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中的財產分割

甲男與乙女在朋友聚會中相聚,情投意合,並迅速建立了戀愛關係。男方自己做著小生意,女方是售樓小姐。後來女方所在公司開發樓盤,對內部員工給與優惠。兩人合計之後認為這是一個好機會。遂於2010年3月購買了一套預售房,登記在兩人名下,各佔50%份額。

兩人一直未登記結婚,搬進新房後過上了同居生活。可是時間長了之後兩人經常爭吵。不就,男方有了外遇,2013年2月在一次爭吵後,男方收拾東西徹底走了。女方後來平復之後,將家裡的父母接過來新房住。在平靜度過一年之後,女方突然收到法院傳票。原來男方將其告到法院,要求分割這套房子。

訴訟中,男方主張,房子的首付款、裝修款都是自己單獨出資的,同居期間的按揭貸款大部分也是由自己承擔的,應該多分。女方提出,雖然房子的首付款和按揭款是從男方名下的賬號里轉賬劃付的,但是卻是用兩人的收入一起存入的,男方有外遇,存在過錯,分割財產時應以少分為原則。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簽訂的購房合同載明原被告雙方對所購買的涉案房產各佔50%的份額,購房款為135萬。原告支付了首付款37萬,剩餘房款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向銀行按揭貸款支付。從2013年2月至法庭辯論終結前的按揭款一直有被告支付。在訴訟中,XX房地產公司對房產的評估價值為225萬元。法院結合雙方的現居住、工作、生活狀況,結合雙方的還貸情況,做出如下判決:一、房產歸被告所有,原告與本判決生效之日七15日內協助被告辦理房產的轉移登記手續;二、被告與判決生效之日七15內支付原告76.54萬元。

律師支招:在我國,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但是根據《物權法》《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形成的共同財產受法律保護。在分割財產是根據過錯方還是費過錯放進行少分、多分的原則只適用於解除婚姻關係時的財產分割,而不適用於解除同居關係時的共同財產分割,因此本案未採納女方要求多分的意見。

同居期間一般共同使用財物,及時首付款和按揭款是從一人名下的存摺上劃扣的,但如果不能舉證證明這就是個人單獨承擔的,法院不會採納一方以投入大部門房款為由要求多分的意見。本案考慮到女方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的情況,從保持現狀的角度出發,由女方繼續持有房產,而按房屋市值減去銀行欠款的現值,由女方給予男方50%的份額給男方作為補償。

男女的未婚同居關係不如婚姻關係相對穩定。因此,在同居期間購房之前最好能簽署一份同居期間財產協議,對同居期間購買房產的付款和日後房產分割做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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