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自由主義(四)

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年5月8日-1992年3月23日)是奧地利出生的英國知名經濟學家和政治哲學家,以堅持自由市場資本主義、反對社會主義、凱恩斯主義和集體主義而著稱

11、自由主義與公正

同自由主義的法治觀密切相關的,是自由主義的公正觀。它在兩個重要的方面不同於目前廣泛持有的觀點:它是建立在這樣的信念上棗找出獨立於特殊利益的公正行為的客觀規則是可能的;它所關心的僅僅是人類行為的公正或支配這種公正行為的規則,但不涉及這種行為給不同的個人或群體帶來的結果。尤其是和社會主義相比,可以說自由主義關心的是交換的公正,而不是所謂的分配公正,或現在經常談論的「社會」公正。

相信存在著能夠被發現但不能任意制定的公正行為規則,是基於這樣一個事實:這些規則中的絕大多數在任何時候都會毫無疑問地得到贊同,消除對某條具體規則的任何懷疑的工作,都必須在這個被普遍接受的體系之內,以接受這一規則同其他規則並不矛盾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它必須像所有其他公正行為規則一樣,有助於相同類型的抽象的行為秩序的形成,並且不能同任何一條這樣的規則的要求相衝突。對任何一條具體規則的公正性的檢驗是,是否因為它被證明同所有其他得到贊同的規則相一致,便有可能做到普遍適用。

經常有人說,自由主義這種對獨立於特殊利益的公正所持的信念,有賴於它接受了一種已被現代思想斷然否定的自然法觀念。但是也可以說,它所依賴的是一種含義十分特殊的棗即根本沒有被法律實證主義真正駁倒的棗自然法觀念。法律實證主義的攻擊,毫無疑問給傳統自由主義信條這一基本內容的信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法律實證主義斷言,一切法律都是或必須是立法者意志的產物,就此而言,自由主義理論同它當然是有衝突的。不過,一旦接受了建立在個人財產和契約原則上的自我維持的秩序這項普遍原則,那麼在得到普遍贊同的規則系統之內,對特定的問題就要做出特定的回答棗這也是整個系統的合理性所要求的棗並且必須找出對這些問題的正確回答,而不是隨意進行發明。正是從這個事實中,產生出了一種合理的認識:「事物的自然狀態」所要求的不是別的東西,正是具體的規則。

分配公正的理想經常吸引著自由主義思想家,而且很可能已經成為使他們中間那麼多人從自由主義轉向社會主義的一個主要原因。徹底的自由主義者為何必須否定這種公正,其原因有二,一是根本就不存在公認的分配公正的普遍性原則,也找不到這樣的原則,二是即使能夠在這樣的原則上取得共識,在一個生產力取決於個人能夠自由利用自己知識和能力追求各自目標的社會裡,也不能採用這樣的原則。保證讓特定的人得到特定的好處,例如根據他們的功績或需要進行獎勵,無論怎樣進行評估,都需要一種與個人只受公正行為規則限制下自動生成的自發秩序全然不同的社會秩序。它需要這樣一種秩序(最好將它稱為組織),其中的個人被要求服務於一系列共同的統一目標,要求他去做某個威權主義的行動方案命令他做的事情。自發秩序按其自身的含義,不致力於任何一組唯一的需要,它僅僅為千變萬化的個人需要提供最佳的追求機會。而組織的前提卻是,它的全體成員都要為同一個目標體系服務。為了保證讓每個人得到某個權力當局認為他應當得到的東西,必然要把整個社會搞成一個龐大的單一組織,這肯定會造就出一個人人也必須去做這個權力當局命令他去的事情的社會。

  

12、自由主義和平等

  

   自由主義僅僅要求由國家來決定在何種情況下,個人的行為必須為整體的利益而服從統一的正式規則。自由主義反對所有的法定特權,反對任何政府授予某些人而不是所有人的特定利益。但是,既然政府在沒有特定強制力的情況下只能控制一小部分決定不同個人前途命運的情況,而且這些個人在各自的能力和知識以及他們發現自己所處的特定(生理和社會)環境方面必然極不相同,那麼相同的普遍計劃約束下的平等待遇必定導致不同個人的不同境遇;同時,為了保證不同個人的境遇或機遇平等,政府對他們施以不同待遇也是必要的。換句話說,自由主義僅僅要求在決定不同個人彼此境遇的遊戲程序或遊戲規則上實現公正(至少不是不公正的),而不要求不同個人在這一過程中所得到的具體結果是公正的;因為在一個由自由人組成的社會中,這些結果總是既依賴於個人自己的行為又倚賴於數不清的、無人可以徹底決定或預見的其他細節。   

