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原因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當婚姻出現問題,很多情況下都要面對財產的分割。那麼,哪些原因導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又有哪些?

基於如下原因,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離婚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離婚方式分為在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和在法院訴訟離婚兩種,登記離婚的時間以離婚證上登記時間為準,裁判離婚的時間以法院作出的調解書或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時間為準。

2.夫妻一方死亡

夫妻一方死亡,意味著以夫妻關係為紐帶的財產共有關係也終止,共有人可以主張分割共有財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也稱生理死亡,一般以呼吸停止或心臟停止為標誌,以死亡證上記載的死亡時間作為確定自然死亡的時間;宣告死亡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來確認,以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時間作為宣告死亡的時間。

3.夫妻另行約定其他財產制

夫妻雙方約定不再實行夫妻共有財產制,而實行分別所有制或其他財產制,在實行新的財產關係之前,也產生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特殊情形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2實踐中運用比較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主要有:

1.平均分割原則

平均分割原則是將夫妻共有財產調整分配,達到夫妻在雙方取得財產的價值上完全對等或大致相當的效果。「平均分配」只是「相對平均」,很多案件在判決中並不要求財產價值「絕對平均」。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照顧子女的權益。首先,不得將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其次,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財產。

(2)照顧女方的權益。因為婦女為養兒育女,操持家庭做出了巨大貢獻,為使得婦女離婚後生活有保障,女方應適當分多點財產,或在財產種類上將某些重要的財產如住房等分割給女方,或在男女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3.物盡其效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分割應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第10條規定,「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第11條規定,「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概而言之,哪方有利於財產的存續和創收,更有利發揮技術特長就考慮判該財產歸其所有,由取得財產的一方予對方補償。這種分割原則常運用在企業股權、生產經營收益類財產的分割上。

4.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在《財產分割意見》前言中,首次提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實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婚姻法》將該原則演變成為離婚過錯方損害賠償制度,在財產分割上則體現為對過錯方的少分或不分財產,對過錯方進行懲罰。

例如:婚後,男方被法院以重婚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離婚訴訟中,屬夫妻共同財產的A、B和C室房屋經評估,價值分別為483萬元、456萬元、342萬元人民幣。

法院經審理認為,男方婚後的重婚行為確為婚姻過錯行為,在夫妻財產分割時應予以懲戒。判決B房屋產權歸男方所有,A房屋和C房屋歸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給男方房屋折價款人民幣56.4萬元。

本案若按平均分割原則,女方補償給男方的的價款應是184.5萬元=[(483萬+342萬)-456萬]÷2,但男方存在婚姻法上的過錯,少獲得了128.1萬元=184.5萬-56.4萬,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得到了充分運用。當然,這個少獲得的價值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結果,是法官酌定的結果。

5.約定優先原則

夫妻雙方對財產處理有書面約定的,為尊重當事人意願,分割財產時以約定為準,除非約定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的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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