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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正義

談談正義問題

2011年04月03日 08:04來源:紅網 作者:張莉

這是最近很想接觸的一個話題。每每看到很多觸目驚心的新聞報道,比如葯家鑫案,總是有很強大的憤慨感,痛恨犯罪者無視良知人性的行為;氣憤過後轉而覺得無奈,甚至悲觀。明明知道這個社會病了,現代的人性都異化著,卻不得不目睹一切非正義的發生。

正義是什麼?對於一個沒有做過系統研究的初級者來說,正義還只是淺層次上的一個樸素概念罷了,判斷善惡時後腦勺隱隱泛起的直覺。看到戰爭、衝突、犯罪以及各種血腥的畫面時,本能地厭惡與排斥,或者進而尋找某些道德上站得住腳的理由加以抨擊。當然,這些只是作為一個人的是非選擇罷了,並且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近乎直線的判斷方式既應付不了對複雜世事的清晰認識,也容易陷入主觀的偏激之中。正義的判斷有時合法了卻損失了利或者遭受了害,道德上的悖論往往讓我覺得談正義是件十分吃力卻總是不得章法的事情。從個體的角度來講,正義觀的建立是基於直覺的是非判斷還是基於他人的群體合意?大多數人的「一致同意」就是正義么,圍觀者們都是出於正義么,功利主義的福利最大化是正義么?個體的判斷受自身的偏見與知識水平限制,那誰有資格來評判正義,大法官么?當我把個人的正義觀拆分出很多層次的時候,正義的問題就開始虛化模糊,不知要領了。

倘若把正義問題的對象擴展至市場、國家、全人類,正義又成了什麼?

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在市場下,希望把正義演繹成一種雙贏的契約,在這種契約下只要一方或者雙方的利得是正數,就是正義。正義是經過精細計算而最終得到的結果,是為保護人們最後利益演化而成的合約,在這種條款諸多的合約下人們可以談交易談市場談發展。只是,這樣的正義難免被工具化,人們的身份、社會行為以及道德觀統統都固化為一個具體而明確的數字,在簡單的加減之後人們方便地計算了正義的閾值,然後設計了正義與非正義之間的標準制度。正義被模型化後,有兩個問題。第一,純粹道德倫理範疇的利益損益如何計算,誰來制定計算公式是不是也使設計者凌駕於正義之上。這就是為什麼人們總是談立憲談法律,卻忘了法律並非萬能。第二,正義模型在市場領域如同古典經濟學預言一般會存在失靈,存在外部性。消除正義的外部性還是直接忽略它,既有可能直接影響人們最終的利益安排,也有可能致使人們對道德與倫理規則的直接踐踏。回顧下近幾年內容雷同的社會新聞的原因分析,不乏正義外部性的消極效果在發揮影響。

那麼人們拋開市場,共同外化一個國家形象,讓正義成為公共領域的話題,是不是最終能夠維護公正呢?竊以為,國家的正義常常與政治有著藕斷絲連的關係,權力的外延與尋租的發生往往擠壓了正義的空間,正義有可能成為政客們口頭上承諾的好聽的名詞而已,有時不及所謂國家利益來的更堂皇。集體主義霸權的流氓邏輯裡面,往往對正義嗤之以鼻,甚至全然不顧公正與個人自由問題。如此一來,又有什麼信心可以全權委託一個外在管理者真正實現社會正義。舉個例子來說,暴力拆遷,不就是以公共建設為借口的非正義行為?無論是自焚還是上訪,都無法阻擋當權者野蠻的鏟車。而至於一些軍隊以正義之師為名進入政局動亂的獨立主權國家領土之上時,他們如何為正義張本都無法消除人們對其背後並非善意的動機的質疑。如果正義可以因為一些所謂合法的理由而任由人們扭曲,那麼談正義,談公平,談自尊,都是徒勞的。