  

   在古典自由主義的鼎盛時期,這一要求通常被表述為對人才開放所有職位的要求,或者說被更時髦更不精確地表述為「機會公平」。但是,實際上這僅僅意味著那些由在人們中間的法定歧視所造成的、影響升遷到更高職位的障礙應該予以清除,而不意味著,由此不同個人之間的機會就能達到平等。不但個人能力的不同,而且所有個人所不能避免的環境不同,特別是影響他們成長的家庭環境的不同,仍然會使個人的前途迥然有異。由於這一原因,那種被證明對大多數自由主義者極富吸引力的觀點,即只有那種對所有人來說在一開始機會就相等的秩序才算公正的觀點,在一個自由的社會中是沒法實現的;這種觀點要求一種對所有不同個人工作於其中的環境的精心操縱,而這種操縱是同要求個人能夠運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能來改造環境的自由理想格格不入的。   

  

   但是,儘管通過自由主義方式所能實現的物質平等在程度上是受到了嚴格的限制,但是為了正式的平等而鬥爭,例如反對基於社會出身、民族、種族、信仰、性別等等而產生的所有歧視,仍然是自由主義傳統的最鮮明的特徵之一。儘管自由主義不相信物質地位上的巨大差別能夠被避免,但它希望通過一種垂直流動性的漸進增長,能夠消除這種差別的有害後果。實現這一目標所依賴的主要機制是提供一種普遍的教育制度(這當然需要公共基金),這種教育制度至少能將所有年輕人置於一個他們能夠憑藉自身的能力向上攀登的階梯的底端。通過向自己無能為力的人們提供特定的服務,許多自由主義者至少努力減少了社會障礙,正是這些障礙將個人束縛在他們生而具有的階級上。另一個在自由主義者圈子中同樣獲得廣泛支持的措施,名為將累進稅用作影響收入再分配的方法以幫助貧窮的階層。而這種方法同自由主義平等概念的一致性是更令人懷疑的。既然並不存在一種標準,通過它便能使得這種進步符合所謂的人人平等的原則,或者說能夠對更富裕階層的額外負擔程度加以限制,那麼看起來一種普遍性的累進稅同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則是相衝突的,而且19世紀的自由主義者也是普遍這樣認識的。

  

13、 自由主義和民主

  

   本著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反對法定特權的精神,自由主義同民主運動被緊密地結合起來。在19世紀,為了實現憲政政府而進行的鬥爭中,自由主義運動和民主運動確實很難彼此區分。然而,隨著時間的推進,這兩種運動最終關注於不同問題的事實變得越來越明顯。自由主義關注政府的功能,特別是對它所有權力的限制,民主則關注誰來指導政府的問題;自由主義要求所有權力,當然也包括大多數人的權力都要受到制約,民主則認為當前大多數人的觀點是作為政府權力合法性的唯一標準。如果我們考察這兩種原則各自反對什麼的時候,我們會發現他們之間的分歧變得再明顯不過:民主反對專制的政府,而自由主義反對極權主義。兩種價值體系都並不必然排斥對方所反對的東西,民主可能會自然地產生極權的權力;而一個專制的政府可能按自由主義的原則行事,這至少也是可以想像的。所以,自由主義同不受限制的民主是不相容的,就像它同所有的無限政府形式不相容一樣。自由主義通過要求一種要麼明確地寫在憲法中,要麼為普遍輿論所接受的原則承諾,預先假定權力是受約束的──即使這種權力代表大多數人,以便最終有效地約束立法。

  

