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係

論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係

作者:邱培強 時間:2012-02-29 查看(22) 評論(0)

論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係內容摘要:正義是人類不懈追求的永恆主題,正義在法律上可以分為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關於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的關係理論界及實務界一直有爭議,兩者互有聯繫卻又不相同。我們要追求實質正義卻也不能忽視程序正義,通過程序正義來保障實質正義是必由之路。關鍵詞:實質正義 程序正義 一、 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概念辨析 (一)實質正義的概念實體正義並不完全等同於實質正義,二者是有差別的。法律正義也不等同於實質正義,法律正義的外延要更大一些,至少在目前二者尚有不少矛盾的地方。當然這不是一種正確的狀態,而我們的目標就是完全消除這種矛盾。正義可以分為道德正義和法律正義。我們日常所談論更多的其實只是道德正義,法律正義是區別道德正義的一個概念,一般是指法律所規定的或者以法為基礎的正義,實體正義的概念則更小,它是指以正確完整的實現現有的實體法所規定內容為基礎的正義。比如符合實體法規定的的案件判決,而實質正義則是集合法律正義與道德正義的一種更為純粹的正義。①法律制度是一種保守的制度,法學家也往往傾向於保守的觀點,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當個人與個人之間,集體與集體之間發生了爭執需要用法律來處理時,法律的目的就是保護現有的權利系統。如果某人侵犯了別人的權利,他就應該彌補別人的損失或作出賠償,至少要保證今後將尊重受害者的權利。在這些情況下,法律的正義都是保守的,都是保護和恢復舊的秩序,但是我們不能否認法的進步或革新的一面,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便是按照什麼是公正的新觀念改變著法律的規則。總之,正義對於法律的作用是二重的,一方面,保持事物的原狀,保持一個人人得益的穩定的社會現狀,另一方面則試圖消除弊端,對權利進行再分配。(二)程序正義的概念程序正義則將如何設計一個社會的基本結構,從而對基本權利和義務作出合理的分配,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合法期望進行合理的調節視為正義的主要問題。程序正義包括兩方面的價值,一個就是說程序是為實體服務的,程序法是要把實體法變成訴訟活動的時候,要有法律這個功能,它是為實體法服務的,這個服務要服務得好,要有利於打擊犯罪、懲罰犯罪、保護公民,具體在定案上要做到定性準確,既不能把無罪的人當成有罪,把有罪的人當成無罪。另外一個,程序正義還有一個獨立價值,為什麼反對刑訊逼供?反對刑訊逼供,以致建立非法證據排除,建立錄音錄像制度,也就是說即使一個人犯罪,也不能用違法行為拯救他,這就體現程序正義。② 二、 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係實質正義通俗的表述就是追求結果上的公正與公平,不論過程程序如何。實質正義是正義的歸宿,只不過東西方在追求實質正義的道路選擇上有所不同。應該說「法律必須及時反映實質正義」,但這並不是說只談實質正義,追求實質正義並不意味著忽視程序正義。因為「實質正義並不是不可捨棄、不可犧牲的」。相反在法治下追求實質正義,程序正義顯得更為重要,具有更多的優越性: (一)程序是正義的保證社會是複雜的,需要規則來保證其正當的運行。而正當的程序就是那個規則。幾個人分蛋糕,怎樣保證大家分到的蛋糕大小基本一致呢?就設計一個程序,讓切蛋糕的人最後一個拿蛋糕,這樣,無論誰都會努力把蛋糕切得一樣大。公平的程序使正義在高效中得以實現,程序保證了結果的正義。(二)程序正義與法治密切相關程序正義促進法治的完善。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是「良法人人遵守」,程序正義是「良法」的組成部分,又是「人人遵守」的重要原因。只有人們感到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平等對待才會自覺遵守法律,而程序正義恰恰要求法律實現過程中的平等公正。「法治是一種強調程序的社會控制方式,在法治的精神內涵中包含著程序正義的追求」。正如米蘭達案所示法治就是在程序正義的促進之下不斷完善、不斷進步的。③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下,如何處理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的關係,歷來有爭議。有學者主張實質正義應該是司法活動的最終追求,尤其是我國這樣一個大陸法系國家,又有幾千年的封建法制傳統,實質正義在人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在我國,長期以來占統治地位的就是客觀真實注意。它根植於我國幾千年來的封建社會的傳統法律文化和觀念之中。重結果輕形式,是中國法律的一大特點。正如韋伯所說:"中國人尋求的是實際的公道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程序正義是西方法律體系的產物,在傳入我國後發展緩慢,但程序正義的理念也不斷深入人心,逐漸引起法學界和實務界的重視,亦成為探討的熱點。在法律的全球化過程中,基於中西方的文化差異,產生了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爭。在一些學者的眼裡,實體正義往往帶有落後的、對人性摧殘的因子,而受到了批判。④其實,無論是在哪個國家,採取的是哪種觀點,他們都沒有否認兩者之間存在著諸多聯繫,雖然兩者在有的時候是矛盾的,但是更多的時候,二者是統一的,互補的。就如何處理兩者的關係,筆者認為,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無非是正義在法律上表現出來的兩個不同的方面:實體正義主張程序為實體服務,程序正義主張程序的自身價值。如果將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對立起來是荒謬而違背法治原則的。只有在兼顧兩者的中庸環境下,用歷史的辨證的眼光來考察,才合乎馬克思主義哲學中的矛盾論觀點。所謂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兼顧,就是在承認程序法具有獨立價值的同時,肯定程序法的第一價值是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因此,儘管當前我國面臨著重點糾正「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和做法這一緊迫問題,但也不能矯枉過正。對實體法和程序法不能有主次、輕重之分,在刑事訴訟中,既不能因為實施實體法的需要而忽視程序法,也不能因為強調程序法的獨立價值而忽視了其保證實體法實施這個「第一位」意義的價值。 【參考文獻】 [1]高其才、王晨光、馮澤周.程序、法官與審判公正———上海等地法官訪談綜述[J]法學2000(8) [2]苗連營.立法程序論[M],中國檢查出版社.2001 [3]季衛東.程序比較論[J],比較法研究1993(1) [4]郭延軍.估量法治成本與建設法治國家[J].法商研究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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