正義本應該是一個關乎人自身的問題,是一個需要剔除國別、種族、血統、身份等外在標籤差異下討論的問題。如果在談正義之前,人們習慣地為它設定約束條件,習慣引用各種假設,那麼此種正義就有可能只是屬於一部分人的正義,而對另一部分人來說則是非正義。人們對貧困、壓迫、暴力、疾病、災難的共同關注,拋開純粹的利害計算,給予遭遇非正義待遇人以公平理性而不失人性的關懷,這才應該是正義的原始形態。

什麼樣的正義才是我們需要的,這是一個值得深刻思考的命題。桑德爾談正義2011-11-27 14:56:07 來源: 新民晚報(上海) 哈佛政治哲學教授桑德爾並非具備原創性的思想大家,但他是學問紮實的學者。他在話題的選取和編排上體現著匠心,那遠非對主要的道德難題和道德哲學流派的簡單羅列,其背後隱藏著桑德爾對善與權利的關係的思考。在《自由主義與正義的局限性》(譯林出版社出版)這部讓桑德爾聲名鵲起的名作中,我們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桑德爾的思路。他提出「正義內在於善」的觀點,認為假如缺乏對何謂「善的社會」、「善的生活」的理解,寬容、公正等「自由德性」是無法獨立存在,因為它們缺乏堅實的基礎。通過這本書,我們才能更公正和更深入地了解桑德爾對於正義的思考,引導學生去反思那些想當然的道德問題,讓他們從「常識」中解放出來,開始學會如何去反思道德,乃至自己的整個生活、整個世界。

雖然,桑德爾確實無法像國內學者希望般帶來學術上的熱潮,但是,桑德爾確實引導了很多的人,特別是年輕人,引導他們學會去關注那些真正有價值的問題。

作者:徐彥良看得見的正義——從三位大法官的名言談起發布: 2006-12-02 02:11 來源: 西政在線    

  作為人類法律制度的基本價值,正義一般有兩種表現形式,即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實體正義主要體現在實體法之中,貫徹於司法裁判的結論上面,構成一種對法官的實體性道德限制。從靜態的角度來看,實體正義具有一系列明確的價值標準。刑法學者所研究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對類似案件給予相同處理等法律原則,大體上可以視為實體正義的主要內容。但是,如果從動態的角度觀察,實體正義在一個個具體的案件中卻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由於幾乎所有案件在事實和情節上都不完全相同,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也互有差異,而案件在裁判結論形成之前,多多少少都具有一定的不可預測性或不確定性,因此,要想給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動確定一個統一適用的的公正結果,確實是十分困難,甚至是不現實的。 

  儘管如此,人類法律價值中還有一些內容與裁判的結果或結論沒有直接的關係,它們體現於法律程序的設計以及司法裁判的過程之中,具有明確、具體且可操作的道德標準,屬於「看得見的正義」。如果說一個案件最終裁判得是否公正,往往只有當事者自己心知肚明的話,那麼,一個案件的裁判過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標準,有無明顯的不公之處,則不僅為當事者所能感知,而且還能為一般社會公眾所覺察。甚至在有的時候,普通公眾進行的價值評價就是通過觀察法律實施的過程來進行的。很明顯,這種「看得見的正義」也就是程序正義。 

  將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其實是英美人的一種法律傳統。這源於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用最通俗的語言解釋,這句格言的意思是說,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換句話說,司法機構對一個案件的判決,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還是不夠的;要使裁判結論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裁判者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因此,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為什麼要制定並遵守法律程序?作為旨在形成某種法律決定的法律實施過程、步驟、程式甚至順序,法律程序難道不就等於一系列的辦事「手續」嗎?例如,有人剛剛購置了一部電腦,需要了解並熟悉它的操作程序;有人要舉行一場婚禮,需要事先確定各項喜慶「程序」;有人要去打高爾夫球,也要遵守一系列複雜的運動「程序」……顯然,制定並遵守這些帶有技術性的「程序」,可以確保機器操作得更加順利,使事情進行得更加有條不紊,也可以取得競賽的最後勝利。那麼,法律程序與這些技術性的操作手續究竟有什麼區別呢? 