   因而,儘管始終如一的採用自由主義原則會導致民主,但是只有當多數人擯棄那種運用自己的權力為自己的支持者們提供特殊好處而不是將其提供給所有公民的做法時,民主才能保存自由主義。這種情況在一種代議制議會中也許可以達到,這些議員的權力限於本著正義行為的普遍規則精神制定法律。在這種普遍性規則之上,大多數人中間才可能存在共識,但在一個對政府的特定政策進行習慣性干涉的議會裡,自由主義精神是極不可能存在的。在一個將真正的立法權同政府權力聯繫在一起,而且在運作中政府權力不受其本身所不能改變的原則制約的代議制議會中,多數是不大可能以對原則的認同為基礎建立起來的,而這時的多數可能包含著各種有組織的利益聯合體,它們會為了彼此的特殊利益而相互妥協。正如通常不可避免的那樣,在一種擁有無限權力的代議制實體中,決策是通過不同集團之間特定利益的交易而作出的,而且能夠進行統治的多數派的形成也依賴於這種交易,人們確實難以想像,這些權力會僅僅被用來謀求真正的普遍利益。

  

   因為這些原因,幾乎可以肯定的是,無限制的民主會拋棄自由主義的原則去迎合那些旨在使支持多數派的各種集團獲利的歧視性措施。但是,同樣值得懷疑的是,從長期的角度來看,拋棄了自由主義原則的民主是否能夠生存下去。如果一個政府覺得自己承擔的責任太多太複雜,以至於多數決定無法有效地提供指導,那麼實際的權力就會被移交給一個越來越脫離民主控制的官僚機構,這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通過民主來否定自由主義,最終很可能導致民主的消亡。尤其毋庸質疑的是,那種似乎與民主相聯繫的指導經濟的傾向,為了能夠有效地運轉,要求政府具有專制的權力。

  

14、 政府的服務功能

  

   自由主義原則所要求的、為了實行正義行為的普遍規則而對政府權力進行嚴格限制,僅僅涉及到政府的強迫性權力。通過運用自己所擁有的支配權,政府可能額外提供許多服務,這些服務除了通過稅收提供的手段外,不包括強迫性內容。拋開自由主義運動中某些極端派別的觀點不說,政府承擔這類責任的願望從來沒有被世人否認過。然而在19世紀,這些服務仍然是很有限的,主要具有傳統上的重要性,並且絕少為自由主義理論所討論,自由主義理論僅僅強調這些服務最好留給地方政府而不是中央政府去提供。當時主導性的考慮是擔心中央政府會變得太過強大,而且希望不同地方權威之間的競爭能夠以令人滿意的方式控制和引導這類服務的發展。

  

   財富的普遍增長以及因此而可能被滿足的新抱負,此後導致了這類服務活動的急劇增加,而且使得一種古典自由主義所從未採取過的、對於這類服務的更加鮮明的態度成為必然。毫無疑問,存在著大量的這類服務,即經濟政策所說的「公共產品」,它們為公眾所極為盼望卻無法由市場機制提供,因為如果提供這種服務,它們就會惠及所有的人,而不僅僅是那些願意出錢購買服務的人。從最基本的工作,諸如打擊犯罪、預防傳染病傳播和其他健康服務,到解決大規模的城市化所迅速引發的無數問題,為此所需的服務只有通過稅收的方式支付其開銷之後才能提供。這意味著,如果要想徹底提供這類服務,那麼即使這些服務的實施過程不必由擁有徵稅權的機構進行控制,至少它們的財政也要掌握在這些機構手中。但這並不意味著,政府被賦予了提供這些服務的壟斷性權力,而且自由主義者仍然希望只要能找到合適的方法,由私人企業提供這種服務的可能性仍然會被保留。自由主義者同樣將保持傳統的偏好,即只要有可能,這些服務最好還是由地方而不是中央政府來提供,並且由地方稅收來支付費用。因為用這種方式,至少可以保持那些收益者同特殊服務的出資者之間的某些聯繫。但是除此以外,自由主義在這一不斷增加其重要性的廣泛領域內,幾乎沒有發展出任何明確地用於指導政策的原則。   

  

   在現代西方福利國家的發展歷程中,將自由主義的普遍原理應用於新問題的錯誤顯現出來。儘管在自由主義的框架內,西方福利國家制度本來有可能達到許多它的目標,但這應該通過一種緩慢的實驗步驟來達到。然而對通過一種立桿見影的方法實現目標的渴望,導致了自由主義的原則在各地都被拋棄了。尤其,通過一種真正競爭意義上的保險機制的發展,福利國家制度本來有可能提供絕大多數的社會保障服務;而且在自由主義框架內甚至保證所有人都享有最低收入的辦法也可以被創造出來。但是,將整個社會保險領域置於政府壟斷之下以及將為了社會保障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整個機構變成從事收入在分配的龐大機器的決定,導致了經濟中政府控制成分的不斷增長和自由主義原則仍舊通行的領域的持續衰落。   

