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儀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桂0503刑初102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儀×,女,1953年1月3日出生於山東省臨沂市,漢族,文盲,無業,戶籍地山東省臨沂市莒南縣,捕前暫住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6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 辯護人周志勇,廣西桂三力律師事務所北海分所律師。 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檢察院以北銀檢刑訴(2016)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儀美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8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莫素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儀美及其辯護人周志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宋儀美在北海在北海市加入傳銷組織後,均積極發展下線。其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直接或可接發展了吳某、聶某、王某4、吳某3、徐某、趙某1、劉某2、趙某3、郇某萍、郇某建、郇某樹等人。至案發前,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已超過30名,層級超過三級。 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宋儀美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被告人宋儀美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宋儀美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辯稱不知道,但表示認罪。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提出被告人是文盲,其被騙後加入傳銷組織,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所謂「資本運作」,是一個無任何商品和服務,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或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五個層級,其中最高級為A級老總,A級老總又分為A1、A2、A3、A4老總,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升為A級老總的人員開辦個人名下銀行卡領取老總工資。 被告人宋儀美在北海在北海市加入傳銷組織後,均積極發展下線。其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直接或可接發展了吳濤、聶某、王某4、吳某3。徐某、趙某1、劉某2、趙某3、郇某萍、郇某建、郇某樹等人。至案發前,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已超過30名,層級超過三級。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來源於沈某於2016年1月24日14時許的報案。 2、抓獲經過,證實公安機關於2016年1月25日13時許,在北海市銀海區金海岸大道冠山海小區一樓電梯休息間將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被告人宋儀美抓獲歸案。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宋儀美出生於1953年1月3日,案發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4、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證實被告人宋儀美購買北海市冠嶺路86號嘉和冠山海東區愛丁堡4幢3106號,已辦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未辦權屬登記。 5、銀行查詢信息和個人業務憑證,證實被告人宋儀美的銀行卡流水賬,於2013年1月22日匯款7萬元出去;孫某於2014年4月22日向王某轉入12萬元。 6、情況說明,證實由於被告人宋儀美所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多數已回山東莒地縣等地,為調查取證,偵查人員出差到山東省臨沂市、臨沂市南莒縣、浙江省杭州市等地,對宋儀美下線聶某等20多人進行詢問。