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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遺產如何繼承?

再婚家庭遺產如何繼承? 重組家庭三個女兒分一套房、女兒與繼母爭家產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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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異或喪偶的人,通過再婚重新組建家庭,在一起互相鼓勵、扶持,這本是好事。但再婚的父母百年之後,遺產繼承卻成了很多再婚家庭的鬧心事兒。那麼,再婚家庭遺產該如何繼承?繼承遺產比例份額該如何劃分呢?可以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雙方子女因房產繼承起糾紛

48歲的張女士是昆明人。20多年前,張女士的母親景女士離婚後,和施先生再婚,組成了新家庭,景女士有2個女兒,而施先生也有1個女兒施女士。

2010年,景女士去世了,2015年,施先生也過世了。二老去世後,留下了一套位於昆明市區的房子,對於這套房子該如何分割,三姐妹產生了爭議。由於協商未果,張女士姐妹將施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3人共同繼承這套房屋。

西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景女士於2010年去世,繼承即時發生,因被繼承人景女士未設立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故繼承方式為法定繼承。本案訴爭房屋為景女士與施先生夫妻共同財產,且雙方並未對其有約定,故房屋的50%的份額系施先生個人財產,50%的份額作為被繼承人景女士的遺產參與分配。

西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被繼承人施先生名下這套房屋產權,由張女士繼承12.5%份額、張女士的妹妹繼承12.5%份額,施女士繼承75%份額。

案例二:

父親去世女兒狀告繼母

20多年前,張先生離婚後,女兒由前妻扶養。2002年,張先生與歐女士結為夫妻,組成了新的家庭。

2014年底,張先生去世後,張先生的女兒馮女士找到了歐女士,要求繼承父親的遺產一套房屋、一輛車以及父親在銀行的存款十餘萬元。對於馮女士的要求,歐女士斷然拒絕,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馮女士將歐女士告上了法庭。

對此,宜良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被繼承人張先生未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對遺產進行合理分配。原、被告同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均等繼承遺產。同時,法院認為,張先生和歐女士於他去世前所有的存款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應將存款的一半分出為歐女士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張先生的遺產,由原、被告平均繼承。

再婚家庭遺產繼承順序怎樣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胡家艷律師介紹:「當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和法定繼承發生衝突時,遺贈扶養協議先於遺囑和法定繼承,而遺囑繼承又先於法定繼承。」胡家艷律師說。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在法定繼承中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因此,在再婚家庭中,如果涉及遺產繼承事宜,與普通家庭繼承的區別在於涉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相互繼承問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再婚的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再婚期間繼父母與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之間,均可以互相繼承對方的遺產。」

繼承遺產比例份額該如何劃分

楊志芬律師介紹: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協議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也就是說,再婚家庭中夫妻一方去世後,需分兩種情況分析,一是再婚前的個人財產,可以認定為個人遺產,由被繼承人的再婚配偶,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和與被繼承人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來共同繼承。二是再婚後產生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先將再婚配偶份額分出,剩下的確定為被繼承人的可繼承遺產,再由有繼承權的人來進行分割。

據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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