  針對這一問題,前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佛塔斯(Fortas)曾從憲政主義的立場闡述了法律程序的意義: 

  堅持那些為我國憲法所要求的程序保障,並非只具有技術性意義……憲政主義不是一種技術問題……憲法性權利也不是一系列技術性規則……憲法性程序是我們文明社會的核心、良心和靈魂。這是一個人們一直為之奮鬥和犧牲的基本原則。在國家將我們投入監獄或者剝奪生命之前,如果自由不是指正當法律程序的權利,那它還能意味著什麼呢?  

  按照佛塔斯的觀點,不能從技術的角度來理解法律程序的意義,法律程序的建立實質上是對個人自由提供的一種重要保障。這就使程序與道德發生了密切的聯繫。另一位大法官傑克遜(Jackson)曾就此作出過進一步的解釋: 

  只有那些未經教化的粗俗之輩或者騙人的律師才會說程序是無關緊要的。程序的公正與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實體法只要能得到公平和無偏見的適用,那麼即使它再苛酷,也是可以忍受的。實際上,如果可以選擇的話,人們寧願接受一種通過我們的普通法程序加以適用的蘇聯實體法,也不願意忍受我們的實體法通過蘇聯的訴訟程序加以實施。不要忘記,正當法律程序並不會使被告人成為唯一的受益者,它還是使政府擺脫一些錯誤的最好保證,而這些錯誤會不斷地玷污一個司法制度,並註定以單方面的形式發生……  

  傑克遜對法律程序正當性的強調,略微透露出一個普通法法官的自負和居高臨下。而道格拉斯(William Douglas)大法官則更加明確地論述了遵守程序在美國制度中的重要性: 

  權利法案的絕大部分條款都與程序有關,這並不是沒有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任意或反覆無常的人治之間的大部分差異。堅定地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是我們賴以實現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義的主要保證。  

  上述三位大法官對法律程序的強調,很容易使凡事講究「中庸之道」的中國人產生反感:美國人這種對法律程序的偏愛,顯然是在「重程序,輕實體」,這豈不與中國人的「重實體,輕程序」一樣在走極端嗎?! 

  實際上,美國法官對法律程序的「極端強調」,源於英美普通法的法律傳統。程序正義作為一種觀念,早在13世紀就出現在英國普通法之中,並在美國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程序正義觀念的古典表述在英國是「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而在美國則是「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1215年,英格蘭國王頒行的《大憲章》(Magna Charta)第39條就曾規定: 

  「除非經由貴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者根據當地法律」,不得對任何自由人實施監禁、剝奪財產、流放、殺害等懲罰。 

  1355年,英王愛得華三世頒布的一項律令(有學者稱為「自由律」)明確規定: 

  「任何人,無論其身份、地位狀況如何,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監禁、沒收財產······或者處死。」 

  這兩個法律文件被許多學者視為英美普通法中正當程序或程序正義的最早淵源。英國法律制度在其發展的較早時期即有注重法律程序的傳統,人們相信「正義先於真實」(Justice before Truth)。 這一方面與英國法官長期形成的遵循先例的傳統有關,使得法律程序——即法官的裁判過程——具有形成和發展實體法原則和規則的功能,另一方面也體現出英國人運用法律程序對政府權力加以制約的思想。而注重法律程序的最集中體現就是對自然正義原則的嚴格遵守。 

  自然正義是英國法治(rule of law)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據以控制公共行為(public behavior)的基本程序原則。這一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 