抓獲宋儀美當日在宋的帶領下到其居住的冠山海小區4棟31樓3106號進行檢查,未發現相關的書證、物證。 7、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證實同案人聶×,女,1959年9月7日出生,因涉嫌參與非法傳銷活動並發展多名下線獲利,被刑拘在逃,2016年4月27日登記網上追逃;另一同案人王某因涉嫌參與非法傳銷活動並發展多名下線獲得,被刑拘網上追逃。 8、傳銷體系圖,證實被告人宋儀美參加的傳銷組織休系架構,其中宋儀美上線是王某、張某凡、徐某,下線的層級達9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人數47人。 9、吳某1、聶某、王某1等33名證人繪製的體系圖,證實與公安機關繪製的體系圖一致,其中宋儀美上線是王某、張某凡、徐某,下線的層級達9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人數47人。 10、查詢結果,證實經查詢,宋儀美152××××3037號碼不屬於中國移動北海公司登記用戶,移動公司話單服務系統只保留5+1個月內的通話清單,故無法提供152××××3037自2013年至2014年12月的通話記錄。 11、銀行清單,證實王俊的銀行賬號62×××81於2012年3月16日至5月16日的清單;有多次的存入7萬元、21萬元以及有19700元的記錄;賬號62×××77於2013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21日的清單;有多次匯款存入或卡存7萬元、21萬元,其中於2014年4月22日匯入12萬元,與孫某陳述其於2014年4月22日向王俊轉入12萬元相吻合。 二、證人證言 吳某1、聶某、王某1等33名證人的證言,均證實這些證人在北海市加入的是資木運作,該項目要交7萬元投資加入,通過介紹發展新人加入末領取不同比例的提成,只能有三個直接下線,發展第一、第二個人能拿6030元的提成,發展第三個直接下線得13000元的提成。間接發展的也有間接的提成,具體標準行業內有規定。發展了29個下線就升為老總。賺夠1040萬元後就要退出。這些證人所在這個體系叫南京體系,沒有產品的,體系中分五個級別,由下往上分別是實習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經理、老總。在交7萬元後第二個月就有19700元返還,作為其在北海發展下線的日常開支。這些證人都是由宋儀美等人介紹加入資本運作的。還證實,上線是宋儀美、王俊。 1、證人吳某1證言和體系圖,證實2014年6月,其和丈夫郇某建通過趙某3在北海市共交納140000元加入一個國家項目資本運作。錢是提現出來交給趙某3幫認購的,趙某3還叫其在農行辦了一張卡,其在丈夫郇某建的下線。交7萬元後第二個月通過銀行轉賬19700元錢給其,作為其在北海發展下線的日常開支。後來其一共發展了胡某2和陳某作為其的下線,這些提成都是通過銀行轉賬給其的。其知道最大的老總是王某和張某凡,其一伙人是由王某管理的,屬於南京體系,休系中分四個級別,由下往上分別是組長、主任、經理和老總。其繪製的體系圖是趙某3、郇某建、吳某1。 2、證人聶某證言和體系圖,證實2013年11月,宋儀美叫其到北海市參加一個叫「陽光工程」的資本運作項目,是宋儀美和其親家徐某介紹的,是王翔帶其到一家工商銀行交辦的銀行卡,後其可老家湊夠7萬元打入宋儀美、王某的賬戶內,2014年3月,其帶其女兒徐某到北海市開始發展下線,其參與資本運作後大概獲利8萬元左右。其屬於經理級別。其知道最大的老總是張某和王某。王某負責管理其一幫人。其繪製的體系圖,證實其的上線是宋儀美、王俊,下線是朱某1和徐某。 3、證人王某1的證言和體系圖,證實2013年5、6月,其朋友宋儀美介紹其來北海市加入資本運作,是宋儀美的兒媳婦張某凡帶其到一家中國銀行開的銀行卡。其聽完講解後認為做得就叫其丈夫王某2帶7萬元來北海市交給了宋儀美的兒子王某(行業名叫王某),後來又以其丈夫王某2的名義又交了7萬無給王某。其只是發展了其丈夫王某2作為其下線。其屬於經理級別。其繪製的體系圖,證實王某(行業名叫王某)的三個直接下線是葛某(如一)、宋儀美和王某1(朱某);(如一)的直接下線是胡某彪,宋儀美的三個直接下線是王某安、聶某(聶某)、吳某;王某1的直接下線是王某2(天明);吳某的直接下線是吳某3。 4、證人趙某1的證言和戶口信息,證實2013年1月,其小姨子徐某叫其來北海市搞裝修工程,其來到北海市後,徐某及其的幾個朋友跟其介紹一個投資項目資木運作。是徐某帶其到一家工行辦的銀行卡。其回老家銀行轉賬把7萬元打到其在北海市辦理的那張銀行卡里。成為徐某的下線。其發展了二個下線是劉紅收和趙某3。劉某2又發展了劉某3、紀某、趙某4、劉某1、劉紀東等5人;趙某傑的下線有王某3、郇某萍、郇某建、郇某樹。郇某福,郇某英、趙某誠、劉某芳、郇某傑、孫某、任某、吳某1、胡某2、陳某等14人;其屬於經理級別,共獲利有5萬多元。其繪製的體系圖層級有10層,人數52人(王某以下的)。 5、證人沈某的證言、體系圖和戶口信息,證實其是孫某錕介紹其加入資木運作的,是孫某錕帶其去辦理一張銀行卡留在北海市。其沒有發展到下線。其上線是孫某錕、王某安、宋儀美、王某。 6、證人朱某1時證言和體系圖,證實2013年12月,是聶某叫其來北海市加入「陽光工程」的資本運作項目。