  

15、自由主義立法的積極責任

  

   然而,傳統的自由主義原則,非但無法充分解決新問題,而且從來沒有為目的在於保持一種有效的市場秩序的法律框架的發展提供一種足夠明確的方針。如果要使自由企業制度良好地運行,那麼由法律來滿足早先制定的消極標準是不夠的。自由主義原則同樣必須具有積極的內容,比如說使市場機制能夠令人滿意的運轉,這要求特定的規則,這些規則能夠有益於保護競爭,並且有可能的話,限制壟斷地位的發展。這類觀念一般是19世紀的自由主義原則所否定的,僅僅是到了最近,才被一些「新自由主義」團體加以系統化的檢驗。

  

   然而,也許在企業經營的領域中,壟斷將不會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只要政府不通過關稅、特定的公司法和工業專利法內容來助長這種壟斷。除了賦予法律體制一種有利於競爭的特色外,是否有必要或值得去採取特定措施來反對壟斷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如果這些措施是必要的,那麼古代習慣法關於禁止蓄意阻礙貿易發展的內容本來可以為反壟斷的發展提供一個基礎。然而,這些內容長期以來一直未被使用過。只有到了相對晚近的時代,以美國1890年的謝爾曼法案為開端(在歐洲要推遲到幾乎二戰以後)、因為行政部門被賦予了自由行動的權力,人們才開始進行反壟斷的努力,這表現在一種深思熟慮的反托拉斯和反卡特爾立法上,這種立法同古典自由主義的理念並不完全相符。

  

   但是,在為有組織的工會和貿易聯盟所壟斷的領域中,沒能成功地應用自由主義原則導致了市場秩序的功能機制日益衰敗。古典自由主義曾經支持過工人們關於「自由結社」的要求,也許正因為此,日後它無法有效地阻止工會向著擁有法定特權的機構方向發展,這種特權地位使得工會能夠以一種他人無法染指的方式運用強制力。正是工會的這種地位,使得決定工資收入的市場機制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效力,而且如果競爭決定價格的原則不再被應用於決定收入高低,那麼市場經濟是否還能生存下去也是頗值得懷疑的。市場秩序是繼續存在下去還是將被一種中央計劃的經濟制度所取代,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有可能通過某種方式保持一種競爭性的勞動力市場。   

  

   這些發展的結果顯示這些發展本身已經處於一種在稍嫌次要的領域中影響政府行為的狀態中。人們普遍相信,一個有效的市場秩序需要政府的積極行為:提供一種穩定的金融體系。古典自由主義設想金本位能夠為貨幣和信用供應的穩定提供一種自動調節機制,而這足以維持一種有效的市場秩序。實際上,歷史的發展表明,通過中央權威已經創造出了另一種信用結構,這種結構已經變得在相當高的程度上依賴於精心維護的穩定性。這種控制權曾經一度掌握在獨立的中央銀行手中,而最近實際上已經轉移給了政府,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預算政策已經被當作進行貨幣控制的主要機制之一,政府因而變得有責任決定運行中的市場體制所依賴的基本條件。   

  

   處於這種地位上的所有西方國家政府,為了在工資由工會行為所決定的情況下保證充分就業,被迫尋找一種通貨膨脹政策,這使得貨幣的需求比商品的供給增長得更快,隨之,政府被陷入加速通貨膨脹的狀態中,這使得政府感到必須運用直接控制價格的手段來擺脫,而控制價格會威脅到市場機制,使其迅速失去活力。作為直接出現在歷史階段中的事實,這種政策看起來已經成為了作為自由主義體制基石的市場秩序逐步走向毀滅的不歸之路。   

  

16、 思想和物質自由

  