  (1) 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2) 法官應聽取雙方的陳述。 

  這兩項要求原本僅適用於法官的司法裁判活動,被用來作為法官解決糾紛時所要遵循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標準。但從20世紀初以來,它們逐漸發展成為法院監督行政權的重要程序保障,成為行政程序正當性的基本根據。根據上述第一項要求,法官在審判中不得存有任何偏私,而且須在外觀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對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懷疑。為防止那些對某一方當事人懷有不利偏見的人擔任裁判者,法官不僅不能與案件或者當事人雙方存有利益上的牽連,而且不得對案件事實事先形成預決性的認識或判斷,否則法官所作的裁判就會上去法律效力。 

  自然正義的第二項要求又可稱為「兩造聽證」原則,即法官必須給予所有與案件結局有著直接利害關係的人有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並且對各方的意見和證據平等對待,否則他所製作的裁判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難看出,自然正義的這兩個要求都是有關法律程序本身正當性和合理性的標準,法官對它們的遵守成為對其所作裁判結論的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而對它們的違背又會直接導致裁判結論法律效力的喪失。這樣,自然正義原則就包含了法律程序正當性的基本內容,成為程序正義觀念的最早體現。 

  英國普通法上的程序正義觀念在美國得到繼承和發展。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均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這標誌著程序正義觀念在美國以憲法原則的形式得到確認和保障。根據美國學者和聯邦最高法院的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可分為「實體性正當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和「程序性正當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兩大理念。其中前者是對聯邦和各州立法權的一種憲法限制,它要求任何一項涉及剝奪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財產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覆無常的,而應符合公平、正義、理性等基本理念;而後者則涉及法律實施的方法和過程,它要求用以解決利益爭端的法律程序必須是公正、合理的。  

  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辭典》對程序性正當程序的含義作出了具體的解釋: 

  「任何權益受判決結果影響的當事人有權獲得法庭審判的機會,並且應被告知控訴的性質和理由……合理的告知、獲得法庭審判的機會以及提出主張和辯護等都體現在『程序性正當程序』之中。」  

  在美國學者看來,正當法律程序體現了正義的基本要求, 而程序性正當程序更是體現了程序正義的基本觀念。 

  顯然,在英美人的觀念中,在對一個人的生命、財產、自由等各種實體性權益加以剝奪、限制之前,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必須遵守基本的法律程序。在這裡,僅僅存在一種「法律程序」是遠遠不夠的。這種程序還必須符合一系列最基本的道德標準。正如同一個人必須遵守道德規範才能成為一個「好人」一樣,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也必須具備最低限度的道德性,才能成為「好」的制度和程序。人類歷史上曾出現過各種各樣的專制主義政權,如德國納粹、義大利法西斯、日本軍國主義等,一般都建立了大體上還算完備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但這些所謂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並不具備最基本的道德標準,不符合人類普遍的公平、正義觀念。換句話說,不符合公平、正義等價值觀念的法律程序,即使非常完備、有效和實用,也不具備道德上的正當性。 

  應當說,英美人所信奉的「自然正義」、「正當法律程序」等程序正義觀念,即使在其他社會中也具有普遍的意義。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社會都要按照整齊劃一的程序正義標準,建立完全相同或相似的程序模式。事實上,正如一位學者所說的那樣, 

  「正當程序是一個靈活的概念……對正當程序的要求是絕對的,但它的適用卻不是」。  

  對於中國人而言,問題的關鍵並不是對某一個或者某幾個西方國家的法律程序加以模仿、移植,而應當是理解並堅持一種「法律程序道德性」的觀念,培養一種按照正義要求設計法律程序的法律文化。如果能做到這一點,那麼我們建立的所有涉及剝奪個人財產、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決定過程,就會逐漸貫徹自然正義、正當程序和程序正義等價值的要求,並真正符合中國人與生俱來的公平、正義觀念,從而使法律制度甚至統治秩序得到中國人普遍的認可和尊重。 

