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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來的刑罰

來源:河北法制網

胡瑞科案情被追尾後離開事故現場丁某是南和縣三召鄉某村人,駕駛自家拖拉機送磚謀生,每天有幾百元的收入。2012年6月4日4時30分許,丁某和平日一樣起早駕駛著自己的拖拉機拉磚,由西向東行駛至邢臨線25公里處時,把車頭向東車尾向西停在了路南邊,丁某下車想解手,剛剛走到路邊,就聽見「咚」的一聲響,原來是楊某駕駛的三輪車(載劉某)撞到了丁某的拖拉機後面,三輪車上的劉某受傷昏迷。此次交通事故最終造成劉某死亡、三輪車損壞的結果。丁某覺得是楊某追尾造成了車禍,自己沒有責任,於是沒報警、沒撥打120,而是選擇了「一走了之」,遂駕著拖拉機繼續去拉磚,離開了現場。不久,丁某被抓獲。因肇事後丁某駕車逃逸,交警部門依法作出責任認定,丁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案發後,2012年11月30日,丁某就附帶民事賠償事宜與被害方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丁某賠償被害方家屬經濟損失5萬元,被害方表示不再追究丁某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公訴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對丁某提起公訴。判決丁某犯了交通肇事罪南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丁某違反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在公路上停車,沒有在車後放置明顯警示標誌,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後被告人丁某就附帶民事賠償事宜與被害方達成了賠償協議,被害方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可酌情從輕處罰。事故的發生,作為被害人一方的司機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責任,可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依據《刑法》相關規定,法院以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說法什麼情況下是逃逸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承擔次要責任,但如果逃逸,首先推定逃逸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在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逃逸者的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後,什麼情況下算逃逸呢?本來在交通事故中無責或負次要責任的司機,在沒救人、沒報警、交警部門未處理的情況下離開現場,就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追尾事故發生後,在有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情況下,作為前方車輛的司機不管屬於正常行駛還是臨時停車,必須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前來處理,只有警方經過調查確定你在事故中沒有責任,才能離開。但發生追尾事故時前車司機根本不知情,繼續開車走了,如果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車輛走進了越來越多的普通家庭,人人都成了交通參與者,因此,了解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日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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