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必然性操作」還是「內幕交易」?今日早報
交易系統出錯後,進行反向操作以減少損失 是「必然性操作」還是「內幕交易」? 時隔半年「光大烏龍事件」再起波瀾,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的楊劍波狀告證監會,引發制度補漏追問 「8·16光大烏龍事件」原本已淡出公眾視線,當事人之一楊劍波狀告中國證監會,又將此事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目前此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楊劍波堅持認為,「錯單交易被認定為內幕信息,明顯是監管層犯了錯。」目前業界對於光大證券錯單是否屬於內幕信息、對沖行為是否應認定為內幕交易,確實存在一定分歧。
各說各話的同時,此案也使得「對監管者之監管」問題進入公眾視野,而它對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意義,已經超出了案件本身。
楊劍波「不問輸贏,只求清白」
狀告證監會的訴訟請求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令楊劍波重回公眾視線。在此之前,大多數人對他的了解僅限於證監會對光大證券「烏龍事件」作出的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程序化交易系統出現指令錯誤,導致瞬間成交72.7億元,從而釀就「A股史上最大烏龍事件」。由於未向市場及時公布信息,光大證券隨後在股指期貨市場進行的對沖被認定為「內幕交易」,並因此在數月後接獲證監會高達逾5.2億元的巨額罰單。
四名事件責任人被處罰金及終身市場禁入,其中包括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的楊劍波。正式處罰公布後不久,光大證券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
馬年新春剛過,楊劍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中國證監會。
在起訴狀中,楊劍波以對內幕信息認定缺乏法律依據、錯單信息已處於公開狀態、光大證券並未利用錯單交易信息從事證券或期貨交易活動、原告並非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由,要求證監會撤銷對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
目前,楊劍波的訴訟請求已獲法院正式受理。對於即將與中國證券最高監管機關對簿公堂,已在上海某高校任教的楊劍波對新華社記者表示,「不問輸贏,只求清白」。
2月19日,楊劍波與新華社記者對話時表示,「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屬首次出現,相關法律和規章對此種交易信息是否屬於內幕信息並未作出明確和清晰的界定。從這個角度來說,證監會對法律法規兜底條款的解釋超越了法定許可權,違反了法條原意。」
在楊劍波看來,「光大事件」與知名的法國興業集團交易員重大交易欺詐、偽造頭寸案有相似之處。而在法興事件中,法國興業集團用了兩天時間核查事實、確認頭寸,並在告知相關監管部門之後,用了三天時間對相關頭寸進行緊急平倉,然後才宣布停牌並公布事實和損失情況。
「如果光大證券在第一時間公布錯單及對沖信息,不僅會令自身面臨巨大的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客觀上還會引導投資者在期指市場上建立空頭以投機獲利,這無疑會大大加劇市場的波動。」楊劍波說。
「必然性操作」還是「內幕交易」?
證監會對光大證券錯單信息系內幕信息、對沖操作系內幕交易的認定是否失當?這是雙方交鋒的焦點所在。
楊劍波在訴狀中認為,《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內幕信息的界定是指「發行人自身的有關信息或者相關部門制定的政策等影響發行人股票或期貨交易價格的信息」,並不包含申購者自身因申購行為而產生的信息。就此而言,光大證券因程序錯誤出現的錯單交易信息不屬於內幕信息。
對於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交易,楊劍波辯稱系「基於市場中性策略型投資的交易原理進行的常規性必然性操作」,並表示「上海證監局、上海證券交易所事先知情但並不阻止」,且「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指導下完成」。
圍繞楊劍波的諸多指責,相關各方均通過不同方式作出了回應。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對於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去年已作出專門發布,相關細節和內容參照之前發布的情況。
上交所、中金所均在回應中指楊劍波相關陳述存在「不實」、「曲解」。前者表示將按有關要求,以適當方式向有關方面提交事實和證據材料。後者則稱當日還曾對其他交易量較大的會員和客戶進行監管提醒,因而屬「正當履行監管職責」。
事實真相尚待在法庭調查中逐步還原,但對於內幕交易相關制度的反思已然展開。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學院副教授陳秧秧表示,《證券法》對於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列舉範圍過於狹窄,導致監管機構以往對於內幕交易的處罰中,上市公司高管與關聯公司成為「重災區」,對於券商以及中介機構的處罰則少之又少。
「『光大事件』必然使監管部門加強對於券商內幕交易的監管,這對於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很有必要。」陳秧秧說,在內幕交易的主體界定和內幕信息的界定方面,期待今後的相關立法能更加完善。
「喊冤」引發追問:制度缺漏亟待彌補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內幕交易相關制度,楊劍波「喊冤」事件也引發了公眾對於制度缺漏的更多追問。
——監管者追責機制何時建立?