  按照通常的說法,中國社會存在著明顯的「重實體,輕程序」問題。在任何一種司法裁判過程中,無論是法官、控辯雙方還是普通公眾,所關注的往往是裁判的結果,而不太重視司法裁判的過程、步驟和方式。甚至在一些情況下,司法官員出於效率、便利等實用的考慮,還會故意地通過犧牲程序來保證某種預期的結果。不過在筆者看來,這種「重實體,輕程序」終究是一個表象。中國人其實在其他一些場合併不忽略程序,甚至還將程序問題提到令人困惑不解的地步。例如,向政府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向某一機構申請辦理某種許可證……這時人們往往要經受一系列的步驟和程式。這裡的程序不僅繁瑣複雜,而且費時耗力,甚至演變成專門限制、刁難百姓的手續。聯想到司法官員在訴訟中經常迫不及待地作出結論的情況,這裡的程序為什麼會受到如此不正常的重視呢? 

  原因其實很簡單。這裡的程序是政府機構專門用來管理、控制社會的手段,也是對個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方式。這種對程序的重視仍然是一種表象。因為官員們通過使程序繁雜化,逐漸將自己的衙門、自己的權力在百姓心中神秘化甚至市場化,使憲法和法律上確立的公民權利透過自己對權力的恣意行使,而受到近乎苛刻的「過濾」。 

  顯然,司法制度中的「重實體,輕程序」也罷,行政管理中的「重手續」也罷,實質上不過是「重權力,輕權利」的表現形式。具體到訴訟領域,這種對國家權力的畸形重視以及對個人權利的極度輕視,顯示出這是一個「重國家,輕兩造」的社會。在此情況下,重視手續和輕視程序所造成的後果都是一樣的,也就是使處於弱者地位的被裁判者、被管理者、被控制者都不具有基本的人的尊嚴,其本身也都不成其為目的,而不過是用以實現他人、社會、國家甚至衙門本身目的的手段。 

  康德曾將下面的一段話視為「絕對的道德命令」,也就是社會正義的最低要求: 

  永遠把人類——無論你親自所為還是代表他人——當作目的,而絕不僅僅當作手段來對待。 

  這一點,其實就是程序正義的靈魂所在!作為「看得見的正義」,程序正義所最終要求的就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官員或者機構,在作出使一個人的權益直接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響的決定之前,必須給予這個人以參與決定製作過程的機會,對那些利益處於對立狀態的當事者,必須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並確保參與者擁有平等的參與機會和參與能力。與此同時,決定者在作出限制或者剝奪個人權益的決定時,還必須極其慎重,內心具有並向外部表達出充足的理由,以便能盡量說服受到不利對待的一方。 

  或許,人們永遠不可能將程序正義的內容揭示到「窮盡」的程度。但無論如何,程序的不公正和非正義都是有著固定標準的。那就是使人僅僅成為手段或者工具,而不成其為目的。只要人們受到這樣的對待,非正義也就發生了,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道德正當性也就會引起人們的質疑。 

  難道我們能繼續容忍這種程序上的非正義嗎? 

     

