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不會游泳,但他看到河中有人溺水,他明知去救人自己就會死,而且人也救不上來,那他不救人還算犯法嗎?...

如果不會游泳的小明看到河中的董文溺水,小明不救助導致董文溺死,小明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刑法中,如果一個人要對 不做一件事 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那他就必須負有做這件事的義務。

而這種義務的來源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純粹道德上的義務,如購物時有排隊的義務,電梯超重時最後一個人有退出去的義務;另一種是純粹道德之外的義務,如警察有制止犯罪的義務,公務員有保持廉潔的義務。

而目前來說,只有某人負有後者的義務時,不履行這一義務,才可能成立犯罪。

這種義務的來源,按通說大概有四種:

  • 法定義務——警察有制止犯罪的義務
  • 職務義務——公務員有廉潔的義務
  • 先行行為義務——帶鄰居家的小孩出去玩,有保障小孩安全的義務
  • 法律行為義務——某快遞公司簽合同約定要把救命葯在4天內送到,則有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
  • 以上也被稱為形式的作為義務,有時候還被認為是三種或五種義務來源;與之相對的是實質的作為義務,不詳細說了。這是任何一本《刑法學》教材都有的內容。

    總之,小明要救人,就必須要有 救人的義務。按上面的四種來源劃分,比如小明是警察(法定義務),是救生員(職務義務),是帶著河裡那人一起去游泳的人(先行行為義務)等等,他不履行 救助義務,才可能成立犯罪。

    另外,履行救助義務並一定是要求下水救人,而是要 求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盡最大的可能進行援助。比如不會遊戲的小明,扔個救生圈給河裡的董文,董文忙著罵小明「良心被狗吃了」而忘了接救生圈被溺死,小明也仍然已經是履行了救助義務。

    順便一提:關於見死不救罪。

    曾見到某刑法學博士稱要設立見死不救罪。當時簡單反對了一下,但是覺得這種價值之爭沒什麼可說的,今天趁這話題想起來,順便一提。

    早在1999年就有人大代表提議案要求設立見死不救或見 危不救罪,但是一直都被擱置。2009年大學生在長江救人,漁船在一邊旁觀,3個大學生溺死;2011年小悅悅事件。這些事情後,設置見死不救罪又陸續被提上議程。

    支持者的最主要理由,就是很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有相應立法,我國古代法中也有相應條款。「難道我們連封建時代的法律都不如嗎?」

    反對者的主要理由,則是見義勇為行為,僅僅是一般道德義務,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中,甚至連重大道德義務都不如,將這種一般道德義務強行上升到法定義務,有違刑法的謙抑原則。法不應強人所難。

    客觀地說,「很多」大陸法系國家,我印象中大概是二十多個,以歐洲國家為主。它們的規定都有一定的限制,比如:

    德國刑法323條C:

    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救助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救助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

    法國刑法第223條第6款

    任何人對處於危難中的他人,能夠採取個人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並處罰金7.5萬歐元。

    義大利刑法第593條第2款

    對氣息僅存或受傷或危急之人,疏於必要的求助或未即時通知官署者,處3個月以下徒刑或科12萬里拉以下罰金。

    西班牙刑法第489-1條

    對無依無靠,且情況至為危險嚴重,如果施予救助對自己或第三者並無危險,但不施予救助,應處於長期監禁,併科以西幣5000-10000元之罰金。

    奧地利刑法第95條

    在不幸事件或公共危險發生之際,對有死亡或重大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危險,顯然需要加以救助之人,怠於為求助者,處6個月以下自由刑或360日額以下罰金。如不能期待行為人救助,不在此限。須冒生命身體之危險或可能侵害他人重大利益時,屬於不能期待救助之情形。

    而我國的古代法中,

    秦律

    凡有盜賊在大道在殺傷人,路旁之人在百步以內未出手援助的,依法論罪,罰戰甲二件

    唐律

    有強盜或殺人案發生,見呼告而不援助,杖一百,聞而不救者杖九十。

    這些規定多少都作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將救助義務限制為:有重大傷害,救助者有能力、有條件、無風險。此外這些國家的其他法律中,也都有規定「救助者致人損害,可免責」,以與救助義務相配套。

    就我國而言,民法中也有相應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在刑法中,應該還是很難設置這一罪名。不僅是因為見義勇為僅僅是一般道德,尚未上升到對整個社會有重大影響的「重大道德」,更因為我國刑法一貫的思路都是儘可能避免懲罰私德,如賣淫嫖娼行為,在很多國家都被認定為犯罪,但在我國卻只是一般的行政處罰。

    而且我國法律中的思路一向都是:要麼作為一項非強制義務,對遵守者加以獎勵;要麼作為一項強制義務,對違背者進行處罰。在當前的社會觀念中,見義勇為顯然是應當被額外獎勵的行為,而不是一項所有人都應遵守的無獎勵的基本義務。

    保持這一思路的連續,則見死不救罪這種懲罰私德的東西,也很難作為一項罪名來強人所難。


    推薦閱讀:

    南京長江大橋上的自殺勸慰者故事------非虛構紀錄短片《等等,別死》導演手記
    為什麼很多救人事件中,落水的人得救但救人者卻溺亡?
    救人前先自救,你還會救嗎?
    南京「裸女跳河」續:救人者最終被協警拉上岸
    消防員救人任憑鋼管一次次砸向後背:我撒手他就跳了

    TAG:游泳 | 救人 | 自己 | 溺水 | 犯法 | 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