在「光大烏龍事件」中,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到宣布正式處罰期間,光大證券有權通過書面陳述或聽證的方式進行申辯。但楊劍波對新華社記者透露,自己所作的書面陳述,從未得到過證監會方面的正式回應。
「當監管機構的監管理念或行政程序存在問題時,如何保證其決策是客觀公正的?」楊劍波說。
楊劍波對監管機構的指責是否屬實,目前尚無定論。但建立監管者追責機制,顯然已經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中不容迴避的問題。
知名財經評論員皮海洲表示,如果楊劍波所謂「真相」屬實,作為監管機構的上交所、證監局、中金所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楊劍波狀告證監會,讓人們直面監管監管者這一「空白地帶」。若能因此推動這一問題的解決,這一事件將對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作出重要貢獻。
——中小投資者公平交易權利如何保障?
在牽扯入「光大事件」的眾多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散戶看來,機構的做空「特權」導致他們在「光大事件」中的損失被放大。的確,較高的進入「門檻」保障了股指期貨市場的「高標準、穩起步」,但也在客觀上剝奪了中小投資者利用做空工具對沖投資風險的權利。
多位市場人士呼籲,借鑒成熟市場經驗,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投資門檻和產品規模,覆蓋更多投資者,從而為資本市場打造更為公平的市場環境。
——內幕交易司法救濟能否完善?
「光大事件」時隔半年多再起波瀾,此前一直備受關注的中小投資者索賠問題卻仍懸而未決。
對於上述事件中投資者因跟風造成的損失是否有理由提出賠償,業界尚存一定分歧。但「光大事件」難免長期以來內幕交易損害賠償「零勝訴」的尷尬,也再次凸顯了完善相關司法救濟制度的急迫。
回放
光大「烏龍指」事件
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證券在進行ETF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導致A股市場出現異動。這一事件因此被稱為「中國股市史上最大烏龍」。
為減少損失,光大證券於當天下午將所持股票轉換為180ETF和50ETF並賣出,並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IF1309、IF1312共計6240張。
證監會調查後認為,光大的一系列行為構成內幕交易,同年11月14日,證監會宣布了調查結果,決定沒收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違法所得1307.08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罰款;沒收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違法所得7414.35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上述兩項罰沒款共計5.23億元。
對光大證券ETF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浩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光大證券股指期貨內幕交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徐浩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上述兩項罰款每人合計60萬元。
另外,證監會同日下發[2013]20號《市場禁入決定書》,決定光大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相關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為終身證券市場禁入者、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下發[2013]6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時任董秘梅鍵的信息誤導行為,責令改正,並處以20萬元罰款。
此前,因在「8·16事件」中涉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光大證券已於2013年8月31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該公司股票於8月16日停牌,股價收於12.12元/股,而11月14日收盤價為8.51元/股,累計跌幅超過30%,流通市值蒸發123.39億元。這不僅讓8月16日跟風進場的投資者損失慘重,更令光大證券股票持有者財富一度嚴重縮水。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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