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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概述

司法考試刑法基礎精講: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與犯罪構成的關係

【知識要點】

(一)共同犯罪與犯罪構成

共同犯罪以具備犯罪構成為前提:共同犯罪沒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條件,其特殊性體現在各個行為人的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的"共同"點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義,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備客觀要件意義上的共同犯罪。例如,15周歲的甲脅迫17周歲的乙為自己的盜竊望風。甲、乙成立具備犯罪客觀要件意義上的共同犯罪,乙屬於盜竊罪的脅從犯(而非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甲沒有達到刑事法定年齡,對盜竊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個犯罪成立條件即可,對量刑情節(加重情節或者減輕情節)不作一致性要求。例如,甲教唆乙去某學標車棚盜竊自行車,但乙接受教唆後盜竊金融機構,數額巨大的,甲、乙在盜竊罪的故意與犯罪行為上是共同的,因而成立盜竊罪的共犯,但對甲和乙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定刑。

注意:上述內容屬於近年理論變化之處,已經進入命題範圍,提請考生注意。

(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

對於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論上存在三種觀點,即行為共同說、完全犯罪共同說與部分犯罪共同說。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說是當前司法考試中堅持的觀點,屬於司法考試中每年必考的知識點。

【經典考題47-1】(2009年試卷二第7題)甲、乙共謀行搶。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風,乙將路人丙的書包(內有現金一萬元)一把奪下轉身奔逃,丙隨後追趕,欲奪回書包。甲在丙跑過巷道口時突然伸腿將丙絆倒,丙倒地後摔成輕傷,甲、乙乘機逃脫。甲、乙的行為構成何罪?

A.甲、乙均構成搶奪罪 B.甲、乙均構成搶劫罪

C.甲構成搶劫罪,乙構成搶奪罪 D.甲構成故意傷害罪,乙構成搶奪罪

【經典考題47-2】(2007年試卷二第60題)丁某教唆17歲的肖某搶奪他人手機,肖某在搶奪得手後,為抗拒抓捕將追趕來的被害人打成重傷。關於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丁某構成搶奪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構成轉化型搶劫

C.對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D.丁某與肖某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

【經典考題47-3】(1999年試卷二第69題)甲請乙為其在丙家盜竊時望風,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約定前往丙家,乙在門外望風,甲進入丙家後,見丙一人在家,便對丙實施暴力,搶劫了丙的1萬元現金。對本案應如何認定?

A.甲乙構成搶劫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盜竊罪範圍內構成共犯

C.甲與乙都成立搶劫罪 D.甲成立搶劫罪、乙成立盜竊罪

解析:本組真題主要考核部分犯罪共同說在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具體運用。

上述三個案件的共同點在於兩個行為人一起實施了犯罪,但兩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並不完全相同。在這種情形,問題的焦點就在於行為人按照什麼學說成立共同犯罪以及在成立共同犯罪之後怎麼定罪處罰。

行為共同說認為,共同犯罪是指數人共同實施了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不是共同實施特定的犯罪。即在"行為"方面,只要行為在構成要件上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共同實施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聯絡"方面,主要就實施行為具有意思聯絡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數人必須具有共同實現犯罪的意思聯絡。

完全犯罪共同說認為,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以殺人故意、乙以傷害故意,共同對丙實施暴力行為導致了丙死亡;乙教唆甲盜竊,但甲實施了搶劫行為。完全犯罪共同說認為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或者搶劫罪的共犯,但對乙只判處故意傷害致死或者盜竊罪的刑罰。該學說的缺陷擴大了共同犯罪的範圍,而且導致刑罰與罪名的分離。法律 教育 網

部分犯罪共同認為,二人以上雖然共同實施了不同的犯罪,但當這些不同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時,則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共犯。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為與故意(具有重合性質),便成立共犯,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又存在分別定罪的可能性。例如,甲以殺人故意、乙以傷害故意,共同對丙實施暴力行為導致了丙死亡的,甲、乙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不成立數罪);再如,乙教唆甲盜竊,但甲實施了搶劫行為的,甲、乙在盜竊罪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搶劫罪(不成立數罪)。部分犯罪共同說是當前司法考試中的主流學說。

