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今評媒:無罪?賠償?追責?呼格案再審六大焦點

2014年11月20日18:27第95期

作者信息

曉航

新浪新聞中心出品

  數年來持續引發公眾關注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終於等來了再審的消息。

  2014年11月2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立案庭庭長暴巴圖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送達立案再審通知書。

  從九年前自認真兇的趙志紅出現後,呼格的父母等來了啟動再審程序。

  十八年前,呼格被執行死刑,真兇趙志紅自承兇手後,呼格到底是否被冤殺始終沒有結論。

  如今真相大白在即,呼格會不會改判無罪?如果改判,國家賠償多少?當年公、檢、法的辦案人員要不要追責?

什麼樣的刑事案件會再審?

呼格父母等來再審決定書

  案件再審是怎麼回事,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新浪網就此連線了曾專門研究過呼格吉勒圖案的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

  張建偉表示,再審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是一種審判監督程序,因為針對的是已經生效的判決,所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是有難度的。

  他表示,「要不要再審,是有條件限制的,是確定了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存在了錯誤,才會啟動再審程序。再審的前提,就是已經作出的判決具有『確有錯誤』,包括事實認定錯誤、證據採擇錯誤影響到了事實認定,這都會影響再審程序。」

  呼格案之所以能夠再審,據內蒙古高院新聞發言人李生晨所言,是因為該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的規定,即發現「原審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

  何為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張建偉表示,「確實」是對證據「質」的要求,證據本身要真實、可信、客觀。「充分」是對證據「量」的要求,若干證據最後要形成一個鎖鏈,針對這些證據得到案件事實的認定,要達到法定證明的標準。

  反觀呼格吉勒圖案件,沒有精斑DNA的化驗結果,口供有誘供、逼供之嫌,唯一的鐵證就是指甲縫裡提取的血樣和被害人相同「均為O型血」。

  這麼看來既不夠確實,也不夠充分。按照定罪標準,當初的定罪達不到標準就是錯誤的。

呼格案會改判無罪嗎?

呼格吉勒圖的媽媽捧著兒子照片

  張建偉指出,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改判有幾種情形,包括事實認定方面的確有錯誤,發現新的證據,或者發現原來的證據是虛假的等等。

  在呼格案中,犯罪嫌疑人趙志紅交代了27起大案,其中一起就是就是呼格吉勒圖的案件,這也是為什麼警察當時在訊問趙志紅時很震驚。也就是說,趙志紅的供述本身也是一種證據,也算是發現了新的證據。

  再回頭審視呼格案的判案依據,發現當時判案的證據存在不確實不充分的問題。

  改判通常會出現不構成定罪卻已經定罪改判為無罪,該定輕罪卻錯誤地定成重罪要由重改輕;也有另外兩種情況,原來定了無罪,但新的證據表明有罪,也應有無罪改成有罪,原本定了輕罪,但實際應當是重罪也要由輕改重。若經過再審發現沒有錯誤,可會維持原判。

  張建偉稱,一般認為審判有錯誤時還不會啟動再審程序,一定要對錯誤有把握才會啟動。

  呼格吉勒圖案啟動了再審程序,也意味著有可能改判。

趙志紅是否為真兇跟呼格案再審有啥關係?

案件真兇趙志紅

  2005年10月23日,在內蒙境內犯下多起強姦、搶劫和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被抓。當地公安機關還未來得及慶功,審訊過程中出現的意外狀況就打了他們一個措手不及。

  他先後4次向警方供述了1996年春天他曾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織廠平房家屬區的公共廁所內強姦、殺害一名婦女。雖然相隔10年,趙志紅對作案現場、被害人身高、特徵,強姦、殺人過程,包括屍體擺放位置甚至奸屍時間的長短,都有準確的記憶。

  據《華商報》報道,2005 年12月28日,趙志紅在看守所接受內蒙古《北方新報》記者採訪時再次承認「4·9女屍案」是自己所為。

  2006年12月5日,趙志紅在看守所內遞出一份《償命申請書》,再次交待1996年他曾在賽罕區公廁內強姦殺害了一名年輕女子。趙志紅稱自己「被捕之後,經政府教育,在生命盡頭找回了做人的良知」。因此,他要求法院重查此案,「讓我沒有遺憾地面對自己的生命結局」。

  但是張建偉認為,再審呼格案本身就是因為達不到定罪標準,就應當改判,並不一定要以趙志紅案為前提,趙志紅是否為兇手是另外一個案件的認定問題。

  當然,在呼格吉勒圖案中,如果已經認定了趙志紅是兇手可以更方便地為呼格吉勒圖案的再審改判提供條件。但實際上呼格吉勒圖案是要根據案件本身的定罪證據、和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來進行判斷。

  比如之前的聶樹斌案,是否確定王書金為真兇並不影響重新審查聶樹斌案件,當初審理聶樹斌時的證據是否充足、是否屬實本身也是導致聶樹斌案的再審改判。

關鍵證據丟失對再審有何影響?