2014年1月,其回老家籌到7萬元來北海市通過銀行轉賬給聶某的女兒徐某的名下,其就成了聶某的直接下線。其發展了直接下線是其老婆吳某2,吳某2發展了其母親房玫芬和魏某,房玫芬發展了其父親朱某國和其小舅子吳某東,吳某東發展了李某峰,朱某國發展了其弟媳胡某彥和李某2,胡順彥發展了其弟弟朱某2和李某1。其屬於經理級別。為了拿高額提成所以才加入的。 7、證人王某2證言和體系圖,證實2013年12月,其老婆王某1叫其帶7萬元到北海市做工程,其到了北海市後,宋儀美對其和王某1講解資本運作,5天後,宋儀美的女兒王香帶其到銀行開工一張卡,後來其就把7萬元現金給了宋儀關的兒子王某,並幫王某1申購了一份。在2014年1月份時,其老婆王某1的銀行卡里收到了19700元匯款,其和老婆王某1就相信了,於是又交了7萬元現金給王俊,再後來聽朋友說資本運作是騙錢的,其一幫人就追王某和宋儀美要錢,王俊就只打3.8萬元給王某1的卡里。其屬於主任級別。 8、證人葛某證言和體系圖,證實2013年10月份,宋儀美說其親家在北海市承包飯店有很多事情做,工資很高,叫其過來北海一起做事。其和其老公來北海市後,宋儀美帶其遊玩並講解陽光工程項目,說這個項目很好,很賺錢。剛開始其老公覺得不行,後來宋儀美、王某以及王俊的女朋友就做其老公的思想工作。之後,其就在北海市辦理一張銀行卡,之後就回老家籌錢。其籌夠7萬元後就在老家把錢打到王俊的帳戶上。其直接發展了其三舅胡某1。被安排在王俊(行業名叫王某)父親的名下。 9、證人胡某1的證言和體系圖,證實其是葛某的舅舅,所證實的內容與葛某的一致。 10、證人魏某的證言和體系圖,證實2014年5月份,是朱某1叫其到北海市做工程,對其宣傳陽光工程的資本運作項目,之後其就交了7萬無給朱某1。 11、證人孫某的證言、體系圖和銀行業務憑證和體系圖,證實2014年2月,趙某3叫其和其丈夫郇某傑到北海市玩,就對其和郇某傑講解陽光工程項目,後來其和郇某傑就交了三份共21萬元給王某,是以其家公郇慶樹、其自己和丈夫郇某傑的名義申購,其的直接上線是其家公郇某樹,郇某樹的上線是郇某萍。其老公郇某傑在其的名下,其是屬於主任級別。 2014年4月22日,孫某轉賬12萬元給王俊,還通過別 的銀行轉了9萬元給某。 12、證人趙某2的證言和體系圖,證實2013年12月,其是趙某3介紹交7萬元加入陽光工程資本運作項目的。 13、證人劉某1的證言和體系圖,證實2014年4月,是其哥哥趙某1和劉某3葉其到北海市的,宣傳陽光工程項目,之後其就交了7萬元加入,其沒有發展下線。其所知道時老總行業名叫王某,是王某和張某在管理這個體系,發展29個下線就可以上升為老總。 14、證人李某2的證言和體系圖,證實是朱某1介紹其交7萬元加入北海市的陽光工程項目的,在2014年9月20日左右,其就讓家人把7萬元打到朱某1的賬戶上,讓其幫申購,到了2014年9月底了回老家就沒再到北海市。在繳納7萬元後的第二個月朱某1給其轉了19700元,說是加入的返還。其沒有發展過下線也沒拿到過提成。其知道是五級三進位,一個人發展三個人就可以了。其繪製的體系圖:朱某1—李某2。 15、證人郇昌傑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份,趙某3叫其和孫某去北海市玩,帶其二人遊玩,第四天後就有人過來跟其們其二人介紹一個叫陽光工程的項目,要交7萬元加入,後又帶其二人去遊玩中不斷宣傳該項目,於是其二人就相信了。趙某3帶其二人去農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後就回老家湊錢,其父親郇慶樹去北海考察後也覺得可認做。於是到2014年4月22日,其和孫某一起在山東省工商銀行莒南支行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轉了120000元給王俊,還通過別的銀行轉了9萬無給王某,其二人一次購買三份,郇某樹、其和其的妻子孫某。體系圖:趙某1—趙某3—郇某萍—郇某樹—孫某—郇某傑。 16、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9月份,郇某建和趙某3介紹其加入陽光工程項目的,2014年10月中旬,其在老家打7萬元入郇某建的賬,戶內讓其幫申購,第二個月銀行卡上有19700元。體系圖:趙某3—郇某建—吳某1—陳某。 17、證人郇慶建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份,趙某3介紹其來北海市加入項目,2014年6月23日,其從農村信用社賬戶內取出14萬元現金給趙某3,讓趙幫其和其妻子吳某1申購,把吳安排在其下線。第二個月銀行卡上就轉入了19700元,還有其發展其妻子吳某1所得的提成6030元。體系圖:趙某3—郇某建—吳某1—順剛和陳某。 18、證人趙某3的證言,證實2013年6月,趙某1介紹其加入這個項目,2013年9月,其在老家工商銀行打錢給趙某1讓幫申購。其發展了一個直接下線是王某3,一個直接下線是吳某1,吳某1發展了郇某建,郇某建發展了陳某和胡順明;另一個直接下線是郇某萍,郇昌萍發展了郇某樹、孫某和郇某傑,郇某福發展了郇某莢、任某,往下其就不知道了。直接發展第一、第二個得6030元,發展第三個直接下線得13000元。當月發展人,下個月中(9—15日)就能拿到錢。其參與資本運作共獲利大概有4萬元。其屬於經理級別。體系圖:所列出的共有11層級共22人,其中宋儀美在聶某之上,王俊之下。 