析法律關係涉及主體的範圍。在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一般都要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參加,故確定法律關係的主體往往比較複雜,如需要確定誰向誰主張權利,是否與法律關係發生直接的利害關係,是否具有適格的訴訟主體資格等;二是確定法律關係的內容。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義務內容,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現。任何個人和組織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必然要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法律關係內容具體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權利義務決定著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類型,明確其權利義務關係的性質、效力和行使方式,而這些問題對於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義;三是明確法律關係的客體。法律關係的客體又稱為法律關係的標的,是法律權利和義務的指向對象。例如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客體的確定,權利和義務就無法確定,更不能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權利義務關係。
(5)查明案件的關鍵事實。一般采講,案件的關鍵事實也就是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法律事實。法律關係的變動包括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必有其原因。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原因在於特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法律事實分為自然事實和人的行為,自然事實包括事件和狀態,行為包括合法行為、違法行為等。法律事實不同於生活事實,只有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意義、具有一定的法律價值的事實才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不僅能引起當事人預期的特定法律效果,也能引起當事人預期之外的其他法律後果。應該注意的是,法律關係存在的時間和地點也對案件分析具有重要影響。例如時間對時效期間和除斥期間的計算、要約與承諾期間的計算、清償期的到來、失權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義;地點對於清償地的確定、風險負擔、司法管轄、準據法的適用等具有重要意義。
(6)尋找和確定法律適用。法律關係的分析過程,也是尋找和確定法律適用的過程。法律關係的確定,也就意味著案件的法律適用根據得到了確定。但這種確定只是一種大概的確定,與解決案件所需要的具體法律根據還存在一定的距離。為了尋求具體的法律適用根據,法官還需要在案件事實與法律規範之間來回穿梭,反覆對照、修正和檢驗。例如,在確定案件的法律關係是合同關係之後,也就大致確定了案件適用的法律根據是《合同法》。但《合同法》有幾百條,我們究竟要適用那一條款,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當明確案件的合同關係是一種購銷合同關係之後,法律適用根據得到了進一步明確;但要解決案件爭議問題,還需要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爭議焦點來進一步分析和判斷,當事人請求的訴因是什麼,是違約之訴,還是合同解除之訴,不同的訴因涉及的法律根據自然不同。當最終確定下案件的法律根據之後,法官還需要就適用的法律根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涵攝關係進行分析,通過邏輯三段論的法律適用機制來推出案件的處理結論。
法律關係分析方法需要運用邏輯三段論:第一步是確定的案件事實(小前提);在此基礎上,第二步是查找適用與案件法律關係有關聯的法律規範(大前提);第三步是通過大小前提之間的涵攝關係推出案件的處理結論,這一過程就是邏輯三段論的運用過程。因此,法律關係的分析過程,實際上是按照邏輯三段論模式展開的。不過,在具體案件分析過程中,邏輯三段論的運用次序不是首先尋找大前提,而是先確定小前提(對事實的認定),然後再尋找大前提。因為法官必須首先接觸和認識案件事實,對事實有了基本的了解後,才能有目的地尋找法律規範。法律關係分析方法需要運用邏輯三段論,但絕非如法律適用的機械論者所想像的完全是三段論邏輯的演繹過程,它還涉及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間如何連接的問題,而連結點的確定必須有賴於法官對法律進行解釋;在法律存在漏洞情況下,需要法官進行漏洞補充;在存在法律空白情況下,還需要法官依據法律精神和正義原則創設規則,而且為了保證案件裁決的正確性或合理性,法官還需要對大前提之正當性以及其與小前提之間的連接問題進行分析和論證,以增強其判決的說理性。總之,這一過程絕不是機械適用法律的過程,而是需要充分發揮法官聰明智慧和主觀能動性。
綜合上述分析方法,民事檢察官的在審查任何一件民事案件,都是審查分析某一具體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即由民事訴訟法律調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在訴訟中發生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關係,包含著主體、內容與客體三大要素。因此,我們遵循法律關係這條主線,便可在審查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時發現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原被告、第三人和其他訴訟主體資格是否合格,是否遺漏當事人,也可在審查民事訴訟法律關係內容時發現法院在選擇程序上,保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上是否有錯誤,也可發現審判人員在審判該案中有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在審查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客體時,也就是審查由民法調整的具體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即實體法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對此,我們還是遵循從它的主體、內容、客體三個方面進行審查,審查民事法律關係主體間是否地位平等,可以發現是否屬民法調整範圍,從而區分是否刑事或行政法律關係,發現法院混同不同性質法律關係的錯誤,通過對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審查,可以區分該申訴案屬婚姻家庭繼承關係,還是房地產法律關係或侵權損害賠償或經濟合同、債務勞動爭議等哪一大類的民事法律關係,進而在各大類法律關係中區分出其屬何種具體的法律關係,比如屬合同關係就確定是何種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憑合同關係等。如果該申訴案同時存在多種法律關係,就對各法律關係之間的聯繫進行分析,從而發現法院合併或分案審查是否正確,對具體法律關係間的定性區分是否正確,從而發現適用法律錯誤等問題。我們通過分析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並進行分類和定性之後,再審查民事法律關係內容,就可以發現法院裁決對不同客體確定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正確,從而發現法院判決實體上的錯誤。
總之,只有我們自己去做一次法官,運用法律關係分析法的原理,對整個申訴案件從受理立案到開庭審查直至最後判決經歷一遍,結合當時社會背景及產生的社會效果,才能發現該申訴案在程序上及實體判決上是否存在錯誤。
當然,要準確分析民事案件,必須結合多種案件分析法綜合分析,但在這裡僅限於對法律關係分析法的學習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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