呼格父母在兒子墳前

  眾所皆知,發生姦殺案,要指證兇手,死者體內的精斑是多麼關鍵有力的證據。

  當年調查呼格案的工作人員也曾經在受害人體內提取了精斑,但是辦案人員過分自信自己的推理判斷和那份牽強附會的口供,在1996年「嚴打」期間從快從重破案的政治氛圍影響下,並沒有對此重要證據進行DNA化驗。

  時隔18年,這一關鍵證據早在趙志紅自認兇手、內蒙公檢法內部重理此案時丟失了,這會不會給再審和改判帶來困難呢?

  張建偉指出,證據的遺失問題在辦案當中是常見的問題,也是應該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我們缺少一個證物的保管制度,經常出現過一段時間證物就丟失了,甚至還有情況案子還沒有審理完證據就丟失了,這種情況公安機關應該建立嚴密的制度,要規範化。

  呼格案拖了九年了,證物的丟失是否有人為丟失的情況,要進行調查,如果有相關人員要追究法律責任。

  但是案件審理時有一個原則,即使證物丟失了,當事實和證據存在疑問的情況下,應該做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和處理。

國家賠償要賠多少?

呼格父母上訪留下的部分車票

  如果案件再審改判,呼格確實是冤死的,國家賠償又能賠多少錢?

  浙江叔侄冤案中,張輝、張高平因「強姦致死」被錯誤羈押近10年改判無罪,共獲得221.14612萬元的國家賠償金。曾因「殺妻」做了11年冤獄的佘祥林被法院改判無罪後,獲得了70餘萬的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45676元。以此推算,如果不算呼格父母的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呼格的家人大致能得到約91萬元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此外,張建偉認為,在國家賠償當中,還要對相關的責任人員進行追償,不能使全部的賠償都由國家來承擔,要根據相關責任人的賠償能力,進行賠償數量的判定,如果有賠償能力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這些人辦了錯案,全民買單,這是違背了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的,等於納稅人為這些責任人的錯誤付了款。

當年的辦案人員要不要追責?

  張建偉稱現在對於辦案人員是終身追究制。公安機關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等問題,檢察官、法官辦案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問題,比如該調查不調查,應該嚴肅謹慎對待的問題但沒有處理,辦案草率等。責任追究主要有三方面: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追償責任。

  據新京報報道,全國第一名呼籲再審呼案的檢察官滑力加認為,呼案有三大疑點:公安存在主觀辦案之嫌;缺少直接證據,死者體內精斑未做DNA鑒定;公安涉嫌刑訊逼供。

  曾有媒體記者獲得一份十八年前呼案的筆錄,詢問人為呼市檢察院檢察官劉某和彭某。被詢問人是呼格吉勒圖,呼稱自己是無辜的。

  在這份筆錄中,呼格吉勒圖數次表示:「今天我說的全是實話,最開始在公安局講的也是實話……後來,公安局的人非要讓我按照他們的話說,還不讓我解手……他們說只要我說了是我殺了人,就可以讓我去尿尿……他們還說那個女子其實沒有死,說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除了重要證據DNA沒有檢驗,這些口供都足以證明當時的辦案人員有逼供和誘供的嫌疑,確實應該追責。

  在呼格冤死十八年後,即便再審改判無罪,獲得一筆豐厚的國家賠償,也為時已晚。

  十八年前的槍聲後,呼格早已化為一抔黃土,而呼格的父母、兄弟、朋友,他們的生活軌跡也已不可避免的因而改變了。

  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曉航 楊箬洵)

(新浪網獨家原創稿件,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推薦閱讀:

小叔子帶女友住進我家 天天亂折騰 - 情感 - 焦點閱讀網 焦點關注 焦點|娛樂|生活|科...
【焦點議題】歐洲反恐:漏洞頗多 困局難破
【焦點】梁永佳:社會意識中的「隱」——《皇權與紳權》的一個補註
益智球:Perchang
【焦點】以信息化助推檢察工作規範化現代化

TAG:賠償 | 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