19、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實2014年8月,是郇某建介紹其加入北海市的陽光工程項目,2014年9月份,其在老家湊夠7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給郇某建幫申購,其沒有發展下線。其見過該系裡最大的人是王某(王某)。體系圖:趙某3—郇某建—吳某1—胡某2。 20、證人任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6月,是郇慶福介紹其加入北海市的陽光工程,9月份,其在老家湊夠7萬元轉賬到王俊德賬戶里,其沒有發展到下線。體系圖:趙某3—郇某萍—郇某樹中—郇某福—任某, 21、證人郇慶福的證言,證實2013年年底時,其是趙某3介紹加入北海市的「1040陽光工程,2014年4月24日,其在老家把7萬元轉到趙某3提供的一個叫王某的賬戶上。其發展了任某和郇某莢。體系圖:趙某3—郇某萍—郇某樹—郇某福—任某和郇某英。 22、證人郇某萍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其老公趙某3幫其申購交納7萬元加入陽光工程。體系圖:趙某1—趙某3—郇某萍—郇某樹和趙某誠。郇某樹—郇某傑—孫某和郇某福。郇某福—郇某英和任某。趙某誠—劉某芬。共7個層級11人。 2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朱某1介紹其加入北海市的陽光工程,第五天時其就從銀行卡里取出7萬元現金交給朱某1葉來的一個年輕人,朱某1當著其的面將錢交給那個年輕人的,後來才知道這個過來收錢的人叫王某(王某)。其沒有發展下線。休系圖:王某—朱某1—李某1。 24、證人郇某莢的證言,證實2014年8月,其弟弟郇某福介紹共加入「1040」項目,其在老家打7萬元到趙某3的上線幫申購。休系圖:娜某福—郇某莢。 25、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3月份,其母親聶某叫其去北海市幫看一個舊城改造項舊,到北海後,王翔就開車帶著其和其媽媽到銀灘等地玩,第二天就有人介紹項目,第三天其就被其媽媽和王某等人催著去辦理一張工行卡,到了5月份,其媽媽聶某就幫其交了7萬元申購,辦好後其就開始學習發展下線。也發展有下線,共獲利大概有5萬元,其屬於經理級別。體系圖:徐某—張某—王某—聶某—徐某—趙某1和吳某秋。趙某1—劉某2和趙某3—郇某萍。 26、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份,是趙某3介紹其加入陽光工程的,11月份,其在老家轉賬7萬元給趙某3指定的賬戶,讓趙幫其申購,其沒有發展下線。體系圖:趙某3—王某3。 27、證人吳某2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是其老公朱某1介紹其加入批海市的陽光工程的,其同意後朱某1從銀行卡里取出7萬元交給聶某的女兒幫申購。其發展有下線。聶某的上線是一個叫宋儀美的老太太。體系圖:聶某—朱某1—吳某2—魏某和房某芬—朱某國—胡某2—朱某2。 28、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其兒子趙某1和親家聶某叫其到北海市,帶其玩並有人介紹項目,後其於11月份,在老家打7萬元到其兒子趙某1賬戶幫申購。其發展了下線趙某4、劉某3和紀某。體系圖:王某—宋儀關—聶某—趙某1—劉某2—趙某4、劉某3和紀某。 29、證人紀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趙某1及其妻子徐麗介紹其加入北海市的陽光工程,是徐某帶其去辦銀行卡的。其回老家後即2014年3月初,徐某打電話說王某女朋友的母親來以山東莒南縣請客吃飯,邀請其去,吃飯時王某女朋友母親跟其說項目的好處,後來還經常打電話說這個陽光工程。2014年3月份,其就湊夠7萬元打到徐某的賬戶上。其沒有發展下線。體系圖:趙某1—劉某2—紀某。 30、證人劉某3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份,是其姐姐劉某2介紹加入資本運作的,後來其向其姐借7萬元讓趙某1幫申購。其發展了劉某1和劉紀東。體系圖:劉某2—劉某3—劉某1和劉某東。 31、證人朱某2的證言,證實2014年4月,其哥朱某1介紹其加入北海市陽光工程,6月份,在老家打7萬元到趙某1的賬戶上。其沒有發展下線。體系圖:朱某1—朱某2。 32、證人趙某4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劉某2介紹共加入1040工程,2013年11月24日左右,其從老家打7萬元到趙某1的賬戶上。其沒有發展下線。體系圖:王俊—聶某—趙某1—劉某2—趙某4。 33、證人劉某4的證言,證實2013年12月,是趙某3介紹加人的,過年在老家把7萬元現金給其外甥趙某3幫申購。其沒有發展下線。體系圖:趙某誠—劉某粉。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宋儀美的供述,供認其行業名叫宋某。2012年至今在北海市做傳銷。是其兒子王俊女朋友的母親徐某(行業名)叫其來北海市參加一個叫「陽光工程」的資本運作,說這個項目是國家允許的金融投資項目,要繳納7萬元才能加入該項項目,加入之後,要發展3人作為下線,以此類推,下線人員達到29人,就可以升級為老總(即600份份額),賺夠1040萬元後就要退出該項目。