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壇獨家】專家談「民警鳴槍止哄搶」:即使是警械 也有濫用嫌疑
【強壇獨家】專家談「民警鳴槍止哄搶」:即使是警械 也有濫用嫌疑
強國論壇關注 閱讀設置分享閱讀(19884)回復(21)2014-01-14 09:02:52 贊 快速回復專家談「民警鳴槍止哄搶」:即使是警械 也有濫用嫌疑閱讀全文:http://www.people.com.cn/n/2014/0114/c32306-24109299.html人民網北京1月13日電(彭心韞)近日,「蘭州貨車側翻橘子遭百餘村民哄搶,警察拔槍制止」一事在網上熱傳。面對一群哄搶橘子的群眾,「鳴槍示警」究竟是果斷的英勇之舉,還是小題大做、濫用警械?網友看法不一。這一槍該不該開 專家:先辨明「警械」與「武器」的分別1月4日上午11時許,一輛滿載橘子的半掛卡車,行至連霍高速蘭州市榆中縣和平鎮段時,在柳溝河出口匝道一急彎處突然側翻。一時間,6萬多斤橘子滾落一地。和平鎮及周邊村莊的部分居民陸續趕來,先是圍觀,後是哄搶,哄搶的人越來越多,場面越來越亂,下午3點多,一名警察站在高處鳴槍示警。據媒體報道,榆中縣公安局局長張克強後對此回應,榆中縣公安督查按照規定對民警開槍是否合法進行調查。調查發現,現場民警以高速公路護坡下一條溝渠為限,要求哄搶者遠離卡車側翻現場,但哄搶者拒不服從。情急之下,一名民警站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在遠離人群的情況下鳴槍示警。所用槍支是2013年初配發的10mm轉輪防暴手槍,屬於警械,彈藥是10mm布袋彈,彈藥只具有驅散性、制服性功能。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高文英說,判斷「這一槍該不該開」,首先要搞清楚「警械」和「武器」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規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槍支、彈藥等致命性警用武器。高文英表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對於警械使用的規定,對強行沖越民警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民警可以使用「驅散性、制服性警械」。如果民警在「搶橘子」現場拉起了警戒線,而群眾強行穿越的話,民警是可以使用警械來進行驅散的。另一種觀點:即使是警械 也有濫用嫌疑而在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小軍看來:「從法的角度,這顯然有濫用槍械的嫌疑。因為在一般治安案件中,無論是防暴槍還是帶有子彈的能殺死人的槍支武器,從法律規定來看都不能使用。」楊小軍說:「公安部,全國人大,都有關於使用槍械的規定,其中有一條明確表示,在一般治安案件重,是不能使用槍械的。槍械主要使用在刑事案件、暴力案件、危險案件當中。如果危害沒有那麼危險和暴力,從當時的現場來看,只是搶橘子,最多也就是所謂的治安案件。這個治安案件不帶有暴力性和危險性,所以民警是不能使用槍械的。從法的角度,民警就不能拔槍,更不能拿槍對著人,我認為在這個案例中,當事民警顯然有濫用槍械的嫌疑。」專家:「鳴槍」是一種程序 起到示警作用面對如此「哄搶」的突發事件,「鳴槍」是不得不採取的方式嗎?高文英表示,對現場使用警械「鳴槍示警」的合法和合理性認定,要對現場情況有文字或實地的勘察才能發表評論,僅憑網上公布的圖片,不足以判斷是否合法或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了開槍的十五種條件,而一般公安機關在槍支武器的使用中,管理是非常謹慎的,事後對開槍的情況、條件都有嚴格的審查。所謂「鳴槍」是一種程序,起到示警作用,如果不聽制止才可採取下一步行動。而按照當地公安局的回應,民警使用的是驅逐性警械,那麼就另當別論了。在楊小軍看來,此事也暴露出一些民警在處理突發事件時,警務處置能力有待提高。「現場的民警對當時的狀況制止不住,勸也不管用,喊也不管用,就開始拔槍,說明民警的警務處置能力有待提高。遇到這種情況,用更為溫柔的辦法又解決不了問題,拔槍又違反規定,該怎麼處理才最得當?其實這是對所有民警的常規性課題。」楊小軍說。
(車輛失控發生側翻,車上滿載的柑橘散落一地,村民們精挑細撿邊搶邊吃)
(民警持防暴槍對著一位現場搶橘子的老人)相關新聞: 高清:蘭州貨車側翻橘子灑落 村民邊搶邊吃(圖)蘭州警方回應「亮槍止搶」:槍械使用確有不妥甘肅回應警察拔槍阻搶橘子:彈藥只有驅散功能本帖只代表強國論壇的個人觀點,不代表人民網觀點。 如將本文用於其他媒體出版, 請與強國論壇聯繫。繼續瀏覽相關話題:蘭州搶橘子鳴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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