   【出處】  《看得見的正義》 【寫作年份】2000 【學科類別】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誰來思考和談論正義?  作者:woxinkejian 發表日期:2005-12-10 11:32:00   一  提到中國的史學傳統,一般大家就會想到《孟子•離婁下》的一段:「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詩亡而後春秋作。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然而,何以「春秋」會作為記述歷史的別名呢?一般大家講到這裡,都會說春秋代表一年的季節。近讀南懷瑾《論語別裁》,看到的解釋是這樣的:「中國的文化是自天文來的……只有春天二月間和秋天八月間,『春分』『秋分』兩個節氣,就是在經緯度上,太陽剛剛走到黃道中間的時刻,白晝黑夜一樣長,氣候不冷不熱恨溫和 ,所以稱歷史為春秋。這就是中國的歷史學家,認為在這一個時代當中,社會、政治的好或不好,放在這個像春分秋分一樣平衡的天平上來批判。」[南懷瑾:《論語別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61頁]  這就是評判歷史與現實的標準,也就是正義觀。  關鍵是,這個正義觀應該誰來談?  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也。」可見無論孔子「竊」的「義」從何而來,這個「義」他是寫在《春秋》里了。談到孔子的「春秋筆法」,大家也一般會舉「天子狩獵於河陽」一例,其實從《左傳》第一篇《鄭伯克段於鄢》就可以看出。鄭伯即是春秋五霸的第一個鄭莊公,其弟叫共叔段。鄭伯出生時其母受了驚(寤生),心理上有點問題,就不喜歡鄭伯而偏愛其弟共叔段。但是其母終究改變不了大局,最終還是鄭伯繼承了諸侯的權位,其母又為段討封,希望封一富庶之地,結果鄭伯卻把段封到了「鄢」這個地方。後來其母與其弟預謀造反,左右大臣都向鄭伯報告。鄭伯卻要等等看——事先不肯勸說母親、教化弟弟,非要等到「狐狸尾巴露出來」才「克」之,這是把兄弟當敵人看(克敵制勝,「克」,是針對敵人的)。所以,孔子一個「克」字就定了鄭伯的千秋罪狀。  這樣看來是孔子作《春秋》在談正義。但是有一點,孔子之前也是有《春秋》的。孔子自己也曾說過,春秋者天子事也,可見,春秋不是記述老百姓的雞毛蒜皮的事兒的。事實上孔子之前就已經有史官了,但是畢竟是官方記述——孔子作《春秋》是把記述的事轉到了民間,也就是私史。但是僅僅記述還不夠,孔子還要評論。孔子為什麼要評論?天子的事情該不該他出來評說一通,而且,還要傳諸後人?   有一點是大家都知道的,那就是:《春秋》作,亂臣賊子懼。    二  每個時代都有不平的事情,按照黑格爾的觀點,永久和平是不可能的,國際間是這樣,國內亦是如此,否則肯定是死水一潭,了無生趣。關鍵是,不平出現之後必然要有人出來尋求公平,否則積怨甚多,連暫時的和平也沒了,苦了的是大家。想要解決問題的無非是三方,一方是政治家,一方是民間的知識分子——比如孔子(當然孔子也是一直在尋求政治前途的),另一方就是我們老百姓了。  老百姓是苦的,尤其是當他們遭遇不公的時候。人心是桿秤,想不明白大問題,眼前的事還是一目了然的。有些知識分子似乎很是瞧不起老百姓,孔子就說,可使民由之,不可使民知之。實際上不是如此,孔子講的是大事,是治理一個國家的事——老百姓確實明白,但是畢竟他明白的只是身邊的小事。當然老百姓也想懂大事的,比如農村前些年還在演地方戲劇,看著什麼「鍘美案」、「四郎探母」,津津有味,從戲台前回到家,嘴裡還在念叨:國事和家事一樣啊,難辦。這是很普通的道理,作為老百姓,他可以品評一番,然後接著去專心播種去了——那是他的工作。而那些管理國家的呢?  政治家面對「難辦」的國事,絕不可能丟下跑到各大院校的報告廳去講什麼「圖景」之類的事情。他只有老老實實地召集各部門,了解事實,分析情況:下崗工人如何尋求出路?農民工的薪水怎樣保證?西部地區怎樣發展?還有,帝國主義亡我之心不死,該如何應對?這就是政治家的全部工作。當然,是有那麼一些參政的人,不把自己當政治家看——全是教育沒搞好的緣故。這些人敗壞朝綱,貪污腐敗,結黨營私,可謂「亂臣賊子」了!