其就先籌7萬元幫其兒子王某申購,王某就成了徐某的下線,後來其又籌了7萬元交給徐某,於是其就成了其兒子王某的直接下線,就這樣其就加入了這個資本運作體系。而後其回老家山東莒南縣,找到朋友聶某和吳濤,以及其丈夫王言安作為其的直接下線,找來王某1和行業名「如一」作為王某的名下。這樣王俊就有了三個下線,其也有三個下線。之後下線發展了哪些人,其不知道了。其發展下線沒有得到過錢,因為其向徐某借了5萬元,說好其返還和提成的錢都打到徐某的賬戶上。其也不知道整個體系內有多少人,不知道其屬於什麼級別。也不知道具體提成比例。 還證實,該資本運作是沒有產品,是通過發展下線來獲利。是通過介紹發展新人加入來領取不同比例的提成,發展新人加入可領取直接提成或間接提成,行業還規定每個人交納7萬元。 四、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1、辨認筆錄,證實聶某、沈某、朱某1、王某2、趙某1、王某1、趙某3、劉某2、徐某、吳某2、胡某1、葛某分別從12張不同女子的相片中辨認出其參加「陽光工程」傳銷活動的上線宋儀美。 2、視聽資料,證實辦案機關依法對被告人宋儀美進行訊問,程序合法,無刑訊逼供等違法情形。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宋儀美的家屬主動代其向本院繳納罰金人民幣4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儀美組織、領導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被告人宋儀美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是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關於「被告人宋儀美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和罪名辯稱不知道」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宋儀美在北海市加入傳銷組織後,積極發展下線。至案發前,被告人均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已超過30名未達120人,且層級超過三級。該事實有扣押在案的傳銷體系圖、傳銷資料、銀行流水明細、證人吳某、聶某、王某4、吳某3、徐某、趙某1、劉某2、趙某3、郇某萍、郇某建、郇某樹等人的證言以及被告人宋儀美的供述等證據相互印證,各證據之間能客觀、真實地反映被告人宋儀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本案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被告人宋儀美的刑事責任,故被告人宋儀美的該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宋儀美是文盲,其被騙後加入傳銷組織,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宋儀美雖是文盲,也是被騙後加入傳銷組織,但之後其積極發展下線,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已超過30名未達120人,且層級超過三級。被告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行為直接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宋儀美當庭自願認罪,並繳納部分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宋儀美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宋儀美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儀美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罰金已繳納四萬元,剩餘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 明 審 判 員  陳桂全 人民陪審員  吳宗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丘 俊 附:本判決書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併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係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二、關於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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