   自由主義在這一表述中所關注的政治原則,對於許多自認為是自由主義者的人來說,在他們的信仰中將不是全部,甚至不是最主要的內容。正如已經指出的,「自由「這一術語經常──尤其是最近──被用於表達這樣一種含義,即它所主要描述的是一種關於思想的普遍態度而不是關於政府適當功能的特定觀點。因而,最後讓我們恰如其分地回到所有自由主義思想最普遍的基礎和法律經濟原則的關係上,以便顯示後者是自由主義觀點持續運用的必然結果,而這些自由主義觀念導致了對思想自由的要求。這是自由主義的不同派別所一致同意的。

  

   如果我們不依賴於應用任何人所給予我們的知識,而是鼓勵人與人之間思想的交流過程──在這種過程中更好的知識就會產生,那麼我們就能夠更為成功地解決社會問題,這就是自由主義的核心信念,所有的自由主義假設也據說都出自其間。正是源自人們不同經驗的不同觀念之間的爭論和相互批評,被認為推動了對真理的發現,或者說,至少達到了在儘可能的情況下最接近真理的程度。對於個人思想自由的要求馬虎不得,因為每個人都被認為是易犯錯誤的,因此人們只能期望通過由自由爭論所維護的,對所有信念進行的不停檢驗來發現最好的知識。或者,換句話說,對知識的發現與其說是來自於個人理性的力量(對此,真正的自由主義是不加以信任的),還不如說是來自於人際間的爭論和批評的結果。這是一個向人們所期待的真理穩步前進的過程,即便是個人理性和知識的增長也被認為只有當個人成為這一過程的一部份的時候,才是可能達到的。

  

   由思想自由所保護的、知識或進步的發展,以及人們實現自己目標權力的相應增長,是格外吸引人的,也是自由主義信條的必然假設之一。人們有時不十分公正地斷言,自由主義所關注的完全是物質進步。儘管自由主義確實希望通過科學和技術知識的進步來解決大多數問題,但這是同一種多少有點想當然的信條──自由同樣能夠在道德領域帶來進步──相聯繫的,而且從經驗的角度來看這種信條也許不能算錯。在文明進步的過程中,那些在早先時代只能被不準確地或著被部分地意識到的道德觀念,如今通常獲得了更為廣泛的接受,這一事實至少是確定的。(也許那種認為由自由所產生的、知識上的快速發展也會同樣引起藝術敏感性發展的觀點頗值得懷疑,但是自由主義原則從沒有在這方面提出任何觀點。)

  

   然而,所有關於支持思想自由的爭論也同樣使用於做事的自由或者說行動自由的情況。各種各樣的經歷導致了不同的思想,不同的思想是知識發展的源泉,而不同的經歷反過來又是處於不同環境中的不同人採取不同行為的結果。知識領域如同物質領域一樣,競爭是最有效的發現途徑,它將導致為了人類的目標而發現更好的道路,只有當數不清的辦事方法能夠被嘗試時,世上才會存在種種不同的個人經歷、知識和技能,這種對最成功者的不停選擇將會導致穩定的進步。當行動成為個人知識的主要來源後(這種個人知識是知識進步的社會過程的基礎),行動自由的事實就和思想自由的事實一樣強有力了,而且在以勞動力和市場分離為基礎的現代社會中,大多數新的行動類型是在經濟領域內產生的。

  

   然而,還有另外一個原因說明為什麼行動自由,尤其是在通常表現得相對次要的經濟領域中,事實上是和思想自由同樣重要的。如果正是思想選擇了人類行為的目的,那麼目的的實現就取決於所採取的方法的可行性,而任何使得權力超越了方法範疇的經濟控制,最終也會使得權力超越目的範疇,而達不到目的。如果出版機構處於政府的控制之下,就不會有言論自由,如果所需的場所由政府控制,就不會有集會自由,如果交通方式由政府壟斷,就不會有遷徙自由,等等。這就是為什麼政府經常空懷著為達到所有經濟目標提供一個更充分手段的徒勞希望,而對經濟活動進行的指導卻都毫無例外地對個人所能夠追求的目標造成了嚴格的限制。這也許是20世紀的政治發展中最鮮明的教訓,即對物質生活的控制已經使政府在人們的思想領域得到了如此廣泛的權力,而這正是我們學來用以稱呼極權體制的特徵。請記住,正是準備向我們提供發展道路的數不清的獨立機構使得我們能夠選擇自己願意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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