在案件1中,甲、乙共謀行搶,乙實施了搶奪行為,甲為其望風,屬於搶奪行為的幫助犯。但甲為了抗拒抓捕,隨後對被害人丙實施暴力,轉化為搶劫行為。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甲、乙二人就轉化前的搶奪罪成立共犯,但甲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已經轉化為搶劫罪。所以C選項正確,ABD選項錯誤。同理,在案件2中,丁某與肖某在搶奪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但肖某為抗拒抓捕將被害人打成重傷的行為轉化為搶劫罪,所以ABC選項正確,D選項錯誤;在案例3中,甲、乙二人在盜竊罪的範圍成立共犯,但甲成立搶劫罪,所以BD選項正確,AC選項錯誤。

經典考題47-1、2、3的正確答案分別為C、ABC、BD。

從該組案件的命題可以看出,部分犯罪共同說這一考點的難點在於如何判斷兩罪之間具有重合性質。下面對常見的重合性質的情形做了歸納:

(1)法條競合的情形:在普通法條規定的犯罪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2)當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同類法益相同,其中一種犯罪比另一種犯罪更為嚴重,從規範意義上說,嚴重犯罪包含了非嚴重犯罪的內容時,也存在重合性質,能夠在重合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葯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強姦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與搶奪罪、盜竊罪、敲詐勒索罪(在輕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

(3)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同類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種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在重合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在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

(4)在犯罪性質轉化的情況下,如果數人共同實施了轉化前的犯罪行為,而其中的部分人實施了轉化行為,但他人不知情的,應就轉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經典考題48】(T20080261)甲、乙、丙共謀要"狠狠教訓一下"他們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後,甲在門外望風,乙、丙進屋打丁。但當時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誤把體貌特徵和丁極為相似的田某當作是丁進行毆打,遭到田某強烈抵抗和辱罵,二人分別舉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頭部猛擊,將其當場打死。關於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些判斷是正確的?

A.甲、乙、丙構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殺人罪

C.甲不需要對丁的死亡後果負責 D.甲成立故意傷害罪

解析:

該題是部分犯罪共同說這一考點更常見的考法:部分犯罪共同說結合了對象錯誤、打擊錯誤等知識點,同時判斷各犯罪人是否對危害結果(與故意犯罪形態相結合)或者加重結果(涉及加重情節的判斷)負責。

本案中,甲、乙、丙共謀教訓仇人丁,只能表明三人具有故意傷害罪的故意。但乙、丙二人卻將被害人田某當場打死,乙、丙二人的行為成立了故意殺人罪。甲沒有殺人的故意,所以甲、乙、丙三人不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B選項錯誤。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在法律規範評價的意義上具有重合性質(對生命的侵犯當然包含了對身體健康的侵犯),甲與乙、丙在故意傷害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傷害罪,但乙、丙二人成立故意殺人罪。A選項正確。

既然甲、乙、丙三人成立共犯,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三人對發生的死亡結果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即甲屬於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致死情形),乙、丙屬於故意殺人罪既遂。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

至於本案中乙、丙二人誤將田某當作丁殺害,屬於具體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

本題正確答案為AD。

類似的考題可以參考:(2008年試卷二第55題)甲雇兇手乙殺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後果。乙幾次殺丙均未成功,後來採取爆炸方法,對丙的住宅(周邊沒有其他人與物)進行爆炸,結果將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無恙。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甲與乙構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C.乙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丁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D.乙對丙成立爆炸罪,對丁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甲、乙二人對死亡結果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兩人都是故意殺人既遂。儘管本案存在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但按照法定符合說,不影響犯罪故意的認定。A選項說法正確,BCD選項說法錯誤。

本題正確答案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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