老百姓心裡體諒政治家的難處,但是雖然痛恨這些「亂臣賊子」,卻又不好發作。沒權沒勢的小老百姓,怎麼發作?  關鍵還有第三種人,就是知識分子。  也就是像孔子、柏拉圖、康德的這樣一批人,當然他們還叫做思想家。知識分子中除了思想家以外,還有。    三  中國現在還沒有思想家——不久前曾經出現過一位,叫魯迅。於是,只好稱這第三類人為知識分子。知識分子之所以成不了思想家,主要是沒有思想。這個尚且沒多大關係。因為,「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這個沒有什麼好慚愧的。關鍵是,知識本身就是個誘惑,夏娃走向墮落,是智慧之果的引誘。知識的誘惑不僅體現在這一層,還體現在,獲取知識之後還要將其付諸實踐。付諸實踐是最關鍵的一環,談這個尤其應當謹慎。  成為知識分子的人,生下來都是老百姓,除了皇帝。老百姓中的絕大部分人僅僅滿足於尋求「人之常情」的知識,於是也最終成為老百姓。另外一些人本是奔著尋求知識這條道路去的,但是半道上,那種要把知識外化、付諸實踐、改造世界的衝動就來了。怎麼辦?這部分人中的絕大部分就選擇發表言論。因為,他既沒有老百姓的那一畝三分地,又沒有政治家的真權實勢,只好發表言論。不平的事情,大家都看到了,他們也看到了。於是,看到一句「關鍵的不是如何解釋世界,而是改造世界」,就興沖衝上陣了。這個時候,他們的「眼裡常含淚水」,因為從內心裡,確實「愛這片土地愛得深沉」。  但是,殊不知,他這個時候,忘記了他本出身於老百姓,而老百姓的準則就是:「人之常情」。最大的人之常情是什麼?安全。自保原則是最大的原則,問哪個老百姓都是如此。「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這句話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自保的份兒也沒了。「大戶人家賣騾馬,小戶人家賣兒郎」,到這個份兒上,也只有「不畏死」了。     四  我向來是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度測中國人的,但是仍舊沒有想到,我們的知識分子當中竟然尚有一批人不是懷著「愛」,而是「恨」而奔著青年們去的。他們了解「人之常情」,這一點我非常相信。對於那些忘卻了老百姓的「人之常情」的人,我是寬恕的。但是對於那些明知道,卻又假裝不知道的所謂知識分子,我是怎麼也不能原諒的。  對於知識,我們早就應該保持一種敬畏的態度,它不是隨便拿來用的,因為說穿了,這些知識本質上就是我們祖先的東西。尤其是,既然是奔著知識的路來的,對知識你還似懂非懂,有什麼理由不多在知識的道路上前進一步?我們祖先的東西還沒了解,就要解剖人性?西方的經典還沒讀過,就要拒斥西方?這些還不要緊,因為這畢竟還在學院里,知識還可以探討。  關鍵是,怎麼能夠讓每個老百姓都去思考正義、公平,還有,「理想圖景」?  一個後果可能是,什麼也沒說,因為老百姓沒有空。另外一個後果是,一些不了解人之常情的、懷著一顆「愛人類」的心的知識分子,尤其是青年,就會形成勢力。這種勢力,除了知道這個世界不公平,要改造世界之外,別的,似乎給出理想圖景的人卻什麼也沒給。  這些人,還都是青年。而法國大革命的歷史,誰都不想重演。      五  真正的思想者,懷著對知識的敬畏態度,教導年輕人來反對那些混在政治家裡面的「亂臣賊子」,並在政治家需要的時候,給以溫和的建議。思想家既不針對老百姓——「可使民由之,不可使民知之」,因為他深知,老百姓關心的不是這個;他也不針對政治家,因為真正的政治家是不需要批判的。他針對的人和事,都是老百姓這桿秤能夠明白的,不需要思考就能明白。  最後,作為法學學生,總要談點法學——我這是無奈的,因為這是法學的一篇作業。而一些所謂的知識分子卻總借法學來談問題,卻又遮遮掩掩,生怕別人不知道——這就是有意了。那麼就抄一段拉德布魯赫在紀念李斯特時寫的文字吧:  「這個榜樣,足以對文明史上最豐富多產的時代的誹謗者,對渾噩生活的矇昧無知者,對不自覺的歌功頌德者以及那些想借光渾水摸魚者,給以無言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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