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4 每日一稅】《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原創 2016-05-24 李冼 每日一稅

【20160524每日一稅】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

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案例概況

四川吉祥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是營業稅改增增值稅試點人,2016年5月10日出售單位2014年2月購置原價260萬元的辦公樓取得收入430萬元,另外該公司自2010年3月1日成立以來連續營業收入均未超過230萬元,該公司營改增後是否可以按小規模納稅納稅?

稅務分析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行為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五)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對年應稅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根據以上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這裡的年銷售額的的界定也十分關鍵。

《國家稅務總局貨勞司營改增培訓參考資料》對「年應稅銷售額」有明確的闡述:

(一)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減免稅銷售額以及按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差額扣除的部分。如果該銷售額為含稅的,應按照徵收率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

(二)試點納稅人營改增試點實施前的應稅行為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行為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行為營業額合計÷(1+3%)

按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上述公式中「應稅行為營業額」按未扣除前的營業額計算。

(三)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的,應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稅行為銷售額應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關於試點納稅人分類、劃分標準,可以歸納以下幾個特殊的規定:

(一)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

(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三)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且不經常發生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銷售額。

綜上所述, 四川吉祥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因處置其辦公樓的收入屬於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除此之外連續12個月的年所得額未達到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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